1、 1 北海 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 暂行 规定 第一条 为 全面贯彻 党的十八大 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 , 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环境质量 、 生态安全的更高要求, 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 加快解决影响北海市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北海”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结合北海 实际, 特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是其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其环境 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环境
2、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 市、 县 (区)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 县 (区)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 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 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 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2 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
3、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 (区) 人民政府 职责 :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根据国家 、自治区 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实施辖区 内 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生态环境修复和改善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步。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 县 (区) 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 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四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
4、渍化、贫瘠化 ,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六)责令限期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工作建筑物。 (七)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 成限期治理3 任务的污染企业。 (八)对组织编制的土地 、海洋 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 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 水产 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 文化 、 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对保
5、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 职责 : (一)对 全市 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 全市 行政区域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执行 全市 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实施; (四)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审查规划环境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 ,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审批新建(包括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调查和处理 全市 行政区域环
6、境污染纠纷,协助 县(区) 级 人民 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六)负责 全市 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4 源监督性监测;指导 全市 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 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七)负责对 全市 行政区域内 企事业单位 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 (八)按管理权限对 全市行政区域 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负责 全市 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
7、环境的监督管理。 (十)加强 全市 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工作。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 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第 八 条 农业部门 职责 : (一)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二)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 5 第 九 条 林业部门 职责
8、 : (一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 失和防治沙漠化工作,协调和管理山区综合开发。 (二 )组织、指导、协调治理开发农村“四荒” (荒山、荒水、荒地、荒滩 )资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 )组织指导森林资源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红树林、木本药材、热带林作物以及野生动物等 )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经营管理工作。 (四 )负责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管理、指导、检查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 (五 )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
9、重大案件;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 火及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第 十条 水利部门 职责 : (一)负责在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负责划定禁采砂区、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对河道上漂浮物清理提出方案并督促有关单6 位予以落实。 (三)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源水量要求和下游生态用水需要; (四)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五) 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 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 一 条 国土资源部门 职责 : (一)组织编制
10、 北海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三)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地质保证金制度,负责将查处的无证非法开采矿山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政府组织关闭。 (四)负责地下水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水利、环保部门,出现水质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二 条 海洋部门 职责 :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11、拟订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7 (二)组织、管理本市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管理陆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三)牵头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参与管理本市新建、扩建 海洋工程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负责赤潮等海洋灾害的预测和防治。 第十三条 文化部门 职责 : (一) 负责重点文化 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二) 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 ( 三) 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
12、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 指导全市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等业务建设。 (五) 新建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 (六)协助 对 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引发 的 边界噪声 的监督管理。 第十 四 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职责 : 8 (一) 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三 )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负责制定并监督落
13、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 建设。 第十 五 条 城市管理部门 职责 : (一)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沿街(路) 露天烧烤 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负责 指导 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 (二 )协助环保部门对建 区内扬尘污染、焚烧 和 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 进行监督管理。 (四 )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第 十 六 条 交通运输部门 职责 : (一)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14、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9 ( 三 )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 ( 四 )依法对机动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 五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第十七 条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职责 : (一)加强本行政区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草地资源、畜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渔业、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二)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协调环保部门调处渔业纠纷。 (三)
15、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水域生态及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 (四)负责督促各地制(修)定畜禽 和和 水水 产产 养殖业发展规划,协助地方人民政 府依法划定禁养区、禁建区(限养区); (五)协助环保部门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指导并督促 畜禽 和水产 养殖业 主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储存和废水 处理设施,提高粪污综合利用 ; 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 和水产 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实施畜禽 和水产养殖 污染整治; (六)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 责监督指导货主做好染疫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工; 。 (七)负责加强渔船和渔港的管理,组织开展渔港
16、的环10 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 (八 ) 按有关规定对畜禽屠宰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 条 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职责 :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本规定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 十九 条 工业 和信息化委员会 部门 职责 : (一)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本规定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工业专项规划时,应当 在 工业专项规划 中有相应的环境评价篇章。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三 )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