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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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是指关键节点施工前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环境、人员、设备、材料等相关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要求进行核对检查的系列活动,是参建单位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风险预控管理的重要手段。 城市轨道交

2、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风险较大、风险集中或工序转换时容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应贯彻“风险预控、关口前移”的管理理念,坚持“全面识别、重点管控、各负其责、强化落实”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分为 A、 B两级,见附表 1-1关键节点清单。 第五条 按照对关键节点施 工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本办法将关键节点的核查内容分为主控条件和一般条件,见附表 3-1 27。 1 第六条 施工单位 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及配合核查工作: (一)

3、工程开工前,根据本办法关键节点清单和工程实际,制定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附表 1-2),明确各单位工程需进行条件核查的关键节点 ,并将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批;工程施工期间,对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进展和设计图纸变更情况及时进行增补完善; (二)开展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 自检自评,符 合要求后填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申请表(附表 2-1)报监理单位核查; (三)参加并配合监理单位组织的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 (四)对涉及施工单位职责范围的核查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自检自评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重新组织核查。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

4、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工作: (一)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 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并将审批结果报建设单位; (二)开展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预核查 工作; (三) 组织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填写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表 2-2)及关键 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记录表(表2-3), 形成核查意见; (四)对核查未通过的,涉及施工单位的,应下发监理通知,并督促整改;涉及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等其他单位的,应提请建设2 单位协调解决;各单位整改完成后,应重新组织核查; (五)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核查或核查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停工整改的,应向建设单

5、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 按本办法规定 参加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工作: (一)核查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涉及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设计交底、周边环境资料交底等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建设单位负责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责任,并将相关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合同履约检查、考评; (三)对涉及建设单位职责范围的核查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第九条 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本法办规定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核查法律、法规、规定等要求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核

6、查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第十条 参加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 (一) A类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核查, 核查成员至少包括:建设单位 项目 安全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安全质量部长) ,设计单位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施工单位(或其北京指挥部)安全或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或技术负责人等,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方案论证的部分专家(不少于两名)。必要时,勘察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和咨询单位工程师应当 参加。 3 (二) B 类项目由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核查,核查成员至少包括: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等。必要时,设

7、计单位项 目专业负责人、第三方监测单位专业人员、勘察单位专业负责人或相关专家等也应参加。见下表。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参加单位及人员一览表 参加单位 参加人员 A 类 B 类 备 注 建设单位 安质部长 或技术负责人 甲方代表 监理单位 总监 总代 (驻地监理工程师 ) 施工单位 安全或技术负责人 或北京指挥部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 项目专业负责人 组织单位确定 勘察单位 项目单位工程负责人 组织单位确定 项目专业负责人 组织单位确定 第三方监测 项目专业负责人 咨询单位 咨询工程师 组织单位确定 技术专家 参与方案论证 其他 组织单位确定

8、 备注: 表示必须参加, 表示可选参加,具体由组织单位根据关键节点特点确定。 4 第十 一 条 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编制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 (二)监理单位审批单位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 (三)施工单 位组织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自检自评 (四)施工单位提交核查申请 (五)监理单位开展预核查 (六)监理单位核对人员资格,组织开展 核查 (七) 形成核查意见 (八)核查处理 第十二条 任一主控条件不满足的或一般条件不满足项超过一般条件总项数 20%的,不予通过核查。 第十三条 核查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 和核查标准 对涉及的施工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并形成明确的核查意

9、见和书面核查记录(包括影像资料)。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和不通过核查。 第十四条 核查通过的,方可进行关键节点施工;核查不通过的应重新组织核查。 第十五条 关键节点 施工前条件核查不替代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对工程质量安全的验收。 施工和监理单位可根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增加需进行条件核查的关键节点或将 B 类升格为 A 类进行条件核查,但不得将 A类降格为 B类进行条件核查,也不得擅自减少本办法明确纳入的关键节点。 5 核查人员可结合现场实际,对附表 3-1 27 核查内容中 的核查条件和要点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

10、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的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按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动态监管记分标准(附件)进行动态监管记分处理。 对于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勘察、设计、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资质发证机关。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取消工程项目“绿色安全工地”评比资格。属于本市企业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外埠企业的,函告企业发证机关建议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抄告市国资

11、委。 第 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京建发 2010746号)同时废止。 6 附表: 附表 1-1:关键节点清单 附表 1-2:单位 工程关键节点识别清单 附表 2-1: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申请表 附表 2-2: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表 附表 2-3: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记录表 附表 3-1:暗挖工程竖井开挖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2:暗挖工程马头门开挖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3:暗挖工程扩大段 开挖(首循环)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4:暗挖工程爆破法开挖(首

12、循环)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5:暗挖工程多导洞施工扣拱开挖(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6:暗挖工程穿越特级、一级风险工程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7:暗挖工程大断面临时支撑拆除(首段)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8:盾构始发、到达、空推段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9:盾构开仓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10: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11: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工程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12:盾构隧道较长范围处于非常接近状态施工前 核查内容 附表 3-13:深基坑开挖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14:有管线区域钻孔、成槽等动土作业(降水、围护结构等)施工前核查内容

13、7 附表 3-15:预制梁架设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16: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17: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安装 /拆卸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18:起重吊装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19:铺轨(调试)行车(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20: 主体结构与附属结构连接部位混凝土浇筑 (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21: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使用(首次)施 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22:暗挖全断面注浆(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23:顶管施工始发与接收的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24: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前核查内容

14、附表 3-25:人工挖孔桩 (深度超过 16米 (含 )(首桩 )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26:冻结法土方开挖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表 3-27:火情火警风险较大部位动火作业(首次)施工前核查内容 附件: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动态监管记分标准 8 附表 附表 1-1 关键节点清单(参 考) 序号 类别 关键节点 分级 备注 1 暗挖 穿越特级风险工程 A (附表 3-6) 2 穿越污水管 A 直径 1 米以上,距暗挖结构顶 3米以内。(附表 3-6) 3 穿越河湖 A (附表 3-6) 4 竖井开挖 B (附表 3-1) 5 马头门开挖 B 开口宽度大于 6 米的全部

15、及开口宽度小于 6 米(含)的首次。 (附表 3-2) 6 多导洞施工扣拱开挖(首次) B (附表 3-5) 7 穿越一级风险工程 B 不含穿越污水管(直径 1 米以上,距暗挖结构顶 3 米以内)和穿越河湖。(附表 3-6) 8 大 断面临时支护拆除(首段) B (附表 3-7) 9 扩大段开挖(首循环) B (附表 3-3) 10 仰挖、俯挖(首循环) B (附表 3-3) 11 钻爆法开挖(首循环) B (附表 3-4) 12 围岩等级突变(降低 2 个(含)等级)处开挖 B (附表 3-3) 13 明挖 深基坑开挖 B (附表 3-13) 14 有管线区域钻孔、成槽等动土作业(降水、围护

16、结构等) B (附表 3-14) 15 盾构 盾构始发 A (附表 3-8) 16 盾构到达 A 盾构机进入加固区前 。(附表 3-8) 17 盾构开仓 A (附表 3-9) 18 盾构穿越特级风险工程 A (附表 3-11) 19 盾构机吊装 B (附表 3-18) 20 空推段 B (附表 3-8) 21 穿越一级风险工程 B (附表 3-11) 22 隧道较长范围处于非常接近状态 B 叠落隧道上洞施工、覆土厚度不大于盾构直径的浅覆土层地段、平行盾构隧道净间距小于盾构直径 70%的小净距地段、大坡度(大于 3%)等特殊地段施工。(附表3-12) 23 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 B (附表 3-

17、10) 9 序号 类别 关键节点 分级 备注 24 高架 预制梁架设或悬臂挂篮 安装使用前或桥梁转体(跨越铁路或快速路的) A (附表 3-15) 25 预制梁架设或悬臂挂篮安装使用前施工(跨越二级及以上公路或城市主干道的) B (附表 3-15) 26 架桥机安装、走行(首次) B (附表 3-17) 27 起重吊装 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设备安装 /拆卸(含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其他起重设备安装) B (附表 3-17) 28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OO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施工 B 含 2 台 及以上 设备协同吊装作业。(附表 3-18) 29 模板

18、 工程及支撑体系 模架搭设高度 8 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 米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或处于斜坡段的混凝土浇筑 B 同一施工队伍,采用相同种类模 架的首次(附表 3-16) 30 铺轨 铺轨(调试)行车(首次) B (附表 3-19) 31 质量 主体结构与附属结构 (非同时施工)连接部位混凝土浇筑 施工(浇筑部位封模前) B 钢筋连接、防水细部节点。(附 表 3-20) 32 PBA 洞桩法大直径钻孔桩灌注(首次) B (附表 3-20) 33 梁板柱节点混凝土浇筑(强 度等级相差两个及以上 级别 的) (首次) B (附表 3-20)

19、34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使用 (首次) B (附表 3-21) 35 暗挖全断面注浆(首 次 ) (开始注浆前) B (附表 3-22) 36 PBA 工法二衬拱 与 梁结合部 模板 施工(首段) B (附表 3-20) 37 其他 顶管施工的始发 /接收 B (附表 3-23) 38 跨度大于 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B 车辆段或高架站(附表 3-24) 39 人工挖孔桩(深度超过 16 米(含)施工(首桩 ) B PBA 工法或基坑围护桩或工程桩 (附表 3-25) 40 冻结法土方开挖 B 盾构区间联络通道(附表 3-26) 41 火情火警风险较大部位动火作业(首 次) B 如风道(出入口)坡段结构施工,存在木模板、防水材料易燃物等 (附表 3-27) 注:建设单位应根据本清单内容制定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关键节点核查内容,如铺轨 (调试 )行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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