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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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 (以下简称“轨道设施” )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包括:线路、隧道、桥梁、车站、车辆段及区间附属设施、路基和涵洞等。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包括:日常养护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日常养护维修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对轨道设施进行的日常性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一般性修复作

2、业。 中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一般规模专项维修工程,以恢复轨道设施原有技术状况。 大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较大规模的专项或综合性维修工程,以全面恢复或提高轨道设施技术状况。 2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作为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养护维修工程中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养护维修工程实施的组织程序、养护计划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养护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四)组织养护维修工作考评。 (五)监督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

3、,主要包括验收的组织程序、流程和标准执行情况等。 (六)组织对养护维修主要材料和部件进场及使用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养护维修和检测工器具的维护情况等进行抽查。 (七)组织制定北京市城市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并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对大修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轨道设施大修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大修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大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3 位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对大修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四)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参与大修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与轨道大修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4、。 第五条 资产管理单位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资产的权属人, 应履行相关机构赋予的既有职责,并 应作好轨道设施资产的管理工作,建立 健全轨道设施资产管理体系,负责初步审核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计划,全面了解轨道设施的技术状况和及时了解养护维修工程进度, 参与大修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运营单位作为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的主责单位,应履行相关机构赋予的既有职责,并 应负责组织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具体实施、接养等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障轨道设施正常运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 健全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应急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和体系。 (二)建立 健全轨道设施定期巡

5、视、检查、检测、技术状况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并 严格 执行。 (三)编制轨道设施养护维修计划。 (四)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设计、招标、实施和管 理。 (五)对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进行安全和质量的检4 查、 控制、 管理。 (六)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并报告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突发事件。 (七)组织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和接养。 (八)接受和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窗口时间、安全工作环境条件和检测 条件 。 第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相关单位提供

6、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 (二)进入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三)组织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会议 。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管理等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三章 监督管理内容、程序 第八条 每年 9 月底前,运营单位按照市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次年度轨道设施检测和养护维修计划,并将大修、中修工程项目按缓急程度排序并报资产管理单位进行初审。 第九条 每年 10 月底前,资产管理单位将初审后的工程计划及初审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核;运营单位将日常巡检和养护维修计划报行政监督部门。 5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试验检测等单位从事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的有关工作。

7、第十一条 对需 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运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在不停运情况下进行 养护维护 工程时,运营单位应制定安全防护方案 并遵照执行 , 大修工程的安全防护方案应 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日常养护维修和中修工程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运营单位组织日常养护维修和中修工程计划的实施,并于每季度末向行政监督部门汇总上报工程 进度、工程质量和轨道设施安全 情况。 (二)中修工程完成后,运营单位组织验收。 (三)行政监督部门每年二、四季度末通过综合、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运营单位轨道设施养 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大修工程的实施,

8、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运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大修工程设计、招标、工程方案编制工作。 (二)运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15 个工作日,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报监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于开工前书面告知行政监督部门。 6 (三)工程开工后,运营单位于每月 25 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汇总上报工程开、完工情况、施工进度和工程安全、质量情况。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月底向行政监督部门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月报。 (四)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对工程质 量自检,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 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附施工资料(见附件 一

9、第四部分)报监理单位审查。 (五)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监理资料(见附件 一 第三部分)、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及所附施工资料提交运营单位。 (六) 运营单位对监理资料及经监理单位审查的 竣工验收申请及所附施工资料 进行核查,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书面报 告后 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见 附件 二 ),报行政监督部门,并发运营单位存档。 (八)运营单位在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 见 附件 三 )并接到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报

10、告后,及时组织7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行政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机构 、资产管理单位 参加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程序参见 附件 四 )。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 5 个工作日内,运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见 附件 五 ),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十)运营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 3个月 内 ,完成竣工文件( 见 附件 一 )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十一)行政监督部门通过专项检查的方式,每季度末对运营单位的大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较大规模的轨道设施改造工程参照大修工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行政监督部门视情

11、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试行 ,原北京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 京路法制发 2007375 号 )废止。 8 附件一 大 修工程 竣工 文件汇编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一、工程验收文件 (一)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二)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三)运营单位同意接收意见。 二、工程依据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计文件。 (四)设计变更文件。 (五)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往来文件、会议纪要。 (六)新技术资料。 (七)

12、上级单位有关指示等其他文件。 三、工程管理文件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三)合同书、协议书。 (四)运营单位与各参建单位的往来文件。 (五)其它文件及资料 。 9 第二部分 结算 文件 一、支付报表 二、财务结算文件 三、工程结算文件 四、其他文件 第三部分 监理资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 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一)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 (二)监理独立抽检资料。 (三)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四)监理工作报告。 三、工程进度计划管理文件 四、工程合同管理文件 五、其他文件 六、其它资料 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音像资料。 监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

13、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 10 第四部分 施工资料 一、竣工图表 (一)变更设 计一览表。 (二)变更图纸。 (三)工程竣工图。 二、工程管理文件 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岗位责任划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 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一)工程质量管理文件。 1.工程质量往来文件(质量保证体系,专项技术方案等)。 2.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补救后达到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 3.施工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处理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检测记录及观察记录、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4.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资料。 5.施工总结报告 (二)材料及标准试验。 1.原材料、外购成品、半成品抽检试验报告及资料。 2.外购材料 (产品 ) 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及质量鉴定报告。 3.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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