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期权的个税征管盲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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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中国股票期权的个税征管盲点2008 年 1 月,伊利股份因计提公司高管们享受股票期权所产生的会计损益,竟然导致一家上市公司全年亏损:2 月,中粮地产在停牌注入资产之前一个月,先行推出了高管股票期权计划,被认为高管利用信息优势的自肥之举;3 月,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在平安股价大幅下挫 60套牢亿万股民之时,却享受着每年 6600 多万元人民币的高薪,其高薪主要部分就来自股票期权。这些大型企业高管们因股票期权所获得的超高收入引发了全社会的质疑。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的70却来自中低收入阶层,而最高等级的 45税率实际收到的税款却几乎为零。因“股票期权”所得而自行申报或主动缴纳个人所得

2、税的个人和企业更是凤毛麟角。据北京税务机关对国际 IT 巨头“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实施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中国雇员及外藉雇员从 1998 年至 2000年,因“股票期权”计划获得收益却没有交纳个税,经与企业旷日持久的艰难的谈判,并参考有关税收政策,才最终查补了个人所得税款 6000余万元。 为什么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了个税的纳税主体,富裕阶层反而没有足额纳税甚至逃避税?为什么在股票期权面前,个人所得税不仅无法起到公平收入分配、平衡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了“逆向调节” ,增加贫困人口的负担、有了“劫贫济富”之嫌?带着这样的困惑,笔者开始了对我国现行股票期权制度和个税制度的初步反思。 2股票

3、期权制度就是公司与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订立协议、约定当公司的经营业绩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达到一定的指标时,即由公司给予高层管理人员按规定的价格在未来一段时期内购买该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而权利的行使与否则由受益人一高层管理人员自行决定。股票期权制度作为一种对企业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应该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薪酬方式之一,与工资、奖金、福利等一起构成现代企业高管人员的收入,甚至成了主要收入来源。而对于这种新兴收入的个税征管,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却存在着盲点: 一、税收政策不明确 因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人获得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税法尚无明确的规定,纳税人不知如何申报

4、。税务机关也不知如何进行征管。目前国内唯一的相关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 号中明确规定:“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个人因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这也只是对个人认购股票_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了规定,而“股票期权”又不同于“认购股票或有价证券” ,它有其特殊的内涵(前面已有阐3述), “股票期权

5、”是特指上市公司给予被授予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公司规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它是一个过程,而“认购股票”只是一种行为,表现在“股票期权”的实施过程中被授予人行权的一种特定的行为。被授予人获得“股票期权”收益,既要受到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限制,也会受到个人能力、财力以及主观意愿等多方面的限制,具有不确定性。被授予个人在行权认购股票时、出售股票时都受益:在“股票期权”实施过程中,因上市公司不同, “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条件也不同:在哪个环节被授予人负有纳税义务:按什么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 “股票期权”的作用是对企业高管人员以往成就的表彰和未来贡

6、献的激励,他应该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股票期权作为一种薪酬方式之一,与工资、奖金、福利等一起构成现代企业高管人员的收入。绝大多数企业对本公司高级雇员的收入采取保密措施:公司对这些高级雇员的奖励很多是通过一些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实施的。除此之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对税收征管工作同样带来较大的难度。主要是: (1)境外实现收入。 “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由总公司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比如,在中国境内的“三资”企业,一般都是总部设在境外总公司的子公司,有的是独立核算,有的是在境外核算,再用电子账簿的形式寄到中国子公司,但不管核算形式如何, “股票期权,计划在中国公4司的账目上都无记载。据调查,其基本程序是:当雇

7、员获得本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 ,按照公司规定的条件或价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行权,只填写规定的一份表格,并注明行权的股数,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寄往公司股票组,通过股票经纪人根据雇员的指令购买或在市场上出售,雇员所得,有的是直接汇入雇员指定账户,有的是由股票经纪人签发支票直接寄给雇员。中国雇员获得的是出售股票时的“差价收入” ,股票授权价款则由股票经纪人直接汇入总部资本账户。整个操作过程是由公司总部股票组及经纪人与本公司雇员之间直接进行的,股票买卖基本上都在国外进行交易,且交易的原始单据基本上都在股票组或股票经纪人手中,收益成本由总公司负担,因此,大部分中国子公司并不掌握每个雇员行权及取得收入的

8、情况。税务机关就更是无从着手了。 (2)“股票期权”计划被授予个人行权时,当时市场价格难以认定,因为被授予个人是以低价购买股票,理论上可以按当日市场价,可是以哪个机构出据的凭证为准呢?这对税收征管机关及实施税务检查的机关,取证难度相当大。 (3)以低价购买本公司股票,是一种隐性收入,因为相对于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被授予个人虽然没有得到货币收入,但却存在着市场价格与购买价格之间的差价,确实又有了收入,同时,不可否认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有可能本公司股票价格在当前现有价格基础上出现下跌,也有可能在现有价格基础上继续上涨,只有在本公司股票上涨或与现有价格持平的情况下,先“行权”而后出售股票,个人才能取得实质性的收入。那么,依照现行税法, “股票期权”被授予人总可以“未取得收入”5为由,拒绝主动缴纳个税。 (4)“股票期权”计划一般都是授予对本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为了保护本公司人才,有的企业对因“股票期权”获得收益的个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即使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有时也听之任之,在实施税务检查时,有的还不予合作。 面对股票期权这样的新生事物,我国现行个税制度从立法到征管的确盲点多多。虽然问题的提出并不代表问题的解决,但提出问题确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笔者愿借此拙文抛砖引玉,盼能与对此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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