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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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12005年 重 庆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2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第三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3第一章 总 则1.0.1 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2002) ,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

2、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4第二章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5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 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 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 1-2万人。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

3、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 2.0.5-A的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 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2.0.5.2 千人指标的计算应将居住区周边在规定的服务半径内的现有公共服务设施计算在内

4、,避免例如旧区改建和城市中心地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重复建设。2.0.5.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其居住人口规模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2.0.5.4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居住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或居住区和居住社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加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附表 2.0.5-A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新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建 标 准一般规模(m 2 /处)配建分级类别项 目 名 称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服务规模(万人)服务半

5、径(米) 服务内容 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备注旧 城 区 公 共服 务 设 施配 建 标 准6班 1600 1800 19班 2400 2700 1.51 幼儿园 18班 4800 5400 2 300学龄前儿童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18班 5300 11300 1.52小24班 7000 15000 25006-12周岁儿童入学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730班 8800 18900 2.5学36班 10500 22600 3 环境幽静的地段,根据地方情况可适当归并调整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18班 7

6、200 13500 324班 9600 18000 43初级中学30班 12000 22500 6100012-15周岁青少年入学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18班 7650 16200 324班 10200 21600 430班 12800 27000 54普通高中36班 15300 32400 61500 职业高中按普通高中规模设置,在居住区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一种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18班 7650 16200 324班 10200 21600 430班 12800 27000 5教育5 完全中

7、学36班 15300 32400 61500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根据地方情况可适当归并调整。若单独设置初中、高中就可不设完全中学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5 200 床 12000 22000 6 综合医疗 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8500床 30000 55000 126 医院 800床 48000 88000 12.卫生服务 相同用地面积为新区标准的 70%7 门诊所1500 6 500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如门诊、出诊、保健、临时病床、妇幼保健室等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同新区标准相同医疗卫生8 卫生服务站60 2 300 医疗、保健、 体检、日常护理、计划生育、

8、卫生宣传等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同新区标准相同文化9综合文化活动中心3000 6000 12 2000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电影院、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 宜独立设置于交通方便,环境幽静的地段,可结合中心绿地布置,可不单独占地建筑面积与新区标准相同但是可不单独占地9活动场地、用房等910文化活动站(会所)1000 6 300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 、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不单独占地;居住人口不到 1万人也应设一处,面积可适当减少,但不得低于 1000平方米 ,并建议几个相临居住小区共同设置文化活动站同新区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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