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中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内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县城与乡镇间、乡镇与乡镇间以及县城、乡镇与县城外其它城市(地区)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 县城与乡镇间、乡镇与乡镇间以及县城、乡镇与县外其它城市(地区)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实际出差的人数和天数实行定额报销。报销时填写财政统一格式的差旅费报销单。第五条
2、各单位要根据财政预算的公业务经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及天数,并将差旅费报销情况按月公示。第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 交通费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 别 火车轮 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县团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讲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 普通舱
3、(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第八条 乘坐火车,连续乘车超过 6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出差,乘座自带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交通费;乘座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据报销交通费。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一条 县、乡(镇)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凭据报销。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标准:原则上住三星及三
4、星级以下的宾馆;县团级人员可一人住标准间,科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到资中县外出差,按出差实际天数每人每天 30 元报销。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县县城(含重龙、水南)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到乡镇出差,按出差实际天数每人每天 15 元报销。乡镇工作人员到村社出差,按出差实际天数每人每天10 元报销(不含乡镇政府所在地村社、社区);到县城或其他乡镇出差,按出差实际天数每人每天 15 元报销。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报销伙食补助。出差人员按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在标准以内凭据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
5、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在县外接待关心支持我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友好人士,接待费用超过伙食费补助标准,且在单位报销了接待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第五章 公杂费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到资中县外出差按出差实际天数每人每天 15 元报销公杂费,用于补助在县外出差所发生的市(县)内交通等支出。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到重龙、水南出差不报销公杂费;到乡镇出差,按出差实际天数每人每天 5 元报销公杂费。乡镇工作人员到村社及本县其他乡镇或县城出差的按出差实际天数每人每天 5 元报销公杂费。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
6、费减半报销。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只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八条 外出参加学习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学习期间在校食宿的,只发给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按县内每人每天 5 元、县外每人每天 10 元给予补助;在本县城区内参加学习的,县级单位和重龙镇、水南镇政府所辖单位的人员,一律不报销住宿费,其他
7、乡镇人员由学校开具证明,凭据报销;在县外参加学习的住宿费由学校开具证明,凭据报销;公杂费不予报销。第十九条 到乡镇和村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乡镇、村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0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乡镇人员到县级单位挂职,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二十条 县级部门到乡镇、村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在乡镇、村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0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到县外挂职锻炼的人员,在外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二十一条 工作
8、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 16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 16 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
9、,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开会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
10、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报销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本规定报销的,应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 427 号令)处理, 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应当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采取差旅费按月包干办法,但原已实行了县内差旅费包干使用办法的单位可继续执行。县内差旅费(含公杂费)包干限额必须控制在人均 160 元/月之内;一个单位只能执行一种差旅费报销办法。第二十八条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县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资中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资中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资财政行199802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资中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