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辛店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长辛店镇建设,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改善村民生活和居住环境,实现我镇规划,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长辛店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正式审批手续的住宅和拥有实施建房审批手续之前所建旧宅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三条 拆迁安置补偿根据回迁楼建设进度分期启动并发布拆迁公告,前后政策保持一致。因土地分期开发,涉及地价、补偿的诧异或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补偿标准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应参照长辛店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长辛店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制定本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镇政府审定后实施。第
2、二章 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和拆迁安置办公室的职责第五条 成立以村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拆迁安置领导小组。下设拆迁安置办公室,其成员由拆迁领导小组任免。第六条 拆迁领导小组依据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124 号) 、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 号) 、 丰台区关于的实施意见 (丰政发【2009】 54 号)等文件规定并参照长辛店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长辛店镇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和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本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组织领导拆迁安置补偿的落实。第七条 拆迁领导小组职责:1、 领导、监督拆迁安置办公室开展工作;
3、2、 签署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及购房有关的文件;3、 核实并确认安置工作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决策;4、 办理总支、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交办的拆迁安置相关事务;5、 负责对本村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解释。第八条 拆迁安置办公室的职责:1、 统计核实拆迁安置工作相关数据资料;2、 负责拆迁安置补偿等款项的发放;3、 负责被拆迁人员优惠购买安置房工作的实施;4、 协调拆迁安置工作与被拆迁人的意见,解答相关的问题;5、 负责拆迁安置其它具体工作。第九条 拆迁领导小组、拆迁安置办公室应遵循公开、公平原则,不徇私舞弊、谋求私利,严格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2 楼第三章 被拆迁安置人口和户的确认第
4、十条 被拆迁安置人口户籍日期的确认,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确定的日期为准。第十一条 下列各类人员认定为拆迁安置人口:1、 户籍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民;2、 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并常住的居民(以户籍为准) ;3、 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刑期未满和劳教未解除的人员;4、 以办理结婚登记但户口未迁入的人口;5、 符合北京市户籍管理政策的自然增长的人口;6、 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其父母其中一方为拆迁范围内的农民或居民,独生子女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可将独生子女本人计入被拆迁安置人口。第十二条 投亲及户口挂靠在拆迁范围内的,不计入被拆迁安置人口。第十三条 户的确认以 *机关发放的户口簿
5、为准,但以下情况除外:1、 夫妻双方各持一个户口簿、认定唯一户。但夫妻一方其中户有年满 18 周岁(_年_月_日前出生)子女的,可认定为独立户;2、 不满 18 周岁(_年_月_日前出生)未成年人员持有一个户口簿的不予认定。第四章 宅基地面积和正是房屋面积认定第十四条 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1989 年第 39 号)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建房用地标准,1982 年以前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267 平方米,0.4 亩) ,超过标准部分区位补偿价按 50予以补偿,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补偿;1982 年以后经合法批准但超标的宅基地(
6、200 平方米,0.3 亩) ,超过控制标准部分区位补偿价 30予以补偿,超出部分的房屋给予房屋重置成新均价补偿;不足 0.3 亩的合法宅基地区位补偿按 0.3 亩认定。第十五条 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具备区、乡(镇)人民政府(包括原人民公社)的批建文件或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经拆迁安置办公室核实认定后,可认定位正式房屋。第十六条 在拆迁范围内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不享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第十七条 本村农业户口,同一宅院,同家庭成员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又未实际取得宅基地的,经拆迁安置小组认定,给予宅基地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十五万元。第十八条 正式房屋
7、的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有房屋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现场评估、测量。被拆迁人应积极配合拆迁小组的工作,并在测量成果上签字认可。第五章 拆迁补偿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平方米)+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第二十条 本次拆迁中只能选择一种补偿方式。1、 货币补偿方式;2、 房屋安置补偿方式。被拆迁人在本次拆迁中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第二十一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依据 丰台区关于的实施意见 (丰政发【2009】 54 号)文件制定,并结合长辛店镇实际情况予以确认:1、 选择货币补
8、偿方式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 7100 元/平方米执行;2、 选择房屋安置补偿方式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 3500 元/平方米执行;3、 以上两种拆迁补偿方式的综合补偿价都按 2000 元/平方米执行。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重置成新价,委托由房屋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北京市有关规定实现标准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测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补偿对象为宅基地合法使用人,需持有宅基地审批表或同等效力的法律文件。第二十三条 在批准宅基地范围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所建的二层(含地下室)或二层以上的房屋,除首层建筑面积认定给予补偿外,二层(含地下室)两者取其一,建筑面按 500 元/平房米给予补偿,
9、二层以上建筑面积不予认定,未建二层的合法宅基地参照首层正式房屋建筑面积按 500 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第二十四条 对超出批准宅基地范围外的房屋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综合经济损失按照丰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补助标准 (丰政发【2009】 54 号附件)执行,补偿范围以实际经营占用的建筑面积为准,补助标准为 800 元/平方米,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应付和下列条件:1、 被拆迁房屋应位于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2、 具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法定代表人(或负
10、责人)为房屋产权人;3、 拆强前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且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拆迁时仍在经营的;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近半年的纳税凭证。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助费:1、 搬迁补助费为 20 元/平方米(以认定的正式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2、 家电迁移补助费为 1500 元/平方米(含电视、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 。第二十七条 提前搬家和工程配合奖励费:1、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5000 元/户提前搬家奖外,再给予 10 万元/每宗宅基地的工程配合奖励费;2、 对在规定期限内前 20 天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另行奖励 5 万元/每宗宅基地的工程配合奖励费;3、 对在规
11、定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以上奖励均不享受。第二十八条 经认定的低保户、残疾人补助标准为每证 3 万元,对同一人既是低保护又是残疾人的,原则上不能重复计算,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可视其家庭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符合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每户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3 万元。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中*险行业协会制定的 重大残疾保险的疾病适用范围中规定 25 类大病,给予 5 万元/人的大病补助,但必须出具二类甲级医院诊断证明。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后,其宅院内的建筑和一切设施归拆迁人所有,严禁人为损害,被拆迁人不得擅自拆除,如有损坏则从拆迁补偿费中扣除。第六章 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安置人口优惠购房第三十
12、一条 优惠构方标准:被拆迁安置人口均优惠购房面积为 50 平方米。优惠售房价由镇政府参照回迁房综合造价予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协商确定。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享受的优惠购房面积不得分期次使用(因本期次安置房数量不足无法选房者除外) ,不得与其他被拆迁人互相借用。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应充分使用优惠购房指标1、 一人一户家庭限选一居室;2、 两人户家庭限选二居室;3、 三人及以上家庭在购房一套安置房后,如优惠购房指标仍有剩余,可选则购买第二套安置房,但剩余优惠购房面积不得低于其拟购第二套安置房建筑面积的 70。4、 被拆迁户所购买的安置房因户型设计超出其优惠构方面积指标的,超出面积在 10 平方米(含)以
13、内部分仍按优惠基准价执行,超出面积在 10 平方米以外部分按优惠基准价上增加 1500 元/平方米执行。5、 因安置房户型设计原因,被拆迁户实际选购的安置房小于优惠购房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优惠售房价给予补偿。6、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 13 款户型选择限制条件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拆迁安置办公室核实,报拆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购买安置房的选房顺序已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确认单时间确定先后顺序,无法确定的抽签确定选房顺序。第三十五条 付款、结算方式:拆迁安置补偿费多余购房款,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与购房款的差价部分,在安置房交房时按安置房的最终实测面积结算,多退少补。拆迁安置补偿费少于
14、购房款,拆迁安置费补偿费低作购房款,剩余房款在安置房交房时按安置房的最终实测面积结算。第七章 回迁安置楼房产权规定及交房标准第三十六条 回迁安置房有产权的,五年以内不得上市交易,如上市交易不在享受回迁优惠政策。按照旧村改造建设的回迁楼,以双方签订的构方协议为房屋产权依据,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七条 交房标准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按照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执行。第八章 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等规定第三十八条 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按照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结果执行。第九章 周转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安置房未建成情况下,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在周转期(签订拆迁交房确定单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 3 个月)内,被拆迁安置人口享受 500 元/人.月周转费,每年发放一次。第十章 特殊情况及处理第四十条 在拆迁范围内因房屋产权纠纷造成无产权或产权不明的,须经合法程序解决后根据实际情况享受补偿、购房优惠。第四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严重影响拆迁安置、绿化和建设工程正常进行的,拆迁领导小组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按照村民自治原则进行处理或会同政府有关部门依规处理。第四十二条 其他特殊情况,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拆迁领导小组核实,依据政策法规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