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XXXXX 财务事项审批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审批行为,强化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股份公司”是指 XXXXXX;“所属公司”是指XXXXX 公司所属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核算单位 ”是指股份公司及所属公司的分公司、项目部等分支机构。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及核算单位。第三条 财务事项指财务预算制定、费用支出、资金运作、资金使用、对外担保、资产处置、经营收入等。第四条 本制度为一般性规定,股份公司各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和
2、办法的,按照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执行。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五条 本制度只规定公司经理层涉及财务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办法,经理层与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批职权的划分由公司章程规定,或另行制定办法。第六条 本制度不涉及所属公司需要向股份公司报批的事项范围及程序,所属公司需要报经股份公司批准的财务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股份公司批准。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第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审批程序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委员会审议后,由总经理提交公司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条 部门财务预算审批程序部门财务预算由各部门编制,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初审后汇总报总经理批准。第九
3、条 工程项目财务预算审批程序工程项目预算由项目经理、项目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报主管副总经理和财2务总监审核,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章 费用支出报销手续和审批的一般规则第十条 不涉及采购物品的消耗性费用报销,应具备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的手续。经办人必须是经办此事并对此事负有责任的人员。如果经办人和报销人不是同一人,必须由经办人和报销人同时签字,报销人的签字只对报销金额和现金是否准确负责,其他责任仍由经办人负责。经办人是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应由其上一级公司领导审批。第十一条 涉及物品采购(不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费用支出应具备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签字的手续。第十二条
4、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除其他要求外,还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领用手续。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十一、十二条只是一般性的基本规则,同时还应遵循本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四章 部门预算内费用支出的审批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内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并批准,但下列第十五至十八条预算内费用支出还应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第十五条 出差差旅费下列情况须报经批准: 1、单人预借差旅费或其他费用 1 万元以上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审批;多人共同出差的按上述标准折算。2、预借出国差旅费须经总经理审批(提供经公司批准的出国批件也可) 。报销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后报总经理审
5、批。3、符合乘坐飞机规定需要乘坐飞机的,须事先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4、出差住宿费超标,能证明有特殊原因的可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销。第十六条 招待费(包括礼品费)的审批:各部门的招待费,一次费用在 1000 元以下的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1000 元(包括 1000 元,下同)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第十七条 非经常性的支出(由财务部门认定)单项超过 2000 元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5000 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第十八条 大额度支出(不包括属于日常性、固定性的支出,如水电费、3电话费、物业费等。由财务部门认定) 。单项超过 10000 元以上的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20000
6、 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第五章 工程项目预算内费用支出的审批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预算内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经理控制使用并批准,但涉及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预算内费用支出还应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第二十条 预算内工程项目管理费用须报批事项(一)工程项目招待费,须经项目部主任和项目经理审批,特殊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由总经理审批。(二)按规定提取(包括预提)各类预算节约奖(包括现场费用、人工时、施工采购费节约奖等)须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查后报总经理批准,发放时如涉及到项目经理本人,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三)非经常性的支出(由财务部门认定)单项超过 20000 元的须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40000
7、 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四)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工程项目预算中不设置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工程项目不得自行购置固定资产,如有特殊需要,须报经财务部门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固定资产采购程序须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预算内施工、采购费及设计分包等报批事项。(一) 施工、采购合同及设计分包合同的签定须按公司项目分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分包合同副本交财务备案(如合同文本内容较多,可以只将部分商务条款备案) ,作为财务支付款项的依据。因特殊情况没有签定合同并且需要支付款项的,5 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经理批准,5 万元以上的报公司主管副总理批准,10 万元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
8、。(二)施工、采购等建设费用的支付。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提出项目支付计划。工期在六个月以内的,可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提出“一次性支付计划” (须列明收款单位、用途、金额、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下同) ;工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在编制项目总支付计划的基础上按季度提出“季度支付计划” 。上述“一次性支付计划”和“季度支付计划”总额在 2000 万元以内的须报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2000 万元以上的须报经总经理批准。工程项目4一般应按批准的计划支付款项,但项目经理在支付计划总额不突破的情况下可以做适当调整。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时专项报请批准。(三)各类保险费的支付。支付保险费在 20000 元
9、以内的由项目经理批准;保险费在 20000 元以上的报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50000 元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四)临时设施(临建)费总额在工程项目财务预算中确定,项目经理可自行掌握使用,但临时设施总规模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在实施前须报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20 万元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二十二条 合同额超过公司年度预计收入 20%的承包项目,其预算内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可在本规定原则的范围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专项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由总经理批准。第六章、预算内专项费用支出的审批第二十三条 预算内专项费用支出原则上由该专项费用的责任部门负责人控制使用并批准,但下列预算内专项费用支出
10、还应报经公司主管领导、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一)大额度的预算内固定资产、家具、器具、软件、基建、维修等费用,一项支出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20 万元以上报经总经理批准。(二)各类预算内的奖金,由主管的职能部门负责分配并由其负责人批准。(三)预算内的不可预见费由总经理控制使用。第七章、预算外费用支出的审批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费用支出须由动议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报公司批准。第二十五条 预算外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总经理的预算外费用支出批准权限为:(一) 职工工资总额不超过计划的 5%。(二)一般成本费用单项不超过计划的 10%。(三)投资类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不超过计划的 1
11、0%,单项不超过 50万元。5超出上述范围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预算外支出,由项目经理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第八章 特殊性支出的审批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礼品、礼金等,数额较小的,由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批准;数额较大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数额特别大的,报经总经理批准。金额大小的划分办法由财务部门另行制定。第九章 资产处置的审批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固定资产报废工作在每年的四季度进行一次,由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审批。第二十九条 已报废资产的
12、处置。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出售或作其它处置时,单项资产 5 万元(原值)以下或一批 10 万元(原值)以下,由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十条 未报废或不需用固定资产的处置。未报废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包括工程现场不便运回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价出售。由资产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作价出售申请,报财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单项资产 2 万元(原值)以下或一批 5 万元(原值)以下,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十一条 工程现场处置(出售或报废等)临时设施,规模在 5 万元(原值)以下的,由项目经理批准,5 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
13、,10 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十二条 不需用或报废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家具、生活用品等)的处置,一批在 5 万元(原值)以下的,由财务部门批准,5 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主管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批准,5 万元(原值)以上的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呆、坏账损失的处理,50 万元以下的报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50 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按规定须报经总公司和税务部门审批的,由财务部门负责申报。6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包括:向其他单位投资入股、购买股票和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准备长期持有一年
14、以上的) 、贷款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资本运作。对外投资 5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第三十六条 用货币资金进行短期的(一年及其以内的)盈利性的运作,如买卖国债和有价证券、投资性的保险等,在 100 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100 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第十一章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银行保函的审批第三十七条 无论任何目的以公司资产作抵押的(不包括开具银行保函的抵押) ,500 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500 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第三十八条 对外单位提供担保的,100 万元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100 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第三十九条 对外
15、开具的银行保函,5000 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5000 万元以上的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议。第十二章 货币资金调配、使用的审批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应汇入财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小型项目一般不得在所在地开立银行账户;大型项目经财务部门批准可在所在地开立临时性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只限于小额资金的支付,不得用于收取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财务部门拨付至项目临时性银行账户,或直接支付给分包商及供货商。特大型项目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经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后,项目临时性银行账户可以按公司指定的数额收取工程合同价款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工程结束后两个月内撤销项目临时性银行账户。第四十一条 经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授权,财务部门有权统一调配和使用各工程项目的货币资金。第三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和资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四十三条 所属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度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