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人社通2011 85 号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局,市级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 20089 号)文件精神, 进一步加大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力度。根据国家和省、市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定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
2、时向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2 -主题词:人力资源 印发 非公经济 专业技术职称 通知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 年 4 月 15 日 印(共 10 份)- 3 -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 20089 号), 进一步加大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力度,根据国家和省、市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坚持评审条件与国有单位人员一视同仁,不受户籍、档案、身份的限制,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自主
3、权范围内,坚持“自主设岗、自主聘任、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评聘原 则。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第三条 凡经云南省、昆明市、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营业执照的个体、私营、外商独资、港澳台商独资、民办公助实体、民营医疗机构、民办教育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类人员均可按本意见评聘或确认专业技术职称。第四条 评聘范围为国家规定的 29 个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 见附件一),根据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凡列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称系列及等级,不开展职称考核认定及评审工作(列入职称考试的职务系列、等级见附件二
4、)。- 4 -第三章 初定职称第五条 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一)中专毕业,1 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员” 级职称资格,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可认定“ 助师” 级职称资格;(二)大专毕业,1 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员” 级职称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 年,可认定“ 助师” 级职称资格;(三) 大学本科毕业,1 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助师”级职称资格。(四) 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按“ 助师”级安排工作;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可认定中级职称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
5、工作 1 年以上获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又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可认定中级职称资格。(五) 博士学位获得者,参加工作后可认定中级职称资格。第六条 毕业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相符的,除行业有学历专业规定外,参加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培训累计半年以上,或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学习累计 1 年以上的,视为具备同专业能力要求,可参照第五条规定,申请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第七条 毕业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相符,但从事申报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较长的,可按以下条件申请认定初级职称资- 5 -格:(一)中专毕业,1 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员” 级职称资格,再从事专
6、业技术工作满 5 年,可认定“ 助师” 级职称资格;(二) 大专毕业,1 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员”级职称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可认定“ 助师” 级职称资格;(三) 大学本科毕业,1 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员”级职称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 年,可认定“ 助师” 级职称资格。第八条 初定职称采取以下程序申报:(一)本人如实填写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表( 一式 2 份) ,附学 历或学位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教师系列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须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二)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考核意见盖章。(三
7、)由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包括派遣制)的非公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进行初级认定;其余的(含无主管部门的改制企业)按属地管理,由县(市 )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进行初级资格认定。中级职称资格的认定,经上述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第四章 中、高级职称评审第九条 执行国家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云南省各专业技术职务实施意见及我市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从事专业一般应与所学专业相近相符(从事专业与所- 6 -学专业不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专业培训后也可申报评审相应职称资格,专业培训要求按照第六条执行)。具体申报条件按各专业规定执行
8、,一般情况下可参照以下条件申报:(一)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助师级职务履职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5 年以上,中级职务履职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资格。(二)大专毕业,助师级职务履职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0 年以上,中级职务履职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资格。(三)大学本科毕业,助师级职务履职 4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资格;中级职务履职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资格;副高级职务履职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资格。(四)硕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务履职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
9、副高级职称资格;副高级职务履职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资格。(五)博士学位获得者,中级职务履职 2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资格;副高级职务履职 5 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资格。第十条 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履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条件按照云南省制定的各系列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规定执行。中级专- 7 -业技术职务破格条件按照昆明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破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昆人社通2010 71 号) 的相关政策执行。第十一条 履职年限可依据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劳动合同认定。
10、在现单位工作前已被其他单位聘任过现专业技术职务的,其前后任职时间可合并计算(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为准) 。第十二条 晋升人员须在评审前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免试对象范围按照原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2007 11 号)规定执行。免试及参考地域以单位所处的地理位置确定。 第十三条 从事专业与毕业学历专业不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后,可视为具备本专业规定的学历参加评审。第十四条 已在省外单位或中央驻昆单位获得职称的人员,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或转评其他系列同级职称时,其现有职称证书,中职须经市人力资源和
11、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确认,高职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管理部门确认后再申报评审。第十五条 已获得乡镇企业局评定的初、中级职称人员,符合国家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相应实施意见中有关本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任职资格学历、从事专业工作年限和其他条件规定,且职称外语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8 -成绩符合省相关规定的,具有初级职称人员可以直接申报评审人事部门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具有中级职称人员可以重新申报评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同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第十六条 从行政机关辞职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若原在行政机关从事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与现岗位相近相关,且基本条件符合省实施意见
12、规定的毕业学历和累计专业( 含专业 管理) 工作年限要求,可不受是否具有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任职年限的限制,可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体推荐条件为:(一)大学本科毕业 10 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5 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二)取得第二学士学位 9 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4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三)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8 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3 年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四)取得博士学位 5 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第十七条 中、高级职称采取以下申报程序:(一)本人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一式 2 份 ),附学历 或学位证书、劳动合同、身份证;教师系列需提供
13、教师资格证书;有从业资格要求的须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论文材料;各类专业技术成果证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符合省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 9 -的通知(云人200711 号)免试条件的,须附相关证明(由单位出具证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以上申报材料须分别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复印件上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原件后盖章。(二)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署考核意见盖章。(三) 由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含派遣制)的非公经济单
14、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其余的(含无主管部门的改制企业)按属地管理,由县(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送我市组建的各专业系列评委会。我市未组建中、高级评审委员会需委托省评委会评审的专业系列,申报人员材料经上述程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再送省相应评委会评审。第五章 认定评价方式第十八条 初级职称资格认定方式可采取评审、考核相结合,时间相对集中统一的办法。具体方式及时间安排由认定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中、高级职称资格的评审方式,结合行业特点,可采取资格考试、业绩考核、答辩、能力测评和同行评议、人机对话等多种形式的评价方
15、法,加强对能力的直接考评和业绩的科学评估。教师的职称评审,倡导课堂教学模拟,学生、家长、同行评价的方式;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倡导专业理论考试与临床诊疗等实作相结合的方式;工程技术等应用- 10 -性、实务性较强的专业系列,采取对项目实施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重要项目成果总结进行评议、答辩或实地考察的方式确定其专业水准,评价其技术水平。评审时间按照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的评审计划时间执行。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评审工作。第六章 聘用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取得任职资格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根据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由单位自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聘任后的
16、履职年限可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条件依据。聘用方式、聘期长短、工资待遇由聘用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协商决定。第二十一条 在公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之间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履职年限依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企业劳动合同连续计算。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二条市人才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定职和推荐评审工作,并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建立技术专档服务。技术专档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评审形成的书面材料和评审后的业务考核材料、继续教育情况等。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设置条件限制所辖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及推荐评审职称资格。凡有三次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其评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