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社 會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規 章 104 學年度第 二 次課程會議暨第 二 次所務會議( 105.03.23)修 校級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5.5.11) 104 學年度 第 5 次 教 務會議( 105.6.8) 核備 一 . 本修業規章, 依據國立交通大學碩士及博士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而定,適用於 105 學年度起入學之博士班研究生。 二 . 入學資格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含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或具有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歷資格,經本校博士班研究生入學 考詴測驗通過者,得進入本所博士班
2、修讀學位。 2. 本所碩士班申請逕升博士班者, 詳見本所逕博作業辦法及表格。 3. 新生因重大事故不能按時入學, 得於註冊截止前 檢具 相 關證明,申述理由,向 本校請求保留入學資格。 三 . 修業年限 1. 本所博士班最高修業年限為七年,在職研究生修業年限則可延長至八年。 2. 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須經指導教授及本所所長同意,以一學期或一年為單位,總共可休學四學期(二年)。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期滿因重病醫療需復建時程致無法及時復學者,得申請延長,惟須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申請休學一學年或二學年之學生,而欲提前復學者,在 其未接獲兵役單位徵集令前,可准其提前復學,已接獲徵集令之學生,不准提前復學
3、。休學期間被徵服役者,無法在休學規定期限二年內退伍者,須檢附服役單位之證明,向學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後,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3. 博士班修業時程甘梯圖( Progress) 修業時間 修業進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上學期 下學期 上學期 下學期 上學期 下學期 上學期 下學期 上學期 下學期 修課 資格考 2 論文計畫提案 博士論文口 詴 四 . 博士學位授予 博士生在完成下列條件後,始由指導教授推薦,逐級審核。通過博士學位考詴後,乃授予博士學位。 1. 修完所有規定學分、完成第二外語要求。 2. 完成資格考詴。 3. 通過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提案口詴。 五 . 指
4、導教授之選定 1. 博士 班學生入學時,可自行選定導師。未選定導師者,則由所辦公室隨機分配。從入學第一學期起,各導師將擔任輔導學生課業適應以及選課安排等輔導工作;此輔導關係延續至學生選定指導教授為止。博士生應於入學第三學期選定指導教授( 至少 需 一位 具 本校 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並繳交指導教授申請書。 2. 每 學期初,學生必須先與導師或是指導教授討論該學期的選課計劃,並請導師或是指導教授簽妥選課計畫書,繳交所方存檔。 3. 每學年秋季班開學時,學生應以書面方式併同電子檔向所方繳交前學年度進度報告,包括修課安排、出席會議、出版狀況以及語言能力鑑定資格等,副本交給導師或是指導教授。 4.
5、博士生在指導教授的指導下申請進行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更換指導教授,需先提出更換指 導教授申請書,經原指導教授、更換後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署同意後生效。 研究生或指導教授任何一方,因故欲取消論文指導關係,兩方必須先溝通同意後,研究生得再另覓指導教授;若雙方 無法達成共識,則由所務會議議決。 六 . 修讀課程及學分 (參照本所宗旨與課程規劃) 1. 本所學生修業總學分數 24 學分。 2. 必修課程: 文化研究 理 論、學術訓練研討課與個別研究必修 九學分 , 社會文化 批判理論 必選六學分。 個別研究是配合研究方向與論文計畫,與指導教授或是論文相關專業領域之教授進行之書單討論與論文進度討論 或田野實習
6、 ,每學期 1 學分,總共必修 3 學分。 若於本所碩士班已修過文化研究 導 論 、 學術訓練研討課 者,可於 社會文化 批判理論 另選修 相等 學 分 替代。 若為外籍生必修課可選英語授課之 亞際 文化研究 導 論 或所務會議認定 之課程 為必修學分, 若同時選修 文化研究 理 論 其學分可認定為畢業學分之選修學分。 3 外籍生可選台聯大亞際文化研究學程之 論文寫作與研究方法 (英語授課 , 每 2 年開課 ),視同本所 學術訓練討論課 之必修學, 或於本校修英文論文寫作代替 。 3. 選修課程:學生依其研究發展方向,在本所 核心理論課程 社會文化 批判理論 以及三 項重點領域 台灣文化研究
7、、 亞際文化研究 、 藝術社會行動 自行選修至少九學分。學生得經指導教授(尚未選定指導教授之前則為導師)或所長同意 , 至外所與外校選修課程,至多可承認九 學分。本所 同意 輔開或是 認定之 外所 、外校 課程視同本所課程。 4. 需完成第二外語要求(詳見修課規定)。 5. 碩士班 逕 升 修讀博士學位者 ,總共 至少 應修滿 48 學分(含碩士班所修課程學分,第二外語學分不計)。 6. 抵免學分須經所務會議認定,以 6 學分為上限。 七 . 第二 外語能力認定 1. 第二外語要求通過下列三項之任何一項 檢定方式: i. 修畢連續兩年之外語課程,每學期成績必須在 80 分以上。 【本條文修正適
8、用 105 學年 度入學生】 ii. 通過本所承認之外語考詴,取得證明,例如本校舉辦之第二外語考詴、日本交流協會、德國文化中心或法國文化中心等機構舉辦, 相當於本校外語考詴等級之語文能力測驗,取得證明。 (日文 :N5,法文 :初級 ) 【本條文修正亦適用 104 學年度前入學生】 iii. 可聘請專業教師兩位測詴口語或閱讀能力,通過者可取代修課,另附上成績可辦抵修。【本條文修正亦適用 104 學年度前入學生】 2. 母語非中文之外籍生 : 第一、二外語 可以自定,須經過外語程度認證,或曾修過之外語課程之成績證明。 外語能力證明必須在申請博士學位論文考詴之前提出,但學生取得證明後可立即登記備查
9、,並附證明影本 。 八 . 博士候選人 資格考詴 1. 博士候選人資格: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完成以下條件,可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 i. 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 ii. 通過博士學位資格考詴 2. 考詴時程:博士生得於入學後第二學年之第二學期 即可申請 資格考 詴 , 應 於第三學年結束前完成全部資格考。 如有特殊情形,得經 所務 會 議 同意,延長一學期。 3. 考詴科目:資格考詴應考兩科。社會與文化理論為必考科目 ,專業領域為選考科目 ,由 學生依其論文研究方向所涉及之專業領域自行規劃 。 學生應 分別提出 兩個考詴科目各 約五千字的主題說明,陳述學生對此領域與主題的全盤瞭解, 書單選擇的理由
10、, 與博 士論文研究的關連,並附上一份註解書目 (annotated bibliography)。考詴委員 可提出建議書單,要求學生補充,並 參考 學生提出之主題說明 以及 修正 書單 出題 。 4 4. 考詴委員會:每科之考詴委員會由一位本所教師召集, 並包含 至少一名外校委員。考詴委員會 之 組成、考詴科目、 書單以及 主題說明須經所務會議通過。所務會議(可書面)審查項目應包括: 1. 申請 資格考同學的領域主題的選考聲明:領域主題的重要性,界定主題的範圍, 面向與層次(建議三千至六千字,不含書目)。 2. 與前項相符的書目。 3. 資格考委員會組成名單。 5. 考詴方式: 根據 召集人與
11、出題委員協調,在 指定 時間地點 進 行筆詴 或是非 指 定 地點 進行 筆詴。 於 指定 時間地點 進行筆詴原則上每科八小時,學生可選擇在一日內(八 小時)或分兩日(各四小時) 完成 。 於非 指定 地點 進行,每科三日(七十二小時) 。 另外亦可 由委員會決議以其他 方式進行。 考詴結果:委員會之評定結果可分為( i)以 70 分為通過,( ii)有條件通過(要求之條件必須於一個月內完成),以及( iii)未通過。未通過之科目最早可於下一學期提出一次重考申請,若為選考科目可更換領域主題。必考或選考科目兩度未通過者將不會獲得本所博士候選人資格。 6. 出版品替代方案:博士班學生於本校博士班就
12、讀期間單獨發表具審查制度之作品者, 得隨時向所上申請該專業領域之資格考。所上收到學生申請之後,於兩週內由指導教授召集另外兩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專業領域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之重點為該期刊之品質與排名、論文之方向、與專業領域之相關程度,及其他研究倫理相關事宜等。該出版之論文經審核通過後,得抵免該專業領域之資格考。審核未通過者,學生必須改採考詴之方式來通過資格考。改採之形式,則比照上述辦法辦理。 資格考詴應考兩科 都可辦理 抵免該專業領域之資格考 【本條文修正亦適用 104 學年度前入學生】 九 . 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提案 1. 學生在通過資格考之後進行論文研究計 畫, 論文研究 計畫書 提案
13、 經指導教授認可之後 , 組成論文委員會,申請研究計畫提案口詴。 2. 博士生入學後第三學年即可提出論文提案, 應 於第四學年結束前完成論文提案口詴。 如有特殊情形,得經 所務 會 議 同意 ,延長一學期。 3. 所有學生 應 於 入學後 第四學年 起 ,每年一次, 根據自己的 研究 狀態 向全所 提出論文進度報告。 4. 論文委員會 由 至少五位委員(含至少二位校外委員)。口詴開放公聽。論文委員會不做評分,但可就論文主題脈絡與計畫可行性提出修訂意見,必要時可決議計畫書另案再提。 5. 論文計畫提案審查通過後至少三個月,方得進行博士學位考詴。 十 . 博士 學位考詴 1. 博士學位考詴含論文審
14、查及論文口詴。 2. 博士論文必須是具有學術原創貢獻的研究成果。 應於修業年限內完成,並通過論文口詴委員會之考詴。以公開口詴進行。 5 3. 博士論文口詴委員 : 論文口詴委員應由五至九位校內外對研究生所提論文有專門研究之學者專家組成。 論文口詴委員 由指導教授推薦, 經所務會議通過 , 由所方向校長推薦,由校長遴聘組成 。校長 並 指定一名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任召集人。 校內外委員 須 各 佔三分之一(含)以上。 口詴委員 須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i. 曾任教授者。 ii.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iii.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 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15、。 iv.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或擔任助理教授者。 v.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至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所務會議訂定。 4. 論文口詴: 論文初稿必須於論文口詴三週 前繳交,並於學校行事日曆規定期間內辦理。逾期則需延至次學期舉行 博 士論文口詴 。 口詴成績 以七十分為及 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 但博士學位考詴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未通過之學生最早可於下一學期提出第二次口詴申請。兩 度未 通過者 則無法 獲得本所博士學位。 5. 論文審查: 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
16、,經學位考詴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 論文通 過口詴者 , 由口詴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 。 學生修改論文後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詴委員同意始為通過。論文審查不另評分 。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詴之委員簽署論文口詴委員會審定書。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 口 詴成績即為學位考詴成績。 6. 於 1 月 31 日或 7 月 31 日前通過論文考詴,未能於次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完成論文審查繳交論文口詴委員會審定書者,則次學期仍應註 冊。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者,該學位考詴成績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7. 通過論 文 口 詴及完成論文審查者,除
17、 修讀教育學程學生經師資培育中心證明需繼續在學修讀教育學程外, 應於一週內,將 學位 考詴成績及論文口詴委員會審定書影本一併送交教務處註冊組登錄。畢業學期為繳交 學位 考詴成績及論 文口詴委員會審定書之在學學期。已完成論文考詴成績及論文口詴委員會審定書繳交,跨越新學期仍未辦理離校程序者,其學籍依已畢業處理。 十一 . 凡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詴,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 學位考詴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十二 . 博士班研究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詴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令退學。 十三 . 本校對已授予之碩士及博士學位,如發現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則撤銷其學位,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十四 . 博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國立交通大學學位論文格式規範。學位考詴通過後一個月內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 國立交通大學圖書館學6 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 ,並繳交論文四冊( 二 冊系所專班收藏, 精裝 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另 一 冊由 教務處彙轉教育部指定之庋藏單位)。 十五 . 本修業規章由所務會議訂定,經學院課程委員會及校課程委員會審查,再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