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合一”火灾隐患知识汇总一、概述“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独立建筑或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割。其主要形态有:1、设有员工集体宿舍的工业场所2、作坊式生产加工场所3、从业人员住宿的经营性场所4、区域性“三合一”场所。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 、棚户区和广大农村地区,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二、 “三合一”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和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此规定内容上只有“住宿”与“厂库房”
2、 ,即“二合一” ,而实际上有人员住宿的场所往往要烧饭,这样就变成了“吃、住和厂库房”混合,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三合一” 。立法的本意是将住宿与仓库、车间分开。因为混在一起一旦发生火灾,厂、库房可燃物多,人与物在同一空间内,火势蔓延快、烟气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因此,必须控制此类场所的存在。三、 “三合一”的界定根据有关规定,界定“三合一”有三个条件:一是在同一空间内;二是商业(商铺、市场等) 、服务性行业(发廊等) 、厂库房、废品回收站等场所;三是住宿 3 人(含本数,下同)以上。这三个条件应当同时存在,缺一不可。同一空间是指没有采取实体墙分隔的同一房间、厂库房。如住宿与其他房间、厂库房采用实
3、体墙分隔到顶或不处于同一层面,且有独立的、符合国家规范规定的出入口,则虽然同处一个场所或同一建筑,也不属于“三合一”现象。四、 “三合一”场所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1、安全疏散方面的问题十分突出。绝大多数“三合一”场所只有一个安全出口且安装卷帘门、防盗铁栅栏现象较普遍。一旦住宿外部分发生火灾,住宿人员难以逃生。2、经营、储存与住宿场所无防火分隔,建筑及装修材料耐火等级低。据火灾事故调查发现,多数“三合一”场所经营、储存与住宿部分未进行防火分隔。 “三合一”场所中采用可燃材料分隔吊顶,甚至在简易阁楼和木夹层内住宿的现象也经常发生。3、居住人员复杂,弱势群体居多且易发生纵火案件。 “三合一”场所主
4、要是以家庭住宿和以外来人员为主的员工集体宿舍。人员复杂,人员之间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发生纵火案件的机率较一般建筑火灾要高。4、业主、住宿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且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缺乏。住宿人员往往缺乏正确的逃生知识,发生火灾后往往采用错误的逃生方法,直接导致火灾伤亡严重。5、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不善。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安全出口上锁或封堵等情况比较普遍,也是造成人员伤亡的一个重要因素。五、 “三合一”的检查(一) “三合一”的检查方法针对“三合一”现象,各街道(镇) 、派出所(警署)要联合工商、税务、安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协同整治,发现“三合一”以后,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方法予以查处:
5、1、撤离住宿人员法外地人员有暂住证的,由派出所(警署)收回暂住证,限期将人员撤离;无暂住证的,由派出所(警署)当即处理、撤离人员。本市人员也应由派出所(警署)责令限期撤离。2、实体墙分隔法有相当数量的“三合一”是商铺加阁楼,但如果采取实体墙分隔是可以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要注意的是防火墙必须使用不燃材料(必须用砖块砌墙,并用水泥密实粉刷;采用石棉板防火材料分隔达不到规定的防火极限,不能作为防火墙) ,且砌至楼板底或屋顶,分隔后,各防火分区必须有独立的安全出口或门。3、改变使用性质法有些商铺面积不大,商铺内布局采取前店后住宿加仓库,当采用实体墙分隔有困难,无第二安全出口(后门) 、可燃物多,无法整
6、改情况下,须改变使用性质。(二)住宿值班人员的条件由于“三合一”隐患的存在,一旦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问题,所以,商铺或各类场所如需住宿值班人员(限 1-2 人)的,应至少做到以下几点:1、必须是独立的一个防火分区;2、任何出口宽度应满足逃生的需要,并不得使用卷帘门或在安全出口上设铁栅栏,必须设第二逃生出口,但可以是门、窗等容易逃生的出口;3、不得住宿在阁楼、袋形走道、密闭房间或只有一个逃生出口的场所内;4、不得在该场所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品和明火;5、可燃物较少;6、电气敷设、使用符合规范要求;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备合理,完整好用;8、不是施工现场;9、基本没有其他火灾隐患。
7、(三)检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注意“三合一”与公寓式办公的区分。公寓式办公是指办公与住宿合为一体的建筑,一般一套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左右,3 至 5 间房间,住宿人员 3 至 5 人左右,这是规范允许的。但有些公寓房业主,自己或出租给他人用作服装加工、仓库等场所,而且还住宿 3 人以上,此种类型属“三合一” 。2、注意“三合一”中的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条例规定是员工集体宿舍,但检查时往往发现一家三口等形式的家庭人员住宿,并非员工。我们要把握立法的本意是控制、减少 3 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故无论是否员工,还是家庭人员,只要是住宿 3 人以上即视作“三合一” 。3、注意“三
8、合一”以外的问题。检查“三合一”时,应首要解决人员住宿问题,然后还要检查电器线路、建筑耐火等级、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而不是把人一撤离,误以为火灾隐患就消除了。4、注意“三合一”长效管理。物业、房产商把住出租关是基础,派出所(警署)把住核发外来人员暂住证这道关是关键,消防机构、街道(镇) 、派出所(警署)坚持不间断执法是保证。各部门要以公安部“61 号令”有关规定及三级管理工作要求,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群防群治机制,落实长效管理。六、 “三合一”的处理(一)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可直接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处理。例如在 1 月
9、 1 日发现甲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 1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1 月 6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二)在营业性场所内设置住宿场所且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以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 1 月 1日发现乙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 1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1 月 6 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可以酌
10、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三)对非营业性场所内设置住宿场所且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先对其发出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按照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进行处理。例如在 1 月 1 日发现丙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 1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1 月 6 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处警告或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机关、
11、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的建筑,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根据“谁建设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责。对建设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交付管理或使用而造成“三合一“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 1 月 1 日检查发现丁单位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 1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1
12、 月 6 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该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可以酌情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对该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管理单位未能履行维护管理职责、消除管理范围内的火灾隐患,造成“三合一”情况的,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在 1 月 1 日检查发现戊单位管理的场所内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 1 月 5 日前整改完毕,1 月 6 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警告。对房东出租的场所内存在“三合一
13、”情况的,也可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先对其发出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基础上按照重大火灾隐患逾期不改进行处理。例如在 1 月 1 日发现已单位存在此类火灾隐患,发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 1 月 5日前整改完毕,1 月 6 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未整改完毕的,处警告或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罚款。对单位的处罚幅度为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幅度为五十元以上一万元以下。七、怎样避免“三合一”场所悲剧的发生1、要全面提高“三合一”场所业主、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及广大社会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首先是思想上要重视,深刻认识到“三合一”场所的危害性,切实
14、理解;其次是从行动上要社会各界群众明白了“三合一”对家庭、社会的危害后,发现此类场所要主动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举报。2、要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解决“三合一”场所的“先天不足” 。 (1)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住宿,要将住宿人员全部搬出;(2)设置在一般火灾危险性生产、储存等场所的住宿,应当设置独立防火分区和安全出口;(3)对经营性“三合一”建筑应当将经营、仓储和住宿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立独立的安全出口。对于层数不超过 3层、每个防火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平方米的“三合一”建筑(场所)分别设立安全出口有困难的,可综合采取以下整改措施后共用安全出口:住宿总人数不得
15、超过 6 人;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内部装修材料选用非燃材料,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结合经营和加工的特点,设置简易喷淋系统、消防卷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中一种或几种措施,合理配置灭火器材;楼梯间必须具备自然排烟条件;人员居住部分推广应用内开式防盗窗、配置消防救生梯、救生绳等逃生自救设备,方便人员安全疏散;对于底部经营,上部居住的商业门面房,可在首层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二层设置公共走道和公共楼梯,有利于上部居住人员的安全疏散;设置通向上人平屋顶的出口和独立的疏散楼梯(含室外楼) 。对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采用实体砖墙分隔,如因采光需开窗时应错开设置并保证两窗之间的水平距离;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有些建筑如只有一部疏散楼梯,且整改难度大的应配备安全可靠、便于疏散的消防救生软梯;通向室外、楼梯或平屋面的门需要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或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疏散通道、紧急逃生出口、疏散楼梯处应设置室内消防设施、器材,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有条件的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