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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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 年 12 月 4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 号发布)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的 生 产 、 流 通 、 使 用 和 安 装 管 理 , 保 障 人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规 范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应 用 , 提 高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 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 制 定 建 筑 安 全玻 璃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2、所 称 安 全 玻 璃 , 是 指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的 钢 化 玻 璃 、 夹层 玻 璃 及 由 钢 化 玻 璃 或 夹 层 玻 璃 组 合 加 工 而 成 的 其 他 玻 璃 制 品 , 如 安 全 中 空 玻璃 等 。单 片 半 钢 化 玻 璃 ( 热 增 强 玻 璃 ) 、 单 片 夹 丝 玻 璃 不 属 于 安 全 玻 璃 。第 三 条 国 内 所 有 从 事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 进 口 、 销 售 和 建 筑 物 建 设 、设 计 、 安 装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 应 执 行 本 规 定 要 求 。地 市 级 以 上 ( 含 地 市 级

3、) 城 市 自 本 规 定 实 施 之 日 起 的 新 建 、 扩 建 、改 造 、 装 修 及 维 修 工 程 等 构 筑 物 , 应 按 本 规 定 要 求 使 用 安 装 安 全 玻 璃 。第 四 条 国 家 质 检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对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生产 和 流 通 领 域 的 产 品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 国 家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进 口 安 全 玻 璃 检验 监 督 管 理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建 筑 物 使 用 、 安 装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的 管理 监 督 工 作

4、 。 中 国 建 筑 玻 璃 与 工 业 玻 璃 协 会 应 通 过 引 导 企 业 遵 守 行 规 行 约 , 实行 自 律 , 协 助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督 促 企 业 执 行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组 织 生 产 , 所 有 出 厂 的 安全 玻 璃 产 品 应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进 口 安 全 玻 璃 按 照 国 内 同 类 产 品 的 强 制 性 技 术 规 范 实 施 检 验 , 不 合 格 的不 得 进 口 。建 设 、 施 工 单 位 采 购 用 于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玻 璃

5、 必 须 具 有 强 制 性 认 证 标 志 且 提供 证 书 复 印 件 , 对 国 产 安 全 玻 璃 提 供 产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 对 进 口 产 品 提 供 检 验 检疫 证 明 。 以 上 资 料 作 为 工 程 技 术 资 料 存 档 , 资 料 不 全 的 产 品 不 得 使 用 。第 六 条 建 筑 物 需 要 以 玻 璃 作 为 建 筑 材 料 的 下 列 部 位 必 须 使 用 安 全 玻 璃 :( 一 ) 7 层 及 7 层 以 上 建 筑 物 外 开 窗 ;( 二 ) 面 积 大 于 1.5m的 窗 玻 璃 或 玻 璃 底 边 离 最 终 装 修 面 小 于

6、500mm的 落 地 窗 ;( 三 ) 幕 墙 ( 全 玻 璃 除 外 ) ;( 四 ) 倾 斜 装 配 窗 、 各 类 天 棚 ( 含 天 窗 、 采 光 顶 ) 、 吊 顶 ;( 五 ) 光 观 电 梯 及 其 外 围 护 ;( 六 ) 室 内 隔 断 、 浴 室 围 护 和 屏 风 ;( 七 ) 楼 梯 、 阳 台 、 平 台 走 廊 的 栏 板 和 中 庭 内 栏 板 ;( 八 ) 用 于 承 受 行 人 行 走 的 地 面 板 ;( 九 ) 水 族 馆 和 游 泳 池 的 观 察 窗 、 观 察 孔 ;( 十 ) 公 共 建 筑 物 的 出 入 口 、 门 厅 等 部 位 ;( 十

7、一 ) 易 遭 受 撞 击 、 冲 击 而 造 成 人 体 伤 害 的 其 他 部 位 。本 款 第 十 一 项 是 指 建 筑 玻 璃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JGJ113 和 玻 璃 幕 墙 工程 技 术 规 范 JGJ102 所 称 的 部 位 。第 七 条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应 能 够 独 立 组 织 生 产 , 应 有 完 整 的 工 艺 装 备 ,有 完 善 的 生 产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严 格 的 规 章 制 度 ; 应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检 验 制 度 、必 备 的 检 验 设 备 和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8、应 取 得 国 家 指 定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强 制 性 产 品认 证 证 书 , 未 取 得 认 证 的 企 业 生 产 的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不 得 出 厂 、 销 售 和 在 其 他 经营 性 活 动 中 使 用 。第 八 条 建 筑 物 按 规 定 应 使 用 安 全 玻 璃 的 部 位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要 求 设 计单 位 在 设 计 方 案 中 设 计 非 安 全 玻 璃 , 也 不 得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安 装 非 安 全 玻 璃 。第 九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9、 , 在 建 筑 物 按 规 定 应使 用 安 全 玻 璃 的 部 位 , 应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标 明 。第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玻 璃 , 应 核 查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所要 求 的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材 料 ,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 , 应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设 计 方 案 和 安 装技 术 标 准 。 对 建 筑 施 工 人 员 的 培 训 , 应 包 含 安 全 玻 璃 安 装 操 作 的 内 容 。监 理 单 位 应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第 十

10、 一 条 在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 三 ) 、 ( 四 ) 、 ( 五 ) 项 所 列 部 位 的 安全 玻 璃 安 装 施 工 完 成 后 ,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中间 验 收 , 未 经 中 间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 第 十 二 条 处 罚( 一 ) 因 安 全 玻 璃 本 身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 安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负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11、 对 其 产 品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其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的 ,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处 罚 , 强 制 性 认 证 机 构 应 按 相关 规 定 撤 销 其 认 证 证 书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认 证 机 构 应 负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 二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销 售 不 合 格 安 全 玻 璃 的 单 位 , 其 销 售 的 产 品 造 成 重 大经 济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 销 售 单 位 应 负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三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进 口 不 合

12、 格 安 全 玻 璃 的 贸 易 关 系 人 , 其 进 口 产 品 造 成重 大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 应 负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四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门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对 违 反 规 定 销 售 不 合 格 安 全 玻 璃 的 单 位 , 由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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