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建议草案 DBJ15-23-1999) 主编单位:深圳市消防局 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1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合理设计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及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置的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 第 1.0.3 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 1.0.4 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液体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 3、固体表面火灾; 4、灭火前应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第
2、 1.0.5 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 2、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 3、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4、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第 1.0.6 条 灭火剂七氟丙烷 HFC227ea 的化学分子式为 CF3CHFCF3 ,其质量应符合下列技术指标。 性能 技术指标 纯度 99.6%(摩尔/摩尔) 酸度 3ppm 水含量 10ppm 不挥发残留物 0.01% 悬浮或沉淀物 不可见 2第 1.0.7 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3、 术语、符号 2.1 术语 第 2.1.1 条 防护区能满足七氟丙烷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第 2.1.2 条 全淹没灭火系统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射一定浓度的七氟丙烷,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第 2.1.3 条 预制灭火装置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七氟丙烷储存装置和喷放喷头等部件预先组合成套的灭火装置。第 2.1.4 条 组合分配系统 用一套七氟丙烷储存装置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第 2.1.5 条 灭火浓度 在 101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七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 2.1.6 条 惰化浓度 当引火源加入时
4、,在 101Kpa 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燃烧发生所需的七氟丙烷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第 2.1.7 条 浸渍时间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七氟丙烷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第 2.1.8 条 充装率 充装在储存容器中的七氟丙烷质量与容器的容积之比,单位为 kg/m3。 第 2.1.9 条 泄压口 七氟丙烷喷放时,防止防护区过压的开口。 22 符号 3表 2.2 编号 符号 单位 涵 义 2.2.1 C % 七氟丙烷灭火(或惰化)设计浓度 2.2.2 D mm 管道内径 2.2.3 Fc cm2 喷头孔口面积 2.2.4 Fx m
5、2 泄压口面积 2.2.5 g m/s2 重力加速度 2.2.6 H m 喷头高度相对“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液面的位差 2.2.7 K / 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2.2.8 L m 计算管段的计算长度 2.2.9 n 个 储存容器的数量 2.2.10 nd 段 管网计算管段数量 2.2.11 Ng 个 安装在计算支管流程下游的喷头数量 2.2.12 P0 绝压 MPa 储存容器额定增压压力 2.2.13 Pc 绝压 MPa 喷头工作压力 2.2.14 Pf Pa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 2.2.15 Ph MPa 高程压头 2.2.16 Pm 绝压 MPa 喷放“过程中点”储存容器内压力 2.
6、2.17 Qc Kg/s 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 2.2.18 Qg Kg/s 支管平均设计流量 2.2.19 Qp Kg/s 管道流量 2.2.20 Qw Kg/s 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 2.2.21 Qx Kg/s 七氟丙烷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 2.2.22 S m3/kg 七氟丙烷过热蒸汽在 101Kpa 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 2.2.23 T 温度 2.2.24 t s 七氟丙烷的喷放时间 2.2.25 V m3 防护区的净容积 2.2.26 V0 喷放前全部储存容器内的气相总容积 2.2.27 Vb m3 储存容器的容量 2.2.28 Vp m3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 2.2.29
7、W kg 防护区七氟丙烷灭火(或惰化)设计用量 2.2.30 Kg/ m3 七氟丙烷液体密度 2.2.31 Kg/ m3 七氟丙烷充装率 2.2.32 c / 喷头流量系数 2.2.33 P MPa 计算管段阻力损失 3 防护区 第 3.0.1 条 防护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区宜以固定的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当同一区间的吊顶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42、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3、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 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3; 第 3.0.2 条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
8、度不应低于-10。 第 3.0.3 条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 第 3.0.4 条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 1.2 KPa 。 第 3.0.5 条 防护区灭火时应保持封闭条件,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以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 放七氟丙烷前,应做到关闭。 第 3.0.6 条 防护区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 泄压口面积,按下式计算: Fx=0.15Q/(Pf0.5 ) (3.0.6)式中 Fx - 泄压口面积(m 2) Q - 七氟丙烷在防护区的平均喷放速率(
9、kg/s) Pf - 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Pa) 当设有外开门弹性闭门器或弹簧门的防护区,其开口面积不小于泄压口计算面积的,不须另设泄压口。 第 3.0.7 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邻近的防护区,宜采用组合分配系统。 4 七氟丙烷设计用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 4.1.1 条 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保护的防护区,其七氟丙烷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可燃物相应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计算确定。 第 4.1.2 条 某物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该物灭火浓度的 1.2 倍,某物的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该物浓度的 1.1 倍。 有关可燃物的灭火设计浓度,可按附表 A 中附表 A-1、附表 A-2 上所给出的
10、灭火浓度进行确定; 有关可燃物的惰化设计浓度,可按附表 A 中附表 A-3 上所给出的惰化浓度进行确定; 5附表 A 中未给出的,应经实验确定。 第 4.1.3 条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第 4.1.4 条 当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确定。 第 4.1.5 条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第 4.1.6 条 油浸变压器、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
11、度宜采用 8.3%。 第 4.1.7 条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8%。 第 4.1.8 条 七氟丙烷灭火时的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扑救木材、纸张、织物类等固体火灾时,不宜小于 20min; 2、扑救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时,不宜小于 3min; 3、扑救其他固体火灾时,不宜小于 10min; 4、扑救气体和液体火灾时,不宜小于 1min; 第二节 设计用量 第 4.2.1 条 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4.2.1) 式中 W - 防护区七氟丙烷灭火(或惰化)设计用量(Kg) C - 七氟丙烷灭火(或惰化)设计浓
12、度(%) S - 七氟丙烷过热蒸气在 101KP a 和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下的比容(m 3/Kg) V - 防护区的净容积(m 3) K - 海拔修正系数,按附录 B 的规定采用。 第 4.2.2 条 七氟丙烷在不同温度下的过热蒸气比容,应按下式计算: S=K1+K2 (4.2.2) 6式中 T - 温度() K1 - 0.1269 K2 - 0.000513 第 4.2.3 条 系统的设置用量,应为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或惰化设计用量)与系统中喷放不尽的剩余量之和。喷放不尽的剩余量,应包括储存容器内剩余量和管网内的剩余量。1、储存容器内的剩余量,可按储存容器内引升管管口以下的容器容积计算。 2
13、、均衡管网和只含一个封闭空间的防护区的非均衡管网,其管道内的剩余量,均可不计。 防护区中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封闭空间的非均衡管网,其管网内的剩余量,可按管网第 1 支点后各支管的长度,分 别取各长支管与最短支管长度的差值为计算长度,计算出的各长支管末段的内容积量,应为管网内的容积剩余量。 第 4.2.4 条 当系统为组合分配系统时,系统设置用量中有关防护区灭火设计用量的部分,应采用该组合中某个防护区设计用量最大者替代。 第 4.2.5 条 用于需不间断保护的防护区的灭火系统和超过 8 个防护区组合成的组合分配系统,应设七氟丙烷备用量,备用量按原设置用量的 100%确定。 第五章 系统设计与管网计算
14、 5.1 系统设计 第 5.1.1 条 系统设计与管网计算的设计额定温度,应为 20。 第 5.1.2 条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的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m 3/m3) 。 额定增压压力分为两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 2.50.125Mpa(表压) 二级 4.20.125Mpa(表压) 第 5.1.3 条 储存容器中七氟丙烷的充装率,不应大于 1150Kg/m3。 第 5.1.4 条 系统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宜大于该系统七氟丙烷充装容积量的 80%。 第 5.1.5 条 管网布置设计为均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个喷头,应取相等设计流量; 2、在管网上,从第 1
15、 分流点至各喷头的管道阻力损失,其相互间的最大差值不应大于20%; 7第 5.1.6 条 七氟丙烷的喷放时间,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不宜大于 7s;在其它防护区,不应大于 10s。 第 5.1.7 条 在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5.2 管网计算 第 5.2.1 条 管网计算时,各管道中工质的流量,宜采用平均设计流量。 第 5.2.2 条 管网中主干管的平均设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w=W/t (5.2.2) 式中 Q W-主干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 W-防护区七氟丙烷的灭火(或惰化)设计用量(kg) ; T-七氟丙烷的喷放时间(S) ; 第 5.2.3 条 管
16、网中支管的平均设计流量 ,应按下式计算: (5.2.3) 式中 Q g-支管平均设计流量(Kg/s) ; Ng -安装在计算支管流程下游的喷头数量(个) ; Qc -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S) 。 第 5.2.4 条 宜采用喷放七氟丙烷设计用量 50%时的“过程中点”容器压力和该点瞬时流量进行管网计算。宜认定该瞬时流量等于平均设计流量。 第 5.2.5 条 喷放“过程中点”容器压力,宜按下式计算: (5.2.5) 式中 P m-喷放“过程中点”储存容器内压力(绝压,MPa),(绝压=表压+0.101MPa); P0-储存容器额定增压压力(绝压,Mpa) ; V0-喷放前,全部储存容器内的气
17、相总容积(m 3) ; W-防护区七氟丙烷灭火(或惰化)设计用量(Kg) 8-七氟丙烷液体密度(Kg/m 3),(20时,为 1407); Vp -管网管道的容积(m 3) 。 其中, V 0=nVb(1-/) (5.2.5.1) 式中 n- 储存容器的数量(个) Vb-储存容器的容量(m 3) -七氟丙烷充装率(Kg/m 3) 第 5.2.6 条 七氟丙烷管流采用镀锌钢管的阻力损失,可按下式计算,或按图 5.2.6 确定。 (5.2.6) 式中 P- 计算管段阻力损失(MPa) L - 计算管段的计算长度(m) Qp - 管道流量(kg/s) D - 管道内径(mm) 第 5.2.7 条 初
18、选管径,可按平均设计流量及采用管道阻力损失 0.003 至 0.02 Mpa/m 进行9计算(见图 5.2.6) 。 第 5.2.8 条 喷头工作压力,应按下式计算:(5.2.8) 式中 Pc - 喷头工作压力(绝压,MPa) ; Pm- 喷放“过程中点”储存容器内压力(绝压,MPa) ; - 系统流程阻力总损失(MPa) ; Nd- 管网计算管段的数量; Ph - 高程压头(MPa) 第 5.2.9 条 高程压头,应按下式计算: P h=10-6 H g (5.2.9) 式中 H- 喷头高度相对“过程中点”时储存容器液面的位差; - 七氟丙烷液体密度(kg/m 3) ; g - 重力加速度(
19、m/s 2) 第 5.2.10 条 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Pc0.8(绝压,MPa) ,最小,Pc0.5(绝压,MPa) ; 2、P cP m/2(绝压,MPa) , 第 5.2.11 条 喷头孔口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5.2.11) 式中 Fc- 喷头孔口面积(cm 2) Qc- 喷头设计流量(kg/s) - 七氟丙烷液体密度(kg/m 3) ; Pc - 喷头工作压力(表压,MPa) ; 10c - 喷头流量系数。 第 5.2.12 条 喷头流量系数,由储存容器的充装压力与喷头孔口结构等因素决定,应试验得出。 6 系统组件 6.1 储存装置 第 6.1.1
20、条 全淹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和集流管等组成。预制灭火装置的储存装置,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组成。 第 6.1.2 条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泻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泻压装置。安全泻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压力为 2.5 Mpa 时,应为 4.80.4 Mpa; 2、储存压力为 4.2 Mpa 时,应为 6.80.4 Mpa; 第 6.1.3 条 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单向阀与容器阀或单向阀与集流管之间应采用软管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用支架固定。 第 6.1.4 条 备用量的储存容器与主用量的储存容
21、器应连接在同一集流管上,并能切换使用。第 6.1.5 条 在储存装置上应设耐用的固定标牌。标明每个容器的编号、皮重、灭火剂名称、充装量、充装日期和储存压力等。 第 6.1.6 条 储存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储瓶间内。该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温应为-1050,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 第 6.1.7 条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防止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m。 6.2 管道部件与管道 第 6.2.1 条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讯号器或流量讯号器。 第 6.2.2 条 在组合分配系统中,相对于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宜设有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标牌。第 6.2.3 条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0.5m。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