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LNG 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和LNG 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关键设备技术要求的通知海船检2012307 号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 LNG 燃料动力在内河船舶上的应用,配合 LNG 燃料动力船舶应用安全性研究项目的开展,明确 LNG 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及其相关设备的适用标准,我局组织制定了LNG 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 、 LNG 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关键设备技术要求.现予以印发,供各单位在制定、审查 LNG 燃料动力船舶试点方案以及设计、建造(改建) 、检验 LNG 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时使用。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LNG 燃料动力试点船舶技术要求第 1 章 通 则1.1
2、 一般规定1.1.1 适用范围1.1.1.1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船长 20m 及以上以液化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 燃油为燃料的国内航行钢质船舶。1.1.1.2 气体燃料动力船舶除满足本技术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 (以下简称法规 )及 CCS气体燃料动力船检验指南 (2011) (以下简称指南 )的相关要求。1.1.1.3 本技术要求不适用于客船、油船和化学品船。1.1.2 一般要求1.1.2.1 船舶动力装置可使用 LNG 燃料或LNG/燃油混合双燃料。1.1.2.2 气体燃料(含双燃料)发动机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
3、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1.1.2.3 现有船舶柴油机改装为气体燃料发动机或双燃料发动机时,应按指南的相关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审批,并按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其中央电控单元(ECU)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1.1.3 定义1.1.3.1 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本规定适用的定义如下:(1)天然气:系指从油气田产生的可燃气体,常温常压下呈气态,主要成份为甲烷和少量的乙烷、丙烷、丁烷等。(2)液化天然气(LNG):系指天然气经冷却或冷却压缩而液化的天然气,并以液态形式储存在特定容器中。(3)危险性:系指燃烧、爆炸、低温和压力对船舶或人员可能带来的损伤。(4)气罐:系指船上用于
4、储存 LNG 燃料的压力(低温)容器。(5)气罐处所:系指船上用于存放气罐的固定处所。(6)围蔽处所:系指在没有机械通风的情况下,通风受到限制且任何爆炸性环境不能被自然驱散的处所。(7)半围蔽处所:系指受甲板和/或舱壁限制以致其自然通风条件与开敞甲板上的处所有显著差异的处所。(8)开敞处所:系指通过自然通风,可燃气体能迅速扩散的处所。(9)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居住舱室、办公室、医务室、走廊、厕所、浴室及类似处所。(10)LEL :系指可能引起爆炸的最低可燃气体浓度极限点。(11)气体危险区域:系指爆炸性气体环境存在或可能出现的数量足以需要对机械和电气设备在结构、安装和适用上采用特别防护
5、的区域。危险区域分为 0 类区、1 类区和 2 类区:0 类区:系指持续存在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1 类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2 类区:系指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即使出现,也可能仅偶然发生并且存在时间短。(12)气体安全区域:系指气体危险区域以外的区域。(13)高压管:系指最高工作压力高于1MPa 的管系。(14)互锁气体阀:系指安装在每台发动机气体燃料供应管路上的 1 套自动阀(3 只) ,其中2 只串接在通向发动机的气体燃料管路上,第 3只安装在处于 2 只串接阀之间的气体燃料透气管上,该透气管应通向露天的安全位置。(
6、15)双燃料发动机:系指既可以以气体为燃料,又可以燃烧燃油或者同时燃烧燃油和气体燃料的内燃机。(16)单一气体燃料发动机:系指只能依靠气体燃料运转且不能转换到燃油运转的发动机。(17)主气体燃料阀:系指位于每个发动机气体供应线上的自动阀,它位于机舱外面,尽可能靠近气体加热器(如设有) 。(18)释放源:系指可燃气体、蒸汽或液体可能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部位或地点。如气体燃料系统内的任何阀门、可拆卸式管接头、管垫圈、压缩机或泵密封装置等。(19)本质安全机器处所:系指机器处所的布置应使得机器处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处于安全状态。(20)ESD 防护式机器处所:系指机器处所的布置使得该处所在正常情
7、况下被认为处于气体安全状态,但在某种异常情况可能变为气体危险区域。当出现燃料气体泄漏等异常情况时,非安全设备(点燃源)和机械应自动关闭,只允许防爆型设备或机械运行。(21)增强安全机器处所:系指机器处所通过增强通风能力、加强可燃气体探测与报警,在其气体燃料管路上采用全熔透对焊接头等方式 ,有效防止燃料气体泄漏带来的危险。(22)气罐主阀:系指位于贮气罐出口上的应急切断阀门,其位置尽可能靠近 LNG 储罐出口。第 2 章 船舶布置2.1 一般规定2.1.1 一般要求2.1.1.1 LNG 储罐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2.1.1.2 船上气罐压力释放阀的排气口应向上,通常
8、应布置在露天甲板上不小于 3m 处,且与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或开口以及可能引起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的水平距离均应不小于 5m。2.1.1.3 带有低于最高液位的连接件的气罐,应在气罐连接件下端安装承滴盘,承滴盘的材料应为不锈钢或等效材料,其所在位置应进行有效的隔离或绝缘,以保证万一液化气体泄露,船体或甲板结构不会遭受过冷损害。2.1.1.4 安放气罐的鞍座及船体应具备足够强度以有效支撑气罐。2.1.1.5 当 LNG 储罐与船体之间采用绝缘方式固定时,储罐应与船体之间进行有效的电气连接。2.1.1.6 气体燃料系统的储存、供给和使用,其布置应使其产生的危险区域尽可能小。2.1.
9、1.7 机舱的几何形状应尽可能简单,避免形成气井。2.1.1.8 当要求设置多机舱并且这些机舱采用单舱壁分隔时,该舱壁应为水密舱壁。2.1.1.9 气罐处所应尽量远离机器处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如果与其相邻,其边界应是气密型的。2.1.2 材料2.1.2.1 气罐、气体燃料管路、压力(或低温)容器和其他同气体接触的部件的材料应满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6 章的要求。2.1.2.2 熔点低于 925的材料不应用于气体燃料的管路,但与气罐连接的短管除外,此时低熔点材料应包裹在 A-60 级绝热材料中。2.2 机器处所2.2.1 本质安全机器处所2.2.1.1 机器处所的布
10、置应满足指南2.5.2、2.6.1 的相关要求。2.2.2 ESD 防护式机器处所2.2.2.1 机器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5.3 及 2.6.2 的相关要求。2.2.3 增强安全机器处所2.2.3.1 机器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5.4 的相关要求。2.3 气罐处所2.3.1 开敞处所2.3.1.1 气罐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7.3.2 及 2.7.3.3 的相关要求。2.3.1.2 若 LNG 气罐布置在船舶尾部露天甲板上,气罐的有效容积应不大于 20m3,其罐体与船舶尾端甲板线所连成的切线(如图 2.3.1.2 所示),与水平线所形成的夹角应不大于 50;否则,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11、以防止船舶追尾对气罐造成损坏。图 2.3.1.22.3.2 围蔽处所2.3.2.1 气罐处所的布置应满足指南2.7.4 的相关要求。2.4 出入口和通道2.4.1 一般要求2.4.1.1 出入口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指南2.3 的相关要求。2.5 气体燃料充装处所2.5.1 一般要求2.5.1.1 气体燃料充装处所应满足指南2.8.1 的相关要求。第 3 章 气体燃料管系3.1 一般规定3.1.1 一般要求3.1.1.1 应考虑热变形以及气罐和船体构件的移动而导致管系产生过大应力的影响。3.1.1.2 应防止膨胀接头的过度膨胀和压缩,对其邻接管子应适当加以支撑和固定。对于波纹管膨胀接头,应防止其被
12、机械损伤。3.1.1.3 当管路与船体结构之间采用绝缘隔离时,则对管路需采取电气接地措施。对所有具有密封垫片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也均需作电气连接。一切具有填料的管接头和软管接头应有电气接地措施。3.1.1.4 供气管路上应尽量少使用软管、法兰,严禁使用滑动式膨胀接头。供气管路上采用的阀件、软管和其他附件等应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3.1.1.5 管系的安装应有足够的挠性。3.1.1.6 管系应采用统一的颜色标识。3.1.1.7 气体燃料中含有一些会在系统中凝结的较重的成分,则应安装气液分离罐或收集液体的类似设施。3.1.1.8 可能被隔离的含有液态气体的所有的管路和附件,
13、应安装安全释放阀。3.2 气体燃料管系3.2.1 管系的布置3.2.1.1 管系的设计和布置应满足指南2.4.12.4.9 的相关技术要求。3.2.2 管系的连接3.2.2.1 管系的连接应满足指南2.4.102.4.19 的相关要求。3.2.3 管系的试验3.2.3.1 管系的试验应满足指南2.4.19的相关要求。第 4 章 机械通风4.1 一般规定4.1.1 一般要求4.1.1.1 任何用于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应与用于非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分开。船舶营运的所有环境条件下都应能进行通风。除非电动风机经核准可用于与所服务处所同样的危险区域,否则其不应位于该危险处所的通风管道内。4.1.1.2 气体
14、危险区域内人员不经常进入的空舱及类似处所,可采用认可型移动式通风装置。4.1.1.3 危险处所使用的风机风扇和通风导管(仅指风扇处)应为按如下规定的非火花结构:(1)非金属结构的叶轮或机壳,对消除静电应予以适当注意;(2)有色金属材料的叶轮和机壳;(3)奥氏体不锈钢叶轮和机壳;以及(4)铁质叶轮和机壳,其设计的叶梢间隙不小于 13mm。对于铝合金或镁合金的固定或旋转部件与铁质的固定或旋转部件的任何组合,不论其叶梢间隙多大,均认为有产生火花的危险,故不能用于气体危险处所。4.1.1.4 装在船上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每一种风机,应配有足够的备件。4.1.1.5 通风导管的外部开口处,应设置单个网孔面积
15、不大于 13mm13mm 的保护网。4.1.1.6 当通风系统失效时,在有人值班的位置必须有相应的报警和显示。4.1.1.7 危险围蔽处所的空气进口所在的区域,在没有设置该空气进口时,应为非危险区域。对于采用机械抽风系统,抽风机的每根进风管的风口应根据气体燃料可能聚集的区域进行布置。4.1.1.8 非危险围蔽处所的进气口应设置在非危险区域,其距离任一危险区域的边界至少1.5m。进气管贯穿多个危险处所时,其应具有高于所贯穿处所的压力,除非进气管的气密性可确保气体不会渗入其内。非危险处所的排气口应布置在危险区域外。4.1.1.9 危险围蔽处所的空气出口应位于露天区域,若未设置该空气出口,则该露天区
16、域的危险性应等同于或小于通风处内的危险性。4.1.1.10 具有通向危险区域开口的非危险封闭处所,应设置符合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要求的空气闸。4.1.1.11 机器处所的通风系统应独立于其他通风系统。4.1.1.12 通风系统应确保所有空间内具有良好的空气环流,且应确保舱室内不会形成气井。4.2 机器处所4.2.1 ESD 防护式机器处所4.2.1.1 ESD 防护式机器处所应具有每小时换气至少 30 次的通风能力。若机器处所内探测到可燃气体时,换气量将自动增加至每小时 30次,可允许在正常操作下机器处所的通风能力为每小时至少换气 15 次。4.2.1.2 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
17、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能力降低不应超过 50%。4.2.2 增强安全机器处所4.2.2.1 机器处所应有每小时换气至少 30 次的通风能力。通风机及其布置应满足 4.1.1 关于危险处所内通风风机的布置要求。4.2.2.2 风机的数量和功率应满足:无论风机电动机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独立线路供电还是由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设公用线路供电,当其中的一组风机失效时,其他组风机仍能满足机器处所规定换风量的要求。4.2.2.3 机舱机械通风应与主机实现双燃料模式运行联锁,即当通风机开启至少 10 分钟以后,发动机才能采用双燃料
18、模式运行,当风机因故关停时,发动机应能自动转换为燃油供应。4.3 气罐处所4.3.1 围蔽的气罐处所4.3.1.1 应安装有效的抽吸式机械通风系统,其每小时换气至少 30 次。4.3.1.2 应在围蔽的气罐处所的风道内安装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自动防火风闸。第 5 章 消 防5.1 一般规定5.1.1 一般要求5.1.1.1 船 舶 消 防 除 满 足 船 舶 与 海 上 设 施法 定 检 验 规 则 的 相 关 要 求 外 , 还 应 满 足 本 章 的要 求 。5.2 防火5.2.1 防火结构5.2.1.1 耐火结构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2.1 的相关要求。5.2.1.2 面向位于开敞甲板的 L
19、NG 储罐及其附件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货物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舱壁应采用“A-60 ”级分隔。5.3 灭火5.3.1 水灭火系统5.3.1.1 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3.1 的相关要求。5.3.2 水雾系统5.3.2.1 水雾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3.2 的相关要求。5.3.3 干粉灭火系统及灭火器5.3.3.1 干粉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3.3 的相关要求。5.4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5.4.1 探火5.4.1.1 探火装置的设置应满足指南3.4.1 的相关要求。5.4.2 报警和安全措施5.4.2.1 应按 指南3.4.2 的相关要求设置报警系统,并采取相应的
20、安全措施。第 6 章 电气系统6.1 一般规定6.1.1 一般要求6.1.1.1 对于本章未涉及者,应满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6.1.1.2 本章未作定义的开敞甲板和其他处所的气体危险区域应按 IEC60092-502 或CCS液货船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设备配备指南 确定。6.1.1.3 安装在 ESD 防护式机器处所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对于 1 类危险区域而言,除探火和碳氢化合物探测器以及失火和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外,还有照明装置和风机也应为合格防爆型。如果在气体燃料发动机机器处所内探测器探测到可燃气体浓度超过 40%LEL,则该处所内所有不适用于 1 类区的电气
21、设备(包括气体燃料发动机)都应自动切断。6.1.1.4 安装在增强安全型机器处所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火灾探测器、报警器和照明装置应为合格防爆型。6.1.1.5 燃料充装时,燃料供应方的燃料供应管与被充装方的燃料充装管之间应有等电位连接。6.1.1.6 电缆穿越气体危险区域的甲板或舱壁时,应保持甲板或舱壁原有的气密性。6.2 危险区域划分6.2.1 一般要求6.2.1.1 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满足指南4.2的相关要求。6.2.2 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6.2.2.1 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选用,应满足IEC60092-502 或 CCS液货船危险区域划分和电气设备配备指南的要求。6.2.2.2 防爆电气设
22、备的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至少应为A,T2.第 7 章 控制、监测和安全系统7.1 一般规定7.1.1 一般要求7.1.1.1 在燃料注入管的截止阀和通岸接头之间、气泵或压缩机排放管路和燃料管路上均应安装压力表。7.2 监控7.2.1 气罐监控7.2.1.1 气罐监控系统的设置应满足指南5.2.1 的相关要求。7.2.1.2 储气罐应按照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3.2 和 13.3 的相关要求设置液位监测和溢流保护。7.2.1.3 应对气体燃料供应系统中汽化器出口处气体燃料的温度进行监控。且温度异常应有相应的报警和切断该燃料的供应。7.2.2 气体燃料发动机监控7.2.2.1 气体燃
23、料发动机的监控应满足指南5.2.3 的相关要求。7.3 气体探测7.3.1 一般要求7.3.1.1 气体探测设备的设置应满足指南5.3 的相关要求。7.4 气体燃料供应系统的安全功能7.4.1 一般要求7.4.1.1 气体燃料供应系统应具备指南5.4要求的安全功能。7.4.1.2 每一 LNG 储罐的气体燃料出口管路(尽可能靠近 LNG 储罐)应装有一只手动截止阀和一只应急切断阀。7.4.1.3 在为单台发动机或多台发动机供气的燃料管上应设置一个手动操作的截止阀和一个独立的主气体燃料阀,两阀串联连接,或设 1 个手动和自动组合操作阀。阀所在的管路部分应在气体燃料发动机机器处所外。如对单台发动机
24、供气,该阀可以作为互锁气体阀中的一个阀件用以切断气体燃料供应。当发生表 5.4.1.2(2)规定的有关故障时主气体燃料阀应能自动切断供气管路。应能在驾驶室、控制站等位置对主气体燃料阀进行操作。 ”附件:LNG 动力船主要产品持证清单序号 产品名称 检验依据1 气体燃料发动机 “指南”第6章2 储气罐 审图原则3 发动机电控单元(ECU) 对新机可与发动机整体进行产品认可,不必单独持证“内规”2012修改通报4 热交换器 船用换热器、锅炉等相关要求,或 GB/T 18816,并应考虑材料的适用性5 缓冲罐 压力容器相关要求、GB150、JB4732等相关标准6 气体燃料管及相关法兰 液化气体船运
25、输船规范7 连接软管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8 阀件(与气体燃料物质接触的)、可拆接头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9 安全阀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10 可燃气体探测器(包括便携式) CB3836、IEC60079 或GB1532211 火灾探测器 ISO7240、GB4715/471612 防爆风机 GB2641013 气体燃料压缩机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14 燃料输送泵 液化气体船运输船规范15 火焰消除器 JB/T 5007816 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传感器、流量表 常规船用产品以上产品须持有经本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LNG 燃料动力试点船舶关键设备技术要求一、气体燃料发动机
26、技术要求二、船用液化天然气储罐审图原则三、发动机电控单元(ECU)技术要求四、热交换器技术要求一、气体燃料发动机技术要求1 一般规定1.1 气体燃料发动机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要求除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3 篇第 9 章的适用规定外还应满足本章和第 5 章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船用产品证书。1.2 ECU 及其传感器等相关系统应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3 篇第 9 章附录2 的有关规定。1.3 应对所有可能影响发动机燃烧过程的故障进行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并提交分析报告;根据分析报告结果确定对发动机的监控。1.4 气体燃料发动机的结构、系统应设计成在所有位置避免造成燃气爆炸或允
27、许不会造成有害影响的爆炸以及将其影响释放到安全处所而且爆炸事件不会影响机器的正常运转,除非其他安全措施允许关闭受影响的机器。1.5 气体燃料发动机上的供气管系的设计布置应满足 CCS气体燃料动力船检验指南2.5 和 2.6 对管系的相关要求。1.6 当燃料通过混合器与空气混合后进入汽缸,位于汽缸前的燃气进气总管上应安装防爆安全阀或其它防爆设施,除非有资料表明该系统的强度足以承受最恶劣情况下的爆炸。燃气进气总管上应安装火焰消除器。1.7 排气管应配有防爆安全阀或其它防爆措施,安全阀的尺寸足以预防当气缸发生点火故障时而产生剩余未燃烧气体在排气管中引起的爆炸。除非有资料表明该系统的强度足以承受最恶劣
28、情况下的爆炸。1.8 气体燃料发动机应安装具有足够释放面积的曲轴箱安全阀。气缸直径等于或大于 250mm 的柴油机每一曲柄至少应装一个安全阀。每台柴油机曲轴箱上所设安全阀的总流通面积按曲轴箱总容积计算,每 1m3 曲轴箱容积应不小于 115cm2,且每个安全阀的流通面积应不小于 45cm2。1.9 曲轴箱应设有单独的透气系统,保证泄漏的气体排至机舱外的开敞区域,透气口应安装火焰消除器。1.10 气体燃料发动机的排气管不应与其他发动机或燃烧器的排气管相连。1.11 应通过监测废气或燃烧室温度对气体混合物的燃烧进行监测。2 双燃料发动机的功能要求2.1 起动、正常停车、低功率运行和无负荷怠速运行时
29、应仅使用燃油燃料。2.2 如果气体燃料供应关闭,发动机应能仅使用燃油持续运转。2.3 气体燃料操作的转换(由燃油操作转换为气体燃料操作和由气体燃料操作转换为燃油操作) ,应仅在一定的功率范围下可实现,在此功率级下,实现此转换的可靠性可以通过试验进行证明。气体燃料操作转换的准备工作,包括对此转换的所有必要条件的检查工作完毕后,转换过程自身应可自动进行。功率减小时应自动转换为燃油操作。以上过程可以通过手动来中断。2.4 正常停车及紧急停车时,气体燃料的供应切断应提前于燃油供应的切断或二者同时进行。气体燃料的切断不应依赖于燃油的切断。2.5 气缸内燃气空气混合气应通过喷射燃油压燃的方式引燃。喷向各汽
30、缸的调节油量应足以确保混合气能进行强制点火。没有提前或同时关闭各气缸或发动机整机的气体燃料供应,不应停止供应调节油。3 单一气体燃料发动机的功能要求3.1 起动程序应为:当发动机启动时,点火系统应保持停止点火状态,且进入发动机的气体燃料供应装置应保持关闭,当发动机达到最低点火转速时,应在点火系统开始点火后,方可开启进入发动机的气体燃料供应装置。3.2 在进入发动机的气体燃料供应装置开启一定时间后,发动机尚未启动成功,气体燃料供应自动关闭,且起动程序应终止。3.3 在正常和应急停车时,气体燃料供应的切断不应迟于点火切断。在未事先或同时关闭每一气缸或整台发动机的供气以前,不能切断点火。3.4 对于
31、恒速发动机,关闭顺序应为发动机供气阀在怠速时关闭,点火系统保持开启直至发动机停下来。二、船用液化天然气储罐审图原则目 录第 1 节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2 审图依据1.3 图纸和资料第 2 节 技术要求2.1 一般要求2.2 结构构造和材料2.3 额定充灌度2.4 储罐管路系统2.5 试验项目及技术验收标准第 1 节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1.1.1 本审图原则适用于内河船用液化天然气(LNG )储罐(含燃料储罐和加气趸船 LNG 储罐)产品的审图。1.1.2 本审图原则关于管路和阀件的相关要求适用于附连于储罐的管路接头及阀件。储罐外的加气管路及燃料管路应满足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
32、构造与设备规范 (2008)和气体燃料动力船检验指南 (2011)的相关要求。1.1.3 船用 LNG 储罐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法规和公认压力容器标准的要求。1.2 审图依据1.2.1 船用 LNG 储罐的审图与检验除应依据本审图原则外,还应参照如下适用标准的特定要求:(1)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及其修改通报;(2)中国船级社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 (2008) ;(3)中国船级社气体燃料动力船检验指南 (2011) ;(4)中国船级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及其修改通报;(5)GB150.1GB150.4-2011压力容器 ;(6)GB/T18443真空绝热深冷设备
33、性能试验方法 ;(7)JB/T 4731 钢制卧式容器 ;(8)JB 4732钢制压力容器 -分析设计标准 ;(9)JB/T 4784低温液体罐式集装箱 ;(10)GB/T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11)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12)ASME XII运输罐的建造和连续使用规则 ;(13)BS EN 13530-1-2002 低温容器、可运输真空隔热容器的功能要求 ;(14)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1.3 图纸和资料1.3.1 对于 LNG 储罐(含燃料储罐和加气趸船 LNG 储罐) ,应将下列图纸资料一式 3 份提交船舶检验机构,以供审查:(1)储罐图,包括焊缝的无损检测、强度和罐体密性试验的资料;(2)储气罐罐体支撑附件结构图;(3)储气罐支撑附件与船体间连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