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规标题】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住建部令(2010)第 4 号 【颁布时间】2010-5-27 【施行时间】2010-7-1【法规来源】http:/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 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 55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
2、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
3、作。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
4、设和维护。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 100%。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第十三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3第三章 节约能源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
5、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可
6、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4(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
7、料;(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
8、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5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
9、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
10、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第三十五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21 号)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令第 104 号)同时废止。6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建城20
11、1092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市容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市政管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 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 号)中关于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要求,确保完成城市照明 “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一)“ 十一五”期间,我国城市照明发展很快,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显著。但是,城市照明,特别
12、是景观照明的过快发展,加大了能源的需求,一些城市建设超标准、超豪华的景观照明工程,使用低效照明产品,浪费严重,造成供用电紧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照明节能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增强紧迫感,积极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的管理。当前,各地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等景观照明能耗,严格控制景观照明建设规模,坚决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落实工作责任,果断采取强有力、见效快的措施,确保完成“ 十一五”城市照明节能减排任务。7二、加大力度,确保主要工作任务按时完成(二)各地要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范围和规模。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
13、/T163-2008)的规定,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等景观照明能耗,严禁建设亮度、能耗超标的景观照明工程,严禁在景观照明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严格执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规定,停止在城区干道上大范围建设多光源装饰性灯具和无控光器灯具的照明设施。(三)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东中部地区和有条件的西部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发201012 号文件的要求,全部淘汰城市道路照明使用的白炽灯、高压汞灯、能效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产品和镇流器产品。三、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节能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
14、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城市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的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体系。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建立城市照明节电目标责任制,制定并落实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五)加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当前节能减排的要求,修订完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进一步核查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中有关照明节能的要求和措施,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抓紧修改。要加强规划管理,从源头上把好节能关。8(六)加强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监管。城市照明工程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要认真落实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
15、-2008)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的相关规定,保证现有节能标准的执行。(七)加强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的运行管理。各地要制定城市照明设施节能管理规定,采取节能计量考核措施;实施城市照明集中管理、集中控制和分时控制模式,科学合理安排照明开关时间;在用电紧张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广场等功能照明的正常运行,严格控制景观照明。要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选择合适的区域、路段对城市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八)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深入开展城市照明节电宣传,树立照明节能意识,普及相关知识。积极推广使用照明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在条件适合的地区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全面推动城市照
16、明节能改造工作。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九)各地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依照本通知要求,从 2010 年 7 月开始,对城市景观照明已建、在建和待建项目和城市道路照明中使用的低效照明产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景观照明能耗、亮度超标的项目,限期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抓紧完成“ 十一五”期间全部淘汰城市道路照明低效照明产品任务的计划,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稳步实施。9(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城市照明节能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依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和国家有关城市照明节能的要求,对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超能耗的景观照明坚决予以制止,并通报批评。各地要在 10 月底之前将检查结果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底前我们将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景观照明进行专项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