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电气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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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冷库 设计规范 GB 5007220017 电气7.1 变配电室7.1.1 冷库的正常运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和食品卫生,如供电不能保证,一旦停电,势必会使库温升高,导致食品变质,从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从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看,冷库应属二级负荷。对小型冷库因停电造成的损失较小,可按三级负荷供电。7.1.2 当对冷库难以实现专用回路供电要求时,许多冷库为了保持正常运行,都希望有第二路电源供电,因此可以考虑采用自备电源的方法取得第二电源。7.1.3 根据对 110 个冷库与肉联厂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冷库总电力负荷需要系数采用0.550.70 是合适的。7.1.4 一般冷库的运行均有淡旺

2、季之分,因此为了调节负荷,做到经济运行,宜选用 2 台变压器。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供电部门是采用二步价计费方式,为了减少初投资及运行费用,同时又兼顾到变压器的运行效率并有一定的裕度,因此变压器的负荷率可采用0.80.9。7.1.5 冷库的主要用电设备在氨压缩机房,约占全库总用电负荷的 50%以上,因此机房是冷库的负荷中心,变配电室应尽量靠近机房设置。7.1.6 冷库的自然功率因数较低,而且用电负荷大部分集中在氨压缩机房,且冷库一般没有高压负荷,因此应在低压配电室集中设置补偿装置,对远离配电室且负荷又相对集中的污水处理厂、屠宰加工车间、分割肉加工车间等,为了提高补偿效果,减少线路上的电能损失,可

3、分别在这些场所的配电室设置补偿装置。7.1.7 一旦突然停电,为了及时地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在高、低压配电室宜设置应急照明。当应急照明电源取自直流电源屏时,应对电源屏的容量进行校核。7 电气7.1 变配电室7.1.1 冷库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可采用一回路专用线供电。对公称体积在 2500m3以下的小型冷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7.1.2 当供电电源不能满足要求且条件许可时,可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能满足冷库保温运行的需要。7.1.3 冷库的电力负荷宜按需要系数法计算,全库总电力负荷需要系数可采用0.550.70。7.1.4 当冷库电力负荷大于 31

4、5kVA 且淡旺季负荷相差较大时,在保证氨压缩机可靠启动的条件下,宜选用 2 台变压器。变压器的负荷率可采用 0.80.9。7.1.5 冷库宜设变配电室,并应尽量靠近氨压缩机房布置。7.1.6 冷库应采用集中补偿或集中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补偿无功功率,提高功率因数。冷库自然功率因数可采用 0.78。7.1.7 高低压配电室宜布置应急照明。当变配电室布置有直流电源屏时,应急照明电源可取自电源屏,否则应选用自带蓄电池组的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照明持续时间不应小于30min。7.3.1 冷库电气设计的一般要求。7.3.2 由于冷间属于低温潮湿场所,电气设备易受潮损坏,且检修困难,因此如无特殊要求应将电

5、气设备布置在干燥场所。7.3.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肉类加工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 中对吊挂在肉品上方的灯具的要求,又考虑到冷间内属潮湿场所,因此规定冷间内照明灯具应采用具有防护罩的防潮型白炽灯具。7.3.4 原规范规定冷却间等照明照度可采用 1020lx ,通过调查,一般冷库设计多为每6m6m 布置一盏 60100W 白炽灯具,实际照度仅为 10lx 左右,操作工人反映亮度不够,因此本次规范修改,将冷却间等设计照度适当提高定为不宜低于 20lx。原苏联国家制冷设计院 1989 年编制的分配性冷库工艺设计部门规范中亦规定冷却物和冻结物冷藏间的设计照度为 20lx。7.3.5 当冷间内布置

6、有顶排管时,由于顶排管要定期融霜和人工扫霜,为防止损坏灯具和保障工人安全,故不应将灯具布置在顶排管下面,而应沿顶排管二侧布置。7.3.6 一般说来,冷间外多为穿堂,对电气设备而言环境条件远较冷间内为好,因此为了操作与检修的安全与方便,照明开关应集中布置在冷间外。当冷库进出货时,冷库门要打开较长的时间,由于库内外冷热空气的交换,库门外附近的墙面会因湿度大而凝水,对电气设备不利,因此照明开关宜远离门口布置。7.3.7 为提高冷间内的照明可靠性而制定本条。7.3.8 库房低温潮湿,属于有特殊触电危险的用电场所,为提高用电的安全性,对冷库部分的供电,宜采用带有专用保护线(PE 线)的 TNS 或 TN

7、CS 系统,灯具金属外壳应与保护线可靠连接。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中的规定,当冷间内灯具安装高度2.2m 时,供电电源应采用 AC24V 安全电压。7.3.9 原规范规定“低于 0的冷间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耐低温绝缘电线或电缆,并宜明敷”。通过调查,目前国内仅橡皮绝缘电力电缆具有较好的耐低温性能,考虑到绝缘电线仅一层绝缘,且不适于桥架明敷,因此本规范修订时,取消了原规范规定在冷间内使用绝缘电线,明确指出在 0以下的冷间只允许使用铜芯橡皮绝缘电力电缆。7.3.10 根据冷库的特点制定本条。7.3.11 自限温电热带是新型的电加热材料,与电热线相比优点很多,安装方便,

8、维修容易,安全可靠,故推广使用。7.3.12 为了冷库的安全,阁楼层不得挪作它用,平时也不能上人,因此规定阁楼层内不应敷设电气线路,以防发生意外电气事故而引起火灾。7.3.13 本条是为保障人身安全,防止人员被误关在冷间里面而规定的,由于现在冷藏门开门机构较前已大有改进,在库内可以较容易的将门开启,因此可根据需要装设。7.3.14 电梯属于冷库中的二级负荷,供电应予以保证,不应与其他负荷共用一路电源。考虑到冷库一般采用 3t 货梯,电机容量较小,故多台电梯可共用一路电源。7.3.15 消防水泵属于冷库中的二级负荷,供电应予以保证,不应与其他负荷共用同一路电源。7.3.16 当某层冷库发生火警时

9、,不仅可由该层消火栓箱处自动启动消防水泵,而且在控制室应发出该层火警的报警信号,以通知值班人员。7.3.17 对冷库而言,地下土壤防冻是保证冷库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因此当采用地下机械通风的方案时,除有温度显示外,通风机应能自动运行。7.3.18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冷库宜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3 库房7.3.1 冷库库房属低温、潮湿场所,电气设计和设备选型应充分考虑到该场所的特点和要求。7.3.2 库房部分的动力及照明配电设备应集中布置在常温穿堂或月台群房等干燥场所。7.3.3 冷间内照明灯具宜选用外壳防护等级为 IP54 级并带有保护罩的防潮型白炽灯

10、具。7.3.4 冷却间、冻结间、冷藏间、冰库和穿堂等处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 20lx;加工间、包装间等处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 50lx。7.3.5 冷间内照明灯具的布置应避开吊顶式空气冷却器(冷风机)和顶排管,在库内走道处应重点布灯,在货位内可均匀布置。7.3.6 冷间内照明开关应采用防潮型开关或气密式开关,每间库房的照明开关应集中装于该间库房的门外,并应远离门口布置。7.3.7 为提高库内照明的可靠性,每间建筑面积较大的库房内的照明灯具宜分成数路单独控制,按放射式配电。7.3.8 冷库宜采用 AC220V/380VTN-S 或 TN-C-S 配电系统。冷间照明支路宜采用 AC220V 单相供电,

11、当灯具安装高度等于或小于 2.2m 时,应采用 AC24V 安全电压供电。灯具金属外壳均应接保护线(PE 线)。7.3.9 低于 0的冷间内动力及照明线路均应采用铜芯耐低温橡皮绝缘电缆,并宜明敷。0及以上的冷间内可采用铜芯全塑电缆,并宜明敷,也可采用铜芯橡皮绝缘电线穿管暗敷,穿线管两端应采取密封措施。7.3.10 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宜集中敷设,旦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及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7.3.11 冷藏门防冻可采用自限温电热带作为加热元件,加热电压不宜超过 AC24V,加热元件严禁穿过库房隔热层。7.3.12 库房阁楼层内不得装置电气设备及敷设电气线路。7.3.13 根据需要冷间内可设

12、呼唤信号装置,此时库内门上方墙上应装设常明灯。7.3.14 冷库电梯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配电。7.3.15 冷库消防水泵应由低压配电室以专用回路配电。当冷库采用双电源供电时,消防水泵应双路供电,末端自投。7.3.16 当冷库设有消火栓箱时,在控制室应设消火栓信号报警装置。7.3.17 凡采用机械通风作为地下土壤防冻的冷库,通风机应能根据地下加热层的温度自动运行。7.3.18 冷库宜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雷设施。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大于等于 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

13、、清花车间;大于等于 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丙类地下厂房;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600m2 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

14、除外);3 特等、甲等或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商店;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办公楼等;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

15、除外);7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8.5.2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1 特等、甲等或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口,以及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门窗洞口;2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3 需要冷却保护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8.5.3 下列场所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建筑面积大于 100m2 生产、使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2 建筑面积超过 60m2 或储存量超过 2t 的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仓库;3 日装瓶数量超过 300

16、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瓶库;4 特等、甲等或超过 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和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的舞台的葡萄架下部;5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400m2 的演播室,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500m2 的电影摄影棚;6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8.5.4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1 单台容量在 40MVA 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 90MVA 及以上的油浸电厂电力变压器,或单台容量在 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所油浸电力变压器;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8.5.5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且宜

17、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 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40m2 的电子计算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 120m2 的音像制品仓库;7 国家、省级或

18、藏书量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仓库;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注: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 5 款规定的部位亦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8.5.6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 等的有关规定。8.5.7 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 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8.5.8 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 500m2 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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