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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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湖师发 2009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 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位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全校的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由 21 至 27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3 人。主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 任,成员从全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不少

2、于二分之一。每届任期三年。 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5 至11 人组成,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1 至 2 人。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每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协助学位委员会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秘 书一名。 第五条 学位委员会职责 ( 一 ) 审定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审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 三 ) 审批硕士学

3、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 四 )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 五 ) 对全校学位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 六 )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 七 )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 八 ) 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撤销不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 九 ) 审定全校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等事宜; ( 十 ) 审定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 审议推荐参加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 十一 ) 作好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位分委员会职责 ( 一 ) 审定相关院(系)有关学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 二 ) 全面

4、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报告; ( 三 ) 审议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 四)确定硕士学位的考核科目、门数; ( 五 ) 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 六 ) 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 ( 七 ) 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名 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 八 ) 审议相关院(系)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和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等事宜; ( 九 ) 审核推荐参加学校、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学位论文。 第七条 学位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5、出席。作出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 学位学术水平标准 第八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学位申请人完成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考 核成绩合格,其中学位课程考核成绩不低于 75 分(百分制),修满 32 学分(理工科专业为 35 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下述要求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具有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并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第

6、九条 提倡研究生在校期间,以湖北师范学校的名义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论文;各分委员会可根据本 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的特点,制定出高于学校基本要求的本学科、专业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硕士学位的课程及考核 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分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硕士学位课程有:马克思主义理论课、1 门外国语课、本学科专业不少于 21 学分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非学位课指除学位课以外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学位课分为公共学位课和专业学位课,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可

7、由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向学校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正确,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对本学科以及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论文内容应能反映出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 (三)论文应有正确的理论指导,论据可靠,论证或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清晰,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论文应

8、对所研究课题有新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五)理 工科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两万字,文科(指所属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三万字;学位论文中应有足够数量的附注和参考文献,部分学科还应有一定比例外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的中外文摘要能充分反映出论文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工作量,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一般不少于一年,学位论文的工作量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按照湖北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将编著的教学参考书、词典和校注等作为学位论文。 第六章 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凡遵守中

9、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学位申请手续,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我校硕士研究生,达到学位学术水平要求,须经导师推荐,向所属培养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由院(系)初审汇总后,提交分委员会审核; (二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对分委员会决议

10、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校学位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七章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二条 必须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否则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内容需要保密的部分,须提交文字说明,由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进行评阅;论文评阅应密封传递;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研究生处学位 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在通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后,由各院(系)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学位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评阅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分委员会应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答辩前二个月提交学位论文。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至少两名,

11、一般应由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其中外校专家不少于一名。 第二十七条 论文评阅专家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专家应从以下方面审查学位论文水平: (一)论文选题的意义,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二)研究方法的特色与创新点,理论分析、论文的观点是否正确,推理、计算及实验数据是否准确可靠; (三)相关文献阅读量; (四)论文存在的不足和修改意见; (五)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是否同意参加答辩。 第二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中,如一名评阅专家持否定意见,应增聘一名评阅专家,若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或两名评阅专家同时持否定意见,则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分委员会对

12、不能进行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复议,作出是否允许在三至六个月内修改硕士学位论文,再行送审的决议,并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评阅专家认为论文有剽 窃、抄袭行为的,一经核实,学位委员会将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一般要以公开的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专家以学校名义聘请。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各院(系)组织落实。 第三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对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

13、辩委员会由 3 至 5 人组成,委员一般由具有硕士研究 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一般不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应聘请一名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秘书,对整个答辩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第三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院(系)推荐,分委员会审定。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学位申请人所在院(系)安排,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院(系)一般应在答辩前二十日将学位论文寄(送)给答辩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 席宣布开会; (二)指导教师介绍申

14、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及考核成绩、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撰写论文的情况;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分钟,最多不超过半小时; (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他人员回避),宣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议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标准,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方为有效; (六)答辩会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三十六条 对未通过硕士学位

15、论文答辩者,经无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作无效处理。 第九章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三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由院(系)汇总整理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提交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分委员会审议工作结束后,由院(系)将申请人的所 有申请学位材料、学位论文全文及中英文摘要、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表决票等分类整理立卷,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分委员会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建议名单和有关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是否

16、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四十条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位人员名单由学校公布,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材料,由相应主管部门整理归档,硕士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报送有关部门存档,各院(系)资料室保存一式二份。 第四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认定学位申请人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 (一)按照学籍规定不能毕业的;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历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不符合申请学位资格的; (三)学位申请人在参加与学位申请有关的考试中因舞弊行为而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的; (五)有其它不符合授予学位情况的。 第四十三条 学位委员会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如确认错授学位,应予以复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 若有与上级新文件不符的规定,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处 2006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 2009 年 7 月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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