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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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07-08-20 为加强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建筑面积计收,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在价外加收其他费用。二、开展按热计量收费的试点工作,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供热价格。三、包头市城市供热期为当年的10 月15 日至次年的 4月15日,用户与供热单位就供热期限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未经供热监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

2、止供热。四、建筑房屋(居民、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以层高为基本标准计怍,超高部分在供热价格基本标准基础上按以下系数折算,层高在3-4米(含4米)的,折算系数为1.3;层高在4-5米(含5 米)的,折算系数为 1.5;层高在5-6 米(含6 米)的,折算系数为2.0;层高在6 米以上的折算系数为 3.0;五、供热单位按照实际供热天数向用户收取供热费,对于按期缴纳热费而未供热的用户,应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用户供热费,或在次年热费收缴中予以抵扣;对已实行分户控制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直接按实际用热天数向用户收取热费。六、凡享受定期抚恤和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户口簿 、 房产证和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包头市优抚

3、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或包头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包头市残疾军人抚恤金领取证 ;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40元/平方米/月计收。七、凡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职工的“4050“ 人员(即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 ,凭就业局年检后的再就业优惠证和户口簿 、 房产证三证齐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凭市民政局核发的包头市城镇居民低保证和房产证 、户口本 、 冬季取暖代金券四证齐全,经供热单位审核后,按2.6元/ 平方米/月计收。八、在不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不影响共用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30 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签定停热协议。九、鼓励供热单位采暖灵活

4、方式收费,除设固定站点外,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到收费点缴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应主动上门收取热费。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约定以楼栋、小区或产权单位为单位的集中委托收费方式,但受委托收费单位不得借机将用户需缴纳的其他费用与热费捆绑收费,不得以用户未缴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为由,拒收热费或限制用热。十、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缴纳热费,对于在当年供热前一次性交清全部热费的居民热用户,供热单位可以给予一定优惠。供热单位对用户个人缴费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对正常缴费的用户,必须按时提供符合标准的供热服务。十一、对于逾期未缴纳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应通知其限期缴纳,对仍不缴纳热

5、费的,供热单位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十二、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 (2 ) 。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十三、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户室温检测工作。供热单位在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时,应按照城镇供热系统安全运行技术规程(CJJ/T88-2000) 、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 (建设部建综2001255号)的规定,检测户内居室温度。供热期间用户室温合格率不得低于97%。供热单位工作人员测试用户室温时,要有详实的室温记录,并有用户的签字。供热单位应将室温检测结果按月上报供热监管部门。十四、居民用户认

6、为室内温度低于16 的,可以向供热单位申请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申请温度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十五、供热期间,由于供热单位的责任造成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 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用户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以下情况造成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16 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人为造成门窗不保温的;.用户室内装修或者其他设施严重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室内用热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十六、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入户测室温、巡查、收费等时应出示供热单位的有效证件,应与用热单位和居民协同配合。十七、本办法

7、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包头市建设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原包头市物价局、建设局“关于印发包头市集中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包价工字2000 第164号)同时废止。包头市发改委、包头市建委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调整包头市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内以发改价字 20061702号包头市发展改革委: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请示 (包发改价字2006433号)收悉。近年来,由于煤炭等原辅材料价格不断上涨,致使企业供热成本大幅提高,为了逐步理顺城市供热价格,合理补偿供热成本,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热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

8、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根据价格听证会议纪要,决定适当调整包头地区供热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包头第一热电厂供包头市热力总公司、第二热电厂供包头电力实业公司的价格由现行8.6元/吉焦统一调整为 12.00元/吉焦。二、包头市热力总公司、包头第二热电厂、包头第三热电厂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执行标准:1.居民住宅由现行2.60元/平方米 月调整为2.95元/平方米月。2.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经营性单位由现行2.95元/平方米月调整为3.40元/平方米 月。三、调整后的供热价格从2006年10月15日执行。四、供热价格的调整直接关系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请你委积极配合热力生产企业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疏导各方矛盾。考虑到城市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为充分体现政府对低收入群体的关怀,请你市对享受低保收入的城市特困户因供热价格调整增加的支出,制定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五、供热企业要努力挖掘潜力,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保证供暖质量,做好服务工作。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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