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窗地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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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 JGJ103目 次1 总 则 .222 术 语 .233 建筑门窗用材料技术要求 233.1 一般规定 .233.2 建筑外门、外窗型材 .233.3 户门、单元门材料 .253.4 建筑门窗五金件 .253.5 建筑门窗密封材料 .263.6 建筑门 窗玻璃 .273.7 其它材料 .274 建筑门窗设计 .284.1 一般规定 .284.2 建筑外门、外窗的性能要求 .294.3 户门的性能要求 .314.4 建筑门窗的构造要求 .314.5 建筑门窗的安全要求 .325 建筑门窗设计、试验验证 .335.1 设计验证 .335.2 试验验证 .335.3 试验

2、方法 .346 建筑门窗加工质量 .347 建筑门窗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57.1 标 志 .357.2 包 装 .357.3 运 输 .367.4 贮 存 .368 建筑门窗安装 .368.1 一般规定 .368.4 建筑门窗带副框安装(干法作业) .379 建筑门窗验收 .389.1 建筑门窗工程验收 .389.2 建筑门窗工程现场检测 .389.3 建筑门窗工程验收文件和记录 .39附录 A 建筑外窗物理性能现场检测方法 .39附录 B (资料性目录)常用材料标准 .42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44条文说明 .441 总 则1.0.1 为提高建筑门窗在住宅建筑中的应用质量,使其具备

3、持久、良好的建筑物理性能、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中建筑门窗系指:1 住宅建筑用外门、外窗;2 住宅建筑用户门;3 住宅建筑首层出入口的单元门。1.0. 3 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筑中使用的建筑门窗。1.0. 4 建筑门窗的设计、材料选择、生产、安装施工及工程质量验收应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1.0.5 建筑门窗的设计、生产、安装施工及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2 术 语GB5823、GB5824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2.0.1 外窗有一个面朝向室外的窗。2.0.2 外门有一

4、个面朝向室外的门。3 建筑门窗用材料技术要求3.1 一般规定建筑门窗材料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3.2 建筑外门、外窗型材3.2.1 铝合金门窗型材a. 应符合 GB/T5237.1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1 部分 基材 ;GB/T5237.2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2 部分 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GB/T5237.32000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3 部分 电泳涂漆型材 ;GB/T5237.4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4 部分 粉末喷涂型材 ;GB/T5237.5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 5 部分 氟碳漆喷涂型材中的规定。b. 受力构件(指参与受力和传力的杆件

5、)应经试验或计算确定,其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最小实测壁厚:窗应1.4mm,门应2.0mm。c.表面处理铝合金建筑型材表面处理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表 3.2.1品种阳极氧化、着色铝合金建筑型材电泳喷漆铝合金建筑型材粉末喷涂铝合金建筑型材氟碳漆喷涂铝合金建筑型材厚度AA15 B 级 40120m 30m注:有特殊处要求的按 GB/T5237 选择 3.2.2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应符合 GB/T8814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的规定,同时须满足下列要求。a. 气候老化性能:暴露 4000h 后,其颜色变化E5;b3;b. 可焊性(平均值)35N/mm 2;最小测

6、试值30N/mm 2;c. 弯曲弹性模量2200MPa;d. 低温落锤冲击性能:在 1.0 m 高度下,锤体质量 1Kg,型材可视面破裂个数1 个;e. 主型材两个相对最大可视面的加热尺寸变化率为2.0,每个试样两可视面的加热尺寸变化率之差应0.4,辅型材的加热尺寸变化率为3.0;f. 维卡软化温度按 B 法要求进行,为 75C;g.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壁厚:平开门窗2.5mm、推拉门窗2.3mm;h.主型材断面应具有独立的保温(隔声)腔室、 增强型钢腔室及排水腔室。注;主型材是指通过焊(螺)接构成门窗框、 扇的型材。3.2.3 铝塑复合、铝木复合材料门窗型材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加工工艺性能

7、及装饰性能,用其制作的建筑外门、外窗的物理性能及使用功能应符合本规范中对建筑外门、外窗的规定。3.2.4 采用断冷桥技术制作的金属门窗型材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加工工艺性能及装饰性能,用其制作的建筑外门、外窗的物理性能及使用功能应符合本规范中对建筑外门、外窗的规定。3.2.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门窗型材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机械性能、加工工艺性能及装饰性能,用其制作的建筑外门、外窗的建筑物理性能及使用功能应符合本规范中对建筑外门、外窗的规定。3.2.6 木门窗材质应符合 JG/T122建筑木门、木窗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3.2.7 彩色涂层钢板门窗型材应符合 JG/T115 标准的规定。

8、3.3 户门、单元门材料薄钢板材料应符合 GB17565 标准的规定 。a. 门框材料厚度不应小于 2mm。b. 所有金属及木质构件表面均应进行防腐蚀处理,漆层应有防锈底漆,漆层表面应无气泡和漆渣。3.4 建筑门窗五金件3.4.1 建筑门窗采用的五金件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3.4.2 建筑门窗采用的五金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启闭灵活、无噪声,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环保要求和耐蚀性要求。其表面质量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手触部位表面应具有良好的耐磨性。3.4.3 建筑门窗与墙体连接件、PVC 塑料窗增强型钢、建筑外门窗用副框的材质应符合 GB716碳素结构钢冷轧钢

9、带的规定,其最小实测壁厚:门2.0mm;窗1.5mm;副框1.5mm。 3.4.4 PVC 塑料门窗增强型钢横截面为开口形状,其表面镀层应符合GB/T9799金属覆盖层钢铁件上的锌电镀层电镀锌处理的规定,其镀层厚度应8m;增强型钢截面为封闭形状,内外表面应进行热镀锌处理,其锌层厚度:外表面应8m;内表面应6m。3.4.5 户门的五金件在规定荷载条件下,反复启闭次数应不少于 10 万次,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建筑外门、外窗的五金件在规定荷载条件下,反复启闭次数应不少于 3 万次,且启闭无异常,使用无障碍。3.4.6 防盗安全门的门铰链与门扇连接处,在 6000N 压力作用下,门框与门扇之间不

10、应产生大于 8mm 的位移。3.4.7 防盗安全门的锁具应符合 GA/T73 中 A 级别机械防盗锁的规定。3.5 建筑门窗密封材料3.5.1 建筑门窗用密封材料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按功能要求、使用范围、型材构造尺寸选用。a.用于安装玻璃的密封材料应选用橡胶系列密封条或硅酮建筑密封胶。其中橡胶系列密封条的物理性能应符合 GB/T12002塑料门窗用密封条标准中寒冷地区的规定;硅酮建筑密封胶应符合 GB/T14683硅铜建筑密封膏的规定。b.框扇间用密封条应选用橡胶系列密封条或经过硅化处理密封毛条。其中橡胶系列密封条的物理性能应符合 GB/T12002塑

11、料门窗用密封条标准中寒冷地区的规定;密封毛条的空气渗透性能、机械性能及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 JC/T635建筑门窗密封毛条技术条件标准中优等品的规定。 3.5.2 填充建筑外门、外窗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以及副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应采用聚氨酯发泡密封胶等隔热隔声材料。3.5.3 密封建筑外门、外窗的室外防雨水槽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系列密封胶,不得采用丙烯酸密封膏。3.5.4 带副框的建筑门窗,其相连接处应采用硅酮系列密封胶。3.6 建筑门窗玻璃3.6.1 建筑门窗用玻璃的外观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3.6.2 中空玻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11944 的有关规定。密

12、封胶层厚度:单道密封胶层厚度为 102mm;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层厚度为 57mm;胶条密封胶层厚度为 82mm。3.6.3 中空玻璃性能应符合表 3.6.3 规定。表 3.6.3 中空玻璃性能表试验项目 试验条件 性能要求密 封在试验压力低于环境气压100.5kPa 下,在该气压下保持 2.5h 后。初始偏差(4+12+4)必须0.8;(5+9+5)必须0.5mm。厚度偏差减少不超过初始偏差15。露 点将露点仪温度降到-40,使露点仪与试样表面接触不低于 3min。露点40。紫外线照射紫外线照射 168h。试件内表面不得有结雾或污染的痕迹。气候循环及高温、高湿气候试验经 320 次循环,高温、

13、高湿试验经 224 次循环,试验后进行露点测试。露点40。3.6.4 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3.6.5 夹丝玻璃裁割后玻璃的边缘应及时进行修理和防腐处理。3.7 其它材料建筑外门、外窗用窗纱的径向(25.4)不低于 18 目。4 建筑门窗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外门、外窗物理性能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周围环境以及住宅建筑的高度、体形系数等因素进行确定,并符合设计要求。4.1.2 建筑外门、外窗的立面形式、构造节点以及材料,应视住宅建筑中客厅、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的不同使用功能进行设计,力求美观、安全、易于清洁和使用方便。4.1.3 建筑外窗(

14、包括阳台门)的保温性能应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4.1.4 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道路红线两侧 50m 范围内,新建住宅建筑临街一侧应设计、采用具有隔声性能的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 。4.1.5 建筑外窗上宜设置可以调节的换气装置。4.1.6 高层塔式住宅建筑和主体朝向为东西向住宅建筑主要居住空间的东、西向建筑外窗,宜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4.1.7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建筑外窗应避免视线干扰,采取遮挡措施,朝向走廊开启的建筑外窗不应妨碍交通。4.1.8 建筑外窗可开启部位必须设计配置纱窗,纱窗的安装方式及结构应易于拆装、清洗及更换。4.1.9 建筑外门、外窗用玻璃必须采用中空玻璃(不包括封闭

15、阳台的外窗) ,其空气层厚度(两层玻璃间距)不小于 9mm,严禁使用单层玻璃及简易双层玻璃。4.1.10 建筑外窗宜为内平开下悬开启形式,中高层、高层及超过 100m 高度的住宅建筑严禁设计、采用外平开窗。采用推拉门窗时,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4.2 建筑外门、外窗的性能要求4.2.1 建筑外窗物理性能及试验方法应满足表 4.2.1 的规定。表 4.2.1项 目 标准编号 物理性能指标抗风压性能GB/T7106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低层、多层住宅建筑应不小于 2500Pa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应不小于3000Pa;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超高层) ,应符合设计要求。气密性能GB/T7107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在10Pa 检测压力差下:q1不大于 1.5 m/(mh) ;q2不大于 4.5 m/(mh)水密性能GB/T7108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未渗漏压力不小于 25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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