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补充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安徽省、合肥市现行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根据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形势,结合本市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统一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和技术管理,对原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合建设200715 号)进 行补充、修改,形成本规定。1、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参数的规定1.1 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除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6 年)中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限值指标外,尚应执行以下规定。1.1.1 居住建筑热工性能综合指标限值1) 体形系数限值表 1.1.1-1 居住
2、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建筑层数 3层 411 层 12层建筑体形系数0.55 0.40 0.35注: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0m 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0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 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m 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2)窗墙比限值表 1.1.1-2 不同朝向外门窗的平均窗墙面积比限值朝向 墙窗面积比东、西 0.20南 0.45北 0.35注:1、表中的窗墙面积比按建筑物单一朝向墙面平均计算。其比值为该朝向的外门窗总面积除以该朝向外墙立面的面积(不包括女儿墙及室内地坪以下外墙的面积);2、表中的“北” 指北偏 东 60 至
3、北偏西 60 的范围(不含60);“南”指南偏东 30 至南偏西 30 的范围(不含 30);其余范围为东、西朝向;3、凸出外墙小于等于 600mm(从墙身中心线至窗框中心线)的凸窗(外飘窗),按洞口投影面积计算;凸出外墙面大于600mm 的凸窗(外飘 窗),其透明部分应 按朝向分别计入该朝向外窗的面积中;4、转角窗,按朝向分别计算窗面积;5、开敞式阳台门,透明部分计入外门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设门时,阳台门的透明部分按洞口面积计入外窗面积中;封闭式阳台,外墙上未设阳台门时,封闭阳台窗的透明部分应按朝向计入外窗面积中;6、内天井墙上的窗户,按朝向计入各朝向外窗面积中;7、屋顶设计日光室、
4、太阳房时,其透明的墙体、门窗洞口分别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和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8、屋顶上的平(斜)天窗、老虎窗计入屋顶透明部分面积中;9、楼梯间、外走廊的窗计入相应朝向的外窗面积中。通过开敞式外廊与住户相连通的独立楼(电)梯间(与住户脱开),其外窗可不计入各朝向住宅外窗面积中。3)16 层建筑物的外门窗(包括开敞式阳台透明的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 标准 规定的 4 级,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 2.0q 12.5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6.0q 27.5m3/(h);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门窗(包括开敞式阳
5、台透明的门),其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的 6 级,单位缝长空气渗透量 1.0q 11.5m3/(mh),单位面积空气渗透量 3.0q 24.5m3/(h)。4)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限值(表 1.1.1-3)表 1.1.1-3 围护结构各部分传热系数限值K,Km传热系数 K, Km, W/(mK)体形系数 围护结构部位 轻质结构或热情性指标D2.5重质结构或热情性指标D2.5屋面 0.8 1.0外墙 1.0 1.5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分 户墙 、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外走廊隔墙 2.00.40户门 3.0(通往封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续表 1.1.
6、1-3窗墙面积比 Cm 传热系数 K综合遮阳系数 SCw(东、西向/南向)窗墙面积比0.20 4.0 /0.20窗墙面积比0.30 3.6 0.45/0.50外门窗0.30窗墙面积比0.40 3.2 0.40/0.450.40窗墙面积比0.45 2.8 0.35/0.400.45窗墙面积比0.60 2.5 0.25屋顶透明部分面积 :屋顶总面积的 4% 3.6 0.50传热系数 K, Km, W/(m.K)围护结构部分 轻质结构或热情性指标D2.5重质结构或热情性指标D2.5屋面 0.5 0.6外墙 0.8 1.0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封闭外走廊隔墙
7、 2.0户门 3.0(通往封 闭空间),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窗墙面积比 Cm 传热系数 K综合遮阳系数 SCw(东、西向 /南向)窗墙面积比0.20 3.6 /0.20窗墙面积比0.30 3.2 0.45/0.500.30窗墙面积比0.40 2.8 0.40/0.450.40窗墙面积比0.45 2.5 0.35/0.40外门窗0.45窗墙面积比0.60 2.3 0.250.40屋顶透明部分 面积:屋顶总面积的 4% 3.2 0.50注:表中外门窗部分综合遮阳系数为夏季综合遮阳系数,冬季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大于或等于 0.65。1.1.2 凡设计建筑的体形系数、围护结构(屋顶、外墙、架
8、空或外挑楼板)的传热系数、热情性指标及外门窗的窗墙面积比、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不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5 章的规定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1.2 公共建筑1.2.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及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7 年版)的有关规定。1.2.2 凡设有集中空调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或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应按甲类公共建筑设计,并符合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 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指标限值,冷热源利用应进行专项综合评估,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9、应用型式;不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或仅设置分体式(挂壁式、落地式)空调器的公共建筑,可按乙类公共建筑设计。1.2.3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0000m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或政府参与投、融资的公共建筑应执行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 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冷热源利用应进行专项综合评估,并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应用型式。1.2.4 公共建筑外门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2008标准规定的 6 级。1.3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3.1 建筑物外表面积和体积应按相关节能标准的规定计算确定;1.3.2 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冷)桥
10、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的有关 规定,且应选取平均窗墙面积比最大的一个朝向墙面进行加权平均;1.3.3 外门窗窗墙面积比应按东、南、西、北四个朝向分别计算各朝向的平均值,取 Cm;1.3.4 轻质结构指轻钢、木结构、轻板等墙体或屋顶结构,面密度小于 200kg/m或热情性指标 D2.5。轻质结构的屋顶、外墙传热系数在满足本规定表 1.1.1-3 限值要求的同时,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第 5.1.1 条的规定,验算屋顶、东西外墙的隔热设计要求;1.3.5 居住建筑中卧室、书房、起居室等房间的楼板传热系数不应按装修后
11、的情况计算; 1.3.6 节能计算应同时验算冬季外墙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1.3.7 外门窗的综合遮阳系数按下式计算;SCw=SCcSD=SCB(1-Fk/Fc) SD式中:SCw-外门窗综合遮阳系数;SCc-门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B-玻璃的遮阳系数;Fk-门窗框料的面 积;Fc-门窗洞口面积。Fk/Fc 为窗框面积比,PVC塑钢窗或木窗窗框比可取 0.30,铝合金窗窗框比可取 0.20,其它框材门窗按相近原则取值;SD-外遮阳的遮阳系数,应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标准附录 C 的规定计算;1.3.8 开敞式阳台
12、门非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 2.0W/(mK)。1.4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必须满足表 1.4 的限值数据后方可进行。表 1.4 热工性能参数限值 K, Km, W/(m.K)天窗建筑类别体形系数或类别结构类别屋顶K外墙Km架空或外挑楼板 K外门窗K占屋顶面积 KSCw居住建筑 0.4轻质结构D2.50.8 1.0 1.5 3.6 重质结构D2.51.0 1.5轻质结构D2.50.5 0.80.4 重质结构D2.50.6 1.01.0 3.2 轻质结构 0.4 0.5甲类重质结构 0.5 0.70.7 2.8 20% 2.5 0.3轻质结构 0.
13、5 0.7公共建筑乙类 重质结构 0.7 1.01.0 3.0 20% 3.0 0.41.5 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的项目,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空调年耗电量应采用按本地气象条件编制的专用能耗分析软件进行动态计算。设计建筑的能耗指标应低于参照建筑的能耗指标。1.6 建筑类别的界定1.6.1 应按居住建筑设计的项目:住宅、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集体宿舍;养老院、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下的小区简易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小型活动室/ 会议室;全部位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二层及二层以下,且每间(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300m的商铺。1.6.2 应
14、按公共建筑设计的项目除 1.6.1 条围范以外的项目应按公共建筑设计。其中下列项目也应按公共建筑设计:1)位于居住建筑下部,但绝大部分为独立沿街的商铺(位于住宅下的面积小于商铺总面积的 50%);连接于两幢居住建筑之间的商铺;2)位于居住建筑下部的一层或多层大空间商场或其它类型公共建筑;3)可供办公兼住宿的公寓(公寓式办公楼)、公寓式酒店、招待所、疗养院的住院楼;设有空调系统的留学生公寓、研究生宿舍;4)附建于居住建筑下部,层数在三层及三层以下具有多种公共使用功能(会议、棋牌、健身、娱乐、餐饮)的小区会所,公共活动场所;5)独立建设且有人长时间停留的值班室、传达室、接待室、小商铺、饮食(小吃)
15、店、咖啡、酒吧;6)工厂中独立建设或可以独立分区的附建生活用房(如厨房、餐厅、招待所、会议厅、浴室、职工活动室、健身房等);工业建筑中,位于车间端头或某一层,可以自成一区的办公、会议等工业车间的办公、生活铺助用房。2、建筑节能设计补充规定2.1 施工图设计文件2.1.1 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其中:建筑专业应有节能设计专栏,明确执行标准,说明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节能措施,重要节点应有节点构造详图和质量安全措施,并附有节能设计一览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有系统图和节点详图。2.1.2“门窗表 ”应当明确 门窗的型材、玻璃及空气 层厚度、遮阳系数、传热系数、保温性能、水密性
16、能、气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以及型材的抗剪强度和横向抗拉强度等性能技术指标。2.1.3 机电设备专业应当明确建筑物采暖空调、电气、给排水等设备的节能设计参数及其相应的节能措施。2.2 建筑节能计算书必须同时具有计算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章或者技术专用章,主持工程设计的注册建筑师应签字认可,并加盖注册章。2.3 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节能设计内容,确因建设项目需要进行部分修改的,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 号文的规定。重新进行节能设计的文件、计算书,应经原审图机构复审,并重新备
17、案。2.4 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凸窗,当建筑设计确需设置凸窗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2.4.1 凸窗的传热系数应当比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降低 10%,且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2.8W/(m2K);2.4.2 凸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应当采取保温措施,其热工性能同外墙;2.4.3 当外窗设置凸窗时,凸窗面积可按其洞口面积进行计算。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按不同朝向的洞口面积分别计算,详见本规定表 1.1.1-2)条注 3、4。2.5 窗墙面积比可按单一朝向进行计算,详见本规定表1.1.1-2)条注 1。2.6 居住建筑的封闭式或者敞开式阳台,其室内与阳台间的墙体和门窗,应当
18、符合建筑物外墙和外窗的热工性能要求。与墙与屋面、女儿墙内外侧、突出墙面的阳台板、雨蓬、空调机搁板等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应低于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露点温度。2.7 建筑保温材料的热工设计计算应当采用材料导热系数经修正后的计算值,保温材料检测所得的热工性能参数,不得直接用于设计计算。保温材料导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可参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 )的 规定,部分常用材料的导热系数,修正系数可见本规定第 5 部分。部分常用整窗热工性能可参见本规定第 6 部分。2.8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取值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有关规定,如确有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需提供经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及相关省级以上(含省级)法定检测机构的型式检测报告,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计算软件材料库备用。2.9 保温材料应按照计算结果确定选用厚度2.9.1 无机保温砂浆外墙外保温层的设计厚度:涂料饰面不应超过 40mm;面 砖饰面不应超过 30mm;非蒸压加气混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