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商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除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提高耐火等级 1、商场营业厅的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2、商场中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应严加控制,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吊顶应采用轻钢龙骨,装饰材料须选用不燃烧并经过防火测试合格、核准销售的防火装饰材料和绝热材料。 3、对原有可燃的木结构建筑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建筑,以及可燃的吊顶等,必须进行改建,提高其耐火极限。在钢屋架和钢柱上可喷涂防火涂料或敷贴防火隔热材料。 4、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柜台外侧与地面之间应密封。如有空隙,需用非燃烧材料封堵,以免顾客
2、乱丢烟头,进入柜台内,引燃抛落在地面的可燃物。 (二)注意布局和分隔 1、商场作为公共场所,顾客所占的面积应认真予以考虑,满足下列要求: (1)柜台、货架同顾客所占的公共面积应有适当比例,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一般应不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应不小于 1:1。 (2)柜台分组布局时,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3 米。 (3)顾客所占公共面积,按高峰时间顾客平均流量计算,人均占有面积应不小于 0.4 米 2。 2、面积不超过 1000 米 2 的大型商场,按高层建筑要求,应采取防火分区的分隔措施,即每 1000 米 2 为一个区,区与区之间应加设耐火极限不低于 1.2 小时的防火卷帘分
3、隔;如商场内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可增加一倍,即不超过 2000 米 2。 3、对于原有的电梯间及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之间的孔洞,安装防火门封闭确有困难时,可以在这些垂直孔洞上,安装水幕或加密(1.8 米长度安装一个)自动喷水头保护。 4、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无条件分开时,应用防火墙分隔。 (三)安全疏散 1、商场的门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应该多方位地均匀设置。 2、商场的门,不宜设置影响顾客人流进出和安全疏散的旋转门、弹簧门等。如设置旋转门,必须在旁边另设备用的安全疏散门。 3、商场楼梯走道底层的最小宽度指标,要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4、一、二层为 0.65 米/100 人,三层为 0.75 米/100 人,四层及四层以上为 1.00 米/100 人的标准计算。 4、商场供疏散的门、楼梯等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明。 (四)空调冷冻机房及通风管道 1、由于商场多布置在城市繁华中心地段,在选用供空调使用的冷冻机组时,应选择使用氟里昂或不造成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溴化锂冷冻机组。因为氨冷冻机房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的厂房,氨气泄漏时既会造成人员的严重惊慌(有强烈的刺激气味) ,在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或电气火花会发生爆炸。 2、空调机房进入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水平支管上均应按规定设置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门。 3、空调
5、风管上所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选用不燃烧的硅酸铝或岩棉制品。 (五)消防设施 商场的消防设施,应按公共场所从严要求: 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2、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 二、电气照明设备与线路防火要求 商场的电气装置和线路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电气路线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 2、在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金属管,接头处必须用接线盒密封。 3、电气线路的敷设配线应根据负载情况按不同的使用对象来划分分支回路,以达到局部集中控制又便于检修的原则。但在全部停止营业后,还要求做到除必要的夜间照明外,能够分楼层集中控制,并将每个楼层营业大厅内
6、的其他电源全部切断。 4、荧光灯所使用的镇流器必须进行一次至少连续通电使用 48 小时的安全试验。如能通过,则基本上能够持久使用。否则,会因镇流器发热而引起火灾。 5、商场内自动扶梯的一切带电器件都必须封闭,以防止意外接触而造成事故。其构架、活动运转部分和机座底部应经常清除垃圾积尘,加润滑油,以防止因机件摩擦发热、或被丢进缝隙的烟头引发火灾。 6、商场如设变压器,不应布置在疏散出口的旁边,有条件的应采用干式变压器,以减少发生火灾时因变压器油燃烧而增加危险程度。 7、商场内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三、其他防火要求 1、柜台内的营业人员,应禁止吸烟。商场内应设置“禁止吸烟“ 标志,有条件的商场
7、可设顾客吸烟休息室。2、柜台内须保持整洁,废弃的包装纸、盒等易燃物,不要抛撒地面,应集中并及时处理。 3、经营指甲油、摩丝、火柴、蜡纸、改正液、赛璐珞制品、小包装汽油、酒精、丁烷气等易燃危险物品的柜台,对进货量应加以限制,一般以不超过两天的销售量为宜。 4、经营家具、沙发等大件易燃商品的地方,应用绳索围拦,防止顾客吸烟入内。 5、在商场营业厅内禁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 6、商场在更新、改建或房屋设备检修以及安装广告装置等时,因用电、用火和使用油漆等易燃危险物品而增加了火灾危险因素,特别是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7、为了保证顾客安全
8、疏散,商场的楼梯、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商品和物件,也不得临时设摊推销商品;在门外出口处 3 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做好引导顾客安全疏散的录音广播准备,以便在紧急需要时播放。上海市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8-09-19 | 文章来源: 上海 | 作者: 上海专职1.一般规定1.1 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1.3 商场的外
9、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 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 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 1.20m。1.4 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3.00m 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 30%。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1.5 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10m 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 18m3 的高位消防水箱。1.6 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
10、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 1.5h 的楼板完全分隔。1.7 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平面布置2.1 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2.2 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2.1 面积大于 100m2 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
11、乙级防火门。2.2.2 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2.2.3 除面积小于 100m2 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2.3 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3.安全疏散3.1 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3.2 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 3m2/人确定。设
12、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表 3.2 的规定计算。设有固定铺位市场人数的确定指标 表 3.2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 50%。3.3 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 3.3 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指标 表 3.33.4 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3.4.1 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m,最多不应大于 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
13、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18m。3.4.2 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18m。3.4.3 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30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 15m。3.5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14、且应分散布置。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 20m;当小于 20m 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3.6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3.6.1 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3.6.2 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 30%。3.7 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 1.40m 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3.8 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 2 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 200m2
15、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3.9 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外:3.9.1 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3.9.2 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 250N 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3.10 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 3m。4.室内疏散通道4.1 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 4.1 的规定。超市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4.14.2
16、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 4.2 的规定。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4.24.3 设固定铺位的商场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 4.3 的规定。固定铺位商场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 4.34.4 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但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后,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分别满足 4.1、4.2 和 4.3 条要求的,可不受此限。5.安全疏散标志5.1 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商场设置的导购
17、平面图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5.2 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5.2.1 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1.5m。5.2.2 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1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5m。5.2.3 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 4m 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
18、坪不应大于 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 250m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小于 4m 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 600mm,短边不应小于 200m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注:净空高度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内地坪的高度。5.2.4 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5.3 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5.3.1 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 0.15m;5.3.2 设置在
19、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2.0m。6. 消防应急照明6.1 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lx。6.2 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7.1 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7.2 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7.2.1 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7.2.2 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7.3 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其敷设方式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