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度尼西亚 一、 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6 年东盟是中国第五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 年中国和东盟双边贸易总额为 1608.4 亿美元。其中,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双边贸易总额为 190.6亿美元,同比增长 13.5。其中,中国对印尼出口 94.5 亿美元,同比增长 13.2;自印尼进口 96.1 亿美元,同比增长 13.9。中方逆差 1.6 亿美元。中国对印尼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除原油外的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油类及其制品,钢铁,机器、机械、电机、电气、音像设备及其零件,车辆及其零部件,化工产品,棉布、纤维等纺织原料,葱类蔬菜,苹果、梨等,自印尼进口的主要产品为从石油或沥青中提取的原油、油
2、类及其制品,煤及其他矿产品,电子设备及组件,电机、电器设备及零部件,有机化工品,橡胶,木及木制品,纸及纸板,棕榈油及其分离品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6 年底,中国公司在印尼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 20.6 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 2.5 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备案,中国对印尼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为 3588 万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6 年印尼对中国投资项目 115 个;合同金额 47 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 1.0 亿美元。 二、 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印尼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法律主要包括1934 年贸易法 、 海关法 、 建立世界
3、贸易组织法 、 产业法 。与贸易相关的其他法律还涉及国库法 、 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贸易竞争法 、 外国投资法和国内投资法等。 (一) 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 关税制度 印尼对大部分进口产品征收从价税,但对大米和糖类等产品征收从量税。 印尼进口产品的关税分为一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 ,2007 年起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关税将降至 8。2009 年起自最惠国进口产品的税率由 5降为 0。2010 年前中国与印尼将逐步削减关税,将对绝大多数产品实行零关税。 2 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印尼政府对某些产品实行进口许可管理制度。该制度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印
4、尼政府对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险物品、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废物废品、旧衣服 9类进口产品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对丁香、纺织品、钢铁、合成润滑油、糖类、农用手工工具 6 类产品实行非自动许可管理。 同时,印尼政府通过配额和许可证两种形式实施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管理。只有酒精饮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这一类产品采用配额形式。进口配额只发放给经批准的国内企业。进口许可证适用于工业用盐、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机动车、废物废品、危险物品,并将许可证发放给有资格的生产型企业。获得许可的企业只能将这些进口物品自用于生产。合成润滑油、人造甜料、农用手工工具的进
5、口许可证只发给经批准的进口商。 3 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禁止出口活鱼产品、低质橡胶、橡胶原材料、未加工的鳄鱼皮、废铁品(除原产于 batam 半岛的之外) 、圆木和木片、受濒临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lora and Fauna(CITES)保护的野生动物和自然植物、尿素。此外,印尼禁止向以色列出口任何产品。 印尼主要采取“出口指导”和“出口控制”两种出口限制形式。出口指导产品须符合印尼的出口审批要求。这类出口指导产品涉及活牛、活鱼、棕榈果仁、含铅铝的铁矿石、石油
6、、尿素化肥、鳄鱼皮、未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未加工的金银品、各种金属材料的废品等产品。此外,印尼对出口控制产品采取出口许可证和配额两种方式进行管理。这类出口控制产品涉及咖啡、纺织品服装、橡胶、胶合板或类似的复合木板、柚木、混合藤条和藤条半成品(二) 投资管理制度 以下 9 类行业属印尼对本国和外国投资企业都绝对禁止的投资领域:大麻等毒品的种植加工、海绵体的收集和利用、有害化学品、化学武器、武器及其零部件、糖类、酒精饮料、赌博及赌博设施、航空服务提供和船舶证明等级检验、广播频率和卫星轨道监控站、放射性物质的开采。 以下 8 个行业属印尼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基因的培植;天然森林的特许;木材业承包;出
7、租车、公共汽车运输服务;小规模航海;贸易和支持贸易的服务;传媒服务;动态影像生产业。 以下 8 个行业只对外商合资公司有条件的开放:港口建设和运营;电力的生产、传输、分配;海运;处理和供应公用饮用水;原子能工厂;医疗服务;基础电信;定期或非定期的航线。 (三) 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印尼贸易部是印尼政府贸易主管部门;印尼财政部下属的海关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策和现行法律,负责货物的进出口管理。 农业部下属的农产品检疫机构(Agency for Agriculture Quarantine (AAQ))负责进行动物、鱼类和植物的检疫。 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Investment Coordinatin
8、g Board (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 BKPM))直接对印尼共和国总统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和制定国家投资政策,协调和促进外国投资。 三、 贸易壁垒 (一) 技术性贸易壁垒 印尼要求所有的进口药品都要在食品药品管理局(BPOM)进行注册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药品注册分为传统药品注册和化学药品注册,二者的注册程序不同。化学药品注册申请人必须为药品出口国生产商指定的印尼销售代理商或批发商,如果要在印尼生产,则由指定的印尼制药工厂提出申请,药品出口国生产商无权申请药品注册。这一规定使出口国生产商丧失了药品注册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 印度尼西亚
9、工业部农业和化学工业总司于 2006 年 11 月 24 日发布了有关汽车安全玻璃强制性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工业部法令草案 、 有关水泥强制性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的工业部法令草案 ,SNI 15 0048 2005(汽车钢化安全玻璃) 、SNI 15 1326 2005(汽车叠层安全玻璃) 、SNI 15 0129 2004(白水泥) 、SNI 15 0302 2004(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SNI 15 2049 2004(硅酸盐水泥) 、SNI 15 3500 2004(混合硅酸盐水泥) 、SNI 15 37582004(砖石水泥)和 SNI 15 7064 2004(复合硅酸盐水泥) 。
10、上述 8 项印尼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规定了汽车安全玻璃和水泥的术语和定义、类型、质量要求、取样、检测方法、验收、标志和包装要求。根据印尼工业部法令的要求,所有印尼国产和进口的汽车安全玻璃和水泥必须符合上述印尼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获得使用 SNI 标志的认证证书。印尼国家认可机构(Komite Akreditasi Nasional, KAN)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在执行以下合格评定程序后颁发 SNI 标志产品认证证书:1测试产品质量是否符合 SNI 要求; 2审核 QMS SNI 19 9001 2001/ISO 90012000 及其修订的实施情况;3定期测试产品质量的符合性和
11、审核质量管理体系(QMS)。质量管理体系(QMS) 的测试和审核可转包给由 KAN 认可或与 KAN 签署互认协议的机构认可的印尼境内检测实验室和 QMS 认证机构。工业部农业和化学工业总司负责本法令的执行并提供法令的技术指导。中方认为,印尼上述法令只认可印尼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的测试和审核,将使进口商不得不重复测试,导致额外的负担。中方希望印尼根据WTO/TBT 协定所规定的互认原则,与中方就合格评定结果互认协定进行磋商,认可并接受中国测试机构执行的合格评定结果。 (二)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 2006 年 5 月 29 日,印度尼西亚农业检疫局于发布了有关木质包装要求和印度尼西亚进口物质包装材
12、料植物检疫措施的农业部法令草案 ,规定了木质包装材料的定义,木质包装的一般及特殊要求、植物检疫措施、木质包装植物检疫有害生物名单、木质包装处理和标志的类型以及包装声明。 2006 年 8 月 17 日,印度尼西亚农业部农业检疫局于发布了有关致病物质和/或兽药材料检验检疫措施的农业部法令草案 。该法令草案规定了进口致病物质和/或兽药材料的要求,包括要求提供原产国批准机构签发的证书,指定了入境点及检疫措施。 (三) 服务贸易壁垒 印尼的服务业部分已对外开放,部分尚未开放。 1 金融和银行服务 印尼现有八家独资外资银行。1998 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印尼政府对外资银行在印尼开设分行开始设限,要求外资银
13、行注册资本金为三万亿印尼盾(约合三亿多美元) ,外资参股的金融公司实缴资本额为内资金融公司的两倍。外国保险公司可在印尼成立合资保险公司。除非被保险人为外资独资实体或印尼国内无法办理的特殊险种,所有保单均应由印尼内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办理。 2 贸易业 印尼允许外资在印尼开设独资或合资贸易进出口公司,但禁止外资从事内贸零售业,只允许在大城市开设大型超市或购物中心。 3 法律服务 印尼执业律师必须是印尼公民,且毕业于印尼的法律院校或其他得到印尼承认的院校。外国律师在印尼只能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并需要得到印尼司法及人权部的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和印尼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方有可能进入印尼市场。 4 会计
14、服务 印尼政府规定,所有注册会计师必须是印尼公民。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和印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方有可能进入印尼市场,外国会计师和审计师在印尼只能从事咨询服务不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5 视听服务 印尼不允许外国电影和音像制品分销商在印尼建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根据印尼电影法,外国电影的进口和分销仅限于由印尼内资公司经营。 6 运输服务 印尼禁止外资进入出租车、公共汽车、海运等国内公共运输业,如出租车、公共汽车、海运业等,但允许外资从事远洋运输业。 7 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 为印尼政府项目工作的外国咨询顾问只能按政府规定的费率取 费。对于印尼企业无法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只允许外国公司作为分包人或
15、咨询公司。由政府投资的项目,外国公司必须与印尼公司组成合资公司方能参与。 8 电信服务 印尼允许外商设立合资电信企业,但合资企业中的外资不得超过 35。印尼现已对外资开放移动通讯业。 9 医疗服务 印尼的医疗服务基本上未对外资开放。 (四) 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在印尼受损问题较为突出,一些中国知名产品商标在印尼屡被恶意抢注。如“江动” (Jiang Dong, 缩写为 JD)牌柴油机及发电机、 “凤凰”牌自行车、MARQUIS 牌水泵、 “大阳 ”(DAYANG )牌摩托车、青岛的 “魁峰”牌摩托车链条、 “云南白药”等。仅被印尼华人 Dhalim Seokodanu 抢注的中成药商标就
16、高达50 多个,其中就有“同仁堂” 、 “漳州片仔癀”等我国著名商标。我国大部分较为著名的铁挂锁商标,如“808” 、 “101”、 “马牌” 、 “三环牌” 、 “钻石” 、 “虎头牌”等也均被印尼人抢注。 这些印尼商标抢注人原先对中国产品有所了解或曾经是中国有关商品的代理商,因各种原因被终止代理业务。 其后,这些代理商大肆抢注中国著名产品的商标,导致相关中国企业损失严重,甚至使中国名优产品被迫退出印尼市场。这种做法也损害了印尼消费者的权益,导致印尼国内出现假冒中国商品,甚至专门从中国进口特制的廉价假冒产品,严重扰乱两国生产和流通秩序,使中国产品名誉受损。尽管个别中国企业 通过司法途径,据理
17、力争,维护自身权益,但在印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商标被抢注问题的代价较高,即使胜诉,执行起来也有难度。 中方对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在印尼屡受侵害、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状况表示严重关注,希望印尼当局尽快采取其实有效的措施,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两国贸易投资提供一个公正、合理的环境。 (五) 其他壁垒 “灰色清关”问题突出。大部分出口至印尼的中国集装箱货物,大多通过印尼的清关公司办理通关手续。据估计印尼有近 300 家清关公司。据了解,目前的“灰色清关”行情是,除了要交纳关税和 10的增值税外,20 尺的集装箱要另交给清关公司 400600 美元,40 尺的集装箱要交 6001000
18、美元。而中国货物属于薄利多销,单位价值低,按照集装箱的个数交纳清关费用对我企业不利。读印度尼西亚之新矿产和煤炭矿业法2010-09-27 | 作者:宋国明 | 来源: 国土资源情报 摘要:2009 年 1 月 12 日印度尼西亚正式颁布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该法案经过约 4 年漫长的审议过程才得以通过。该法在矿业管理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间权力的重新分配、矿业权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建立新的税费体系等。本文对新矿法产生的背景、主要内容、与旧法间主要的变化和存在的一些疑问进行了介绍和论述,仅供读者参考。关键词:印度尼西亚 矿业法2008 年 12 月 16 日印度尼西亚人民代表会议
19、通过了新的矿产和煤炭矿业法(Mineral and coal Mining Law),2009 年 l 月 12 日该法以 2009 年 4 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新法将取代施行了 42 年的 1967 年的 H 号法(印度尼西亚原矿业法)。一、新矿法产生的背景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有着巨大的开发潜力。但是自 2001 年 5 月开始实施有关地方自治的 1999 年 22 号法后,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似乎进入到了一个法律混乱的时代。依据 1967 的矿业法,印度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而 1999 年的 22 号法强调的是地方自治。22 号法将中央政府的一些权力下放到了地方政府,包括
20、相当多的矿权管理权和产业政策等。事实上,在 2001 年 5 月以后,1967 年 11 号法在对矿业投资的保护方面似乎已经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效力,特别是对新的矿业投资。依据 22 号法,地方政府有权颁发采矿授权。2001 年以后非能源矿产的采矿授权(KP)主要由地方政府颁发。2007 年初统计,地方政府已经发放了 1200 多份采矿授权,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在 2001 年以前 30多年颁发的采矿授权总数(597 份)。有些采矿授权甚至出现在中央政府已经与外国投资商鉴订的标准工作合同(COW)限定的区域内。由于法律上的空缺,矿业投资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导致过去 10 年印度尼西亚矿业领域基本上没
21、有大规模的外资项目上马。许多矿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对印度尼西亚矿业一直持观望态度。为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完善矿业方面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新的矿业法以取代 1967 年的矿业法。最初的新矿业法草案矿产和煤炭矿业法是 2001 年 10 月提交审议的,印度尼西亚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其他有关部门参与了该法律草案的制订。但由于各方争议太大未获通过。本次的法律草案是 2005 年提出的,经过约 4 年漫长的审议过程,包括不断的争吵、让步、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得以通过。二、新矿法的主要内容新矿法共 26 章 175 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则和目标该矿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管
22、理上的公正、透明、实用和均衡发展,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不受侵害,促进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矿产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矿业活动的成效和可持续性,保障国内矿产和能源资源的需求;提高矿业企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提高地方和国家来自矿业的收人;增加社会就业;保证法律的客观性。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矿业管理上的权力划分(l)中央政府的权限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国家矿业政策;制定法律条例、制定国家标准及指南、制定矿产开发许可证颁发的相关规则;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划定矿产潜力区;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对跨省和离海岸 12英里以外的矿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生产、销售、利用及环保的
23、政策;制定提高社区参与和合作能力的政策;制定对矿产及煤炭生产征收国家非税收人的政策;监督和指导地方政府的矿业管理工作和地方政府地方矿业条例的制定工作;收集和管理全国的矿业信息,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相关地质条件、开发情况,以及矿权区和国家矿产储备区的相关信息;对开采后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指导;合理安排全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使其均衡发展(编制全国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与提高矿产经营活动的附加值;提高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2)省政府的权限省政府管理矿产煤炭开采的权限包括:制定地力法规;颁发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指导和解决社区矛盾,监督跨县界及离岸 4
24、12 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指导和帮助解决社区矛盾,监督县界及离岸412 海里内对直接影响环境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收集和管理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及开采活动的信息和数据;编制省区矿产煤炭资源平衡表;发展和提高省区矿产煤炭经营的附加值;提高当地经济发展兼顾环境保护;根据权限协调本区矿区爆炸品批准并监督其使用;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有关普查及勘探资料;向部长及县/市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指导和监督采后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提高省县/市各级政府经营管理矿产活动的能力。(3)县/市政府的权限县/市政府负责其所辖地区内的矿业活动管理与监督工作,包括相关条例的制定;民间矿业许可证的发放;监督县内及离
25、岸 4 海里内的矿产开采经营活动;矛盾的调解;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土地复垦的监督与指导,向部长及省长提供生产、国内销售及出口的资料等。3含矿潜力区的划定矿产潜力区是矿业活动基本限定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人民代表会议确定。矿产潜力区的划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同时综合相关政府机构和当地居民的意见。矿产潜力区分为3 类:可开采区,煤炭和金属矿产可开采区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商并通过人民代表会议确定,非金属矿产可开采区经中央政府授权由省政府划定;民间可开采区,限于国内民间开采,由县/市政府划定,最大面积为 25 公顷;国家储备区,是为国家战略需要
26、,为某种特殊的矿产品(煤、铜、锡、金、铝土矿和镍)储备或保护生态环境而划定的矿产潜力区。该类区域经人民代表会议批准,可转为特别开采区。在此开采矿产必须先得到政府颁发的特别矿业许可证。4矿业权的设置与管理矿业权分 3 种:普通矿业许可证(IUP)、民间矿业许可证(IPR)、特别矿业许可证(IUPK)。(l)普通矿业许可证普通矿业许可证又分为两个阶段(或两部分):勘探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勘探许可证的权限包括普查、勘探和可行性研究。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包括矿山基本建设、矿产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勘探许可证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金属矿最长期限为 8 年,非金属矿为 3 年,特定种类的非金属
27、矿(用于生产水泥的石灰石、金刚石和其他宝石)为 7 年,石材矿为 3 年,煤炭为 7 年。金属矿面积最少为 5000 公顷,最大 10 万公顷;非金属矿最少 500 公顷,最大 2.5 万公顷;石材矿最少 5 公顷,最大 5000 公顷;煤矿最少 5000 公顷,最大 5 万公顷。采矿许可证也根据不同矿种确定不同的最长期限和面积。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初期限为 20 年,可延长 2 次,每次10 年;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 10 年,可延长 2 次,每次 5 年;特定非金属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 20 年,可延长 2 次,每次 10 年;石材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 5 年,可延长 2 次,
28、每次 5 年;煤矿采矿许可证最初期限为 20 年,可延长 2 次,每次 10 年。金属矿采矿许可证的最大面积为 2.5 万公顷;非金属矿为 5000 公顷;石材矿为 1 000 公顷;煤矿为 1.5 万公顷;放射性矿开采区的面积由中央政府划定。普通矿业许可证的颁发由各级政府分别负责。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县/市,由所在地的县/市长颁发;如果矿业权区在一个省内,且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市,经当地县/市长推荐后由省长颁发;如果矿业权区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经当地省长和县/市长推荐后由部长颁发。(2)民间矿业许可证主要是用于小规模矿产开发,由当地县/市长负责发证,优先颁发给当地的个人、社会团体、合作社。
29、许可证初始期限最长 5 年,此后可以延长。个人最大许可面积为 1 公顷,社会团体最大面积 5 公顷,合作社最大面积 10 公顷。(3)特别矿业许可证特别矿业许可证由部长负责颁发,主要是针对特别可开采区而颁发的。一个特别许可证的权限区内只授予 1 个品种金属或煤矿的特别开采权。许可证持有者对矿权区内发现的新矿种拥有优先权。特别矿业许可证包括勘探和生产运营两个阶段。不同矿产各阶段在面积和期限上有不同的规定。金属矿产勘探期间最大 10 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公顷;煤炭勘探期间最大面积 5 万公顷,生产运营期间最大 15000 公顷。金属特别矿业许可证的勘探期限最长 8 年,煤炭的勘探期限最长 7
30、年,金属或煤炭的生产运营期限最长 20 年,可延长 2 次,每次 10 年。5权利和义务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有权利用因生产所需要的公共设施及便利;除了放射性矿产衍生物,在缴纳了相关勘探和开采税费后,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权拥有生产的矿产品;普通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印度尼西亚持有者不能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只有在进行了一定阶段勘探后,才可在印度尼西亚股票交易中心转让其所有权或股票,转让前需通知主管的部长、省长或县/市长。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以下义务:运用良好的开矿技术标准;按印度尼西亚会计制度管理财务;提高矿产品和煤炭的附加值;提高当地居民生活水平
31、及地区经济发展;遵守环境负荷限度;执行行业卫生和安全标准;坚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原则;在申请矿产许可证的同时提交采后复垦及环保处理计划;缴纳矿区土地复垦及环保处理保证金,部长、省长或县/市长有权指定第三方使用该项保证金执行矿区采后的复垦及环保处理工作。关于更详细的矿区土地复垦及环保处理条例和保证金条例将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开采的矿产品应当在国内进行加工和提炼,可以加工和提炼从其他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开采出的矿产品;应当优先利用当地劳工、产品和服务;向部长、省长或县市长按其权限呈交所有勘探及生产运营所得数据;矿业企业的中外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 5 年后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
32、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其细则将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此外在矿业服务方面,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使用当地或国内的矿业服务公司,矿业服务业活动的范围包括:普查、勘探、可行性研究、矿区建筑、运输、环境、采后环保处理及土地复垦;安全和卫生,以及开采和冶炼领域的咨询、计划及设备测试等。矿业服务公司应当优先使用本地的承包商和本地劳工。矿业许可证持有者不得在其矿区使用其所属的矿业服务公司,除非得到部长允许。部长可在下列情况给以允许:在矿区没有类似的服务公司;没有相关服务业企业有兴趣提供服务。更详细的矿业服务条例由中央政府另作规定。6国家和地方收入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缴纳属于国家和地方收入的各
33、种税费,包括税收和非税收人。税收包括:根据税法规定的税收、进口税。非税收人包括:固定租金费、勘探费、权利金、信息补偿费;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税、地方补偿费(retributions);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地方性收入。矿业许可证持有者需要将其金属和煤炭生产企业 4%的净利润交给印度尼西亚中央政府,6的净利润将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 6%安排如下:省政府得 1%,矿地所在县/市政府得 25%,同一省内的其他县/市得 2.5%。7矿业活动中的土地使用普通矿业许可证、民间矿业许可证和特别矿业许可证的权利不包括对其表面土地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禁止进行矿产活动的地点不能进行矿产经营活动,除非得到根据法律规定相关
34、中央政府部门的批准。矿业许可证持有者需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后才能开展其勘探活动。矿业许可证持有者在矿产开采前先根据相关法律与土地所有者解决土地使用问题,可根据需求分阶段进行。在解决了土地方面的问题后可以依法颁发相应的土地权8过渡条款新矿法生效之前已有的矿产或煤炭标准作合同继续有效至其有效期结束。但关于国家收人的条款例外,其目的是要提高国家的收人。上述矿业和煤炭工作合同中的条款最迟在新矿法生效 1 年后必须调整,以适应新的法律。已生产的工作合同持有者有义务在最迟 5 年后其矿产品在国内进行冶炼加工。其他内容还包括培训、监督、社会保护、行政制裁等。三、新矿法的主要变化1许可证制度取代标准工作合同制(C
35、OW)新矿法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旧法的矿产及煤炭标准工作合同制度改变为政府颁发矿业许可证的制度。“标准工作合同制度”是 1967 年印度尼西亚政府为促进矿业发展吸引外资专门为外国投资商设计的。此后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和 90 年代初,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促进矿业私人投资”为主旨的修法浪潮,印度尼西亚的标准工作合同制受到发展中国家政府和私人投资者的推崇,不少发展中国家曾仿效印度尼西亚出台了这样一项制度。印度尼西亚的标准工作合同有两项最核心的内容:一是矿业权保障,它规定了矿业权的连续性,投资者在取得一般调查权并开展相应工作、有所发现后可直接取得探矿
36、权,继之在圈定矿产储量后直接取得矿山开发、矿产生产、选冶和营销的权利;二是投资保障,在合同签署之后,有关条款不再受此后新通过的政府法律或政策调整的影响,税收等相对稳定,确保了投资安全。投资者必须遵循的条件并不是由印度尼西亚 1967 年的矿业法规定,而是来自于标准合同规范。此次改革,政府与企业界的看法差异较大,印度尼西亚政府认为新的许可证制度将给予政府更大的监管力度,但企业界则认为原来的标准工作合同制更具法律保障。2要求获得矿业许可证的现有生产企业在国内冶炼加工其矿产品新矿法的一项重要变化是要求获得矿业许可证的现有生产企业在国内冶炼加工其矿产品。就是说,要么自已建设矿产冶炼加工厂,要么交给国内
37、其他合法的冶炼加工厂。而持有原有标准工作合同的现有生产企业则最迟在新法实施后 5年内要建立上述冶炼厂。实际上就是规定 5 年后任何金属采矿企业将不允许出口金属矿石,生产的矿石必须在本地区加L,不管该企业是否在本地区拥有冶炼厂。3增加了一项 10的附加税生产金属和煤炭的矿业权人在缴纳正常的所得税和权利金外,新矿法还增加了一项附加税,即生产企业净利润的10。中央政府得 4%,地方政府得 6。这种附加税的政策并不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做法,显然将增加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矿业的成本。此条被认为是新法中不利于吸引新的投资者的重要条款之一。4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权限,地方政府权力明显扩大依据 1967 的矿业法,印度
38、尼西亚矿业管理是中央为主,地方为辅。新矿法重新划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矿产资源管理权限。新矿法律对中央政府的矿政管理权限作出明确限制,重点包括制定法律、政策,颁发矿产开发许可证,划定矿产潜力区,直接监督管理跨省和离海 12 英里以外的矿业活动。地方政府的权限明显扩大,旧法中只由中央政府负责的 A 和 B 类矿产(战略矿产和重要矿产),新矿法中由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地方政府负责所辖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包括制定相关的地方管理条例、发放矿业许可证、监督和指导本地的矿业活动等。5投资者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新法律要求采矿许可证持有人有责任推动社区发展,必须缴纳矿区土地复垦保证金。更具体的细则由中央
39、政府另作规定。以前的法律未作出具体规定,只要求作业者在完成采矿作业后恢复采矿区的原始条件。6矿业许可证持有者有义务使用当地或国内的矿业服务公司新矿法要求矿业企业优先使用本土公司提供矿业服务,以增强本地企业竞争力和扩大就业。根据中央政府后来颁布的细则规定,只有本土公司在技术和资金上无力提供某项矿业服务时,使用该项服务的矿业企业经公开招标,才可使用外资公司的服务。同时,提供矿业服务的外资公司必须将一部分工作量分包给本地同行企业,这部分工作量必须包含核心矿业服务。细则也适用于在新矿业许可证规定下印度尼西亚方与外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合资公司,而对在以前工作合同规定下成立的合资公司,则给予 3 年的过渡期。
40、该项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发展相关服务,给本地矿业服务公司创造更多发展机会,使印度尼西亚更多地从矿业开发中受益。目前,共有 120 家矿业服务企业会员加人了印度尼西亚矿业服务协会,其中九成是印度尼西亚本土公司。7外资在矿业项目的前一段时期没有比重限制新矿法对外国资本初始投入股权比重没有限制,可以达到 100的股权。旧法律规定了相应的限制,外资必须与印度尼西亚企业建立合资公司。但新矿法中规定,矿业企业中的外资股权在其矿山投产 5 年后有义务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地方企业、国内私营企业减持其股份。是否对吸引外资有利,在细则出台前还不能确定。8调整矿产资源分类旧矿法把矿产分为 3 类:战略矿产、重要矿产、非战略和非重要矿产(主要是非金属矿产)。新矿法把矿产分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