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电站防火要求一、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耐火等级主控通信楼 戊 二级继电器室 戊 二级电缆夹层 丙 二级单台设备油量 60kg 以上 丙 二级单台设备油量 60kg 及以下 丁 二级配电装置楼(室)无含油电气设备 戊 二级单台设备油量 60kg 以上 丙 二级单台设备油量 60kg 及以下 丁 二级屋外配电装置无含油电气设备 戊 二级油浸变压器室 丙 一级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 丁 二级电容器室(有可燃介质) 丙 二级干式电容
2、器室 丁 二级油浸电抗器室 丙 二级干式铁芯电抗器室 丁 二级总事故贮油池 丙 一级生活、消防水泵房 戊 二级雨淋阀室、泡沫设备室 戊 二级污水、雨水泵房 戊 二级注:1 主控通信楼当未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 当电缆夹层采用 A 类阻燃电缆时,其火灾危险性可为丁类。 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3 变电站内的建(构)筑物与变电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4 变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及设备
3、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2 的规定。 表 2 变电站内建(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m)注:1 建、构筑物防火 间距应按相 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 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则应 从其凸出部分外 缘算起。 2 相邻两座建筑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屋檐,其防火 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3 相邻两座建筑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两座建筑物门窗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m。 4 生产建(构)筑物侧墙外 5m 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或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气设备时,该墙在设备总高度加 3m 的水平线以下及设备外廓两侧各 3m 的范围内,不应设有门窗、洞口;建筑
4、物外墙距设备外廓 510m时,在上述范围内的外 墙可设甲级 防火门, 设备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0.90h。 5、控制室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6、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最小间距:35KV 及以下最小间距 5M;110KV 最小间距 8M; 220KV 及以上最小间距 10M。当间距不能得到满足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储油池两侧各一米7、油量为 2500KG 及以上的室外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 600KG 以上且2500KG 以下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M。8、35KV 及以下室内配电装置,当未采用金属封闭开关
5、设备时,其油断路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9、35KV 以上室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油设备的高度。总油量超过 100KG 的室内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10、室内单台总油量为 1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容积应按油量的 20%设计,并应设置能将事故由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安全部油量的储油设施,11、室外单台油量为 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挡油设施的 容积应按油量的 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有,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6、,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变压器未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储油设施,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宗事故储油池时,容量按最大油箱容量的 60%确定,储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一米,12、储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厚度不应小于 250MM,卵石直径应为 5080MM。13、设置带油电气设备的建(构)筑物与贴邻或靠近该建(构)筑物的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14、当变电站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的占地面积超过 3000m2 时,变电站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消防车道宽度及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
7、6 的有关规定。二 电缆及电缆敷设1、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 100m 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变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1) 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 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2、220kV 及以上变电站,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用防火槽盒或防火隔板进行分隔。 3、地下变电站电缆夹层宜采用 C 类或 C 类以上的阻燃电缆。 4、建筑物中电缆引致电器柜,盘
8、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 1H5、在电缆竖井中,每间隔约 7M 应设置防火封堵,在电缆隧道或电缆沟中,应设置防火墙:(1)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2)电缆沟内间距 100M 处(3)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4)厂区围墙处6、当电缆采用架空敷设时,应在虾下列部位设置阻火设施:(1)架空敷设间隔 100M 处(2)电缆桥架分支处7、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延燃的措施其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时间应为 3H8、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中间接头两侧
9、个 23M 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意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措施。9、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对明辅的 35KV 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10、在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中,严禁有可燃性油管路穿越,在密集敷设电缆的夹层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三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1、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2、建筑面积超过 250m2 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
10、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 60m 时,应增设一个中间疏散出口。 3、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体积不超 3000 m3,且火灾危险性为戊类时,可不设消防给水。 4、单台容量为 125000kVA 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合成型泡沫喷雾系统或其他固定式灭火装置。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灭火器。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宜采用固定式灭火系统。 5、变电站内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超过
11、 3000 m3 的丁类厂房和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 m3 的戊类厂房; (3) 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超过5000 m3 的建筑物。 6、下列场所和设备应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 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 (2 ) 地下变电站、无人值班的变电站,其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电容器室、继电器室应设置火灾探测,无人值班变电站应将火警信号传至上级有关单位; (3 ) 采用固定灭火系统的油浸变压器; (4 ) 地下变电站的油浸变压器; (5 )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6 ) 地下变电站、户内
12、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的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7、变电站主要设备用房和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建筑物和设备 火灾探测器类型 备注主控通信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电缆层和电缆竖井 线型感温、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继电器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电抗器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如选用含油设备时,采用感温。可燃介质电容器室 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配电装置室 感烟、线型感烟或吸气式感烟 主变压器 线型感温或吸气式感烟(室内变压器)8、 户内、外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应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地下变电站的消防控制室宜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四 消防供电、应急照明1 、变电站
13、的消防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2 ) 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3) 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n; (4 )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5 )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当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当明敷时(包括附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矿物绝缘类等具有耐火、抗过载和抗机械破坏性能的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内变电站、户外变电站主控通讯室、配电装置室、消防水泵房和建筑疏散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 (2)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设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3、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 0.5l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 10; 4、 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