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章 交通设施第一节 交通标志第 15.1.1 条 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按功能分为以下四种:一、警告标志:警告驾驶员及行人注意前方影响行车安全危险地点的标志。二、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三、指示标志:指示车辆和行人行进的标志。四、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到达地点、距离等信息的标志。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面,不能单独使用。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补充说明车辆种类、时间起止、区间范围或距离和警告、禁令的理由等。第 15.1.2 条 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如下:一、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看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根据需要可设置照明或采用反光、发光标志
2、。二、各种标志一般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分隔带上。标志牌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 1.82.5m。三、路侧式标志应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板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指路或警告标志为 010,禁令或指示标志为 015,见图 15.1.2。四、同一地点需设两种以上标志时,可合并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标志内容不应矛盾、重复。让路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等应单独设置。 第 15.1.3 条 各种标志的设置地点如下:一、警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进入平面交叉之前,急弯、陡坡、反向曲线起终点、傍山险路、窄桥、窄路、铁路道口、路面滑溜、隧道、交通事
3、故多发路段等危险地点前。警告标志到危险点的距离见表 15.1.3。二、禁令标志应分别设置在限制车速、限制轴线、限制高度、限制宽度、禁止鸣笛、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禁止某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三、指标标志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车道类别,以及人行横道,准许试刹车、准许掉头等路段上。四、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 3050m 处,指明方向、到达地点、距离。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前适当位置。路名牌设置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第 15.1.4 条 交通标志支撑方式有单柱式、双柱式、悬臂式、门式与附着式。有下列情况之一
4、者,可以用悬臂式或门式:一、视距受限,无适当地点设置地面标志。二、单方向多车道的干路。三、复杂的立体交叉。第 15.1.5 条 交通标志形状、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第二节 交通标线第 15.2.1 条 交通标线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包括路面标线、突起路标和立面标记等。第 15.2.2 条 交通标线按以下情况设置。一、路面标线应根据道路断面型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画定。路面标线形式有车行道中心线,车行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停止线、人行横道线、减速让行线、导流标线、平面交叉口中心圈、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停车位标线、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
5、箭头以及路面文字或图形标记等。路面标线的画法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二、突起路标是固定于路面上突起的标记块,应做成定向反射型。一般路段反光玻璃珠为白色,危险路段为红色或黄色。突起路标高出路面的高度、间距、设置方式等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三、立面标记可设在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或侧墙端面上以及隧道洞口和安全岛等的壁面上。设置原则及具体作法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规定。第三节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第 15.5.1 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原则如下:一、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应设置在交通繁忙过街行人稠密的快速路、主干路
6、、次干路的路段或平面交叉处。同一条街道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统一考虑,一次或分期修建。二、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出入口应与附近环境协调。三、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置应按规划永久横断面考虑,并注意近远期结合。四、比较修建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两种方案时,应对地下水位影响、地下管线处理、施工期间对交通及附近建筑物的影响等进行技术、经济效益比较后确定。第 15.3.2 条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条件如下:一、在路段上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1、过街行人密集,影响车辆交通,造成交通严重阻塞处。2、车流量很大,车头间距不能满足过街行人安全穿行需要,或车辆严重危及过街行人安全的路段。3、人
7、流集中,火车车次频繁,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处。二、在交叉口处过街行人严重影响通行能力时,可根据实际交通情况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三、结合其他地下设施的修建,考虑修建人行地道。第 15.3.3 条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通道的梯道、坡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确定。每端梯道或坡道宽度之和应大于通道宽度。梯道、坡道等主要设计标准规定如下:一、行人过街宜采用梯道型升降方式。梯道坡度宜采用 1212.5,梯道高差大于或等于 3m 时应设平台,平台长度大于或等于 1.5m。二、为自行车、儿童车、轮椅等的推行,应采用坡道型升降方式。坡道坡度不应陡于 17。纵向变坡点视具体情况加设竖曲线。坡道表面应防滑
8、耐磨。冰冻地区应慎重选用。三、自行车较多,由于地形状况及其他理由不能设坡道时,可采用梯道带坡道的混合型升降方式。混合型的坡度不应陡于 14。四、梯道、坡道与平台应设扶手。五、人行地道出入口应设置导向设施与标志。六、人行地道照明要选用光色好的光源。出入口应有比较高的亮度(照度)。中间部分采用调整灯距或改变光源功率等措施以调节亮度(照度)。为满足白天和夜晚对出入口亮度(照度)的不同要求,可采用多开关控制。七、人行地道地面水及地下水排除的原则与道路立体交叉相同,规定见第 12.1.5 条。八、有残疾人通行时应按照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进行设计。第 15.3.4
9、 条 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 时采用 3m。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 1.1m。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四、桥下净空见第 2.4.1 条及第 7.3.5 条。第 15.3.5 条 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 时采用 3m。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 2.5m。第四节 防护设施第 15.4.1 条 新建或改建道路均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包括车行护栏、护柱、
10、人行护栏、分隔物、高缘石、防眩板、防撞护栏等。第 15.4.2 条 为引导行人经由人行天桥、人行地道过街应设置导流设施,其断口宜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两侧附近交叉口结合。第 15.4.3 条 快速路与郊区主干路中间分隔带上,宜采用防眩、防撞设施。城市桥梁引道、高架路引道、立体交叉匝道、高填土道路外侧挡墙等处,高于原地面的路段,应设置车行护栏或护柱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等需要渠化的范围,除画线、设导向岛外,可采用分隔物或护栏。大、中型桥梁上应设置高缘石与防撞护栏。第五节 公共电、汽车停靠站第 15.5.1 条 公共电、汽车交通应结合地下铁道、缆车、索道、轮渡等交通站点设站。城区停靠站间距一般为
11、 500600m,郊区视具体情况确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 50100m 为宜。第 15.5.2 条 停靠站在道路上的设置方式主要取决于道路横断面型式。单幅路或双幅路道路上,停靠站沿路侧带边缘设置;三幅路或四幅路道路上,沿两侧带设置。第 15.5.3 条 港湾式停靠站可布设在路侧带或较宽的两侧带内,几何构造见图 15.5.3,各部尺寸见表 15.5.3。第 15.5.4 条 港湾式停靠站出入口的缘石应圆顺,停靠站范围内的路拱坡度见第 4.8.2条,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 2%,地形困难路段应小于或等干 3%。第 15.5.5 条 各类停靠站站台均应铺装,铺装的最
12、小宽度为 1.5m。长度可根据同一停靠站停车的公共交通线路的线数及乘客流量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第十六章 地下管线与地上杆线第一节 地下管线第 16.1.1 条 地下管线设计原则如下:一、地下管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下管网规划,既应节约用地,又应近远期结合,为远期扩建留有余地。二、对各种管线应全面规划、综合设计、合理确定其位置与标高。三、地下管线应与道路中线平行,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的同侧,同一管线不应从道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以免多占位置并增加管线间的交叉。建筑红线较宽,给水、燃气、热力、通讯、电力的分配管线与排水管可沿道路两侧双排敷设。四、地下管线(除综合管道)可布置在路侧带下面。用地不够时
13、,可布置在非机动车车行道下面。快速路机动车车行道下面不宜布置任何管线。在主干路、次干路路侧带及非机动车车行道下面布置管线有困难时,可在机动车车行道下面埋设雨水管、污水管。在支路下面可埋设各种管线。五、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树木、杆柱、缘石、其他管线间的水平距离和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各专业有关规定。第 16.1.2 条 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第 16.1.3 条 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综合管道: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设施复杂、埋设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配合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大规模工程的修建;二、重要广场、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交叉处
14、;四、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综合管道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其出入口与通风设施的地面建筑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并注意街景美观。第 16.1.4 条 旧路扩建时,管线应按规划位置敷设。当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且水平净距及垂直净距等又不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时,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建使其符合规划要求。第 16.1.5 条 各种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第二节 地上杆线第 16.2.1 条 地上杆线应按照规划横断面布置,平行道路中线安设,并满足道路建筑限界的要求。杆柱宜布置在路侧带内。多幅路道路的部分杆柱可布置在分隔带内,并注意街景美观。有条件时应将明线改为地下电缆。架空电力线与路树的最小垂直距离见第 13.3.3 条。第 16.2.2 条 各种架空线宜合杆架设,但应保证各种线路的功能不受干扰。第 16.2.3 条 热力等管道不得在快速路与主干路上空架设。第 16.2.4 条 架空电线与路面(或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通讯线的规定见表 16.2.4-1。二、架空电力线的规定见表 16.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