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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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资助协议 华中科技大学(以下简称甲方) 和 院(系)(以下简称乙方)经与导师(以下简称丙方)协商,与拟录取的研究生(以下简称丁 方),签订“学业助学金”资助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学业助学金的设立目的: 建立长效、多元化的研究生奖助体系,规范助学金的类别、资助标准以及分担原则等,强化助学金的学术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二条 学业助学金的对象和条件: 1 学业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为需 满足以下条件的 研究生 ( 1) 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 ( 2)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 全日制研究生; ( 3) 取得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在校在读生; ( 4) 按照华中科技

2、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 5) 入校时人事关系完全转入我校; ( 6) 无固定工资收入 ; ( 7) 在资助年限以内 。 2.丁 方在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及校纪校规,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以及相关岗位职责,不得校外兼职。 第三条 学业助学金的类别与 资助标准 1. 丁 方获得的助学金资助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校助学金和研究生“三助”津贴 (助岗、助研、助教)。 2.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 符合资助条件的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 为 每 生 每年 12000 元 , 硕士 研究生 资助标准为每 生 每年可获得 6000 元, 研究生国

3、家助学金 分 12 个月发放。 硕士研究生资助年限最长不超过学制年限,博士生资助 年限 不超过 三年 ,直博生资助年限不超过 五年 。 3. 研究生学校助学金充分体现合理分担原则,同时 结合导师科研需求,分层次、分阶段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 ( 1) 硕博生(硕士阶段) 资助标准为每生 每年 2400元, 资助年限不超过 两年;通过考核的硕博生(博士阶段) 资助标准为 每 生 每年 9600 元;资助年限 不超过 三年; ( 2) 博士研究生一年级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元,通过考核的博士研究生 二年级及以上资助标准为 每 生 每年 9600 元 ,分 12个月发放 。 普通博

4、士研究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三年,直博生资助年限不超过五年。 ( 3) 创新研究院博士生增加创新津贴,每生每年 6000 元。 丙方 拟 录取 的 第二名 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学校助学金由 丙方 承担并发放。 丁方是丙方第 名博士研究生,丁方学校助学金由丙方 (导师)依托 项目 (经费编号)按 12 个月予以发放。 4. 研究生“三助” 岗位津贴 是 用于 满足资助条件且 承担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的在岗 研究生。 丁 方可以通 过参与聘任研究生“三助”岗位获得 相应 资助 。 助研岗位由乙方或丙方 自主设立,研究生承担助研岗位获得助研津贴,助研岗位津贴通过科研经费予以专门列支,按照“分学科、分阶段、分等

5、级”确定资助标准与类别,具体标准按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助管岗位津贴、助教岗位津贴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由各聘用单位分 10 个月实施发放。 第四条 研究生学科类型及助研岗位 津贴 等级 学校根据学科的设置分为四类:类:工学;类:管理学、医学、农学和理学(数学除外);类:经济学、教育学、艺术学、法学(马克思 主义理论除外)和文学(新闻传播学);类:理学(数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历史学、文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 硕士研究生助研 津贴分为三个等级 : 一等助研津贴 不低于 300元,二等助研津贴 不低于 200元,三等助研津贴 不低于 1

6、00元; 博士研究生 助研津贴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 助研津贴 不低于 1200元,二等 助研津贴 不低于 700元,三等 助研津贴 不低于 200元。 硕博生按照其不同学习阶段享受不同的 助研津贴 。 丁 方将分别按照 学科 类别、学习阶段获得不同等级的 助研津贴 。 第五条 研究生 助研 岗位 津贴 丁 方在不同学 科类别、不同阶段 按照下述条款执行,对于执行下述条款有异议可 参照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丁 方 录取为类 类 类 类 (科学 /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 。 一年级阶段 是 否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 元 /月 ,由 丙 方 ( 导师 ) 依托 项目 (

7、经费编号) 按 12个月 予 以发放 ; 硕博生、 硕士 二年级及以上 年级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 元 /月 ,由丙方 (导师)依托 项目(经费编号) 按 12 个月予以发放; 丁 方录取为类 类 类 类 (科学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 一年级阶段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 元 /月 ( 助研金额为每 生 每月 200元 ) ,由丙 方 (导师)依托 项目(经费编号) 按 12个月予以发放;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津贴为 元 /月 ,由丙 方 (导师)依托 项目(经费编号) 按 12个月予以发放; ( 录取类别 与岗位 津贴等级对应) 丙方可在其指导的所有研究生资助总

8、额内,根据丁方的实际表现调整助研岗位津贴发放金额, 丁 方获得 助研津贴 均 以导师最终实际发放的 金额 为准。 第六 条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的评定管理 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评定一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助学金。 第 七 条 协议各方的权利 与 义务 1.甲方、乙方 、丙方 均按照 本 约定提供资助 ,保证学业助学金 按时 足额发放。 2.丁 方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属于学校。 3.丁 方若出现学校规定的不能参加学业助学金评定情况之

9、一者,则不能获得相应的学业助学金资助。 第 八 条 违约责任 1.丁 方如中途 因个人原因(非法定不可抗拒事由除外) 提出退学或因学业未达到规定要求等情况而被学校退学 的 ,视为违约 ; 2.丁 方在校学习期间如因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而中断学业 的 , 视为违约 ; 3.博士生退博转硕的 , 也 视为违约 。 因退博转硕成为硕士研究生者,按硕士生学制(含前两年)和资助标准资助; 丁 方 违约 者 , 必须偿还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累 计获得的 学业 助学金资助。 4创新研究院博士生退出创新研究院应退还累计获得的创新津贴。 第 九 条 免责条件 由于因病(必须由华中科技大学医院出具 病情不适合继续学习的

10、 证明)或被选派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其他法定的不可抗拒事由提出退学的,则不视为违约 ,无需退回学业助学金 。 第十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由研究生院和院 ( 系 ) 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 由研究生院 参照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 会同本协议 四 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 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 可依据华中科技大学学业助学金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报研究生院备案后 与本 协议 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 份,经甲、乙、丙 、丁四方签字或盖章,丁 方被正式录取后生效。 甲方: 华中科技大学(签章) 乙方: 院、系 (签章) 丙方: 导师 (签字) 丁 方:学生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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