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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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查 基础编码: 1200170000 实施编码: 11010500000000005296X100 设定依据: 1、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发布号令: 1991 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9年 8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 年 12 月 25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9 号公布 法条内容:第

2、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 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

3、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发布号令: 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8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2002年 8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4号公布自 2002年 10 月 1日起施行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

4、据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 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

5、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 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

6、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 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 法条内容: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

7、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 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 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发布根据 2017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一条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 列材料: (一)申请

8、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6、 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发布号令: 1991 年 3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8 号发布根据 2011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

9、、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 “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水土保持方 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7、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10、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 号) 法条内容:第四十条 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取水许可前,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8、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7 号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

11、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 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大型建设项目,其审批程序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9、 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2 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

12、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合并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 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等行政审批程序。 10、 政府规章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4 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建设项目,节水管理部门逐步建立水资源评价制度。 11、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依据名称:建设项目水

13、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 2002 年 3 月 24 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 15 号 法条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12、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5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24号修改 法条内容: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

14、审批制项目,在报送 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第二款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

15、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3、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 2008 年 4 月 9 日水利部令第 34 号 法条内容: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16、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14、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发布号令:京政发 2012 25 号 法条内容:第五条 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新城和重点发展区域规划的编制、重 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水资源评价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1

17、5、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依据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政办函 2013 86 号 法条内容:第六条 合理调整部分审批事项的办理环节 (一)将水影响评价审查由现行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环节 ,调整为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并联办理。 (二)将办理移伐树木学等由现行的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环节,调整为非前置环节。 (三)对超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等建设项目,探索对 “ 底板及其以下、正负零以下(不含底板)、正负零以上 ” 分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方式,加快建设项目开工进度。具体做法有住房城乡建设、规

18、划、消防等部门研究制定。 16、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依据名称:水利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试行 )的通知 发布号令:水资源 2003 311 号 法条 内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17、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水务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水务法 2016 119 号 法条内容: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 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

19、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 (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的; (二)取用公共管网水(含再生水)的; (三)位于国家和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区域的; (四)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 第三条 审批、核准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项目立项前完成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手续;备案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之

20、前完成水影响评 价文件编报审批手续;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并纳入试点范围的道路、停车设施、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按照京政发 201635 号文件执行;交通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按照京政字 20162 号文件及配套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土地整理储备阶段,水务部门已经出具意见的,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重复论述外部涉水市政条件,补充论证项目防洪安全和保水保土措施 ,复核项目用水量。 第五条 水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规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保 密项目按照保密程序办理。 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分为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21、、水影响评价报告表和水影响评价登记表。 (一)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1.年取(用)新水量大于 10 万立方米的,新打、更新机井; 2.征占地面积在 5 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5万立方米以上的 (中心城次支路除外 ); 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 4.改变排水分区和排水路由、低洼地区等受洪涝影响较大的; 5.下凹式桥涵、隧道、地铁、地下人防工程、地下公共空间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产生次生灾害且影响较大的 ; 6.涉及危险品生产、贮存、销售、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表 1.

22、年取(用)新水量大于 0.5 万立方米小于 10 万立方米的; 2.征占地面积在 0.5 至 5 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 0.5 至 5 万立方米的; 3.中心城次支路的。 (三)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不具有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情形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登记表,登记表采用备案制度 1.年取(用)新水量小于 0.5万立方米的; 2.征占地面积在 0.5 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在 0.5 万立方米以下的; 3.新水用量不增加的工艺改造类项目; 4.河道治理及其附属设施类项目。 第七条 跨河、临河、穿河、穿堤的建设项目,除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以外,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涉河节点工

23、程防洪评价报告。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解决村民生活用水或农业灌溉用水且不具备其它水源、通过自筹资金开凿机井的(项目应符合市委市政府调结构转方式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的意见及所在区用水总量控制要求),可采用填写水影响评价登记表形式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需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 行核实确认,并出具初审意见;区级备案的应当按季度将审查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通过技术审查后,方可进入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水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组织,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或者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水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复审。 第十二条 水影 响评价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影响评价文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年取(用)新水水量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中年取(用)新水水量超过 50万立方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审批; (二)新打机井、更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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