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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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的概念,是世界卫生组织于上世纪 70 年代提出的,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我国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是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品种,完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使用、定价、报销等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核心提示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8 月日召开会议,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

2、度的实施意见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 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都包括哪些内容?将给百姓带来哪些实惠?记者采访了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及医药卫生界部分专家。时间表确定,2011 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2009 年,每个省(区、市)在 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 30%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 2011 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 2020 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3、专家观点】北京大学教授李玲认为,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必须保障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以有限的资源取得最大的健康效益。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有利于优化医药资源配置,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克服医药资源浪费与短缺问题。同时,能够有效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负担。目录包括药品品种 307 个,原则上每 3 年调整一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和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两个部分。目前,我国已先期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 (2009 版) ,包括化药、中成药共 307 个药品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其他部分) 是基层部分的扩展,将配合

4、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尽快制定出台。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 3 年调整一次,必要时,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适时组织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范围的药品包括:含有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主要用于滋补保健作用,易滥用的;非临床治疗首选的;因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规定暂停生产、销售或使用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不符合伦理要求的。【专家观点】卫生部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司长郑宏介绍,国家基本药物遴选是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

5、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基本药物的品种(剂型)和数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药物,价格至少便宜 25根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初步测算,基本药物价格平均降幅约在 10左右。同时,基本药物在基层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 15药品加成。两者相加,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基本药物,价格上至少便宜 25。根据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根据规定,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暂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专家观点】卫生部妇幼保

6、健与社区卫生司副司长秦耕指出,我国将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许嘉齐指出,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既要考虑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生产基本药物,同时也要切实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科学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在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确定的采购价格,形成本地区基本药物零售价格。根据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

7、上公开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负责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据悉,我国将完善国家药品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专家观点】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指出,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逐

8、步形成全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信息网络。什么是基本药物制度?(链接)基本药物制度是一个全球化概念,是一个国家药物政策的核心。“基本药物 ”的概念,由世界卫生组织于 1977 年提出,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各国公共医疗保障体系都不可能为民众的所有药物开支付账,因此对所有上市的药品进行适当的遴选,编制出基本药物目录。目前,全世界约有 160 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正式的基本药物目录。我国的“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公众基本用药权益而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家医药卫生政策,是

9、国家药品政策的核心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主要内容包括合理确定基本药物品种,完善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使用、定价、报销等政策,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中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目录制定、生产供应、采购配送、合理使用、价格管理、支付报销、质量监管、监测评价等多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国家基本医药制度可以改善目前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用药。 目录简介目录管理办法意义政策框架内容目标中药饮片目录的构成目录的编排目录的分类目录中品种的名称对备注栏中“注释“ 的说明关于中药饮片简 介国 家 发 改 委 、 卫 生 部 等 9 部 委 2009 年 8 月 18 日 发 布 了 关

10、于 建 立 国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 这 标 志 着 我 国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工 作 正式 实 施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除 实 施 意 见 外 , 9 部 委 还 同 时 发 布 了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管 理 办 法 ( 暂行 ) 和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配 备 使 用 部 分 ) (2009版 )。 根 据 规 定 , 基 本 药 物 是 适 应 我 国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 剂 型 适 宜 , 价 格 合理 , 能 够 保 障 供 应 , 公 众 可

11、 公 平 获 得 的 药 品 。 国 家 将 基 本 药 物 全 部 纳 入 基 本医 疗 保 障 药 品 目 录 , 报 销 比 例 明 显 高 于 非 基 本 药 物 , 降 低 个 人 自 付 比 例 , 用经 济 手 段 引 导 广 大 群 众 首 先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目 录 管 理 办 法为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意 见 和 国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近 期 重 点 实 施 方 案 ( 2009-2011 年 ) 的 通 知 精 神 ,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12、 遴 选 调 整 管 理 机 制 , 制 定 的 本 办 法 。 第 一 条 基 本 药 物 是 适 应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 剂 型 适 宜 , 价 格 合 理 , 能 够保 障 供 应 , 公 众 可 公 平 获 得 的 药 品 。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全 部 配 备和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其 他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也 都 必 须 按 规 定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第 二 条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中 的 药 品 包 括 化 学 药 品 、 生 物 制 品 、 中 成 药 。化 学 药 品 和 生 物 制 品 主

13、要 依 据 临 床 药 理 学 分 类 , 中 成 药 主 要 依 据 功 能 分 类 。 第 三 条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员 会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制 定 和 实 施 国 家 基 本 药 物制 度 过 程 中 各 个 环 节 的 相 关 政 策 问 题 , 确 定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框 架 , 确 定 国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遴 选 和 调 整 的 原 则 、 范 围 、 程 序 和 工 作 方 案 , 审 核 国 家 基 本药 物 目 录 , 各 有 关 部 门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遴 选 调 整 工 作 。 委

14、 员会 由 卫 生 部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监 察 部 、 财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 商 务 部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家 中 医 药 管理 局 组 成 。 办 公 室 设 在 卫 生 部 , 承 担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员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 第 四 条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遴 选 应 当 按 照 防 治 必 需 、 安 全 有 效 、 价 格 合 理 、 使用 方 便 、 中 西 药 并 重 、 基 本 保 障 、 临 床 首 选 和 基

15、 层 能 够 配 备 的 原 则 , 结 合 我国 用 药 特 点 , 参 照 国 际 经 验 , 合 理 确 定 品 种 ( 剂 型 ) 和 数 量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的 制 定 应 当 与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体 系 、 基 本 医 疗 服 务体 系 、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体 系 相 衔 接 。 第 五 条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中 的 化 学 药 品 、 生 物 制 品 、 中 成 药 , 应 当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药 典 收 载 的 , 卫 生 部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布 药品 标 准 的 品

16、种 。 除 急 救 、 抢 救 用 药 外 , 独 家 生 产 品 种 纳 入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应 当 经 过 单 独 论 证 。 化 学 药 品 和 生 物 制 品 名 称 采 用 中 文 通 用 名 称 和 英 文 国 际 非 专 利 药 名 中 表达 的 化 学 成 分 的 部 分 , 剂 型 单 列 ; 中 成 药 采 用 药 品 通 用 名 称 。 第 六 条 下 列 药 品 不 纳 入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遴 选 范 围 : ( 一 ) 含 有 国 家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药 材 的 ; ( 二 ) 主 要 用 于 滋 补 保 健 作 用 , 易

17、滥 用 的 ; ( 三 ) 非 临 床 治 疗 首 选 的 ; ( 四 ) 因 严 重 不 良 反 应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明 确 规 定 暂 停 生 产、 销 售 或 使 用 的 ; ( 五 ) 违 背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或 不 符 合 伦 理 要 求 的 ; ( 六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第 七 条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原 则 , 卫 生 部 负 责 组 织 建 立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专 家 库 , 报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18、员 会 审 核 。 专 家 库 主 要 由 医 学、 药 学 、 药 物 经 济 学 、 医 疗 保 险 管 理 、 卫 生 管 理 和 价 格 管 理 等 方 面 专 家 组 成, 负 责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的 咨 询 和 评 审 工 作 。 第 八 条 卫 生 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起 草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遴 选 工 作 方 案 和 具 体的 遴 选 原 则 , 经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组 织 实 施 。 制 定 国 家 基 本 药物 目 录 的 程 序 : ( 一 ) 从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专 家 库 中 , 随 机

19、抽 取 专 家 成 立 目 录 咨 询 专 家 组 和目 录 评 审 专 家 组 , 咨 询 专 家 不 参 加 目 录 评 审 工 作 , 评 审 专 家 不 参 加 目 录 制 订的 咨 询 工 作 ; ( 二 ) 咨 询 专 家 组 根 据 循 证 医 学 、 药 物 经 济 学 对 纳 入 遴 选 范 围 的 药 品 进行 技 术 评 价 , 提 出 遴 选 意 见 , 形 成 备 选 目 录 ; ( 三 ) 评 审 专 家 组 对 备 选 目 录 进 行 审 核 投 票 , 形 成 目 录 初 稿 ; ( 四 ) 将 目 录 初 稿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 修 改 完 善

20、 后 形 成 送 审 稿 ; ( 五 ) 送 审 稿 经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核 后 , 授 权 卫 生 部 发 布 。 第 九 条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在 保 持 数 量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原 则 上 3 年 调 整 一 次 。 必 要 时 , 经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核 同 意 , 可适 时 组 织 调 整 。 调 整 的 品 种 和 数 量 应 当 根 据 以 下 因 素 确 定 : ( 一 ) 我 国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变 化

21、 ; ( 二 ) 我 国 疾 病 谱 变 化 ; ( 三 )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评 价 ; ( 四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应 用 情 况 监 测 和 评 估 ; ( 五 ) 已 上 市 药 品 循 证 医 学 、 药 物 经 济 学 评 价 ; ( 六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第 十 条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品 种 , 应 当 从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中 调 出 : ( 一 ) 药 品 标 准 被 取 消 的 ; ( 二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撤 销 其 药 品

22、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的 ; ( 三 ) 发 生 严 重 不 良 反 应 的 ; ( 四 ) 根 据 药 物 经 济 学 评 价 , 可 被 风 险 效 益 比 或 成 本 效 益 比 更 优 的 品 种所 替 代 的 ; ( 五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员 会 认 为 应 当 调 出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十 一 条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的 调 整 应 当 遵 循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 第 五 条 、 第六 条 、 第 九 条 的 规 定 , 并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 属 于 第 十 条 规定 情 形 的

23、品 种 , 经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核 , 调 出 目 录 。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遴 选 调 整 应 当 坚 持 科 学 、 公 正 、 公 开 、 透 明。 建 立 健 全 循 证 医 学 、 药 物 经 济 学 评 价 标 准 和 工 作 机 制 ,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目录 。 广 泛 听 取 社 会 各 界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第 十 三 条 中 药 饮 片 的 基 本 药 物 管 理 暂 按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关 于 中 药 饮 片 定价 、 采 购 、 配 送 、 使 用

24、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给 付 等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四 条 鼓 励 科 研 机 构 、 医 药 企 业 、 社 会 团 体 等 开 展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循 证医 学 、 药 物 经 济 学 评 价 工 作 。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卫 生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意 义实 施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是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近 期 五 项 重 点 工 作 之 一。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 保 证 基 本 药 物 足 量 供 应 和 合 理

25、使 用 , 有 利 于 保 障群 众 基 本 用 药 权 益 , 转 变 “以 药 补 医 ”机 制 , 也 有 利 于 促 进 药 品 生 产 流 通 企 业资 源 优 化 整 合 , 对 于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 维 护 人 民 健 康 , 体 现社 会 公 平 , 减 轻 群 众 用 药 负 担 , 推 动 卫 生 事 业 发 展 ,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政 策 框 架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要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立 足 本 国 国 情 ; 坚 持 政 府 主 导,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 突 出 改

26、 革 重 点 , 积 极 稳 妥 实 施 ;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 广 泛 动 员参 与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遴 选 调 整 管 理 ; 保 障 基 本 药 物 生 产 供 应 ; 合 理 制 定 基本 药 物 价 格 及 零 差 率 销 售 ; 促 进 基 本 药 物 优 先 和 合 理 使 用 ;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的医 保 报 销 政 策 ; 加 强 基 本 药 物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 健 全 完 善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绩 效 评估 。 基 本 药 物 将 全 部 纳 入 政 府 定 价 范 围 。 基 本 药 物 定 价 , 既 考 虑 企 业

27、 有 合 理的 利 润 空 间 , 鼓 励 企 业 生 产 基 本 药 物 , 同 时 也 要 切 实 降 低 基 本 药 物 价 格 , 维护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利 益 。 实 行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县 ( 市 、 区 ) , 政 府 举 办 的 基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配 备 使 用 的 基 本 药 物 实 行 零 差 率 销 售 。 保 证 基 本 药 物 及 时 、 足 量 、 保 质 供 应 , 是 建 立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 满 足 广 大群 众 基 本 用 药 的 重 要 环 节 。 政 府 办 医 疗 机 构 使 用 的 基 本 药 物 , 由

28、 省 级 人 民 政府 指 定 机 构 按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省 为 单 位 实行 网 上 集 中 采 购 、 统 一 配 送 。 由 招 标 选 择 的 药 品 生 产 企 业 、 具 有 现 代 物 流 能力 的 药 品 经 营 企 业 或 具 备 条 件 的 其 他 企 业 统 一 配 送 。 要 确 保 招 标 过 程 的 公 开、 公 平 、 公 正 , 确 保 基 本 药 物 保 质 保 量 , 及 时 配 送 到 每 个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实 现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全 部 配 备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是

29、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关 键 环 节 。 各 地 将 根 据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的 诊 疗 范 围 和 确 保 服 务 功 能 , 在 目 录 内配 备 药 品 。 其 他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也 必 须 按 规 定 比 例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同 时 , 规 范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用 药 行 为 , 确 保 基 本 药 物 的 合 理 使 用 ; 要 同 步 落 实 好 基 本 药 物报 销 政 策 , 将 基 本 药 物 全 部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药 品 目 录 , 报 销 比 例 明 显 高 于非 基 本 药 物 , 降 低 个

30、人 自 付 比 例 , 用 经 济 手 段 引 导 广 大 群 众 首 先 使 用 基 本 药物 。 为 统 筹 城 乡 区 域 发 展 , 兼 顾 各 地 用 药 水 平 习 惯 差 异 , 积 极 稳 妥 地 推 进 基本 药 物 制 度 的 实 施 , 在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初 期 , 政 府 办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构 确 需 配 备 、 使 用 非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药 品 , 暂 由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确 定 ,并 执 行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相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 民 族 自 治 区 内 配 备 使 用

31、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以 外 的 民 族 药 , 由 自 治 区 人 民政 府 制 定 相 应 管 理 办 法 。 患 者 也 可 以 凭 处 方 到 零 售 药 店 购 买 非 基 本 药 物 , 纳入 报 销 目 录 的 非 基 本 药 物 仍 然 可 以 得 到 报 销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将 进 行 定 期调 整 完 善 , 不 断 优 化 品 种 数 量 ,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用 药 需 求 。 同 时 进 一 步 加强 基 本 药 物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 使 药 品 质 量 有 保 障 , 用 药 更 安 全 。 国 家 基 本 药

32、物 目 录 将 进 行 定 期 调 整 完 善 , 不 断 优 化 品 种 数 量 , 满 足 城 乡居 民 基 本 用 药 需 求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在 保 持 数 量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 实 行动 态 管 理 , 原 则 上 每 3 年 调 整 一 次 。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 必 要 时 , 经 国 家 基 本 药物 工 作 委 员 会 审 核 同 意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可 适 时 组 织 调 整 。 决 定 调 整 品 种和 数 量 的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 我 国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需 求 和 基 本 医 疗 保

33、障 水 平 变 化 ;我 国 疾 病 谱 变 化 ;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监 测 评 价 ;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应 用 情 况 监 测 和 评估 ; 已 上 市 药 品 循 证 医 学 、 药 物 经 济 学 评 价 等 。 内 容国 家 发 改 委 有 关 负 责 人 介 绍 , 实 施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是 深 化 医 药 卫 生 体制 改 革 近 期 五 项 重 点 工 作 之 一 。 未 来 政 府 举 办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将 全 部 配备 和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 其 他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也 都 必 须 按 规 定 优 先 使

34、 用 基 本 药 物 。 他 介 绍 , 2009 年 发 布 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包 括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配 备 使用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配 备 使 用 两 个 部 分 。 已 公 布 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目 录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配 备 使 用 部 分 ) (2009 版 ) , 包 括 化 学 药 品 、 中 成 药 共 307 个 药 品 品 种 。 对 于 中 药 饮 片 部 分, 颁 布 国 家 药 品 标 准 的 中 药 饮 片 为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国 家 基

35、本 药 物 目 录 ( 其 他 部 分 ) 是 目 录 基 层 部 分 的 扩 展 , 将 配 合 公 立 医 院改 革 试 点 尽 快 制 定 出 台 。 目 标根 据 规 定 , 未 来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的 目 标 为 : 2009 年 每 个 省 ( 市、 区 ) 在 30%的 政 府 办 城 市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和 县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实施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 包 括 实 行 省 级 集 中 网 上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统 一 配 送 , 全 部 配备 使 用 基 本 药 物 并 实 现 零 差 率 销 售

36、 。 到 2011 年 , 初 步 建 立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度 ; 到 2020 年 , 全 面 实 施 规 范 的 、 覆 盖 城 乡 的 国 家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 基 本 药 物将 全 部 纳 入 政 府 定 价 范 围 。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第二部分 中成药序号 功能 药品名称 备注一、内科用药(一)解表剂1 辛温解表 九味羌活丸(颗粒)2 感冒清热颗粒3 辛凉解表 柴胡注射液 4 银翘解毒丸(颗粒、片)5 表里双解 防风通圣丸(颗粒)6 扶正解表 玉屏风颗粒 (二)祛暑剂7 解表祛暑 保济丸 8 藿香正气水 9 健胃祛暑

37、十滴水 (三)泻下剂10 润肠通便 麻仁润肠丸 (软胶囊)(四)清热剂11 清热泻火 黄连上清丸(颗粒、胶囊、片)12 牛黄解毒丸(胶囊、软胶囊、片) 注释 113 牛黄上清丸(胶囊、片)注释 214 清热解毒 双黄连合剂(颗粒、胶囊、片)15 银黄颗粒(片)16 板蓝根颗粒 17 清肝解毒 护肝片(胶囊、颗粒)18 清热祛湿 茵栀黄颗粒(口服液)19 复方黄连素片(五)温里剂20 温中健脾 附子理中丸(片)21 香砂养胃丸(颗粒、片)(六)止咳、平喘剂22 散寒止咳 通宣理肺丸(颗粒、胶囊、片)23 清肺止咳 蛇胆川贝液 24 橘红丸(颗粒、胶囊、片)25 小儿消积止咳口服液 26 润肺止咳 养阴清肺丸 27 清肺平喘 蛤蚧定喘丸 (七)开窍剂28 清热开窍 清开灵颗粒(胶囊、片、注射液)29 安宫牛黄丸 注释 330 化痰开窍 苏合香丸 (八)固涩剂31 补肾缩尿 缩泉丸(胶囊)(九)扶正剂32 健脾益气 补中益气丸(颗粒)33 参苓白术散(丸、颗粒)34 健脾和胃 香砂六君丸 35 健脾养血 归脾丸(合剂)36 滋阴补肾 六味地黄丸 37 滋阴降火 知柏地黄丸 38 滋肾养肝 杞菊地黄丸(胶囊、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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