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甬 党 办 2013 92 号中 共 宁 波 市 委 办 公 厅 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 发 宁 波 市 公 务 员 “岗 位 对 责 、 绩 效 对 账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各 县 ( 市 ) 区 委 、 人 民 政 府 , 市 直 及 部 省 属 驻 甬 各 单 位 : 宁 波 市 公 务 员 “岗 位 对 责 、 绩 效 对 账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已 经 市 委 、 市 政 府 领 导 同 意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遵 照 执行 。中 共 宁 波 市 委 办 公 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
2、年 9 月 11 日 2 宁 波 市 公 务 员 “岗 位 对 责 、 绩 效 对 账 ”考核办法(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公 务 员 考 核 工 作 , 提 高 工 作 效 能 , 建 设 一支 高 素 质 的 公 务 员 队 伍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公 务 员 考 核 规 定 ( 试 行 ) 和 浙 江 省 公 务 员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 等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考 核 对 象 为 非 市 、 县 ( 市 ) 区 两 级
3、 党 委 管理 的 公 务 员 。第 三 条 公 务 员 考 核 应 遵 循 客 观 公 正 、 注 重 实 绩 的 原 则 ,采 取 分 类 考 核 与 分 级 考 核 相 结 合 、 平 时 考 核 与 年 度 考 核 相 结合 、 领 导 评 价 与 群 众 评 议 相 结 合 、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评 价 相 结合 、 激 励 鞭 策 与 教 育 引 导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实 施 。第 四 条 市 、 县 ( 市 ) 区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级 各 机 关( 单 位 ) 公 务 员 考 核 综 合 管 理 工 作 。 各 机 关 ( 单 位 ) 应
4、设 立考 核 小 组 , 负 责 本 机 关 ( 单 位 ) 公 务 员 考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考 核 小 组 由 本 单 位 领 导 成 员 、 组 织 人 事 、 纪 检 监 察 等 相 关 职能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公 务 员 代 表 组 成 , 公 务 员 代 表 人 数 一 般 占 考 3 核 小 组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左 右 。第 二 章 考 核 内 容 和 标 准第 五 条 对 公 务 员 的 考 核 , 以 公 务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和 所 承 担的 工 作 任 务 为 基 本 依 据 , 全 面 考 核 德 、 能 、 勤 、 绩 、
5、廉 五 方面 内 容 ,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实 绩 。德 , 主 要 是 指 政 治 品 德 、 职 业 道 德 、 社 会 公 德 、 家 庭 美 德 。能 , 主 要 是 指 与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相 匹 配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能 力 。勤 , 主 要 是 指 工 作 责 任 心 、 工 作 态 度 、 工 作 作 风 以 及 出 勤情 况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绩 , 主 要 是 指 完 成 工 作 的 数 量 、 质 量 、 效 率 和 所 产 生 的 效益 。廉 , 主 要 是 指 廉 洁 自 律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第 六 条 公 务 员 考 核 分 为
6、 平 时 考 核 和 年 度 考 核 。 各 考 核 单位 应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 编 写 公 务 员 岗 位 职 责 说 明 书 ( 样 表 见附 件 1) , 并 细 化 平 时 考 核 内 容 , 形 成 百 分 制 量 化 指 标 , 报 同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实 施 。第 七 条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由 平 时 考 核 与 年 度 民 主 测 评 两 方面 组 成 , 进 行 百 分 制 量 化 评 分 , 其 中 平 时 考 核 占 60%、 年 度民 主 测 评 占 40%。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 称 职 、 基 本 称
7、职 和 不称 职 四 个 等 次 。第 八 条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比 例 , 一 般 不 超 过 考 核 对 象 总 4 数 的 15%。上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 绩 效 评 估 ) 优 秀 的 单 位 , 本 年 度 受到 县 ( 市 ) 区 级 以 上 党 委 、 政 府 综 合 性 表 彰 或 省 级 以 上 主 管部 门 与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联 合 表 彰 的 先 进 单 位 , 报 经 同 级 公 务员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同 意 后 , 本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比 例 可 按 20%确定 。上 年 度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8、( 绩 效 评 估 ) 为 差 ( 不 合 格 ) 的 单 位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比 例 按 10%确 定 。第 九 条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好 ;( 二 ) 精 通 业 务 , 工 作 能 力 强 ;( 三 ) 工 作 责 任 心 强 , 勤 勉 尽 责 , 工 作 作 风 好 ;( 四 ) 工 作 实 绩 突 出 ;( 五 ) 廉 洁 自 律 ;( 六 )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一 般 在 90 分 及 以 上 。第 十 条 确 定 为 称 职 等 次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 思
9、想 政 治 素 质 较 好 ;( 二 ) 熟 悉 业 务 , 工 作 能 力 较 强 ;( 三 ) 工 作 责 任 心 较 强 , 工 作 积 极 , 工 作 作 风 较 好 ;( 四 ) 胜 任 并 能 够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五 ) 注 意 廉 洁 自 律 ;( 六 )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一 般 在 70 分 及 以 上 。 5 第 十 一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确 定 为 基 本 称 职 等 次 :( 一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一 般 ;( 二 ) 履 行 职 责 能 力 较 弱 ;( 三 ) 工 作 责 任 心 一 般 , 或 工 作 作
10、 风 存 在 明 显 不 足 ;( 四 ) 能 基 本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但 完 成 工 作 的 数 量 不 足 、质 量 和 效 率 不 高 , 或 在 工 作 中 有 较 大 失 误 ;( 五 ) 能 基 本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 但 某 些 方 面 存 在 不 足 ;( 六 ) 当 年 受 行 政 警 告 或 党 内 警 告 处 分 的 ;( 七 )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60 分 及 以 上 不 满 70 分 ;( 八 ) 有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基 本 称 职 、 不 称 职 等 次 确 定标 准 ( 详 见 附 件 2) 所 列 相 应 情 形 的 。第
11、十 二 条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等 次 :( 一 )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较 差 ;( 二 ) 业 务 素 质 和 工 作 能 力 不 能 适 应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 三 ) 工 作 责 任 心 或 工 作 作 风 差 ;( 四 ) 不 能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 或 在 工 作 中 因 严 重 失 误 、 失 职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 五 ) 存 在 不 廉 洁 问 题 , 且 情 形 较 为 严 重 ;( 六 )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不 满 60 分 ;( 七 ) 有 公 务 员 年 度
12、 考 核 基 本 称 职 、 不 称 职 等 次 确 定标 准 ( 详 见 附 件 2) 所 列 相 应 情 形 的 。 6 第 三 章 平 时 考 核第 十 三 条 平 时 考 核 是 年 度 考 核 的 重 要 基 础 。 平 时 考 核 主要 包 括 每 日 工 作 考 勤 、 每 周 工 作 记 录 、 每 月 工 作 对 账 、 每 季工 作 考 评 等 , 相 关 情 况 应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开 。第 十 四 条 各 考 核 单 位 应 根 据 实 际 制 定 本 单 位 考 勤 办 法 ,对 所 属 公 务 员 的 每 日 出 缺 勤 情 况 进 行 登 记 , 考
13、勤 情 况 作 为 公务 员 平 时 考 核 重 要 内 容 。 各 考 核 单 位 考 勤 办 法 要 报 同 级 公 务员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五 条 考 核 对 象 应 在 考 评 软 件 中 如 实 填 写 周 工 作 记 录 ,重 点 记 录 本 周 工 作 计 划 、 岗 位 履 职 、 任 务 完 成 、 德 行 表 现 等情 况 。 尚 未 安 装 软 件 的 单 位 , 可 先 发 放 笔 记 簿 记 录 。第 十 六 条 按 照 “岗 位 对 责 、 绩 效 对 账 ”的 要 求 , 考 核 对 象要 在 每 月 最 后 一 周 , 对 照 岗 位 职 责 、
14、 月 度 工 作 任 务 安 排 等 ,对 全 月 的 工 作 实 绩 、 德 才 表 现 等 进 行 回 顾 总 结 , 及 时 查 漏 补 缺 。第 十 七 条 季 度 工 作 考 评 采 取 “下 考 一 级 ”的 办 法 开 展 , 即单 位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对 内 设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进 行 考 评 , 内 设 机构 主 要 负 责 人 对 下 属 公 务 员 进 行 考 评 。 考 评 人 对 照 考 核 对 象岗 位 职 责 、 周 工 作 记 录 和 实 际 表 现 , 如 实 在 公 务 员 平 时 考核 评 分 表 ( 附 件 3) 中 打 分 。 季
15、度 工 作 考 评 一 般 在 本 季 末 或下 季 初 进 行 , 第 四 季 度 考 评 在 当 年 12 月 底 以 前 进 行 。 7 第 四 章 年 度 考 核第 十 八 条 年 度 考 核 以 平 时 考 核 为 依 据 , 主 要 对 考 核 对 象全 年 表 现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年 度 考 核 原 则 上 在 每 年 年 末 或 翌 年年 初 进 行 。第 十 九 条 年 度 考 核 的 程 序 为 :( 一 ) 经 同 级 公 务 员 管 理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 确 定 本 单 位 考 核“优 秀 ”比 例 及 “优 秀 ”名 额 ;( 二 ) 考 核 对
16、 象 按 照 岗 位 职 责 、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等 进 行 总 结和 自 我 评 价 , 填 写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 附 件 4) 报 考评 人 审 核 ,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述 职 ;( 三 ) 考 核 小 组 组 织 开 展 年 度 民 主 测 评 工 作 、 确 定 参 评 对象 , 发 放 公 务 员 年 度 民 主 测 评 表 ( 附 件 5) , 对 考 核 对 象进 行 综 合 测 评 , 按 照 优 秀 、 称 职 、 基 本 称 职 、 不 称 职 得 票 数情 况 折 算 相 应 分 值 , 作 为 考 核 对 象 年 度 民 主
17、 测 评 得 分 ;参 评 对 象 以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为 主 , 也 可 按 照 知 情 度 吸 纳“两 代 表 一 委 员 ”、 工 作 对 象 、 服 务 对 象 等 参 加 ;( 四 ) 考 核 小 组 对 平 时 考 核 记 分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后 按“四 次 平 时 考 核 的 平 均 分 60%+年 度 民 主 测 评 得 分 40%”计 算 ,得 出 考 核 对 象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 附 件 6) ;( 五 ) 考 评 人 结 合 考 核 对 象 岗 位 职 责 、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及 全年 表 现 , 对 考 核 对 象 写
18、出 评 语 , 提 出 考 核 等 次 建 议 ; 8 ( 六 ) 考 核 小 组 综 合 考 虑 考 评 人 对 考 核 对 象 考 核 等 次 建 议 、年 度 考 核 得 分 等 情 况 , 拟 定 本 单 位 考 核 对 象 年 度 考 核 等 次 方案 , 提 交 党 委 ( 党 组 ) 审 定 , 对 拟 定 优 秀 等 次 人 员 在 考 核 单位 内 部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 接 受 公 众 监 督 。 考 核 结 果 报 同 级 公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 审 核 时 须 将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审 核表 ( 附 件 7) 、 公 务 员
19、年 度 考 核 优 秀 、 基 本 称 职 、 不 称 职 人员 名 单 表 ( 附 件 8) 报 同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县 ( 市 ) 区 级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将 本 地 考 核结 果 汇 总 报 送 市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七 ) 考 核 小 组 将 考 核 结 果 通 知 考 核 对 象 , 考 核 对 象 在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中 签 署 本 人 意 见 , 其 中 基 本 称 职 、不 称 职 人 员 , 考 核 小 组 应 与 本 人 谈 话 , 并 将 公 务 员 年 度 考核 结
20、 果 通 知 书 ( 附 件 9) 送 达 考 核 对 象 ; ( 八 ) 考 核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应 将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登记 表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 并 按 规 定 兑 现 考 核 结 果 。第 二 十 条 公 务 员 对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等 次 有 疑 议的 , 可 以 按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复 核 和 申 诉 。第 五 章 考 核 结 果 运 用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调 整 公 务 员 职 务 、级 别 、 工 资 以 及 公 务 员 奖 惩 、 培 训 、 交 流 和 辞
21、退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称 职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 9 按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一 ) 享 受 年 终 一 次 性 奖 金 和 目 标 考 核 奖 ;( 二 ) 累 计 两 年 被 确 定 为 称 职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 在 所 定 级 别对 应 工 资 标 准 内 晋 升 一 个 工 资 档 次 ;( 三 ) 累 计 五 年 被 确 定 为 称 职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 在 所 任 职 务对 应 级 别 范 围 内 晋 升 一 个 工 资 级 别 ;( 四 )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 当
22、 年 给 予 嘉 奖 ; 近 三 年 年 度考 核 中 有 两 年 被 评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 可 作 为 破 格 提 拔 条 件 之 一 ;连 续 三 年 被 评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 记 三 等 功 一 次 , 可 享 受 健 康 休养 待 遇 , 职 务 晋 升 时 优 先 考 虑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基 本 称 职 等 次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一 ) 考 核 单 位 对 其 诫 勉 处 理 , 限 期 改 正 ;( 二 ) 本 考 核 年 度 不 计 算 为 按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晋 升 级 别
23、和 级别 工 资 档 次 的 考 核 年 限 ;( 三 ) 一 年 内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 四 ) 不 享 受 年 终 一 次 性 奖 金 , 按 规 定 扣 发 一 定 比 例 目 标考 核 奖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务 员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等 次 的 , 按照 下 列 规 定 执 行 :( 一 ) 降 低 一 个 职 务 层 次 任 职 。 降 职 决 定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由任 免 机 关 在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作 出 , 降 职 后 , 10 职 务 工 资 执 行 新 任 职 务 对 应 的 职
24、 务 工 资 标 准 , 其 原 级 别 在 新任 职 务 对 应 级 别 范 围 内 的 , 降 低 一 个 级 别 ; 原 级 别 高 于 新 任职 务 对 应 级 别 范 围 的 , 降 到 新 任 职 务 对 应 的 最 高 级 别 , 级 别工 资 逐 级 就 近 就 低 靠 到 降 低 后 级 别 对 应 的 工 资 标 准 。对 于 无 职 可 降 的 人 员 , 降 低 一 个 级 别 , 级 别 工 资 就 近 就 低靠 到 降 低 后 级 别 对 应 的 工 资 标 准 。 无 级 可 降 的 , 降 低 一 个 级别 工 资 档 次 。 如 果 其 职 务 、 级 别 、
25、 工 资 档 次 均 处 于 最 低 档 次的 , 则 不 再 降 低 。对 于 受 党 纪 、 政 纪 处 分 而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等 次 人 员 , 已 按规 定 给 予 降 级 的 , 不 再 重 复 降 低 工 资 级 别 ;( 二 ) 本 考 核 年 度 不 计 算 为 按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晋 升 级 别 和 级别 工 资 档 次 的 考 核 年 限 ;( 三 ) 不 享 受 年 终 一 次 性 奖 金 和 目 标 考 核 奖 ;( 四 ) 连 续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等 次 的 , 按 相 关规 定 予 以 辞 退 。第 二 十 五 条 年 度 考 核 结 束 后 , 公 务 员 主 管 部 门 和 公 务 员所 在 机 关 及 时 组 织 基 本 称 职 和 不 称 职 公 务 员 进 行 集 中 学 习 教育 和 针 对 性 培 训 。 培 训 后 仍 不 适 应 原 岗 位 的 ,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第 六 章 考 核 有 关 问 题 处 理第 二 十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公 务 员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