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介绍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 (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最初的产生起因于英国政府严重的财政赤字。为了减轻财政负担,英国政府决定开征该税种。后来经过了 200 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个人所得税逐渐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推广和应用,最终成为现在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在世界税收史上作为一种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种 (或者部分收入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具有税基广、弹性大以及能有效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等优点,体现了量能纳税,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同时,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税 (有人还设想 创造负所得税 )的结合,使其作为宏观调控的 “ 内在稳定器 ” ,起到了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2、从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看好。 据统计,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收人在所有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都较高,一般发展中国家平均达到10左右,个别发达国家甚至达到了 45以上。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该比重仅为 3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税收体制还不够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以及个人的纳税意识尚不太强等原因所造成。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潜力在我国还很大,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其比重必将逐渐增大,从而针对个人所得税 进行的纳税筹划也更具发展前景。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大体来说,是对中国居民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应税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是在 1980 年 9 月公布
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基础上,经过1994 年税制改革,统一三个税收法律和法规 (即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而成。这次税改不仅统一了个人所得税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公平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而且还具有以下特点:采用分类所得税制,适合我国国情;广泛采用源泉扣除的课征方法,便于征管;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固定等 。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经济主体 (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即中国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地区,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台湾三地。 因此,中国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 (1)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 (2)外籍人员、华侨; (3)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同胞。 上述纳税义务人按照国际惯例,一般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我国 1994 年的税制改革在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上也引进了 “ 居民 ” 和 “ 非居民 ” 的概念。 (一 )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区别 居民纳税
5、义务人 (以下称居民纳税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人 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以下称非居民纳税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按照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个人所得税。 1住所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的户籍是指拥有中国户口;这 里的
6、经济利益标准一般考虑主要经营活动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只要其户籍、家庭或主要经济利益在中国境内,该个人就被认为在中国有住所。所谓的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为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是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一个纳税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 假定某王先生系中国公民,因单位需要,只身前往美国学 习,为期三年。根据我国规定,出国之前,他办理了户籍注销手续。试问,在此期间王先生是否仍为中国居民纳
7、税人 ? 王先生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虽然王先生没有了中国户籍,但由于其家庭和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仍在中国,可认定为习惯性居住于中国,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2时间的界定 各国为了实现自己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都会在税收法规的制定上下一番工夫。在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判定上,一般的做法是规定一个停留时间,如果某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该国连续居住或者累计居住超过该停留时 间,则该个人就被认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按照该国居民的纳税标准纳税。各国规定的停留时间各不相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停留时间是 1 年,即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
8、税法细则第三条,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所谓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日的离境。 这里所说的一个纳税年度是指从公历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的期间。即如果一个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已超过 365 天,但从每一纳税年度看都没有居住满一年,则该个人不能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假如史密斯先生 1999 年 2 月 1 日来中国工作, 2000 年 4 月 16 日因工作需要被调派回英国总部。试问,史密斯先生是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 ? 答案为不是。虽然史密斯先生来中国的时间超过
9、一年,但由于我国税法所指的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满一年,即从公历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的期间。史密斯先生在 1999 纳税年度和 2000 纳税年度都没有居住满一年,因而不是中国居民纳税人。 又如琼斯小姐于 1998 年 12 月 20 日被单 位公派来中国工作, 2000 年 1 月 5 日返回波士顿。在此期间,曾五次回国,每次回去时间分别是 5 天、 12 天、 20 天、 15 天、 18 天。则琼斯小姐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因为,在 1999 纳税年度,琼斯小姐虽然曾五次回国,但每次回国时间都不超过 30 天,累计也不超过 90 天,属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这样,她
10、在中国居住应满一年,符合纳税人条件。 (二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义务 1居民纳税人的义务: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应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全额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其从中国境外获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所得,即从世界各地取得的所得全部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的义务:
11、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 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 183 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只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支付的部分征税;其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
12、 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以下同 )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超过上述规定的 90 日或 183 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获取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负担以及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第三种情况以外,不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 (指公司正副 (总 )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其在任职期间取 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
13、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同类收入,参照第 1、2 点执行。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可以用附表表示 (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个人的义务不单独列在表中 ): 附表 居住时间 中国境内工作 期间由境内雇 主支付部分 中国境内工作 期间由境外雇 主支付部分 中国境外工作 期间由境内雇 主支付部分 中国境外工作 期间由境外雇 主支付部分 90 日或 183 日以下 缴 不缴 不缴 不缴 超过 90 日或 183 日不足一年 缴 缴 不缴 不缴 超过 1 年,不足 5 年 缴 缴 缴 不缴 超过 5 年 缴 缴 缴 缴 请确定下列个人获取的收入,有多少应按中国个人所得
14、税法缴纳税款: (1)乔丹先生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 1999 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共居住 63 天。在此期间,美国总公司发给工资、薪金 20000 元,该公司的中国境内机构支付 15000 元,同时乔丹先生出售其在美国的房产,获得房产收入折合人民币 30 万元。 (2)一俄罗斯小姐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 1999 纳税年度累计共在中国居住 249 天。在此期间 ,其工资共 80000 元,其中 30000 元由境外总公司支付,另 50000 元由该公司在中国境内机构支付;在俄罗斯工作 80 天,其工资折合人民币 20000 元由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支付。此外,其在俄罗斯有股息收入 10000
15、元,租金收入 12000 元。 (3)某西班牙女士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 1998 年 11 月来中国, 1999 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共居住 340 天。在此期间,其工资收入为 40000 元。回国在总公司述职 25 天,总公司支付 10000 元工资,中国机构支付 5000 元。此外,其在西班牙的存款获得利息 8000 元。 (4)某南非先生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 7 年,该先生此期间仅在 1999 年回国20 天向总公司述职,每年春节回家 7 天。 1999 纳税年度,该先生共获得以下收入:中国公司支付工资 120000元;总公司支付工资 10000 元;其在南非某银行的
16、存款利息收入 10000 元。答案: (1)15000 元 (2)80000 元(3)45000 元 (4)140000 元 (三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对于确定一项所得是否应该按照中国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常重要,尤其是对非居民纳税人而言,因为非 居民纳税人一般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同时它的判定对于本国居民纳税人来说也非常重要,因为这有利于各国确定某项所得是否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利于各国之间避免双重征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确定所得来源地应以方便税务机关征管为主要原则,其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或提供劳务所在地为所得
17、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3财产租赁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 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财产转让所得,以财产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该项所得的经济主体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7偶然所得,以该项所得的生产地为所得来源地。 由此可见,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不是一回事。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
18、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3在中国境内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各种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所得; 4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5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 6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7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8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 得; 9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而获得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奖活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发行的彩票而取得的中彩所得
19、。 请确定下列所得的来源地: 1 A 小姐 2000 年在中国工作五个月,由于其所在单位每半年发一次工资,因此直到 A 小姐回国后才领取其在中国工作期间的工资 1 万美元。 2 B 先生 2000 年在中国某单位工作期间,将其私人所有的 2 辆小轿车租给泰国的某企业,取得了3 5 万元人民币的租金收入。 3 C 女士由于出国时间较长, 在韩国期间将其在中国境内的私人住房以 12 万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新加坡的某先生。 4史密斯先生在美国某研究机构任职,收入颇丰,将其存款 20 万美元购买中国某企业的股票,由于该企业发展很快,史密斯先生 1999 年取得了 20 万人民币的股息收入 答案: 1中国
20、2泰国 3中国 4中国 二、征税范围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内容为: (一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与纳税人应该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没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的,属于劳务报酬之列。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于津贴、补贴有些优惠政策,这在以后的章节中会有介绍。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
21、、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 得; 个体工商业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 (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 )、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营业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
22、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 (参见国税函 1996658 号文件 )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室 )、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以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 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其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国税发19971
23、78 号文件 )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转包、转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由于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各不相同,承包、承租经营者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如何征税
24、不好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179 号文,具体办法如下: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承包、承租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 项目征税。 2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
25、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按照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 业所得税。 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 (站 ),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见国税发 1997178 号文件 ) (四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 报
26、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与所在单位没有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个人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项收入究竟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志。 根据国税发 1994089 号文的规定,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 所得项目征税。 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
27、“ 劳务报酬所得 ” 应税项目。 (参见国税函 1996658 号文件 ) (五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 虽然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基本相同,但考虑到著书立说属于高智力的活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具有很大的贡献,因而单独列出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以区别于其他劳务报酬所得。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
28、人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项发明创造在制造、使用和出售等方面所享有的专有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商标经注册登记后,依照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对于该项商标在使用、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各类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非专利技术是指未申请专利权的专有技术,即除专利技术外的专有技术。这类技术属于尚未公开、处于保密状态、可带来经济利益的先进技术。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 (竞价 )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
29、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所得,应按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 “ 稿酬所得 ” 应税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类债券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都是因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所得。其中股息是指公司、企业按照一定的比率向股东发放的投资报酬,红利是指公司、企业在向股东支付股息后,按股份发放的利润,是超过股息的利润。 (八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
30、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 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于没有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产权所有人死亡而且尚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由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证券交易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变化比较敏感,因此国务院规定,对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 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一定名次
31、而得到的奖金。 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十一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比如,国税函 200057 号文件规定,有些单位或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些人员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对于该项所得 ,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 其他所得 ” 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再比如,国税发 199958 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偿优待收入,按
32、照 “ 其他所得 ” 应税项目计税。 三、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和分项相结合的计算方法,因而其税率按各应税项目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形式。 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将同一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一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按各级别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然 后累加即为应纳税额。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税务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采用速算扣除数法,征税时,只要将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该所得额相应的最高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其结果即为应纳税额。 按照全额累进税率与差额累进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就是每一级相应的速算扣除数。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不
33、论其数额的大小,一律适用同一个税率。或者说,税率不因征税对象数额的多少而有所区别,只要是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是多少,税率均相同。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规定为: (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5 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500 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 500 元至 2000 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 5000 元至 20000 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0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25 1375 6
34、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 30 3375 分 7 超过 60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 8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本税率表中的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用每月收入额减去扣除额 800 元或 4000 元以后的余额。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其税率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5000 元的 5
35、 0 2 超过 5000 元至 10000 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 10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 3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35 6750 注:本表中的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来说,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三 )稿酬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故实际税率是 14。 (四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根据细则第十一条
36、,对一次收入来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 20、 30、 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其税率可由下表表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20000 元 20 0 2 超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 40 700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
37、项目和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这些扣除项目和金额大体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按规定估算的生计费;另一部分是按规定额或按实际支出数减除的必要费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和前提。 (一 )工资、薪金所 得 这里分两种情况来计算,即中国居民的境内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扣除 800 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居民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扣除 4000 元(800 元的基本扣除额加 3200 元的附加扣除额 )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
38、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 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里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对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该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每月 800 元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根据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39、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 所得 每次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超过 4000 元的,减除 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每次是指: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 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五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一
40、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 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这里的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中,每次取得的收入额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 (即派发红利 ),应以派发红利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 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都不是人们赖以维持生计的主要收入来源,而是主要职业收入之外的补充收入。在所前面介绍各项所得的扣除额中已经充分地考虑了生计费用、赡养费用,而且这类所得没有什么费用支出,因此以其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