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y_-酒店人事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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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人 事 管 理 制 度聘 用 规 定一 、 员 工 类 别 :1、 实 习 生 : 旅 游 学 校 学 生 或 同 类 学 生 被 酒 店 接 受 为 实 习生 。 实 习 期 通 常 为 6 个 月 至 12 个 月 。 酒 店 不与 实 习 生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只 签 订 实 习 协 议 。实 习 期 满 后 ,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实 习 生 在 正 式 录用 时 可 免 试 用 期 。 2、 临 时 工 : 酒 店 可 根 据 需 要 聘 用 临 时 工 。 临 时 工 的 聘 用 期将 根 据 需 要 而 定 或 与 该 项 工 作 同 期 结 束 。3、 试 用 期

2、 员 工 : 酒 店 按 试 用 期 条 件 录 用 的 新 员 工 。 在 试 用 期结 束 时 需 经 考 核 , 试 用 不 合 格 者 将 不 予 留 用 。部 门 经 理 可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业 务 能 力 情况 , 提 出 延 长 或 缩 短 试 用 期 ( 延 长 最 多 三 个 月 )若 员 工 再 次 达 不 到 要 求 , 工 作 将 被 终 止 。4、 正 式 员 工 : 经 过 试 用 合 格 的 员 工 将 转 为 正 式 员 工 , 享 有 正 式员 工 的 待 遇 。5、 特 聘 人 员 : 酒 店 根 据 工 作 和 发 展 需 要 ,

3、聘 请 具 有 丰 富 酒 店 管 理 经 验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具 有 专 门 技 能 的 人员 。 特 聘 人 员 的 面 试 , 工 资 待 遇 由 总 经 理 批 准及 签 定 特 聘 协 议 。二 、 合 同 期 限 /续 签 合 同1、 合 同 期 限 : 合 同 期 限 一 般 为 一 年 。 试 用 期 满 一 般 为 2 个 月 ,合 格 后 , 员 工 的 试 用 期 将 构 成 合 同 期 的 一 部 分 。2、 续 签 合 同 : 合 同 期 满 前 , 根 据 员 工 表 现 , 经 部 门 经 理 审 批报 总 办 经 理 核 准 。三 、 员 工 招

4、 聘 :1、 酒 店 所 有 的 招 聘 与 解 聘 手 续 由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 简 称 总 办 )负 责 , 并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 其 他 部 门 及 人 员 都 无 权 办 理 。2、 部 门 需 增 补 人 员 , 在 部 门 编 制 内 的 报 总 办 , 由 总 办 负 责 招聘 。 部 门 经 理 可 参 与 面 试 。 超 出 编 制 的 应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由 总 办 负 责 招 聘 。3、 酒 店 招 聘 员 工 采 用 公 开 招 聘 , 公 平 竞 争 , 择 优 录 用 的 方 法 。凡 具 有 相 关 文 化 程 度 , 专 业 知

5、 识 或 工 作 技 能 , 身 体 健 康 的 人 员 , 均可 向 酒 店 总 办 咨 询 及 申 请 职 位 。4、 求 职 者 到 酒 店 求 职 , 须 提 供 有 关 证 件 , 如 : 身 份 证 , 学 历证 , 技 术 学 校 等 级 证 书 , 健 康 证 , 流 动 人 口 计 划 生 育 证 ( 非市 区 人 口 ) 等 。 如 实 填 写 职 位 申 请 表 所 列 各 栏 目 , 并 愿 意承 担 职 位 申 请 表 所 列 之 责 任 。 员 工 身 份 、 地 址 、 电 话 号 码 、婚 姻 关 系 等 个 人 资 料 如 有 变 动 , 应 即 知 会 总

6、办 , 若 因 提 供 资 料 不 确实 或 不 详 而 造 成 个 人 损 失 , 概 由 其 本 人 负 责 。5、 酒 店 录 用 的 员 工 , 必 须 接 受 业 务 考 核 、 资 历 审 查 及 体 格 检 查 。 身 体 健 康 条 件 合 格 的 , 经 总 办 和 用 人 部 门 面 试 后 , 报 总 经 理 审批 , 方 可 正 式 聘 用 。6、 员 工 聘 用 后 尚 须 定 期 检 查 身 体 , 如 发 现 患 有 不 适 宜 服 务 工作 的 疾 病 将 立 即 停 止 其 工 作 。 在 规 定 医 疗 期 内 痊 愈 的 , 经 出 示 县 级以 上 医

7、疗 机 构 之 有 效 证 明 后 可 申 请 复 职 , 不 能 痊 愈 的 可 终 止 聘 用 。7、 酒 店 所 有 人 员 一 律 实 行 试 用 制 度 。 试 用 期 为 13 个 月 ( 按不 同 工 种 ) 。 期 满 合 格 后 , 双 方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 同 , 不 合 格 的 取 消录 用 资 格 或 延 长 试 用 期 , 用 人 部 门 或 总 办 有 权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作 表 现和 业 务 能 力 情 况 延 长 和 缩 短 试 用 期 , 以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为 限 。 但 如 实习 期 满 或 原 从 事 酒 店 工 作 , 富 有

8、 工 作 经 验 的 , 可 免 试 用 期 。四 、 新 员 工 入 店 手 续1、 酒 店 录 用 的 员 工 , 由 总 办 负 责 填 写 人 事 变 动 通 知 书 通知 用 人 部 门 。2、 员 工 被 酒 店 录 用 后 , 需 缴 纳 岗 前 培 训 费 50 元 和 岗 位 培 训 费300 元 。 岗 前 培 训 费 概 不 退 还 。 岗 位 培 训 费 , 如 员 工 在 酒 店 服 务 期满 1 年 ( 含 试 用 期 ) 以 上 辞 职 的 , 在 办 妥 手 续 后 , 可 退 还 其 缴 纳 的岗 位 培 训 费 ; 服 务 期 满 半 年 未 满 一 年 的

9、 , 在 办 妥 手 续 后 , 可 退 还 其缴 纳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的 50%; 服 务 期 满 三 个 月 未 满 半 年 的 , 在 办 妥手 续 后 , 可 退 还 其 缴 纳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的 30%; 服 务 期 未 满 三 个月 或 未 办 妥 辞 职 手 续 的 , 岗 位 培 训 费 不 予 退 还 。3、 新 员 工 如 因 经 济 困 难 , 无 法 一 次 交 清 岗 位 培 训 费 , 须 向 总办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总 办 经 理 批 准 后 从 工 资 中 扣 除 。 但 岗 前 培 训 费必 须 入 职 前 一 次 缴 纳 。

10、所 有 费 用 均 由 财 务 部 收 取 或 扣 发 。4、 新 员 工 职 前 应 进 行 身 体 检 查 , 同 时 按 照 酒 店 从 业 人 员 健 康要 求 , 进 行 定 期 检 查 , 所 需 费 用 由 本 人 支 付 。5、 新 员 工 入 职 时 , 免 费 领 取 工 号 牌 , 更 衣 柜 钥 匙 , 员 工 手 册 。如 遗 失 , 损 坏 须 交 纳 每 项 10 元 后 方 可 补 办 。 工 号 牌 如 属 自 然 损坏 可 凭 旧 工 号 牌 更 换 新 工 号 牌 。6、 新 员 工 入 职 时 , 免 费 领 取 岗 位 制 服 2 套 。 制 服 一

11、律 不 得 穿 带 出酒 店 。 离 职 时 应 将 洗 净 的 制 服 退 还 酒 店 , 如 有 人 为 损 坏 , 应 照 价 赔偿 。7、 试 用 期 内 员 工 , 不 享 受 奖 金 待 遇 及 任 何 假 期 。五 、 员 工 辞 职1、 酒 店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有 权 提 出 辞 职 , 但 必 须 提 前 七 天 向 酒店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办 理 相 关 离 店 手 续 。2、 酒 店 员 工 在 合 同 期 内 需 要 辞 职 的 ,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月 向 酒 店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并 经 所 在 部 门 经

12、 理 及 总 办 批 准 后 方 为 有 效 。 主 管 或主 管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 须 由 总 经 理 批 准 。3、 员 工 辞 职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离 店 手 续 。 第 一 , 向 所 在 部门 办 理 工 作 移 交 手 续 , 交 清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一 切 资 料 、 财 产 、 物 品( 包 括 钥 匙 ) 等 ; 第 二 , 到 财 务 部 结 清 所 有 财 务 帐 务 ; 第 三 , 到 保安 部 办 理 手 续 ; 第 四 , 到 总 办 办 理 员 工 宿 舍 、 员 工 手 册 、工 号 牌 、 制 服 退 还

13、等 相 关 手 续 。4、 员 工 辞 职 未 提 前 一 个 月 提 出 申 请 的 , 经 批 准 后 可 以 提 前 办 理 离 店 手续 , 但 要 以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作 为 补 偿 。 如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岗 者 , 酒 店有 权 要 求 其 返 回 工 作 岗 位 , 并 责 令 其 赔 偿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5、 如 属 参 加 在 职 培 训 或 外 派 培 训 的 员 工 , 在 合 同 期 内 提 出 辞 职 者 , 须参 照 培 训 协 议 书 赔 偿 酒 店 相 应 经 济 损 失 。6、 一 般 员 工 辞 职 的 由 总 办 签 批 ,

14、 部 门 领 班 以 上 的 管 理 人 员 、 部 门 文 员 、技 术 工 种 、 外 聘 人 员 辞 职 的 由 总 经 理 签 批 。7、 按 规 定 可 退 还 给 员 工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的 审 批 权 限 与 辞 职 审 批 权 限 相 一致 。六 、 解 聘 和 辞 退1、 酒 店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被 发 现 不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时 , 酒 店 有 权 给 予 辞 退 并 不 予 发 放 任 何 补 偿 金 。2、 员 工 在 职 期 间 如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 员 工 手 册 及 酒 店 其他 规 章 制 度 的 , 按 规 定 随 时 无

15、 偿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被 劝 退 、 开 除 者将 不 给 予 任 何 补 偿 金 , 如 严 重 损 害 酒 店 利 益 的 , 酒 店 并 保 留 法 律 上 追回 损 失 的 权 利 。3、 凡 因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被 拘 留 或 判 刑 的 员 工 一 律 开 除 。4、 非 因 公 受 伤 或 患 病 的 酒 店 员 工 , 酒 店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满 后 仍 无 法 工 作 时 , 酒 店 将 根 据 该 员 工 在 酒 店 的 工 作 年 限 , 酌 情 发 放 补 偿金 。5、 酒 店 因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而 需 要 裁 减

16、冗 员 时 , 总 办 须 提 前 三 十天 通 知 员 工 本 人 , 或 增 发 三 十 天 的 工 资 作 为 补 偿 。6、 各 部 门 给 予 员 工 辞 退 、 除 名 处 分 的 , 应 填 写 处 罚 通 知 单 , 并 经被 解 聘 、 辞 退 员 工 本 人 确 认 和 签 名 , 说 明 理 由 交 总 办 , 报 总 经 理 审 批后 , 方 能 办 理 离 店 手 续 。7、 由 于 酒 店 经 营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而 需 要 裁 减 冗 员 时 被 解 聘 的 , 岗 位培 训 费 全 额 退 还 。 由 于 违 反 劳 动 合 同 、 员 工 手 册 及

17、酒 店 其他 规 章 制 度 的 被 酒 店 辞 退 或 除 名 的 , 岗 位 培 训 费 一 律 不 予 退 还 。 酒 店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由 于 不 符 合 岗 位 要 求 被 退 的 , 酒 店 将 根 据 员 工 的 表 现 ,酌 情 退 给 部 份 或 全 部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8、 按 规 定 可 退 还 给 员 工 的 岗 位 培 训 费 的 审 批 权 限 与 解 聘 、 辞 退 审批 权 限 相 一 致 。七 、 人 事 变 动 程 序1、 新 员 工 试 用 期 满 定 级 、 升 职 、 降 职 、 调 动 岗 位 的 工 资 级 别 都 将 随人

18、事 而 变 动 。2、 任 何 形 式 的 人 事 变 动 、 均 要 求 填 写 人 事 变 动 通 知 书 和 考 核 表 、 经 相 关 人 员 批 准 后 , 呈 送 总 办 备 案 。3、 人 事 变 动 审 批 权 限 : 员 工 定 级 初 级 C 以 下 , 由 部 门 经 理 、 总办 主 任 审 批 ; 员 工 定 级 初 级 B 以 上 , 由 部 门 经 理 、 总 办 、 主 任 、总 经 理 审 批 ; 越 级 定 级 、 特 殊 工 种 定 级 , 由 部 门 经 理 、 总 办 主 任 、总 经 理 审 批 。人 事 管 理 制 度考 勤 规 定一 、 工 作

19、时 间 :1、 酒 店 每 年 365 天 , 每 天 24 小 时 营 业 ;2、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8 小 时 ( 不 包 括 用 餐 时 间 ) 每 月 享 有 休 息 日 2 天 ,实 行 轮 休 制 度 。3、 酒 店 因 营 业 需 要 设 多 种 工 作 班 次 , 不 向 某 一 员 工 保 证 提 供 任 何 特 殊班 次 。4、 员 工 按 照 部 门 制 定 的 工 作 排 班 表 工 作 ,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调 班 , 否则 以 旷 工 处 理 。二 、 加 班 、 加 点 与 积 休 、 调 休 :1、 加 班 系 指 员 工 在 规 定

20、 休 息 日 , 因 工 作 需 要 来 上 班 的 时 间 。 加 点 系 因工 作 量 过 多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而 超 过 的 工 作 时 间 。2、 工 作 任 务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应 完 成 , 但 因 个 人 因 素 未 完 成 , 在 工 作 时 间结 束 后 继 续 完 成 , 不 可 列 入 加 班 。3、 加 班 、 加 点 都 应 事 先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 否 则 不 予 计 算 , 各 部 门 应 尽 力做 好 劳 动 力 的 合 理 安 排 , 严 格 控 制 加 班 加 点 。4、 加 班 、 加 点 原 则 上 按 等 量 时 间 安 排

21、补 休 , 且 应 在 此 30 天 内 补休 完 。 但 如 无 法 安 排 补 休 , 员 工 加 班 一 天 , 酒 店 按 日 工 资 100%比支 付 , 国 家 法 定 日 加 班 , 按 日 工 资 200%比 支 付 。 加 点 按 月 累 计 计 算 ,当 月 累 计 不 到 4 小 时 不 予 累 计 , 当 月 累 计 4 小 时 按 日 工 资 半 天 计 算 ,以 此 类 推 。5、 各 部 门 考 勤 负 责 人 应 及 时 填 写 加 班 、 加 点 统 计 表 , 写 明 时 间 、 姓 名 、原 因 、 天 数 或 点 数 , 于 每 月 底 造 表 由 部

22、门 经 理 签 字 后 送 总 办 审 核 。6、 员 工 如 确 有 必 要 原 因 需 积 休 、 调 休 的 , 各 部 门 经 理 可 根 据 工 作 安 排 情况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其 积 休 或 调 休 。 积 休 、 调 休 原 则 上 不 能 超 月 份 进 行 。三 、 考 勤 制 度 :1、 除 另 行 规 定 外 , 所 有 员 工 上 下 班 都 必 须 进 行 打 卡 记 录 , 记 录 卡 片 即为 员 工 的 个 人 考 勤 记 录 , 是 薪 酬 的 正 确 计 算 的 依 据 。2、 考 勤 截 算 日 为 : 每 月 1 日 至 当 月 最 后 一 日

23、 。3、 各 部 门 的 考 勤 工 作 必 须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 于 每 月 一 日 对 上 月 的 考 勤 卡进 行 统 计 , 经 部 门 经 理 签 字 后 交 总 办 , 总 办 将 核 查 刷 卡 记 录 和 考 勤记 录 , 计 算 薪 酬 , 最 后 呈 送 财 务 部 核 准 发 放 工 资 。4、 凡 事 先 无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经 批 准 不 来 上 班 的 为 旷 工 。 每 月 旷 工 半 天 的扣 发 当 月 15%的 工 资 及 全 勤 奖 50%; 每 月 旷 工 1 天 的 , 扣 发 当月 30%的 工 资 及 全 勤 奖 100%; 每

24、月 旷 工 2 天 的 扣 发 当 月 50%的 工 资 及 100%全 勤 奖 ; 旷 工 1.5 天 、 2.5 天 的 按 以 上 比 例 处 理 ;每 月 旷 工 3 天 的 扣 除 当 月 全 部 收 入 , 并 予 以 开 除 处 理 。5、 上 班 不 得 迟 到 , 早 退 或 中 途 擅 离 岗 位 。 每 月 累 计 5 分 钟 以 上 ,视 为 迟 到 、 迟 退 。 每 月 累 计 6-10 分 钟 扣 全 勤 奖 20 元 ; 11-15分 钟 扣 全 勤 奖 40 元 ; 15 分 钟 以 上 , 扣 除 全 勤 奖 100%。 距 上 、下 班 时 间 15 分

25、钟 以 上 , 2 小 时 以 下 , 视 为 旷 工 ; 迟 到 、 早 退 每 月累 计 2 小 时 以 上 按 旷 工 1 天 计 算 。6、 因 病 、 因 事 不 能 上 班 的 必 须 按 规 定 办 妥 请 假 手 续 后 方 可 休 假 。 员 工所 有 休 假 须 填 写 假 期 申 请 表 , 各 部 门 负 责 考 勤 的 人 员 应 将 办 妥于 手 续 的 请 假 表 及 时 送 总 办 存 档 或 审 批 。( 1) 病 假 : 、 员 工 因 病 须 请 病 假 , 需 有 医 生 的 病 休 建 议 书 , 并 需 填 写 假期 申 请 表 , 按 请 假 审

26、批 权 限 报 批 准 后 方 属 有 效 。 、 员 工 因 急 病 无 法 上 班 , 应 在 当 班 前 一 小 时 内 打 电 话 向 所 属 部 门 主 管请 假 , 并 在 病 休 后 上 班 的 两 天 内 补 办 病 假 手 续 。 、 每 月 病 假 三 天 以 内 的 ,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 超 过 三 天 的 , 由 部 门 经 理签 置 意 见 后 , 并 将 假 期 申 请 表 及 病 历 卡 , 疾 病 证 明 书 送 总 办审 批 。 总 办 审 批 病 假 一 次 不 能 超 过 十 天 , 十 天 以 上 由 总 办 将 假 期 申 请 表 及 有

27、 关 证 明 资 料 送 总 经 理 审 批 。 、 员 工 病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 含 三 天 ) 为 有 薪 病 假 , 超 过 三 天 按 日 扣 发 工资 。 、 员 工 病 假 在 二 天 内 ( 含 二 天 ) 按 日 扣 发 全 勤 奖 ; 三 天 扣 发 30%全勤 奖 ; 四 天 扣 发 60%全 勤 奖 ; 5 天 扣 发 100%全 勤 奖 。 、 全 年 病 假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 将 取 消 年 终 第 十 三 个 月 工 资 或 年 终 奖及 年 终 评 比 ; 累 计 超 过 三 个 月 的 暂 缓 调 资 , 晋 级 。 、 新 员 工

28、进 店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不 享 受 病 假 待 遇 , 休 假 期 间 不 发 任 何 薪 金 。 、 病 假 超 过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的 , 可 按 合 同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 病 假 如 有 弄 虚 作 假 , 除 按 旷 工 处 理 外 , 并 酌 情 给 予 处 分 。 、 病 假 以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如 含 休 息 日 的 可 扣 除 。( 2) 事 假 : 、 员 工 因 事 不 能 来 上 班 的 , 三 天 以 内 由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 超 过 三 天 的 由部 门 经 理 签 署 意 见 的 请 假 表 送

29、 总 办 审 批 , 总 办 审 批 事 假 的 天 数 不 超过 十 五 天 , 十 五 天 以 上 的 事 假 由 总 办 送 总 经 理 审 批 。 、 事 假 以 实 际 天 数 按 日 扣 发 工 资 , 事 假 中 如 包 含 休 息 日 的 可 扣 除 。 全勤 奖 , 半 日 扣 25%, 以 此 类 推 至 扣 完 止 。 、 全 年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十 五 天 的 将 取 消 年 终 第 十 三 个 工 资 或 年 终 奖 及 年终 评 比 , 累 计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暂 缓 调 资 晋 级 。 、 进 店 服 务 未 满 一 年 的 , 连 续 事 假 一

30、 般 不 得 超 过 十 五 天 ; 满 一 年 的 连续 事 假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月 , 超 过 两 个 月 的 , 酒 店 可 按 合 同 规 定 解除 劳 动 合 同 。 、 上 班 期 间 请 事 假 每 小 时 按 0.2 天 计 算 。( 3) 婚 丧 假 : 、 员 工 请 婚 假 , 必 须 事 先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后 , 持 结 婚 证 到 总 办 办 理 请假 手 续 。 婚 假 三 天 以 内 的 不 包 含 休 息 日 , 晚 婚 假 十 五 天 的 则 包 含 休息 日 , 但 如 遇 节 日 假 可 扣 除 。 婚 假 期 间 除 按 日

31、 扣 发 全 勤 奖 外 , 工 资 、奖 金 等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 、 员 工 请 丧 假 , 经 部 门 经 理 同 意 后 , 由 部 门 考 勤 负 责 人 于 当 天 将 请 假表 送 总 办 审 批 。 丧 假 包 含 休 息 日 , 但 如 遇 国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可 扣 除 。丧 假 期 间 除 按 日 扣 发 全 勤 奖 外 , 工 资 、 奖 金 等 福 利 待 遇 不 变 。( 4) 孕 期 假 、 产 假 、 哺 乳 假 : 、 女 性 员 工 符 合 店 龄 和 生 育 年 龄 规 定 生 育 的 可 凭 准 生 证 经 部 门 经 理 同意 后 到

32、 总 办 办 理 请 孕 期 假 手 续 。 假 期 工 资 按 80%发 给 , 不 享 受 全勤 奖 、 奖 金 、 伙 食 补 贴 、 劳 保 工 作 性 补 贴 及 其 它 福 利 等 待 遇 。 、 女 性 员 工 凭 准 生 证 及 医 院 出 生 证 明 经 部 门 经 理 审 批 后 到 总 办 办 理 产假 手 续 ,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证 的 可 凭 证 办 理 延 假 手 续 , 双 胞 胎 或 难 产 的 凭医 院 证 明 , 产 假 延 长 十 五 天 。 、 产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 其 它 待 遇 与 孕 期 假 同 。 、 员 工 请 哺 乳 假

33、 须 在 产 假 期 满 前 到 总 办 办 理 手 续 , 假 期 工 资 按60%发 给 , 其 它 待 遇 与 孕 期 假 同 。 、 孕 期 假 、 产 假 、 哺 乳 假 均 须 连 续 一 次 性 使 用 假 期 , 假 期 包 含 休 息 日 ,节 假 日 。( 5) 工 伤 假 :员 工 在 工 作 时 受 伤 , 受 伤 人 或 在 场 人 员 应 立 即 报 告 部 门 , 由 部 门 经 理 填写 工 伤 事 故 表 附 请 假 表 报 总 办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人 事 管 理 制 度福 利 待 遇一 、 假 期 :1 休 息 日 :员 工 每 日 工 作 时 间

34、 八 小 时 , ( 不 包 括 用 餐 时 间 ) 每 月 享 有 休 息日 二 天 , 由 部 门 按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2、 法 定 假 期 :员 工 在 酒 店 任 职 期 间 可 享 受 十 天 法 定 有 薪 假 期 :元 旦 ( 一 天 ) 元 月 一 日春 节 ( 三 天 ) 农 历 正 月 初 一 、 初 二 、 初 三国 际 劳 动 节 ( 三 天 ) 五 月 一 日 、 五 月 二 日 、 五 月 三 日国 庆 节 ( 三 天 ) 十 月 一 日 、 十 月 二 日 、 十 月 三 日员 工 若 因 工 作 需 要 不 能 在 法 定 节 假 当 日 休 假 ,

35、部 门 应 安 排 等 量 时间 在 法 定 假 期 之 前 或 之 后 三 十 天 内 给 予 员 工 补 假 , 如 无 法 安 排 补 休 ,酒 店 将 按 规 定 支 付 加 班 费 。3、 年 假 :凡 酒 店 员 工 在 酒 店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 可 享 受 6 天 的 有 薪 年 假 , 此假 不 包 括 法 定 假 日 和 休 息 日 。 年 假 可 在 当 年 内 分 次 休 完 , 但 不 可 累 计 下一 年 度 。 休 假 时 间 由 部 门 安 排 , 需 提 前 15 天 申 请 , 经 部 门 经 理 和 总办 批 准 后 , 方 可 生 效 。4、 病

36、 假 :员 工 患 病 要 按 规 定 办 好 请 假 手 续 , 员 工 病 假 在 三 天 以 内 ( 含 三 天 )为 有 薪 病 假 , 超 过 三 天 按 考 勤 制 度 规 定 扣 发 部 分 薪 金 。5、 婚 假 :在 店 工 作 已 满 一 年 , 符 合 法 定 结 婚 条 件 者 , 经 部 门 批 准 登 记 后 , 可享 受 三 天 有 薪 婚 假 , 响 应 政 府 号 召 , 男 女 双 方 按 规 定 婚 龄 推 迟 三 年 以 上结 婚 的 。 可 享 受 十 五 天 有 薪 婚 假 。 申 请 婚 假 需 附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6、 产 假 :在 酒

37、 店 工 作 已 满 四 年 , 符 合 计 划 生 育 规 定 的 女 工 , 可 享 受 75天 产 假 , 工 资 照 发 , 假 满 复 工 后 一 次 性 发 给 。 产 双 胞 胎 或 难 产 的 女 工 凭医 院 证 明 延 长 15 天 , 于 子 女 出 生 三 个 月 内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证 的 女 工 凭 证产 假 可 延 长 至 四 个 月 , 但 产 假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四 个 半 月 。 申 请 产 假 需 附 准 生 证 复 印 件 。7、 孕 期 假 及 哺 乳 期 假 :( 1) 酒 店 女 员 工 怀 孕 满 五 个 月 后 , 从 第 六 个 月 起 应 停 止 工 作 , 享 受 孕期 假 , 假 期 工 资 按 80%发 给 。( 2) 酒 店 女 员 工 在 产 假 期 满 后 , 可 享 受 哺 乳 假 至 婴 儿 七 个 月 , 假 期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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