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临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文件 临 残 就发 2017 1 号 2017 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和收缴 残疾人就业保障 金事项的 通知 区 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 488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 2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4 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 2004 55号)的规定, 现将 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 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凡 2016年末残疾职工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低于
2、5 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实行行业管理的市属单位及临淄市属以上企业) (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及地点 2017 年 5 月 26 日至 6 月 30日, 到临淄区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 三、年审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 2、本单位 2016 职工领取工资表原件; 3、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 的劳动合同原件; 6. 上年度本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7. 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保障金计算方法 按 用人单位 2016年底 在
3、职职工总人数的 5计算,安置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和统计局公布的 2016 年度 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应缴纳保障金数 额 =(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 1.5%-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年审表格中“年末在职职工总人数”指包含在岗职工、内退职工、劳务派遣等在内的各类从业人员) 五、征收方式及时间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 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凭区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区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缴纳。 在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 凭区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 山东省
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相应主管地税机关 缴纳。 征收时间为 2017年 7 月 9 月。逾期缴款的,逾期部分按日加收 5 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强制3 执行。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数以统计部门或 税 务 部门确认的数字为准,并按无残疾职工认定。 联系电话: 7211000 地 址:临淄区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 临淄区行政办公中心八楼 ) 临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 心 二一七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附件 1: 在 职 残 疾 职 工 花 名 册 201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墙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
5、生 年月 接收 安排 时间 残疾类别 劳动合同 起止期限 年 月 - 年 月 养老保险号码 身份证号码 残疾人证 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视力 听力 言语 智力 肢体 精神 表 号:鲁 残 劳 2 表 制表机关: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 鲁 统 函 2 0 11 5 2 号 有效期限: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月 附件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安排残疾职工情况 201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 纳税申报码: 单位代码: 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隶属关系 登记注册类型 执行会 计制度类
6、型 10 中央 20 省 40 市(地) 30 县 61 街道 62 镇 63 乡 90 其他 内资 171 私营独资 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72 私营合作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330 外商投资 141国有联营有限公司 190 其他内资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42 集体联营 港澳台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149 其他联营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151 国有独资公司 230 港澳台商独资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
7、份 160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1 企业会计制度 2 事业会计制度 3 行政会计制度 9 其他 年末在职 职工总人数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在职残疾职工残疾类别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 占所在职职工总数百分比( %) 合计 新安排 残疾人数 原在职残疾职工数 视力 残疾 听力 残疾 言语 残疾 智力 残疾 肢体 残疾 精神 残疾 表 号:鲁 残 劳 1 表 制表机关: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批准机关: 山 东 省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 鲁 统 函 2 0 11 5 2 号 有效期限: 2016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平 衡关系: 2=3+4=5+6+7+8+9+10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