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促 进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 严 格依 法 行 政 , 进 一 步 提 高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理 管 理 水 平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城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筑 垃 圾 产 生 、 运 输 中 转 、 处置 、 回 填 、 消 纳 、 利 用 的 管 理 活 动 。 本 市 各 级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在 建 筑垃 圾 处 置 管 理 工 作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本 细 则 。第二
2、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内容与职责第 三 条 宁 波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是 全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机 构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各 县 ( 市 ) 、 区 域 城 市 管 理 ( 建 设 管 理 ) 部 门 是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筑 垃 圾处 置 管 理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建 筑 垃 圾 的 处 置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细 则 所 称 处 置 是 指 建 筑 垃 圾 的 产 生 、 运 输 、 中 转 、 回 填 、 消纳 、 利 用
3、等 活 动 。第 五 条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是 指 对 建 筑 垃 圾 的 产 生 、 运 输 、 中 转 、 处 置 、回 填 、 消 纳 和 综 合 利 用 的 管 理 。第 六 条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申 报 管 理 、运 输 车 辆 管 理 、 消 纳 场 地 管 理 , 以 及 建 筑 垃 圾 综 合 利 用 和 居 民 装 修 垃 圾 综 合处 置 的 管 理 。第 七 条 宁 波 市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 一 )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 市 有 关 规
4、 定 , 对 本 市 市 区 的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进2行 统 一 规 划 ;( 二 ) 负 责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经 营 服 务 企 业 资 格 和 建 筑 垃 圾 专 业 清 运 车 辆 的核 准 工 作 ;( 三 ) 负 责 对 县 ( 市 ) 区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的 监督 、 检 查 、 考 核 和 指 导 。第 八 条 县 ( 市 ) 、 区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 一 ) 按 照 统 一 规 划 、 统 一 调 度 的 原 则 , 负 责 本 辖 区 内 建 筑 垃 圾
5、 固 定 和临 时 储 运 场 、 消 纳 场 地 的 设 置 和 管 理 工 作 , 并 对 建 筑 垃 圾 的 产 生 和 回 填 进 行余 缺 调 剂 ;( 二 ) 海 曙 、 江 东 、 江 北 、 鄞 州 、 科 技 园 区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机 构 根 据申 报 表 进 行 核 准 办 理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清 运 手 续 , 并 将 申 报 表 及 时 报 市 城 市 建 筑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三 ) 镇 海 、 北 仑 、 东 钱 湖 旅 游 度 假 区 、 大 榭 开 发 区 , 保 税 区 负 责 本 辖区 的 核 准 相 关
6、手 续 , 为 方 便 市 民 办 事 , 有 关 核 准 手 续 资 料 定 期 向 市 城 市 建 筑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备 案 ;( 四 ) 对 本 辖 区 内 建 筑 垃 圾 产 生 点 、 消 纳 点 和 运 输 线 路 实 施 管 理 ;( 五 ) 督 促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责 任 书 , 实 施 施 工 现场 的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 六 ) 督 促 街 道 办 事 处 、 住 宅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加 强 对 居 民 住 宅 装 修 建筑 垃 圾 的 管 理 , 并 做 好 委 托 代 运 和
7、零 星 装 修 垃 圾 的 中 转 工 作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程序 第 九 条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核 准 依 据 及 总 时 限3审 批 项 目 依 据 编 号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国 务 院 2004 412 101建 设 部 2004 135 四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专 项 公 告 2004 ( 一 ) 123 宁 波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第 四 章 第 三 十 条 宁 波 市 建 筑 垃 圾 和 工 程 渣 土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审 批 收 费 依
8、据 : 本 项 目 不 收 费审 批 总 时 限 : 受 理 后 7 个 工 作 日第 十 条 受 理 窗 口( 一 ) 条 件申 报 人 需 要 提 交 如 下 申 办 材 料 :1、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 包 括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的 时 间 、 路 线 和 消 纳 场 地 名 称 、 施工 单 位 与 运 输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 建 筑 垃 圾 消 纳 场 地 的 土 地 用 途 证 明 ) ;2、 有 消 纳 场 的 场 地 平 面 图 , 进 场 路 线 图 , 具 有 相 应 的 推 土 、 堆 放 、 除 尘 、照 明 等 机 械 和 设 备 , 有 健
9、全 的 环 境 卫 生 和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并 得 到 有 效 执 行 ;3、 具 有 建 筑 垃 圾 分 类 处 置 的 方 案 和 回 收 利 用 方 案 ;4、 具 有 合 法 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车 辆 行 驶 证 ;5、 具 有 健 全 的 运 输 车 辆 运 营 、 安 全 、 质 量 、 保 养 、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等 得 到有 效 执 行 ;6、 运 输 车 辆 具 备 全 密 闭 运 输 机 械 装 置 或 密 闭 加 盖 装 置 , 安 装 行 驶 及 装 卸记 录 仪 和 相 应 的 建 筑 垃 圾 分 类 运 输 设 备 。( 二
10、 ) 标 准申 报 人 提 交 的 申 办 材 料 齐 全 , 规 范 有 效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受 理 人 员4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照 受 理 标 准 核 准 申 报 材 料 , 对 符 合 标 准 的 , 填 写 由 宁 波 市 城 市 管 理 局统 一 格 式 的 宁 波 市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申 报 表 , 申 报 单 位 或 个 人 必 须如 实 填 写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地 址 、 负 责 人 姓 名 、 消 纳 地 点 。 填 写 窗 口 业 务 办 理单 , 当 日 将 申 报 材
11、 料 转 交 现 场 勘 察 人 员 。对 申 报 材 料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必 须 立 即 向 申 报 人 出 具 由 宁 波 市 城 市 管 理 局统 一 负 责 制 的 行 政 审 批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 将 需 要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的 全部 内 容 要 求 及 申 报 人 的 相 关 权 利 、 投 诉 渠 道 及 时 限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次 性 告 知 申报 人 , 并 将 材 料 返 还 申 报 人 。第 十 一 条 核 准( 一 ) 标 准现 场 勘 察 与 申 报 材 料 相 符 。( 二 )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建 筑 垃
12、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现 场 勘 察 人 员( 三 )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现 场 勘 察 人 员 根 据 申 报 单 位 或 个 人 填 写 的 宁 波 市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 工程 渣 土 处 置 申 报 表 内 容 , 进 行 现 场 勘 察 , 施 工 现 场 进 出 口 25 米 应 硬 化 、设 置 防 止 车 辆 带 泥 冲 洗 设 施 。 现 场 勘 察 合 格 后 , 现 场 勘 察 人 员 在 申 报 表 上 签 署 意 见 “经 现 场 勘 察 与 申 报 相 符 ”或 “经 现 场 勘 察 与 申 报 情 况 不 符 ”( 不 符 的 情 况
13、应 注 明 , 并 告 知 申 报 单 位 或 个 人 , 提 出 整 改 要 求 ) , 填 写 核 准流 程 表 , 将 核 准 材 料 转 交 审 批 负 责 人 , 同 时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备 案 。( 四 ) 时 限 :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第 十 二 条 批 准( 一 ) 标 准 : 申 报 材 料 齐 全 规 范 有 效 , 现 场 勘 察 材 料 及 意 见 完 整 。( 二 ) 本 岗 位 负 责 人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主 管 主 任5( 三 )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对 合 格 的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主 管 主 任
14、依 据 现 场 勘 察 结 果 签 署 予 以 批 准 的 意见 , 填 写 审 批 流 程 表 , 连 同 申 报 材 料 按 原 渠 道 转 受 理 人 员 。对 不 合 格 的 , 应 与 现 场 勘 察 人 员 和 部 门 责 任 人 沟 通 情 况 , 交 提 意 见 后 ,提 出 不 予 批 准 的 意 见 及 理 由 , 填 写 审 批 流 程 表 , 将 有 关 材 料 按 原 渠 道 转 交 受理 人 员 。第 十 三 条 告 知 和 备 案( 一 ) 工 作 标 准 :1、 及 时 、 准 确 告 知 申 报 人 办 理 结 果 ;2、 制 发 的 文 书 完 整 、 正
15、确 、 有 效 ; 明 确 规 定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 消 纳场 地 核 准 使 用 期 限 、 行 驶 路 线 、 消 纳 地 点 ;3、 留 存 归 档 的 核 准 文 书 材 料 齐 全 、 规 范 ;( 二 ) 本 岗 位 负 责 人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管 理 人 员 ;( 三 ) 本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对 予 以 批 准 的 , 填 写 宁 波 市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 告 知 申 报 人 领 取上 述 文 书 和 证 件 , 并 要 求 申 报 人 与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签 订
16、 建 筑 工 地环 境 文 生 责 任 书 。对 不 予 以 批 准 的 , 将 理 由 及 申 报 人 的 相 关 权 利 、 投 诉 渠 道 以 书 面 形 式 告知 申 报 人 , 并 将 材 料 退 还 申 报 人 。填 写 审 批 流 程 表 , 对 核 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文 书 材 料 按 要 求 归 档 。( 四 ) 时 限 : 2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第 十 四 条 各 县 ( 市 ) 、 区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在 办 理 单 位 或 个 人 消纳 ( 回 填 ) 建 筑 垃 圾 和 居 民 房 屋 装 修 产 生 垃 圾 核 准 时 ,
17、应 严 格 按 照 上 述 核 准的 条 件 、 标 准 及 要 求 制 定 相 关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 并 核 发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6第四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证件的使用和管理第 十 五 条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件 是 指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第 十 六 条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件 由 宁 波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统 一 制 定 表 式 ,县 ( 市 ) 、 区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自 行 印 制 。( 一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件 必 须 使 用 钢 笔 ( 签 字
18、笔 ) 填 写 或 打 印 , 不得 使 用 铅 笔 、 圆 珠 笔 等 。 自 2005 年 10 月 1 日 起 核 发 证 件 一 律 使 用 电 脑 填写 、 打 印 。( 二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件 的 各 项 内 容 必 须 如 实 、 详 细 、 规 范 地 填 写 ,不 得 缺 漏 。( 三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件 不 得 复 印 , 涂 改 、 伪 造 和 转 借 。第 十 七 条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件 必 须 一 事 一 办 , 不 得 办 理 月 证 、 季 证 、年 证 等 长 期 使 用 证 件 。 使 用 期
19、 限 的 截 止 日 期 上 应 加 盖 所 在 地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理 机 构 印 章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件 各 项 内 容 如 有 变 更 , 应 换 发 新 证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证 件 , 可 以 延 期 使 用 一 次 。 延 期 使 用 的 应 在 建 筑 垃 圾处 置 管 理 证 件 上 正 面 注 明 截 止 日 期 , 并 加 盖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印 章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字 头 章 ”( 如 海 曙 区 为 ( 曙 ) 、 江 东 区 为 ( 东 ) 、江 北 区 为 ( 北
20、 ) 、 镇 海 区 为 ( 海 ) 、 北 仑 区 为 ( 仑 ) 、 鄞 州 区 为 ( 州 ) 、 宁 波市 为 ( 市 ) ) 。 各 县 、 市 “字 头 章 ”自 定 。第五章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管理7第 十 八 条 设 置 消 纳 场 地 必 须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 环 境 保 护 和 环 境 卫 生 的要 求 ,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 ) 申 请 设 置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消 纳 场 地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 应 持 乡 级 以 上 政府 部 门 出 具 的 产 权 单 位 规 划 、 用 途 证 明 , 向 建 筑 垃 圾 消 纳 场 地 所 在
21、 地 建 筑 垃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领 取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消 纳 场 地 设 置 登 记 表 , 填 写 建筑 垃 圾 处 置 消 纳 场 地 基 本 情 况 。( 二 ) 申 请 设 置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消 纳 场 地 的 单 位 持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消 纳 场 地设 置 登 记 表 、 场 地 平 面 、 进 场 路 线 图 向 鄞 州 区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申 报 。( 三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消 纳 场 地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机 械 设 备 、 照 明 设 备 , 设 立专 人 负 责 , 实 行
22、 负 责 制 。 控 制 扬 尘 , 保 持 周 边 环 境 卫 生 整 洁 。( 四 ) 具 备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管 理 措 施 , 根 据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消 纳 场 地状 况 合 理 分 类 受 纳 和 处 置 , 并 与 辖 区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部 门 签 订 建 筑 工 地 环境 卫 生 责 任 书 。第 十 九 条 各 县 ( 市 ) 、 区 在 核 准 宁 波 市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管 理 证 时 ,不 得 收 取 管 理 费 。 市 、 区 ( 县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对 建 筑 垃 圾消
23、 纳 场 地 的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第 六 章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文 书 档 案 和 统 计 报 表第 二 十 条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文 书 、 资 料 及 档 案 是 指 :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登记 表 , 建 筑 垃 圾 消 纳 业 务 台 帐 , 设 置 资 料 , 处 置 资 料 , 处 置 管 理 检 查 记 录( 巡 查 ) , 以 及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制 定 的 各 种 行 政 审 批 文 书 等 。8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资 料 、 业 务 台 帐 和 行 政 审 批 文 书 的 各 项内
24、容 应 详 细 准 确 , 如 实 填 写 , 不 得 缺 漏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县 ( 市 ) 、 区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应 建 立 建 筑 垃 圾 处置 管 理 资 料 及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 定 期 整 理 立 卷 归 档 。第 二 十 三 条 各 县 ( 市 ) 、 区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应 按 要 求 认 真 做 好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统 计 工 作 , 定 期 向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报 表 。 市 建 筑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对 全 市 处 置 管
25、 理 统 计 数 据 进 行 汇 总 , 定 期 向 相 关 部 门 报 表 。第七章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核准程序 第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服 务 企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准 依 据 及 总 时 限审 批 项 目 依 据 编 号 : 国 务 院 2004 412 101、 102建 设 部 2004 135 四 、 五宁 波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专 项 公 告 2004 ( 一 ) 132、 138 宁 波 市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核 准 总 时 限 : 20 个 工 作 日 完 成每 年 5 月 份 为 申
26、 报 日 期 , 每 年 10 月 份 为 对 资 格 单 位 检 查 日 期 。第 二 十 五 条 受 理( 一 ) 条 件 :申 办 人 需 提 交 如 下 申 办 材 料 :1、 申 请 人 是 依 法 注 册 的 企 业 法 人 ;2、 具 有 合 法 的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许 可 证 、 车 辆 行 驶 证 、 水 陆 运 输 许 可 证 、 小型 船 舶 航 行 证 ;93、 应 当 采 用 全 密 闭 运 输 工 具 , 具 有 防 渗 沥 、 滴 漏 功 能 ;4、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 机 械 、 设 备 、 车 辆 、 船 舶 停 放 场 所 及 码 头 ;
27、5、 有 控 制 污 染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案 。( 二 ) 标 准申 办 材 料 齐 全 、 规 范 、 有 效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受 理 人 员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照 受 理 标 准 查 验 申 办 材 料 , 对 申 办 材 料 符 合 标 准 的 , 必 须 及 时 受 理 。 宁 波 市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服 务 企 业 资 格 核 准 申 请 书 , 由 申 办 人 根 据 要 求进 行 填 写 后 交 回 。 受 理 人 员 于 当 天 报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主 任
28、 , 并 填 写审 批 流 程 表 。对 申 办 材 料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必 须 即 时 向 申 办 人 出 具 由 宁 波 市 城 市 管 理 局统 一 印 制 的 行 政 审 批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 , 将 需 要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的 全 部内 容 、 要 求 及 申 办 人 的 相 关 权 利 、 投 诉 渠 道 及 时 限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次 性 告 之申 办 人 , 填 写 审 批 流 程 表 , 同 时 , 向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主 任 备 案 。时 限 :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第 二 十 六 条
29、初 核( 一 ) 初 核标 准 : 申 办 材 料 齐 全 、 规 范 、 有 效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分 管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核 准 标 准 对 申 办 材 料 进 行 初 核 , 对 符 合 标 准 的 材 料 , 在 其 宁 波 市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服 务 企 业 资 格 核 准 申 请 书 签 署 初 核 意 见 。 对 不 符 合 标准 的 企 业 , 应 与 受 理 人 员 沟 通 情 况 , 交 换 意 见 后 提 出 复 查 意 见 及 理 由 , 填 写10审 批 流 程 表 ,
30、将 有 关 材 料 转 交 受 理 人 员 。时 限 : 1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二 ) 现 场 勘 察标 准 :1、 申 办 材 料 齐 全 、 规 范 、 有 效 ;2、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 机 械 、 设 备 、 设 备 、 车 辆 、 船 舶 停 放 场 所 及 码 头 ;3、 有 控 制 污 染 和 突 发 事 件 预 案 ;4、 经 营 服 务 车 辆 必 须 完 整 无 损 、 封 盖 严 密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现 场 勘 察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 对 合 格 的 申 办 材 料
31、 , 现 场 勘 察 人 员 ( 2 人 以 上 ) 于5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企 业 根 据 核 准 标 准 进 行 实 地 核 准 。对 企 业 不 符 合 标 准 的 , 填 写 审 批 流 程 表 , 于 当 天 告 知 申 办 人 , 并 说 明 原因 。时 限 :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第 二 十 七 条 核 准标 准 :1、 申 办 材 料 齐 全 、 规 范 、 有 效 ;2、 现 场 勘 察 合 格 。本 岗 位 责 任 人 :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管 理 机 构 分 管 领 导 。岗 位 职 责 及 权 限 :按 照 标 准 进 行 审 定 , 对 符 合 核 准 标 准 的 , 在 宁 波 市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营 服 务 企 业 资 格 核 准 申 请 书 签 署 予 以 批 准 的 意 见 , 并 将 有 关 材 料 按 原 渠道 返 回 受 理 人 员 。对 不 符 合 核 准 的 , 应 与 相 关 部 门 工 组 人 员 沟 通 情 况 , 交 换 意 见 后 , 提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