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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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 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 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 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 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10. 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 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 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 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 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05 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

2、熟先进的新技术、 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 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选址与环境 20. 1 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 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 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 良好的通风和视 野条件, 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 08-10 平方米)。 203 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 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 日有不少于 1 小时的满窗日照。 2. 04 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 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 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

3、贮藏室。 20. 5 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 有条件时宜采 用坡屋顶。 第三章 面积标准与套型 301 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本标准; 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 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 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 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65 平方米; 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 65 平方米以上-75 平方米; 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 75 平方米以上-90 平方米; 第四章 共用部分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 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 施。 4. 1. 2

4、楼梯开间不得小于 2.6m。 4. 1. 3 如在楼梯间 2.0m 高度以下有墙面凸出物, 计算 净宽时应扣除其占用宽度尺寸。 4. 1. 4 楼梯间的净高在主要行人部位不应小于 2.0m。 4. 1. 5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 1. 6 当分户门设在楼梯间平台侧面时, 门边至最近 的楼梯踏步边至少相距 0.25m。 4. 1. 7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 ,每一住户至 少有两台电梯可供使用,其中一台兼作消防电梯。 4. 1. 8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各台电梯中最大轿厢 的深度。当利用公共走廊兼做假梯厅时,此段走廊应加宽 0. 9m 以上。 第二节 出入口和走廊 4

5、2. 1 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或外廊的下部时, 必须 有避免落物伤人的安全措施。 422 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有门斗。 423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应做能开启窗扇的 封闭外廊。 424 外廊净宽不应小于 15m。 425 在住宅首层出入通道、 楼梯间内或传达室应设 信报箱。 第三节 附建公共用房 431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 易爆化 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 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4. 32 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 食堂等用房时,厨房 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屋檐、女儿墙(当为可上人屋面时, 应高出屋面至少 18m) 。其风机、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

6、机械应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措施。 第五章 平 面 第一节 客厅和卧室 511 客厅宜为本户住宅内面积最大的房间, 净面积 不应小于 12 平方米。 512 卧室净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 双人卧室不小于 10 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 7 平方米。 5. 1. 3 分户门内应在适当部位安排鞋柜位置。 5. 1. 4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客厅能满足卫生 要求,获得有效的日照条件。 5. 1. 5 客厅内穿行走道部分(按 1m 宽计) 的面积应小 于客厅面积的 30,并不得斜穿。 5. 1. 6 客厅、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 间不得相互互穿行(不含本室独用的附属房间)。 第二节 厨

7、房 521 厨房净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 5 平方米, 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 7 平方米。 5. 2. 2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得向楼梯间、走 廊开窗或排气。 5. 2. 3 厨房内宜设直通屋面的垂直排油烟道;并不得 套有厕所。 524 厨房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应设有白陶或瓷制 洗涤水池、贴瓷砖面的操作案台和调理台、固定式碗橱或木 质吊柜。适当位置安排冰箱。 5. 2. 5 有条件时, 宜在建房同时配备包含炉灶、排烟 罩、洗池、橱柜等多种功能的组合成套厨具。 第三节 卫生间和厕所 531 卫生间净面积不应小于 35 平方米, 厕所单设 时净面积不应小于 13 平方米。 5. 3.

8、2 卫生间应有洗面盆、坐便器、浴缸或淋浴设施。 5. 3. 3 一、 二类住宅设坐便器及淋浴器;三、四类住 宅宜设坐便器及浴缸(附淋浴)。 5. 3. 4 住宅卫生间、 厕所宜分间设置。当卫生间、厕 所合并设置时,坐便器、浴缸(淋浴)应与洗脸盆隔断设置。 5. 3. 5 卫生间宜考虑洗衣机位置。 5. 3. 6 各种燃烧加热的热水装置均不得将其燃烧部分 装于卫生间或厕所内,其热水管应采用金属硬管固定安装。 5. 3. 7 厕所、 卫生间可向楼梯间、走廊开固定窗,不 得向厨房、餐厅开窗。 5. 3. 8 卫生间及厕所当无外窗通风时, 应设通达屋面 以上的排气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设备。 5. 3.

9、9 排气道应注意隔声设计, 不应成为户间串音的 通道。 5. 3. 10 卫生间、厕所不应设在客厅、卧室、厨房、餐 厅的上部。当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及存水弯不得明装,并 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四节 阳 台 5. 4. 1 住宅每户应设阳台, 顶层阳台应有雨罩。阳台 净深不应小于 1.2m。 5. 4. 2 各户间的阳台不应联通, 当用隔板隔开时,其 隔板不应通视,隔板外突不应小于 0.2m。 5. 4. 3 七层及以上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 做有组织排水,不得直接外排。 第五节 贮藏空间 5. 5. 1 靠外墙、 卫生间、厕所的贮藏室、壁橱、吊柜 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10、 5. 5. 2 贮藏室、 壁橱、吊柜内应设衬板,墙面及水泥 板不得裸露。 第六章 剖 面 第一节 层高和净高 6. 1. 1 住宅层高应采用 2.8m,特殊情况不应超过 2.9m, 并不应低于 2.7m。 6. 1. 2 利用坡层顶空间做卧室时, 其一半以上面积净 高不应小于 2.1m。其余部分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 1.5m。 6. 1. 3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m, 卫生间、厕所、贮 藏室、上层下水管等局部凸出物下部的净高不应低于 2.0m。 第二节 地面高差 6. 2. 1 厨房、 卫生间、厕所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四周 翻沿高度 0.18m。 6. 2. 2 厨房、 卫生间、厕所的进面

11、(楼面)应比相通 房间(走廊)地面(楼面)标高降低 0.02m。 6. 2. 3 阳台、 室外平台地面(楼面)应比相通的房间 地面(楼面)标高降低 0.02-0.06m(无顶盖的屋顶平台至少 0.06m)。 第三节 栏 杆 6. 3. 1 低层、 多层住宅的阳台、室外楼梯栏杆高度不 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 6. 3. 2 上人屋面的女儿墙高度不应低于 1.05m。功能类 似阳台的屋顶平台,按阳台栏杆的高度标准。 6. 3. 3 低层住宅室内楼梯的栏杆高度不低于 0.9m, 多 层住宅不低于 1.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低于 1.1m。 第七章 门窗与装修 第

12、一节 门窗 7. 1. 1 外窗窗台距楼面的高度低于 0.9m 且窗外没有阳 台时,应有防护措施。 7. 1. 2 与楼梯间、 公共走廊、屋面相邻的外窗,底层 外窗、阳台门以及分户门必须采取防盗措施;住宅首层出入 通道口宜设置对讲式安全门装置。 7. 1. 3 面向室外及公共部分的外窗应避免视线干扰, 发向走廊开启窗扇时,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应小于 1.9m。 7. 1. 4 外空箜气渗透性能(气密性) 和雨水渗漏性能 (水密性) 应达到 III 级。建设环境较差或为中高层、高层 建筑时宜再提高一级。 7. 1. 5 外窗宜采用硬聚氯乙烯塑料窗(塑钢窗) 、铝 合金窗或耐候钢板窗(彩板窗)。 7. 1. 6 外门窗应有纱门、纱扇。 第二节 装修 7. 2. 1 外墙面应采用隔潮性能较好的饰面导层, 避免 墙体吸水、受潮造成室内潮湿。 7. 2. 2 厨房、卫生间、厕所地面应铺设瓷质材料。 7. 2. 3 厨房、卫生间和厕所的墙面、顶棚应采用耐潮、 耐水、表面平滑的涂料或贴瓷砖墙裙、墙裙的高度不应小于 1.5m,淋浴位置不应小于 2m。 7. 2. 4 卧室和客厅应有贯通式窗帘盒。 7. 2. 5 卫生间应设浴巾杆, 洗面盆处应设置墙镜及盥 洗工具柜,坐便器处应有手纸架,淋浴或浴缸处应有肥皂架 (龛)。 第八章 建筑设计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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