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嵊泗县 60 马力以上渔业船舶船长(船东)安全生产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0/11/03 浏览次数:9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船籍港 60 马力以上渔业船舶的船长(船东)。第二条 渔业船舶船长(船东)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船长对渔业 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船东对渔业 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及其所属的各村社、渔业管理服务中心等 渔业安全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渔船 动态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如实 反映所属渔业 船舶船长(船东)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行为。第四条 渔业船舶船长(船东)的考核情况将与当年度的国家油
2、价补贴相挂 钩。考核工作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各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章 考核计分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标准分为 100 分,一个考核周期未满 100 分的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警告、经济处罚、停产整顿。考核满 100 分以上的予以表彰奖励。第六条 依据渔业船舶船长(船东)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程度 进 行扣分,一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 50 分、30 分、20分、10 分、5 分。第七条 认真遵守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实施应急抢险救灾行为的视情分 别予以加分,分值分别为 10 分、5 分。第八条 渔业船舶船长(船东)有违反下列安全生产行为 之一的,每次扣 50 分。1、在渔场进行打、砸、抢,造成群体性械
3、斗事件的;2、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水域,造成涉外事件的;3、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九条 渔业船舶船长(船东)有违反下列安全生产行为 之一的,每次扣 30 分。1、发生一般等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2、未 经审 批擅自买卖、更新(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3、违章搭客、超载、超核定航区、超抗风力航行生产的;4、未按规定执行“编组 生产、结伴航行、同进同出、自救互救”制度的;5、未按 规 定安装和正常运行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的;6、未按规定执行值班了望制度,造成 5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第十条 渔业船舶船长(船东)有违反下列安全生产行为 之一的,每次扣 20 分。1、严 重存在未按
4、 规定配齐并持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及船员专项训练合格证(简称“四小证”)、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简称“ 基础证”)的;2、未按规定持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国籍) 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3、未按规定办理船舶和船员保险的;4、在 恶劣性天气不服从当地政府及其渔船安全管理机构发出的指令,未采取安全措施的;5、严重存在未按规定有效配备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的。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船长(船东)有违反下列安全生产行 为之一的,每次扣 10 分。1、未按 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的;2、未签订渔业安全“三项” 合同的;3、在进出港、狭水道、复杂地段、恶劣天气等情况下船长不亲自驾驶的;4、借用、冒
5、充他人职务船员证书、“四小证” 、“基础证”的;5、发生海上交通事故不及时报案,或隐瞒事故真实情况的。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船长(船东)有违反安全生产行为之一的,每次扣 5 分。1、九 级以上大 风等灾害性天气渔业船舶船位未明确的;2、未参加一年一度船长(船东)安全教育培训的;3、未按 规定要求填写并上交渔捞日志的;4、在生 产 、航行、锚泊或能见度不良时未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的。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船长(船东)发现遇险渔船时,能发扬风 格, 积极投入 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加 10 分。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船长(船东)有下列加强安全生产行为之一的,加 5 分。1、编组长 船始终带领编组 船队“编组生
6、产、结伴航行、同进同出、自救互救”的;2、渔业船舶连续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发生理赔的;第三章 奖惩办法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年终总评认定后实施奖惩。第十六条 一个考核周期满后,船长(船东)考核分累计在 80 分(含 80 分)以上 100 分以下的予以警告,按实际标准发 放当年度的油价补贴。第十七条 一个考核周期满后,船长(船东)考核分累计在 60 分(含 60 分)以上 80 分以下的,取消评选安全先进的资格,按当年度油价 补贴实际标准的 80%发放油价补贴。第十八条 一个考核周期满后,船长(船东)考核分累计在 60 分以下的,取消 评选各类渔业先进的资格,对船长(船东)进 行为 期 15 天的停产安全教育培训整顿,按当年度油价补贴实际标准的 50%发放油价补贴。第十九条 一个考核周期满后,船长(船东)考核分累计达到 100 分(含 100 分)以上的,按实际标准发放当年度的油价 补贴,并给予表彰奖励。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嵊泗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 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