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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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 2002 年 1 月 5 日农业部令第 8 号 公布 , 2004 年 7 月 1日农业部令第 38 号 、 2016 年 7 月 25 日农业部令 2016年 第 7 号修订 、 2017 年 11 月 30 日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8号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简称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 营和进口、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

2、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2 (一 )转基因动植物 (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和微生物; (二 )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 )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 )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 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

3、五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 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小组,负责本3 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 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 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

4、的可追溯管理。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 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二章 安全等级和安全评价 第九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评价管理。 按照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将农业转基因生物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 I:尚不存在危

5、险; 安全等级 :具有低度危险; 4 安全等级 :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 :具有高度危险。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和安全等级的确定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 )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 (二 )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的类型; (三 )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四 )确定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响; (五 )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第十一条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受体生物分为四个安全等级: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 I: 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极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

6、体生物,实验结束后在自然环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极小 。 (二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低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 。 (三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中度危险,但是通过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险的受体5 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 。 (四 )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高度危险,而且在封闭设施之外尚无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发生危险的受体生物,应当确定为安全等级 。包括: 1.可能与其它生物发生高频率遗传物质交换的有害生物; 2.尚无有效技术防止其本身或其产物逃逸、扩散的有害生物; 3.尚无 有效技术保证其逃逸后,在对人

7、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之前,将其捕获或消灭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条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确定 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影响分为三种类型,即:增加受体生物的安全性;不影响受体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体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 1 增加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个 (些 )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或抑制某个(些)已知具有危险的基因表达的基因操作。 类型 2 不影响受体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影响的基因操 作; 6 2.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没有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类型 3 降低受体生物安

8、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 1.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基因操作; 2. 改变受体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确定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影响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及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 (一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 I 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 I 的受体生物,经类型 1 或类型 2 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I。 2.安全等级为 的受体生物,经类型 3 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

9、,则其安全等级仍为 I;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过适当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 ;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但是可以通过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潜在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为 ;如果安全性严重降低,而且无法通过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险的,则7 其安全等级为 IV。 (二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 的受体生物,经类型 1 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其安全等级为 I;如果安全性虽有增加,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则其安全等级仍为 。 2.安全等级为 的受体生物,经类型

10、 2 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 3.安全等级为 的受体生物,经类型 3 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 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 、 或 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 的受体生物,经类型 1 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 、 或 ,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 的受体生物,经类型 2 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 3.安全等级为 的受体生物,经类型 3 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

11、同,其安全8 等级可为 或 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 )受体生物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生物 1.安全等级为 的受体生物,经类型 1 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 I、 、 或 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 IV 的受体生物,经类型 2 或类型 3 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转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级仍为 IV。 第十四条 农业转基因产品安全等级的确定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类型和影响程度,确定转基因产品的安全等级。 (一 )农业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等

12、级的影响分为 三种类型: 类型 1 增加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 2 不影响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类型 3 降低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二 )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 I 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 I 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 1 或类型 2 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I。 2.安全等级为 I 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 3 的生产、加9 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 可为 I、 、 或 ,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三 )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 1 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

13、,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不再产生不利影响的,其安全等级为 I;如果安全性虽然有增加,但是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仍有低度危险的,其安全等级仍为 。 2.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 2 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 。 3.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 3 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 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 、 或 ,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四 )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 1 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 、 或 ,分

14、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 2 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 。 10 3.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 3 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形成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 为 或 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五 )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产品 1.安全等级为 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 1 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根据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级可为 I、 、 或 IV,分级标准与受体生物的分级标准相同。 2.安全等级为 IV 的转基因生物,经类型 2 或类型 3的生产、加工活动而得到的转基因产品,其安全等级仍为 IV。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 和 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农业部依法 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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