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零四年八月- 1 - 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中文名称:建邦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KEEN POINT LIMITED, 在 英属维尔京群岛 登记注册,法定地址: 英属维尔京群岛托托拉岛公路城离岸公司大厦,邮政信箱 957 号 (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erritory,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电话: +852 2815 4212
2、,传真: +852 2123 1983, 法定代表人姓名: 石宝龙 ,职务:董事总经理,国藉:中国。 第三条 本公司名称:惠州建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英文名称: Huizhou Keen Point Electronic Co., Limited, 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市惠城区惠环镇中星管理区三坳岭村。 第四条 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建邦有限公司独资经营的企业 ,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是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惠州市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 2
3、-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实用的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高质量产品并发展新产品,获取满意的经济效益,同时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投资实业 ,精密模具 ,精密成型 ,电镀加工 ,电子组装 。 第八条 公司年生产规模为三年内年产量模具制造 200 套,精密成型 2000 万件,电镀加工 800 万平方米, 年销售额 2 亿元,员工人数2000 3000人,厂房面积 3万平方米。 第九条 公司产品 70出口外销; 30内销。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也可以
4、在中国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港币 1200万 , 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 1000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及期 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实施细则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中现金: 港币 650 万;设备: 港币 350 万(以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核价为准,不足部分以- 3 - 外币现金补足)。 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投入:第一期 200 万港币,公司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第二期 300 万港币,于公司注册登记后 12 个月内投入;其余 500 万港币在两年内完成投入。 第十二条 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
5、,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在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四条 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 事 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5 名成员组成,其中董事长人、董事 4 人。董事长及董事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董事和董事长每 届任期四年。经继
6、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 4 - 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长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 委托。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 划; 任 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制定公司
7、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修订公司章程; 审 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决 定公司资本增加 、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 5 - 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的中止、解散;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
8、第二十条 除第十九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超过半数董事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 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的,由代理人签字)。
9、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 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 6 -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人,副总 经理 2 人。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
10、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组织和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 在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日常筹建业务和生产经营业务,对内任免下属管理人员; 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届任 2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 级职务。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常驻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如有
11、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 7 - 董事会决议或依公司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 60 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 十六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惠州经济特区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惠州市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必须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岫和进出口货物,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惠州市利用外资统
12、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讫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 和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签字后,公司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 8 -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
13、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实际发展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同意 的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公司所有资金的收入、支出数量; 公司所有物资的出售及购情况;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时间、数量、变动、转让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和出具查帐报告。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时,必须附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行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和职
14、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只能用于职工的奖励和集体福利,不得挪作他用。储备基金主要用于垫补公司亏损,提取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税后利润的 10%;当累计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 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股东投资比例分配,每年分配一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 9 - 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九条 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五十条 公 司的外藉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
15、工资和其他的全部收益,依法纳税后,减除中国境内的开支,其剩余部分,可依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部汇出。 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二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 职工及工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内,自行公开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