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873号)精神,结合广元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实际,对现正在执行的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川府函200890号)及拆迁住房安置办法作出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年产值确定方法 征收耕地的年产值不低于各县(区)近3年上报市统计局核定的耕地年产值的平均数。征收蔬菜地的年产值为各地相应年度征收耕地年产值的185%。 (二)
2、青苗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当季为小春农作物的,青苗费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45%;当季为大春农作物的,其补偿标准为耕地年产值的55%。征收蔬菜地的为蔬菜地年产值的50%。 (三)地类和面积确定 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以有资质的勘测定界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和报告为准。蔬菜地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无公害蔬菜基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蔬菜组内常年用于种植蔬菜的耕地。 二、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等级 补偿标准(元/m)条件特等680750 1、框架结构,层高3米以上,现浇楼面; 2、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 3、磨石或地板砖地面,水刷石罩面,
3、内墙涂料粉饰。甲等6106801、层高3米以上,屋面、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磨石或地板砖地面,24砖墙,水刷石罩面,涂料粉饰; 3、有厨厕及卫生设备,水电设备齐全,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乙等540-6101、层高2.8米以上,楼板、圈梁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混凝土或三合土地面,18砖墙,水泥罩面,内墙涂料粉饰3、门窗较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480-540 1、层高2.5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楼板; 2、18砖墙,清水墙面; 3、水泥或三合土地面,门窗破损,内装修保护差,水电等设备不全。(二)砖木结构等级 补偿标准(元/m2) 条件甲等 390-460 1、
4、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3、18砖墙,内墙涂料粉饰,地板砖、磨石或水泥地面; 24、白灰顶或木质涂料望板,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好,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乙等320-390 1、形状变化不大,层高2.5米以上,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 2、18砖墙,清水墙面;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土地面; 4、门窗完好,内装修保护一般,厨厕和水电设备齐全。丙等250-320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层高2.5米以上,墙体有沉陷;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竹席顶、三合土或素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三)穿
5、逗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 件 标准 甲等 350-400 1、形状整齐,排扇端正,自扇自墙,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好,中柱平均直径25厘米以上; 3、木装板或单砖墙,质量好,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完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310-350 1、形状变化不大,共墙共扇,屋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柱檩木质一般,中柱平均直径20厘米以上,木装板,抹灰竹编墙,单砖墙; 3、不正规竹席顶,三合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60-310 1、形状变化比较明显,共扇共墙,层高2.5米上; 2
6、、青瓦屋面,瓦稀疏,有破损风蚀,柱檩质差料小,中柱平均直径15厘米以上; 3、竹编墙、土墙、砖墙质差,竹席顶或原顶,素土地面; 4、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 (四)土木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330-380 1、形状整齐,墙体端正,层高2.8米以上; 2、青瓦或平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屋架、木楼木质较好; 3、内外土墙或部分砖墙,内外墙粉饰; 4、三合土或水泥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好和水电设备齐全。 乙等 280-330 1、形状变化不明显,层高2.5米以上; 32、青瓦屋面,瓦中等疏密度,梁檩木楼质量差; 3、内外土墙未粉饰。 4、三合土或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
7、护一般和水电设备齐全。 丙等 230-280 1、形状变化明显,层高2.5米以上; 2、青瓦屋面、瓦稀疏破损,梁檩木质差,楼层破损; 3、土墙破损、开裂、变形质量差; 4、素土地面,门窗及内装修保护差,有破损。 (五)简易结构 等级 补偿标准(元/) 条件 标准 甲等 120-150 砖木结构或木质结构,石棉瓦、油毡或小青瓦屋面。 乙等 90-120 木质结构,石质或土墙体,瓦盖或草盖。 丙等 50-90 结构简单,无固定主体。 (六)拆迁房屋补偿相关说明: 1、征收土地拆迁的房屋需要补偿的,其房屋必须具有合法审批建房用地手续,修新宅未按规定拆旧的,拟拆旧房不予补偿。 2、各类房屋拆迁补偿的面
8、积为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经实地丈量后按以下方法计算: (1)层高2.5米(含2.5米) 以上的,按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2)层高2米(含2米)至2.5米的,按80%计算; (3)层高1.5米(含1.5米)至2米的,按50%计算; (4)层高1米(含1米)至1.5米的,按30%计算; (5)层高低于1米的,按10计算; (6)砖木、土木、穿逗、层高2.5米以下的木楼,按60%计算补偿面积; (7)有房盖柱架未装修的门道、明柱走廊、过道,按60%计算补偿面积,外楼梯按40%计算补偿面积。 (七)拆迁房屋相关问题的规定 1、拆迁房屋的户数以被拆迁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 2、
9、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及奖励。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到新的安置点达到建房条件后4个月止为过渡期。过渡费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因新安置点不具备建房条件使总过渡期超过1年的,其超过时间的过渡费上浮20%,由拆迁人或项目业主统一提供过渡房的不再支付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户在5000元范围之内根据拆迁项目的缓急程度等确定具体数额,并在拆迁合同中约定。 3、其它事项 (1)房屋登记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即在丈量房屋时以外墙体为准。 (2)房屋屋顶女儿墙按围墙标准补偿。 (3)地下室按房屋主体结构类别补偿,并根据房屋层高
10、折算面积的方法计算补偿面积。 (4)将各类房屋的新旧程度分为3级,房屋修建时间在5年以内(含5年)的按相应等级的最高补偿标准补偿,5至15年(含15年) ,按同类同级中限标准进行补偿,超过15年的按相应等4级的最低标准进行补偿。 (5)被拆迁的房屋如集中安置,其宅基地由拆迁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达到建房条件;如分散安置,按达到当地(乡镇)集中建房条件所需平均费用以货币形式直接补偿给被拆迁人。 (6)被拆迁房屋装修超过同等级房屋基本装修水平以上的分项补偿:房间包门、包窗、包墙;地面大理石、花岗石、全瓷地砖或木地板;固定木质家具、装饰台柜;外墙瓷砖、洗石、外墙涂料;内墙乳胶漆、吊顶;上述各项具备其中一
11、项的,对装修房屋在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上再上浮6%,装修补偿上浮总额最高不超过30。 (7)被拆迁的圈舍、辅房按本条第2项相关方式计算后,以同结构、等级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 (8)被拆迁房屋或附属设施的残值归被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如由拆迁人拆除将不予补偿。 三、住房拆迁安置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 、 “货币补偿” 、 “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以“统建还房”为主,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对于产业园区和产
12、业集中发展区以及规划区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因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在符合城镇统一规划的情况下,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确需划地自建安置的,必须由拆迁单位提出方案,报规划管辖权所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 划拨宅基地自建安置,结合生态小康村或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按一户一宅,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超30的法律规定,以划拨宅基地采取集中或分散形式自建为主,划拨宅基地应根据各安置点情况,配置适当的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宅基地、附属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征收的按程序报批。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本方案第二项第七条第三款(5)执行。 (二) “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1、统建还房安置
13、 方式一:按照被拆迁住房的应安置人员进行还房安置,在按照现行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住房进行补偿后,不再划拨宅基地,实行以宅基地还建安置住房。具体方式是:为被安置人员无偿提供35/人建筑面积的住房和10/人建筑面积的经营性用房,并办理产权手续。被安置户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户型,选择的安置住房超面积的,由被拆迁户按成本价购买,但最多每人不得超购35。安置经营性用房超出无偿提供部分10以内(含10)的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10以上的以市场价格购买。该类还建房的户型设计,根据被拆迁户的实际人口比例结构,住宅可按建筑面积35、70、105和140四种户型设计修建,经营性用房的修建根据拆迁安置
14、实际情况确定。 方式二:以住房补偿被拆迁住房,不再对被拆迁住房支付拆迁补偿费用。采取还房与被拆迁住房面积、结构、等级挂钩,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其它结构的住房按等级折算,相互补差,也可以还房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结构、等级折算面积换算折抵差款。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大于70/人的,按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70/人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拆迁住房经折算后小于70/人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人。 统建还房用地一律为划拨性质,比照经济适用房规定,房屋在使用5年后可上市交易。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
15、及经营性用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证书。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商住用途出让土地证书。 5还房装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以达到入住条件为准。 安置还房应实行规范物业管理,入住人员须按住房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 具体还房补偿方式,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2、货币补偿安置 按被拆迁应安置人员35/人计算还房补差款,以当地(乡镇、办事处)上年度平均商品房价格减去现行砖混甲等房屋最低补偿标准的差,乘以35/人为应拆迁安置人员的货币补偿金额。 (三)拆迁住房安置相关问题的规定 1、下列人员应计入拆迁住房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
16、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 、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
17、房的。 2、下列人员不得计入住房安置: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买卖宅基地而形成的住房被拆迁人。 (2)虽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和未依法取得宅基地的被拆迁人员。 (3)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已享受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 3、征地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乡(镇)或办事处、村组集体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四)统建房建设 1、投资规模。每年第三季度,由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编制“统建还房”规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编制投资概算,由财政部门组织评审。 2、建设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
18、果,将建设资金列入年度基建预算,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 3、规划布局。统建房建设要紧密结合安置拆迁的特点,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充分考虑交通便捷和失地农民再就业等因素,让失地农民可就近解决失地后生活生产问题。 4、建设主体。统建还房建设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由国土、建设部门统筹管理,业主具体实施。 5、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全面推进。 (五)市、县(区)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对原“划地自建”形成的“城中村”做出改造规划,逐步实施改造。 四、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及相关问题的规定 种类补偿标准 条件 调整后标准6防
19、旱池、储水池: 50-85元/ 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水渠(按工程量补偿):100-300元/ 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 粪池: 50-85元/ m3 石砌、砖砌、混凝土 堰塘: 7-12元/ m3 鱼塘:30-40/ m3 条石、砖砌、混凝土 按容积补偿,包括鱼塘内的鱼和水面。 20-30/ m3,块石、卵石 7-12元/ m3,土埂 水井:(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1700/口 压水井:200-290元/m3 石砌、混凝土山水井:1200-1500元/m 口径0.2-1m,砖、混凝土、石砌管井:400-450元/m3 口径1m 以上沉井:400元/口 红层找水井,水
20、窖(人畜饮水):120-170元/m3 条石、砖、浆砌,混凝土且加盖封闭,机井抽水机电设备根据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围墙:50-65元/m2 砖砌、粉饰:320-360元/m3 土墙:15元/m2 晒坝混凝土、石板: 50元/三合土:25元/堡坎(与宅基地院坝配套的堡坎) 条石、浆砌、混凝土:100-140元/m3 片石、块石、卵石:50-80元/m3 洗衣台 砖石砌、混凝土:200元/座 糟子(饲料发酵)坑 砖石砌、混凝土:50-85元/m3 灶 砖灶、瓷砖铺贴:680-1100元/套 土灶:340-510元/套 沼汽池 可使用的沼汽池:3000-4000元/套大棚:30-60元/ 竹架、铁架、
21、钢架,扣件,无覆盖物的减半计算 花台:50-85元/m3 砖、石砌 坟墓(明坟、有主坟) ,统一安排新坟地减半补偿碑帽齐全:1500-2000元/座土坟:1000-1500元/座苕窖:土窑、石砌、砖砌30-70元/m3 室外引水管:塑料2-5元/m 铁管、钢管10-16元/m 庭院大门:铁管、钢管结构大门400元/m2 庭院门柱:砖砌、混凝土结构300元/m3 道路:路面混凝土280-320元/m3 ,泥结石150-220元/m3 ,三合土80-120元/ m3 路基 10-15元/ m3 ,宽2.5m 以上,含开挖、回填、堡坎、旁沟、路肩和涵洞等工程 果园架桩:水泥桩5-10元/根,木桩3-
22、5元/根 养殖窟:石砌、砖砌、混凝土40-60元/m3 卫星电视接受器、太阳能 400元/座 防盗门::铁、铝合金 600-1000元/扇 雨棚、防盗护栏:钢筋、铁、铝合金60-100元/ 相关说明: 71、无人认领的室外附着物登记补偿到集体经济组织。 2、专项设施搬迁(杆管线、桥、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或双方协商补偿。 3、房前屋后所种植的花草不予补偿。 4、迁坟墓确需进公墓的,其费用协商补偿。 五、林木补偿标准 种类条件 补偿标准 备注 果树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桃、杏、李、梨、橘、柿、樱桃、苹果、枇杷、柚树、石榴等
23、初挂果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20-6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6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00株/亩按面积补偿 10000-30000元/亩 猕猴桃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地径大于2cm, 小于或等于5cm 5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200-3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挂果树超过350株/亩按面积补偿 30000-60000元/亩 干果树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2 5-20元/株 核桃、枣、板栗、油橄榄等 8初树 地径大于2cm,
24、小于或等于5cm 20-5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5cm, 小于或等于20cm 5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按盛果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萄 幼树 地径小于或等于1cm 5-10元/株 未搭架的按同 等级下调20% 初挂果 地径大于1cm,小于或等于3cm 10-30元/株 盛挂果 地径大于3cm,小于或等于5cm 3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 100-200元/株 成片 幼树亩均超过800株 4000-10000元/亩 挂果树亩均超过400株 30000-50000元/亩 经济树 油桐 米径小于或等于10cm 10-40元/株 米径大于10cm 40-100元/株 花椒 地径小
25、于或等于5cm 40-100元/株 地径大于5cm,小于或等于20cm 100-200元/株 地径大于20cm 200-400元/株 杜仲 米径小于或等于2cm 5-10元/株 9米径大于2cm,小于或等于10cm 10-20元/株 米径大于10cm,小于或等于20cm 20-30元/株 米径大于20cm 30-100元/株 亩均超过200株 4000-10000元/亩 桑 地径小于或等于3cm 2-3元/株 良种桑按同等级的1.5倍补偿 地径大于3cm 3-5元/株 亩均800株以上的桑园 3000-4000元/亩 其他类按经济产值比照上述经济树标准补偿 树木 胸径1.3m 处 胸径小于或等
26、于3 不予补偿 天然生长 胸径3-5 5元/株 胸径5-8 5-10元/株 胸径8-14 10-20元/株 胸径大于或等于14 50元/株 成片林按林业法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竹丛 新栽竹丛 10元/ 成材竹丛 16元/ 灌木林 成片林 200-1800元/亩薪炭林 成片林 1000-1400元/亩 园林 10绿化树木 零星园林绿化树木和成片林中个别米径大于或等于20cm 按国家定额 补偿搬迁费 只补偿搬迁费用(含搬迁损失费) 成片林以面积补偿 6000-10000元/亩 苗圃 嫁接苗圃超过10000株/亩 10000-20000元/亩 实生苗圃超过10000株/亩 4000-10000元/亩 相
27、关说明: 1、国家、省公布的名贵树种目录上的树种和特大果树协商补偿。政府组织和推广的未投产的名优林木,除按一般林木同类同级标准补偿外,另再按农户购买苗木的价格进行补偿。 2、古树和有历史文化意义的树木,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3、移栽和砍伐树木由其所有者自行负责。 六、其它说明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征地实施单位与附着物所有者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的数据为准。 (三)因征收土地确需另行还建被征土地所有者的道路、变电房等公益设施的,原用地已补偿的,相同面积用地不再补偿,超出部分按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因征收
28、土地需拆掉城镇居民在农村拥有的合法产权房屋,只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等进行补偿,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其房屋补偿标准在当地同类同级房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其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当地同类同级标准执行。 (五)因征收土地需拆迁国家的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等设施的,按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并经审计后的价格或政府协调的方案进行补偿。 (六)本调整方案未明确的,仍按川府函200890号文件执行。 (七)凡是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八)对以前的遗留问题,由各级政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法合理予以解决。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