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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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本联社” )、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 (市 )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 2018 年第 1 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浦城 县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 所:

2、浦城 县兴浦 路 235 号 邮政编码: 353400 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 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2 任。 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3、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 七 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 本 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 八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 九 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 二 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 十 条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4、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 一 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 二 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 三 条 本联社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 例。 3 第十 四 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 (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七)从事同业拆借; (八)从事银行卡业务; (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经

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 三 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 第一节 股份募集 第十 五 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1,376,042 元,划分为 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 十六 条 本联社 股权的性质 均为投资股,实行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第 十七 条 本联社根据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 股,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0 股。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 78867634 股,占股本总额的 52.10%,其中:本联社职工股 22262414 股,占股本总额的 14.71%;法人股 72508408 股,占股本

6、总额的 47.9%。 第 十八 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4 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社员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 5%以上的,应事先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社员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 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 十九 条 本联社法人社员 持股前十户名单: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 %)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浦城县南浦生态工业园区 19 号

7、1479.97 9.7767 南平市延平昌隆建筑有限公司 南平市 梅峰 路 98号 1219.10 8.0534 厦门佳弘伟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湖里江头台湾街 289 号之一幢 188室 771.21 5.0946 建阳市海天商贸有限公司 建阳民主北路(东华大厦) 4 层 711.69 4.6344 福建闽鹭工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东二里 1 号 908 室 625.50 4.1321 福建和顺矿业化工有限公司 浦城县万安乡马路桥 8 号 609.55 4.0267 福州众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晋安浦下新村15 座 201 单元 568.81 3.7576 5 哈尔滨北方正泰电气有限公

8、司 哈 尔滨升平街 120号 246.49 1.6283 福建澳牛乳业有限公司 南浦工业园区 1 号 203.18 1.3422 浦城县兴业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浦城县上青岭小区92 号 189.60 1.2525 合 计 6625.1 43.77 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 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 %) 季洪娟 浦城兴浦路 163.90 1.0827 邓爱英 民主路 240 五楼 122.22 0.8074 詹秉銮 浦城怡园 C 区 9 幢 3 单元 501 110.33 0.7289 林红英 浦城县 景园小区 87.63 0.5789 陈建霞 浦城县 121.90

9、0.8053 夏荣静 建阳市 121.90 0.8053 周紫云 浦城县 景园小区 100 号 60.95 0.4026 苏红平 浦城县 60.95 0.4026 李盛荣 浦城县 60.95 0.4026 陈波 浦城县 60.95 0.4026 合 计 971.68 6.4190 备注:其余详见股金清单 第 二十 条 本联社印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 第二十 一 条 本联社置备社员名 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6 项: (一 )社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 )社员所持股份数; (三 )社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 )社员取得股份的日期; (五 )社员 股权的质押

10、情况 。 第二十 二 条 社员持有的股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 三 条 本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 )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 四 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 五 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

11、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 (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 7 (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 (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 (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 收购其持有的股份。 第 二十六 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 二十七 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

12、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社员变更或转让股份符合本章程第十 八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本联社应逐个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本联社每季 度末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股权变动情况。 第 二十八 条 持有本联社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联社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社员,自取得本联社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

13、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8 第 二十九 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社员以其持有 的本联社股份在本联社以外的机构进行质押,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理事会同意。社员及其关联方在本联社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的上年末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社员不得将本联社股份对外进行质押。 第四章 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组织 第三十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本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本联社纪委)。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理事长由同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委

14、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 营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本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联社党委的决策部署在本联社贯彻执行;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坚持公司法人治理相结合,坚持党组织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 (三) 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 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15、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9 (四) 履行本联社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 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事业; (六) 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 研究其他应由本联社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先议。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 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

16、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 五 章 社员和社员代表大会 10

17、第一节 社员 第 三十四 条 本联社社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其中本联社主要社员指持有本联社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联社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社员。 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不得滥用社员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理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联社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本联社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联社以及其他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 五 条 本联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社员有向社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非职工监事拟任人选的权利; (四 )对本联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 质询; (五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六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转让、赠与、质押或优先认购本联社股份 ; (七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可免费索取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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