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停建矿井复建验收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煤矿有整合技改相关批复文件并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煤矿矿长经培训考核并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第二条 煤矿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煤矿“五职 ”矿长等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配置 齐全,并持有效安全资格证;煤矿安全、生产及技术管理等机构健全,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5 人;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了,并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并在
2、井口悬挂公示栏。第三条 矿井必须测绘并绘制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具有规范的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矿井避灾路线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和接线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等管路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等图纸。第四条 煤矿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兼职救护队。兼职救护队建设符合贵州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和推进煤矿兼职救护队建设的通知(黔安监应急2011 215 号) 规定,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援协议。- 2 -第二章 开拓开采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并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 2010709 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 规定 。第六条 煤 矿 必 须 在 批 准 的 开 采 范 围 内 建 设 。矿井井筒布置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利用的原系统必须关闭到位;巷道布置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一 证多井” ;严禁采用木支护和摩擦支柱;严禁空顶作业。煤矿同一个生产水平布置的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应选择长壁式开采等正规采煤法,严禁采用以掘代采等非正规采煤法,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第七条 煤矿巷道断面必须
4、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并符合设计、规程及规定,井筒倾角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井下应设置路标,注明巷道名称及避灾路线。第八条 矿井采区通风系统、排水系统、提升运输系统等系统形成后,方可沿煤布置采面运输巷、回风巷掘进。采掘作业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第三章 一通三防第九条 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通风设施安全可靠;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杜绝无风、微风等现象,不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 3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已安装和使用的主要通风机符合规程规定。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矿井必须建
5、立测风制度,配齐测风仪表,完善测风记录,必须按期测定各采掘作业地点实际风量。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密闭、栅栏及警标,定期检查瓦斯;严禁瓦斯超限。第十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局部通风机安设符合要求;严禁使用 3 台以上(含 3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1 个掘进面供风;不得使用 1 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 2 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局部通风机不得任意停开,并按规定装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及设施。矿井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健全防灭火制度、措施和设施。煤矿必须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
6、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四章 防治水第十二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留足相邻矿井隔离煤柱和各类防水煤柱,严禁擅自开采破坏,并在相关图纸上标明。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上必须标明历年开采的采空区、报废巷道和老空、老窑积水的分布情况及积水标高、积水量、积水范围等。第十三条 煤矿必须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 4 -有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水文地质划分类型。矿井及周边范围老空、老窑积水等分布情况清楚可靠。具有水害威胁的煤矿要有由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勘探报告,并根据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编制防治水设计和探放水措施后严格执行;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必须符合防治水规定
7、。第十四条 煤矿应建立并严格落实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工作班报日审制度、定期排查水情水害制度、建立地面积水体巡查制度、安全隐患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各项探放水措施。水害防治机构、队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和探放水人员配齐,具有水害威胁的煤矿要配备主体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专职负责水文地质工作;按照防治水要求,配备至少 2 台 150 型专用探水钻,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第十五条 具有水害威胁的煤矿,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建设永久排水系统。已建成矿井排水系统的,水泵配备的数量、排水管路敷设、排水能力及水仓容量要符合规
8、定,至少有一趟直径 150mm 以上的排水管。在永久排水系统未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第十六条 矿井必 须编制雨季“三防”工程计划,做到组织、物资、资金、人员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七条 受地表水(含河流、水库、湖泊等)、地下溶洞、含水层等因素影响的季节性煤矿,要在雨季期间立即停止井下作业并撤人断电。- 5 -第五章 机电和提升运输管理第十八条 具有水害威 胁的煤矿,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规定实现“双回路” 供电。井下必须实行专用供电,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斜)井绞车等主要设备房应有两回路供电。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
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井下电气设备接地、过流、漏电等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严禁设备失爆。第十九条 煤矿主提升设备必须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禁止使用调度绞车。 斜井(巷)运送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时,必须装设可靠的防跑车装置;斜巷提升运输必须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并正常使用。提升运输系统形成后,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 50米、主要运输平巷长度超过 1.5 千米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第六章 “六大系统”建设第二十条 “六大系统 ”建设应符合建设项 目安全“三同时”规定。矿井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按规定设置传感器,传感器设置位置要
10、符合要求。矿井压风系统健全,设置有地面压风机房,并根据矿井规模配备足够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压风管路应覆盖井下主要作业地点,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管路畅通。- 6 -煤矿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通信畅通。人员定位系统正常使用。按规定完成井下避难硐室建设,并能正常使用。第七章 其它第二十一条 煤矿 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并建立调度室值班制度、当班安全隐患调度汇总等制度。第二十二条 煤矿必须健全并严格执行爆破材料存放、井下运送和领退等管理制度;严禁爆破材料流向社会。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雷管及矿用防爆型放炮器。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放炮员,认真执行“一炮三检 ”、“三人连锁” 放炮制度,严禁干式打眼,放炮必 须使用水炮泥。第二十三条 矿井为从业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特区)领导包矿、乡镇领导驻矿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