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次、广播电视钢塔桅制造技术条件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总则 14 技术要求 15 检验规则156 包装和运输19、广播电视钢塔桅防腐蚀保护涂装1 范围 202 规范性引用文件203 总则204 表面处理205 涂装技术要求216 检验227 包装和运输231一、广播电视钢塔桅制造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钢塔及桅杆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和包装、标记、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播塔、电视塔、微波塔、通信塔及桅杆的钢结构制造。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2、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30.1-2009 金属材料 洛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A、B 、C 、D 、E、F 、G、H 、K 、N、T 标尺)GB/T 231.1-2009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GB/T 470-2008 锌锭GB/T 3098.1-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2-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GB/T 3323-200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
3、/T 4340.1-2009 金属材料 维氏硬度试验 第 1 部分:试验方法GB/T 8923-1988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 11345-19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GJ 81-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Y 64-2010 广播电视钢塔桅防腐蚀保护涂装3 总则3.1 广播电视钢塔及桅杆的加工制造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制度。3.2 广播电视钢塔及桅杆的加工制造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要求高于本标准时,应满足设计要求。3.3 广播电视钢塔及桅杆的加工制造前应根据具
4、有相应国家工程设计证书的单位提供的结构图编制施工详图,如详图需对原结构设计作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签署设计更改文件。3.4 钢材、焊接材料及构件、连接件、紧固件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复验。3.5 各工序应按本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生产工序。3.6 广播电视钢塔及桅杆的加工制造及检验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在时效内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4 技术要求4.1 材料4.1.1 钢材、钢铸件、钢丝绳、钢绞线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4.1.2 对属于下列情况
5、之一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a) 国外进口钢材;2b) 钢材混批;c) 板厚等于或大于 40mm,且设计有 Z 向性能要求的厚板;d)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钢塔及桅杆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e) 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f) 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4.1.3 钢板厚度及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4.1.4 型钢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4.1.5 大口径热扩无缝钢管的规格尺寸及偏差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4.1.6 钢材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a) 当钢材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
6、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 1/2;b) 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 GB/T 8923-1988 规定的 C 级及 C 级以上;c) 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4.1.7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4.1.8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接材料、对质量有疑义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4.1.9 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4.1.10 广播电视钢塔及桅杆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普通螺栓、锚栓紧固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镀锌的承
7、压型高强度螺栓不需要提供扭矩系数。4.1.11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4.1.12 非标准紧固件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4.1.13 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4.1.14 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景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4.1.15 防腐涂料和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现象。4.1.16 锌锭应满足 GB/T 470-2008 的规定。4.1.17 广播电视钢
8、塔及桅杆所涉及到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4.2 放样4.2.1 需按样板加工的零、部件在加工前应制作样板。4.2.2 样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4.3 下料4.3.1 钢材下料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 1mm 的缺棱。34.3.2 厚度小于 16mm 钢板下料可采用机械剪切;较厚钢板、型钢、圆钢、钢管宜采用火焰切割或锯割。4.3.3 钢板下料边缘斜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2 的规定。4.3.4 钢管下料端面斜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3 的规定。4.3.5 角钢切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 的规定。4.3.6 钢、钢管及各类型钢,下料长度允许
9、偏差应符合表 5 的规定。4.3.7 钢板下料长度或宽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 的规定。44.4 矫正和成型4.4.1 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再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 900。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4.4.2 当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 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 700和 800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4.4.3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划痕深度不得大于 0.5mm,且不应大于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 1
10、/2。4.4.4 冷矫正和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应符合表 7 的规定。4.4.5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8 的规定。54.4.6 圆钢的调直宜采用机械矫正。4.4.7 法兰盘平面与设计平面夹角的正切值不得大于 1/1000。4.5 拼接钢材拼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未指明时拼接应保证达到与母材等强。4.6 边缘加工4.6.1 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刨削量不应小于 2.0mm。4.6.2 边缘加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9 的规定。4.6.3 角钢的刨根、铲背和开坡口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64.7 制孔4.7.1 螺栓孔的边缘不应有裂纹、飞边、毛刺和
11、大于 1.5mm 的缺棱。4.7.2 钢板厚度或角钢肢厚度大于等于 16mm 时,不应采用冲孔。4.7.3 A、B 级螺栓孔( 类孔)应具有 H12 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 Ra 不应大于12.5m.。其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C 级螺栓孔(类孔)孔壁表面粗糙度 Ra 不应大于 25m ,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74.7.4 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4.8 制弯4.8.1 零件制弯后,其边缘应圆滑过渡,表面不应有明显的褶皱、凹面和损伤,划痕深度不应大于 0.5mm。84.8.2 制弯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4 的规定。4.9 钢管加工4.9.1 用钢板加
12、工成钢管可采用卷制活冷压成型,有条件时应优先选用冷压成型。径厚比小于 20 的钢管不宜采用冷加工成型,直径不大于 1000mm 钢管宜为一道纵向焊缝。钢管对接时横向焊缝与两头纵向焊缝不应形成“十”字交叉,两道相邻纵焊缝错开距离不应小于200mm。4.9.2 钢板制成钢管后,表面及端部不应有裂纹、褶皱,焊接管坡口应用专用机械加工,对接焊缝表面应平整。4.9.3 焊接钢管杆件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5 的规定。94.10 组装4.10.1 组合构件和节点宜在专用胎具上进行组装。4.10.2 定位焊应由持相应合格证的焊工施焊,所有焊接材料应与正式施焊相同。定位焊焊缝应与最终焊缝有相同的质量要求。4.10.3 桅杆组合焊接构件,横腹杆与主柱的组装缝隙不应大于 1.0mm,其余部位缝隙不应大于 2.0mm。4.10.4 对构造复杂的构件宜进行组装。4.10.5 焊缝连接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6 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