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 表 1.0.3 的规定。表 1.0.3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居住区 小区 组团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1.0.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 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
2、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3. 0. 2 的规定。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公共服务设施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
3、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 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 表 6.0.3 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表 6.0.3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m 2/千人)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居住规模类 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总 指 标 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7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教育 6001200 1
4、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 78228 620 1240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商业服务700910 70091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社区服务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 1622 2234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20(400700)
5、5080(450700)910(350510)2030(400550)其中行政管理4696 3772 及其它注: 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3.0.2 规定;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 6.0.3 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具体指标控制;6.0.3.2 本规范附录 A 第 A.0.6 条和 表 6.0.3 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
6、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份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
7、.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第 A.0.7 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6.0.5 规定;表 6.0.5 配
8、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名 称 单 位 自行车 机动车公共中心 车位/100m 2建筑面积 75 03商业中心 车位/100 m 2营业面积 75 03集贸市场 车位/100 m 2营业面积 75 饮 食 店 车位/100 m 2营业面积 36 17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 m 2建筑面积 15 02注: 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 11 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附表 A.0.2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类别 项目 居住区 小区 组团托儿所 - 幼儿园
9、- -小学 - -教育中学 - -医院(200300 床) - -门诊所 - -卫生站 - -医疗卫生 护理院 -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居民运动场、馆 - -文化体育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综合食品店 -综合百货店 -餐饮 -中西药店 -书店 -市场 -便民店 - - 商业服务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银行 - -储蓄所 - -电信支局 - -金融邮电 邮电所 -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养老院 - -托老所 - -残疾人托养中心 - -治安联防站 - -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10、 社区服务物业管理 -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变电室 - 开闭所 - -路灯配电室 - -燃气调压站 -高压水泵房 - - 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 - 居民存车处 - - 居民停车场、库 公交始末站 -消防站 - -市政公用燃料供应站 -街道办事处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派出所 - -其他管理用房 -行政管理及其他防空地下室 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附表 A.0.3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每一处规模设施名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 置 规 定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称 (m2) (m2)(1
11、)托儿所 保教小于 3 周岁儿童 4 班12006 班14008 班1600(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2)托儿所每班按 25 座计;幼儿园每班按 30 座计(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层数不宜高于 3 层(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座不小于 7m2或 9 m2计(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主要房间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
12、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4 班15006 班20008 班2400(3)小学 612 周岁儿童入学(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不限 12 班600018 班700024 班8000教育(4)中学 1218 周岁青少年入学(1)在拥有 3 所或 3 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或居住地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 环形跑道的运动场(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不限 18 班1100024 班1200030 班14000医 (5)医院 含
1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 1200018 150002500段(2) 10 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 床医院(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 2H 的日照标准 000 0(6)门诊所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 一般 35 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2) 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的地段 20003000 30005000(7)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11.5 万人设一处 300 500疗卫生(8)护理院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1. 最佳规模为 100150 床位 2. 每床位建筑面积30m 2 3. 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3000
14、45000(9)文化活动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合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40005000 800012000(10)文化活动站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2)独立性组团应设置本站 400600 400600(11)居民运动场、馆 健身场地宜设置 60100m 直跑道和 200m 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1000015000文体(12)居民健身设施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合其他简
15、单运动设施等宜结合绿地安排 商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居住区:1500250 0小区:8001500(14)综合百货店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居住区:20003000小区:400600(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1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与西药 200500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小区不宜大于 300M(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的原则3001000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
16、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居住区:1001200小区:5001000居住区:15002000小区:8001500(19)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业服务(20)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21)银行 分理处 8001000 400500(22)储蓄所 储蓄为主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100150 (23)电信支局 电话及相关业务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100025006001500金融邮电电 (24)邮电所 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宜与商业
17、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00150 (25)社区服务中心 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 200300 300500(26)养老院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1. 一般规模为 150200 床位 2. 每床位建筑面积400 m 2 (27)托老所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1. 一般规模为 3050 床位 2. 每床位建筑面积 20 m2 3. 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28)残疾人托养所 残疾人全托式护理 (29)治安联防站 可与居(里)委会合设 1830 1220(30)居(里)委会(社
18、区用房) 3001000 户设一处 3050 社区服务(31)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300500 300(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33)变电室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3050 (34)开闭所 1. 2 万2. 0 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200300 500(35)路灯配电室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2040 (36)煤气调压站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 500m 设置;无管道煤气地区不设 50 100120(37)高压水泵房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4060 市政公用(38)公共厕 每 10001500 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 3060 6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