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上海市 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书 服务指南 ( 初领、补(换)领、 撤销 、信息变更 ) 一、适用范围 本 服务指南 适用于 上海 市 各级 机构编制部门所属 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 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负责 赋码的 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书 开展 初领、 补 (换)领、 撤销 、 信息变更 的 申请 和 办理。 各级 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编制的群众团体 (以下简称群团) 参照适用。 二、事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书 的初领、 补(换 )领、 撤 销 、 信息变更 。 三、办理依据 (一) 国务院 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2、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33 号) 。 (二) 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 中央编办发 2016 3 号 ) 。 (三)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 意见 ( 沪编 2016153 号 ) 。 四、受理机构 (一)机构名称 本市各级 登记管理 机关 - 2 - (二) 受理 对象 市级 : 1.市级 党委 机关 、 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政协机关、 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 2.由 市 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 机构 编制的群众团体 。 3.其它应当由市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 。 区县: 1.区县党委
3、 机关 、人大机关、行政 机关、 政协机关、 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 2.由 区 县 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 机构 编制的群众团体 。 3.其它应当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服务的单位。 ( 三 ) 法律效力 根据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 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 意见 规定, 机关 须向 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 赋码 ,获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及其证书。 一 个 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
4、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经 登记管理机关 撤销 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书 ,自 撤销 之日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证书 终止。 五、 受理 数量 无限制。 - 3 - 六、办事条件 (一) 初领 1.业务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 对 提出申请 的单位 进行受理 ,符合条件的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颁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书 。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 1) 经 批准机构 批准设立 ( 须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设立的批复文件 ) 。 ( 2) 有规范的 机构 名称 。 ( 3) 有稳定的 机构地址 。 3.初领 的 条 件 符合上述条件, 且 提交的 材料齐全有效
5、 。 (二) 补(换)领 证书 1.业务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对 提出申请 的单位 进行受理 ,符合条件的予以 补(换)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 1) 补领证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 , 申请补发证书。由本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确认原证书遗失后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接主体 。 ( 2) 换领证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损毁,申请 换领证书 。 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上交证书原件 ;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上交- 4 - 证书原件,并由本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 3.补(换)领 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 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三) 撤销
6、1.业务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对 提出申请 的单位 进行受理 ,符合条件的 予以 撤销, 收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批准机构 批准撤销 ( 须提供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批准机构 撤销 的批复文件 ) 。 3.撤销 的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且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 四 ) 信息变更 1.业务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 对 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更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书 。 2.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名 称 、性质 的变更。 因体制调整、 职能变化等情况, 机构 名称 及性质 需要进行 调整 , 须 经 同级党委、政府或编委 批准 。 ( 2) 地址
7、的变更。 单位 办事机构 地址发生变化 , 需要进行调整 。 ( 3)负责人的变更。主要负责人 因调离、退 休等原因不再 继续担任 原 职务 , 同时按规定程序产生了新的主要 负责人 , 负责人 需要进行调整 。 - 5 - 3.准予变更的条件 符合变更的情形,且 提交的 材料齐全有效。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 服务 采用网上受理 、 提交书面 材料 复核 的方式。 1.网上 申请 材料 。按照本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要求,申请单位登录 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经受理通过 。 2.书面申请材料 。按照本服务指南申请材料目录要求和顺序,申请单位向登记管理机
8、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其中, 复印件 材料 应清晰 ,并 加盖机构公章 ;网上申请材料打印后形成的 书面申请 材料 , 须与网上提交的内容 一致。 (二)申请材料 目录 1.初领 ( 1) 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要 求 1 机关、群团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原件 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按说明填写并提交, 登记管理机关 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 由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 字 或 盖章 ,并 加盖机构公章 。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 件 提供 ( 正本 ) 复印 件 - 6 - 3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同级党 委、政府或编委
9、批准 机构成立 的批复文件 4 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 5 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身份证、军官证 等身份证明文件 6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要求填写 ( 附录2-1) ( 2) 未持 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要 求 1 机关、群团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原件 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 由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 字或 盖章 ,并 加盖机构公章 。 2 机构名称及 机构 性质 的 批
10、准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同级党 委、政府或 编委批准 机构成 立 的批复文件 3 该单位 负责人 职务的任职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 4 负责人 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 身份证 、军官证 等身份证明文 件 - 7 - 5 机构地址 确认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 机构地址 确认证明 要求填写 ( 附录2-1) 2.(换)补领 证书 ( 1)换领证书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要 求 1 机关、群团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原件 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 由 申请单位 负责
11、人签 字或 盖章 ,并 加盖机构公章 。 2 损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原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损毁的, 提交证书原件。 ( 2) 补 领证书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要 求 1 机关、群团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原件 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 由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 字或 盖章 ,并 加盖机构公章 。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的情况说明 原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遗失的,提交经 负责人 签字 的情况说明,并 加盖机构公章 。 (附录 2-2) 3.撤销 - 8 -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12、要 求 1 机关、群团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原件 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 由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 字或 盖章 ,并 加盖机构公章 。 2 机构撤销批准文件 复印件 同级党 委、政府或 编委批准 机构 撤销 的批复文件;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原件 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 4、信息变更 ( 1) 机构 名称 、性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要 求 1 机关、群团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书信息变更 申请表 原件 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 由
13、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 字或 盖章 ,并 加盖机构公章 。 2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提 供 同级党 委、政府或 编委调整其名称及机构性质 的批复文件 。 - 9 -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原件 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 4 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 5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要求填写 ( 附录2-1) ( 2)机构地址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要 求 1 机关、群团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书信息变更 申请表 原件 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按说明填写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网
14、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 由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 字或 盖章 ,并 加盖机构公章 。 2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复印件 按照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要求填写 ( 附录2-1)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原件 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 4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提供 同级党 委、政府或 编委调整其名称及机构性质 的批复文件 。 - 10 - 5 该单位负责人职务的任职文件 原件或复印件 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的有效文件 ( 3)负责人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要 求 1 机关、群团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书信息变更 申请表 原件 登录上海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 ,按说明 填写并
15、提交,登记管理机关 网上受理通过后,下载打印, 由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 字或 盖章 ,并 加盖机构公章 。 2 负责 人任职文件 复印件 新任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原件 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提交。 4 机构名称及机构性质的批准文件 复印件 提供 同级党 委、政府或 编委调整其名称及机构性质 的批复文件 。 5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要求填写 ( 附录2-1) 注: 以上材料均提交一份。 提交文件复印件的, 复印件应 当 加盖 本机构 公章 。 ( 三 ) 申请材料 填写说明 1. 机关、群团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表 填写说明 ( 1) 申请日期: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