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协函[2010]23号-实施规程及自律约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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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 川 省 保 险 行 业 协 会 文 件川保协函201023 号关于审议表决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审议稿) 和四川省非车险“见费出单”验收标准(审议稿) 的函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非寿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不含车险和农业保险,下同)市场秩序,提高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和经营绩效,切实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 号)文件精神,按照四川省非寿险“ 见费 出单” 实施方案 的相关约定,四川省非寿 险“见费出单”工作办公室草拟了四川省非寿险“见费 出单”

2、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和四川省非寿险“ 见费出单” 验收标 准并已广泛征求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意见,同时报经四川保监局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和完善后的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 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审议稿)(附件 1)和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 验收标准(审议稿)(附件 2)及表决票发送你司,请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理事(名单附后)审议表决,并请于 2010 年 8 月 6 日(星期五)中午 12:00 前将表决票(附件 3)传真至协会财产险工作部。联系人:傅凤、刘乐天联系电话:86780113传真:86781782、86752979附件:1、四川省非寿险“见费 出单” 实务规程及自律 约定(审议稿)2、四川

3、省非寿险“见费 出单” 验收标准( 审议稿)3、对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 实务规 程及自律约定(审议稿)和四川省非寿险“ 见费出单” 验收标准( 审议稿)的表决票二一年八月五日附件 1: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审议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各保险公司(仅指商业保险公司,下同)的非寿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不含车险、农业保险业务,下同)业务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 号)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 号)文件精神,结合四川保险市场实际,制订本实

4、务规程及自律约定。第二条 本实务规程所称非寿险“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根据非寿险保单(或批单)的全额保费(单笔保费 30 万元以上并实行分期缴费的保险业务,指首期保费,下同)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或批单)并打印正式保单(或批单)的业务操作。第三条 本实务规程适用的险种范围为四川省各保险公司除车险、农业保险以外的全部非寿险(含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第四条 本实务规程适用的机构范围为四川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的各级营业性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机构。第五条 实施时间要求:

5、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在经营本实务规程第三条约定的非寿险业务时,必须执行“见费出单”制度。第二章 一般实务规程第六条 保费结算分为现金(现金、现金支票、POS 刷卡)和非现金(存折划帐、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票据及其他 经 保险监管部门认可的非现金方式)两种结算方式。第七条 见费出单的一般流程: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2、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3、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4、缴费成功后,保 险机构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 有效”保单(批单);5、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

6、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第八条 投保人在投保 时通过 POS 刷卡将保费成功划入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保 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仅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第九条 投保人在保险机构柜台或保险中介机构以现金方式结算保费时,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可引导客户在就近的银行将保费存入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以 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单(客户联)为唯一缴款凭证,通过人工确认方式,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凭证,或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

7、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核心业务 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第十条 投保人以存折划账、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票据等方式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待保费达到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后,方能在系统内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同时,在财务凭证中留存银行收款凭证等资金结算记录备查。第十一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机构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是系统自动处理且不能人工修改。第十二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第十三条 非现金结算方式下,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和收讫收据;

8、待保费入账并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出具保费发票,保费发票应包括保费金额、收费日期、对应保单(批单)号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印章,保费发 票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保单(批单)号相关联。第十四条 非现金结算方式下,确认时间以保险公司人工确认收到保费的时间为准。保险公司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第十五条 对保费进行人工收费信息确认,仅限于非现金结算方式;现金方式不能使用保费人工收费信息确认。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财务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三级机构(含)以上。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四级机构进行人工收

9、费确认。第十七条 定额保单业务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将保费全额实收入账。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应将保费收费确认时间、“有效” 保单(批单)生成时间、 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上。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自动校验并保证保单(批单)起保日期和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在保费到账时间之后。第二十条 单笔保费 30 万元以上的保单可实行分期缴费,且首期保费必须见费出单。对保险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业务,分期交费期数不得超过 3 期。缴费 期限视情况在保单中载明,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终止日期。对保 险期限在一

10、年以上的业务,保险期限每增加一年(不足一年按照一年算)分期期数可以增加一次,分期交费间隔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第三章 财产保险业务分则第二十一条 下述业务类型暂不纳入本实务规程:(1)总对总业务:是指由各保险人总部或上级机构与被保险人总部或上级机构就被保险人所辖总体业务进行承保合作谈判(但由保险人各下级机构具体承保)并签订总对总合作协议的业务。(2)临分业务: 是指保险人对各承保标的需进行临时分保安排的业务。(3)涉外保险业务。第二十二条 校方责任险、实习生责任险、房贷险以及共保、联保业务的起保时间可以在保费收费确认时间前,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保单打印时间必须在保费收费确认时间之后。第四

11、章 意外健康险业务分则第二十三条 涉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农村小额保险业务暂不纳入本实务规程。第二十四条 意外健康险业务,缴费方式、出单方式符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相关要求的视为见费出单。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生险、大额团单、电话营销业务以及共保、联保业务原则允许根据条款或投保约定保单(批单)生效日期在保费确认时间之前三个月内。第五章 自律检查及违约处理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应将非寿险“见费出单”制度落实情况作 为行业自律检查 的重要内容,对各保险公司的非寿险“见费 出单” 情况 进行跟踪检查并进行 严肃处理。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实务规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和

12、第四章相关规定的,即构成违约。违约行为按照四川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违约行为管理公约和本实务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未严格按照本 实务规程及 四川省非寿险“ 见费出单”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业务、财务系统改造,或系统改造未达到本实务规程或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 单” 验收标准要求, 导致本实务规程所规定的险种在 2010 年 9 月 1 日起不能按照相关要求实现“ 见费出单” 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对其处 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同时处违约金 5 万元,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部门。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本 实务规程执行“ 见费出单”确有困难的其他险种和情形,由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

13、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协商一致并经四川保监局同意,同时经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确定是否执行“见费 出单” 。第三十条 各保险公司会员单位报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条款中对缴费方式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实务规程由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实务规程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2:四川省非车险“见费出单”验收标准被验收机构名称:验收时间:险种名称: 险种类型:一般业务 定额保单 特殊险种验收人:验收项目 测试点 验收标准 验收情况 附注有效保单生成情况 不能生成有效保单或保单处于无效状态 是 否 有效批增批单 不能生成有效批单或批单处

14、于无效状态 是 否 保单、批单打印测试 不能打印未生效保单或批单 是 否 收费确认前不见费出单特例识别 能识别总对总业务、涉外业务、临分业务不进行“见费出单” 是 否 收费方式设计系统设置的收费方式符合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实务规程的要求,具备相应的管理模块。保险公司将收费方式记录在数据库中,收费确认时有选项选择收费方式,通过查询有效保单可以看到收费方式。是 否分期付费设计单笔保费 30 万元以上的保单才可实行分期缴费,保险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业务,分期交费期数不得超过 3 期。缴费期限视情况在保单中载明,最后一期缴费日不得晚于保单终止日期。对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业务,保险期限每增加一年(

15、不足一年按照一年算)分期期数可以增加一次,分期交费间隔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是 否一般业务:保险起期和批改生效日期应晚于收费确认时间,支票缴费方式保险起期不得早于支票到账时间。是 否定额保单:收费确认日期不能晚于保单签发日期后的第 7 个工作日。 是 否 起保日期或批改生效日期和收费确认日期、支票收讫日期时间逻辑关系 特殊险种:保险起期可早于收费确认时间。 是 否 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发出唯一指令刷卡金额等相关信息由业务系统自动传递到 POS 机上,且不能通过核心业务系统修改金额重新触发或通过 POS 机重新设定刷卡金额是 否收费确认刷卡方式下能否实现自动收费确认所有信息都由系统自动关联,

16、刷卡缴费方式不能进行人工收费信息确认。 是 否 POS 机关联帐号必须是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户检查保险公司与银行、银联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 POS 机合作协议,要求保费必须全部划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户。是 否保费收费确认信息返回保费收费信息和批增保费收费信息保存在核心业务系统中或财务系统中,与刷卡金额一致,且金额不可更改。是 否支票收讫收据应系统打印且与业务代码关联1、模拟支票收取确认,系统应自动关联,并打印支票收讫收据。2、支票收讫收据上的保费金额和批增保费金额与保单和批单上金额一致。3、收讫收据包含投保单号或批单号,被保险人名称、保费金额等信息。是 否收费权限管理 仅能由公司备案的财务人员能进

17、行支票收取确认 是 否 有效保单、批单打印 能打印有效保单,有效批增批单 是 否 是否能进行撤销操作收费确认后,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POS 机无撤消功能,不能进行撤销操作。 是 否一般业务:收费确认时间不晚于有效保单或有效批增批单的生成时间。 是 否 定额保单:收费确认时间不晚于保单签发日期后的第 7 个工作日。 是 否 收费确认时间、有效保单生成时间、保单打印时间的逻辑关系特殊险种:收费确认时间可晚于保单起保时间,但不得超过 3 个月 是 否 收费确认后查询功能系统具有相关统计查询功能,能查询收费确认时间和有效保单或有效批增批单的生成和打印时间。是 否说明:1.特殊险种仅指校方责任险、实习生责任险、房贷险或他险种的联共保业务。2.涉外保险业务不纳入见费出单范围。3.意外健康险业务按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相关要求进行验收。4.只有上述项目全部通过测试后,保险公司的系统才能通过验收。附件 3:对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审议稿) 和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单”验收标准(审议稿) 的表决票议 案 名 称 表决意见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 单” 实务规程及自律约 定(审议稿)四川省非寿险“见费出 单” 验收标准(审议稿)1.同意请打“” ;不同意请打“” ;弃权请打“” 。2.其余视同弃权。理事姓名: 会员单位: 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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