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燃气供用合同供方:邛崃市安源配气有限公司用方:成都金羊管业有限责任公司目 录第一章 定义 1第二章 用方行业、用气性质及范围 2第三章 合同气量及供气计划安排 2等四章 价格 3第五章 结算和付款办法 4第六章 检修与配合 5第七章 工业燃气交接地点 6第八章 计量 6第九章 技术标准 7第十章 供用气安全 7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8第十二章 免责条件及认定 8第十三章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9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0第十五章 纠纷处理 10第十六章 其它约定 10第十七章 补充条款 112011 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1本合同由邛崃市安源配气有限(以下简称供方)与成都金羊管业有限责任
2、公司(以下简称用方)于 2011 年 01 月 03 日为工业燃气供用事宜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计委计燃(1987)2001 号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充分考虑供方工业燃气输配供应实际和用方用气设施用气现状的情况下,为明确供用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平等的供用关系,安全、经济、平 稳、合理地供 应和使用工业燃气,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下条款。第一章 定 义合同气量:指本合同中双方协商确定的年合同气量、月度用气量、日用气量。年合同气量:指在一个合同年度期间内,本合同确定的供用气量。月用气量:指在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年度内,年合同气量具体分解到每一个月的供用气量
3、。日用气量: 指月供气量分解到当月每天的平均供气量或月度供气计划安排的当月平均日供气量(有计划检修或配合检修时的,扣除检修或配合期天数及所用气量)。交接点:指本合同规定的工业燃气交接计量装置下游闸阀出口法兰下端或供气管道出口焊缝上端处。交接点压力:指工业燃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表压)。气质:指本合同约定的工业燃气质量标准。供方输配气相关设施:指供方管线和直至交接点的同生产输送、交付及计量工业燃气等所需的其它设备。用方用气相关设施:指用方从交接点到工业燃气使用地的输送、使用等所需的设备。用气类别:指国家规定的气价分类。用气性质:指用方工业燃气的最终用途。2011 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2用气
4、结构:指用方实际用气中不同用气性质工业燃气的情况。第二章 用方行业、用气性质及范围1、用方所属行业为建材行业。2、用方具体用气性质为燃料用气。3、用方用气范围为用方厂区内加热燃烧设备。4、本合同期内,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用气类别、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工业燃气;否则,供方有权对用方采取减气或停气措施。若用方需要改变用气类别、性质、地点、范 围及转供工 业燃气,均须事先征得供方同意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其工业燃气款应按重新调整的用气类别和用气结构计算。 第三章 合同气量及供气计划安排1、供用气量:根据供方气源、输气现状和用方要求,经双方商定在本合同期内工业燃气供用气量如下:
5、目前 2T 锅炉用气量,截止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止,为 0.30104m3/d。本年度新增锅炉后另行商定用气量,供方应有足够的气源保证用方用气需要。以上用气中,在特殊情况下(配合计划检修及执行工业燃气营销应急预案等)供方可以临时通知中断供气,在检修完毕或供气紧张状况缓解的情况下,供方将及时恢复供气。供方出现供气管线爆管或其它紧急情况等必须供气中止的事件时或因其它情况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停气的,用方应积极配合停止用气。在本合同期内,若用方提前用完本合同的年合同气量,供方有权视情况停止向用方供气,直至签订下一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后开始向用方供气。(2)月用气量及日用气量月用气量指年合同
6、气量的分月安排气量,日用气量指月用气量分解到当2011 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3月每天的平均用气量或供方月度供气计划安排的当月平均日用气量(有计划检修或配合检修的,扣除检修或配合期天数及所用气量)。根据工业燃气生产输送的实际情况,对月用气量原则上应均衡安排,即月最高用气量和月最低用气量之差(按日用气量计算)应在以上月用气量的10的范围以内,用方要求超出以上范围用气的,供方只能根据工业燃气生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期内供方制定的分月销售计划来供气。确保维持社会稳定,是供用双方共同的责任。按照国家工业燃气供用有保有压的原则,不论其年度合同气量是否用完,在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均应减停气配合冬春季用气
7、高峰。燃气用户中的工业用户,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也应减气或停气配合。如需用方减停气配合时,供方将提前通知用方,到时用方必须减停到位。(3)调峰设施和调峰责任根据供方工业燃气气源、输送的实际能力和供气责任,由于供方无法也无责任解决用方的调峰问题,供方原则上只能按日用气量计算的小时平均流量向用方均衡地供气。在目前情况下,供方只能尽力满足用方用气的需要,无法保证用方用气的调峰需求,由此带来的影响和后果,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月度供气计划安排(1)供方根据本合同双方签订的气量均衡地安排其工业燃气输配,用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均衡地用气。在保证本合同规定的年合同气量执行的前提下,供方原则上按以上规
8、定的月用气量来安排供气(合同规定的免责条件除外)。(2)月用气量的调整:在年合同气量的范围内,用方可根据生产或使用的实际情况,在每月十九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对下月用气量的调整要求(但应在签订的月用气量10% 的范围内,超出范围的调整,按供方只能根据实际产销情况安排的供气计划执行)。供方在收到用方书面调整要求后,可根据当月生产实际情况,安排是否给予调整,并通知用方。若用方未按上述规定提出下月用气调整要求,供方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在保证年合同气量执行的情况下,可根据生产和管网情况安排下月供气计划。2011 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4第四章 价 格按国家工业燃气价格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工业燃气价格按邛
9、价发(201075 )号文执行, 为 2.24 元/m 3(含 13%的增值税)。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工业燃气价格调整,则本合同价格从国家规定的调价之日起按新价执行。第五章 结算和付款办法为保证用方平稳、安全地使用工业燃气及保证供方能收到气款,本合同采用下述先预付气款的结算和付款办法。(1)气款付款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用方 2011 年用气首次预付款应在2010 年 12 月 26 日前汇到供方帐户。在以后付款中,用方应于上一结算期的最后之日前将下期预付款汇到供方帐户。若供方未收到下期预付气款,从用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供方将停止供气。若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双方尚未签订
10、2011 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但双方依然继续供用气时,双方将暂按 2011 年度合同的规定进行结算,直至签订下一年度供用合同止。(2)用方每次先预付一个结算期,即 30 天的气款,预付金额¥20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供方以工业燃气交接点计量值为气款结算依据,供方在每月向用方出具气款发票。(4)供方在一个结算期结束的三日以前,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用方预付下期气款,用方应在上一结算期结束之日前预付下期气款(原预付款有节余的应补齐一个结算期气款)。若在上一结算期结束之日,供方未收到用方预付的下期气款,供方将不再通知用方,并从用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起 2 天后停止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11、,用方自行负责。(5)气款付款方式:在每一个结算期完结之日前,用方应通过转账方式向本合同签订的供方开户银行及帐号预付下期气款。未经供方单位正式书面通知,用方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供方开户银行及帐号。2011 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5(6)用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向供方支付工业燃气款。第六章 检修与配合对工业燃气气源、输送及供用设施的计划或临时检修,供用双方应予配合;对因计划或临时检修期间的供气或用气情况的变化或波动应尽力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1、同步计划检修根据供用双方工业燃气气源、输送、用气设施的计划检修衔接表的安排,在供方计划检修期间,用方应按计划检修安排配合检修。供用双方全年生产(或用气)
12、的日历天数 /天, 检 修 或 配 合 检 修 全 年 不 超 过 / 天 ,具体检修时间按 2011 年度同步检修计划衔接表安排如下:2011 年 / 月 / 日至 2011 年 / 月 / 日,此期间按 日 平 均 / 104m3 供气;2011 年 / 月 / 日至 2011 年 / 月 / 日,此期间按 日 平 均 / 104m3 供气;2011 年 / 月 / 日至 2011 年 / 月 / 日,此期间按 日 平 均 / 104m3 供气;2011 年 / 月 / 日至 2011 年 / 月 / 日,此期间按 日 平 均 / 104m3 供气;2011 年 / 月 / 日至 2011
13、 年 / 月 / 日,此期间按 日 平 均 / 104m3 供气;2011 年 / 月 / 日至 2011 年 / 月 / 日,此期间按 日 平 均 / 104m3 供气;供气方在计划检修前,必须提前 3 天书面通知用方。在供方计划检修期间,若用方不同意按计划减停气配合检修的,供方无法保证用方的用气,对因此产生的影响和后果,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临时检修等2011 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6一方因供用气设备、管线出现安全隐患、改造、碰管等需要临时停气检修的,应在事前 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另一方在此期间应给予配合协助。3、供气紧急状况和冬春季的配合由于工业燃气供求矛盾突出,特别
14、是在每年冬春季节(11 月至次年 3 月)供求缺口很大,根据四川省政府制定的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民用、商业、CNG、机 场 和重点工业用户用气的原则,供方上游单位分区块编制了冬春季和其它工业燃气供应紧急状况下的工业燃气营销应急预案,并报四川省政府审定备案。因此,在每年冬春季或其它紧急状况下,所有需要配合的用户(包括城市(镇 )燃气公司用气中的工业用气部分)都应按应急预案的安排进行减停气,以保证冬春季和其它紧急状况下民用气、商业、CNG 、机场用气的稳定或将紧急状况的影响降到最小。化肥、工业和城市燃气公司中的工业用户,原则上在紧急状况下或进入冬春季后(每年 11 月份到次年 3 月)都要减气
15、或停气配合调峰。在减气或停气前一天应书面通知用方。第七章 工业燃气交接地点1、本合同工业燃气交接点为:供方工业燃气交接计量装置下游的供方输气管道与用方厂区围墙外用气控制阀门上游连接法兰的焊缝上端处。2、供方从交接点将工业燃气交付给用方开始,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的工业燃气的所有权、监管权、损失及风险和与之有关的一切责任均属于用方。第八章 计 量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计委计燃(1987)2001 号天然气商品量管理暂行办法和能源部、国家计量能源油(1990)943 号原油工业燃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工业燃气计量值以供方工业燃气交接计量值为准,交接计量方式由供方根据需要选
16、择确定。2、 工业燃气按体积进行计量。工业燃气体积计量的状态标准执行 GB/T 2011 年度工业燃气供用合同719205-2003工业燃气标准参比条件,温度 20(293.15K),绝对压力101.325kPa(一个标准大气压)。3、 工业燃气流量计量按 GB/T 21446-2008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规定的方法执行。4、 若用方对工业燃气计量值有异议,应在收到供方结算单或气款发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国家授权的国家原油大流量检定站成都工业燃气分站或国家授权的其它原油大流量检定站申请对供方工业燃气交接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若检定认定不合标准,检定
17、费用由供方承担;若检定认定符合标准,检定费用由用方承担。5、 在计量值争议未解决前,用方应先按供方计量值结算,不得拒付气款。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调整。6、 工业燃气交接点计量器具的管理和校验。供方工业燃气交接计量装置由供方负责管理和维护,计量装置应按国家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第九章 技术标准1、质量:本合同工业燃气质量标准按 GB178201999 规定执行。2、工业燃气交接点压力:工业燃气交接压力为供方工业燃气交接计量装置处的瞬时压力(表压)。根据供方的实际供气能力,经供用双方协商,在本合同约定的日均供气量的情况下,工业 燃气交接压力应在 0.1 MPa 到 0.3 MPa 的范围内(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除外)。第十章 供用气安全1、用方应设置供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工业燃气的有关安全规定和规范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