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 为了促进住宅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住宅的功能和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 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镇及工矿区内建设的包括城市建设动迁房、安居工程在内的永久性住宅(不适用于别墅式住宅和高级公寓) 。 10. 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体现和适应现代生活水准、社会文明意识以及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除满足近期使用的要求,并考虑今后进一步改造的可能,适当体现超前意识。104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105 设计中应根据条件积极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型建筑材
2、料,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 106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第二章 选址与环境 20. 1 住宅宜选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建设,应尽量利用现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02 住宅设计应创造优美的环境、 良好的通风和视野条件, 有足够的绿地(人均公共绿地目标值为 08-10 平方米) 。 203 住宅应有足够的间距, 必须保证每套住宅冬至日有不少于 1 小时的满窗日照。 2. 04 住宅附近应有适量供部分住户机动车存放的停车位,住户自行车可利用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存放,不得随意在住宅之间搭建车棚或贮藏室。 20. 5 屋顶形式应注意美观和多样化
3、, 有条件时宜采用坡屋顶。 第三章 面积标准与套型 301 住宅按建筑面积及使用质量标准分为四类。 一类住宅:基本标准; 二、三类住宅:中等标准: 四类住宅:稍高标准。 302 各类住宅面积标准如下: 一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 50 平方米-65 平方米; 二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 65 平方米以上-75 平方米; 三类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 75 平方米以上-90 平方米; 第四章 共用部分 第一节 楼梯和电梯 411 楼梯间应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当受平面布置限制不能满足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人工照明和通风排烟措施。 4. 1. 2 楼梯开间不得小于 2.6m。 4. 1. 3 如在楼梯
4、间 2.0m 高度以下有墙面凸出物, 计算净宽时应扣除其占用宽度尺寸。 4. 1. 4 楼梯间的净高在主要行人部位不应小于 2.0m。 4. 1. 5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4. 1. 6 当分户门设在楼梯间平台侧面时, 门边至最近的楼梯踏步边至少相距 0.25m。 4. 1. 7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 ,每一住户至少有两台电梯可供使用,其中一台兼作消防电梯。 4. 1. 8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各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当利用公共走廊兼做假梯厅时,此段走廊应加宽 0. 9m 以上。 第二节 出入口和走廊 42. 1 住宅的出入口位于阳台或外廊的下部时, 必须有避免落物
5、伤人的安全措施。 422 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应有门斗。 423 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应做能开启窗扇的封闭外廊。 424 外廊净宽不应小于 15m 。 425 在住宅首层出入通道、 楼梯间内或传达室应设信报箱。 第三节 附建公共用房 431 住宅建筑中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易燃、 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和车间。 4. 32 住宅建筑中设置饮食店、 食堂等用房时,厨房 的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屋檐、女儿墙(当为可上人屋面时,应高出屋面至少 18m) 。其风机、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采取减震、消声隔音等措施。 第五章 平 面 第一节 客厅和卧室 51
6、1 客厅宜为本户住宅内面积最大的房间, 净面积不应小于 12 平方米。 512 卧室净面积应满足以下条件: 双人卧室不小于 10 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 7 平方米。 5. 1. 3 分户门内应在适当部位安排鞋柜位置。 5. 1. 4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客厅能满足卫生要求,获得有效的日照条件。 5. 1. 5 客厅内穿行走道部分(按 1m 宽计) 的面积应小于客厅面积的 30,并不得斜穿。 5. 1. 6 客厅、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卧室之 间不得相互互穿行(不含本室独用的附属房间) 。 第二节 厨 房 521 厨房净面积:一、二类住宅不应小于 5 平方米,三、四类住宅不应小于
7、 7 平方米。5. 2. 2 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得向楼梯间、走廊开窗或排气。 5. 2. 3 厨房内宜设直通屋面的垂直排油烟道;并不得套有厕所。 524 厨房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 应设有白陶或瓷制洗涤水池、贴瓷砖面的操作案台和调理台、固定式碗橱或木质吊柜。适当位置安排冰箱。 5. 2. 5 有条件时, 宜在建房同时配备包含炉灶、排烟罩、洗池、橱柜等多种功能的组合成套厨具。 第三节 卫生间和厕所 531 卫生间净面积不应小于 35 平方米, 厕所单设时净面积不应小于 13 平方米。 5. 3. 2 卫生间应有洗面盆、坐便器、浴缸或淋浴设施。 5. 3. 3 一、 二类住宅设坐便器及淋浴器
8、;三、四类住宅宜设坐便器及浴缸(附淋浴) 。 5. 3. 4 住宅卫生间、 厕所宜分间设置。当卫生间、厕 所合并设置时,坐便器、浴缸(淋浴)应与洗脸盆隔断设置。5. 3. 5 卫生间宜考虑洗衣机位置。 5. 3. 6 各种燃烧加热的热水装置均不得将其燃烧部分装于卫生间或厕所内,其热水管应采用金属硬管固定安装。 5. 3. 7 厕所、 卫生间可向楼梯间、走廊开固定窗,不得向厨房、餐厅开窗。 5. 3. 8 卫生间及厕所当无外窗通风时, 应设通达屋面以上的排气道,并安装机械排风设备。5. 3. 9 排气道应注意隔声设计, 不应成为户间串音的通道。 5. 3. 10 卫生间、厕所不应设在客厅、卧室、
9、厨房、餐厅的上部。当必须设置时,其下水管及存水弯不得明装,并有可靠的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第四节 阳 台 5. 4. 1 住宅每户应设阳台, 顶层阳台应有雨罩。阳台净深不应小于 1.2m。 5. 4. 2 各户间的阳台不应联通, 当用隔板隔开时,其隔板不应通视,隔板外突不应小于0.2m。 5. 4. 3 七层及以上住宅的阳台和出入口上部的阳台应做有组织排水,不得直接外排。 第五节 贮藏空间 5. 5. 1 靠外墙、 卫生间、厕所的贮藏室、壁橱、吊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 5. 2 贮藏室、 壁橱、吊柜内应设衬板,墙面及水泥板不得裸露。 第六章 剖 面 第一节 层高和净高 6. 1.
10、 1 住宅层高应采用 2.8m,特殊情况不应超过 2.9m,并不应低于 2.7m。 6. 1. 2 利用坡层顶空间做卧室时, 其一半以上面积净高不应小于 2.1m。其余部分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 1.5m。 6. 1. 3 厨房的净高不应低于 2.2m, 卫生间、厕所、贮藏室、上层下水管等局部凸出物下部的净高不应低于 2.0m。 第二节 地面高差 6. 2. 1 厨房、 卫生间、厕所地面应做防水处理,四周翻沿高度 0.18m。 6. 2. 2 厨房、 卫生间、厕所的进面(楼面)应比相通房间(走廊)地面(楼面)标高降低0.02m。 6. 2. 3 阳台、 室外平台地面(楼面)应比相通的房间地面(楼面
11、)标高降低 0.02-0.06m(无顶盖的屋顶平台至少 0.06m) 。 第三节 栏 杆 6. 3. 1 低层、 多层住宅的阳台、室外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 1.10m。 6. 3. 2 上人屋面的女儿墙高度不应低于 1.05m。功能类似阳台的屋顶平台,按阳台栏杆的高度标准。 6. 3. 3 低层住宅室内楼梯的栏杆高度不低于 0.9m, 多层住宅不低于 1.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低于 1.1m。 第七章 门窗与装修 第一节 门窗 7. 1. 1 外窗窗台距楼面的高度低于 0.9m 且窗外没有阳台时,应有防护措施。 7. 1. 2 与楼梯间、 公共走廊、屋面
12、相邻的外窗,底层外窗、阳台门以及分户门必须采取防盗措施;住宅首层出入通道口宜设置对讲式安全门装置。 7. 1. 3 面向室外及公共部分的外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发向走廊开启窗扇时,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应小于 1.9m。 7. 1. 4 外空箜气渗透性能(气密性) 和雨水渗漏性能(水密性) 应达到 III 级。建设环境较差或为中高层、高层建筑时宜再提高一级。 7. 1. 5 外窗宜采用硬聚氯乙烯塑料窗(塑钢窗) 、铝合金窗或耐候钢板窗(彩板窗) 。 7. 1. 6 外门窗应有纱门、纱扇。 第二节 装修 7. 2. 1 外墙面应采用隔潮性能较好的饰面导层, 避免墙体吸水、受潮造成室内潮湿。 7. 2
13、. 2 厨房、卫生间、厕所地面应铺设瓷质材料。 7. 2. 3 厨房、卫生间和厕所的墙面、顶棚应采用耐潮、耐水、表面平滑的涂料或贴瓷砖墙裙、墙裙的高度不应小于 1.5m,淋浴位置不应小于 2m。 7. 2. 4 卧室和客厅应有贯通式窗帘盒。 7. 2. 5 卫生间应设浴巾杆, 洗面盆处应设置墙镜及盥洗工具柜,坐便器处应有手纸架,淋浴或浴缸处应有肥皂架 (龛) 。 第八章 建筑设计的其他方面 8. 0. 1 屋面防水设计必须执行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 8. 0. 2 城市市区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热沥青。 8. 0. 3 住宅宜采用框架等大跨度结构体系, 结构设计应满足多种可能的平面划分方案不同承重
14、情况时的安全要求,底层要有以后改造为车库的可能性。 8. 0. 4 住宅设计应考虑家用空调器的安装位置、配件、预留安装孔洞。 8. 0. 5 屋面设计应采取夏季防晒隔热、冬季保温措施, 达到 JGJ26-95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第九章 暖通空调 9. 0. 1 住宅应设置以集中供热为主的采暖系统, 也可采用分户小型供暖方式。围护结构应按国家有关节能规定设计。 9. 0. 2 有条件设置集中空调的住宅,宜采用集中供热、供冷的空调系统,供冷及供热站应集中设置。制冷方式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确定。 9. 0. 3 管道宜暗装, 客道穿越户间墙或楼板处庆采取有效的隔音、防水措施。 9. 0.
15、4 集中供热、供冷时应考虑分户计量收费。 第十章 水卫和煤气 10. 0. 1 住宅必须有可靠的自来水供水系统。各户进户管及水表直径不应小于 DN20。 10. 0. 2 有条件时,住宅宜尽量实现集中热水供应;无条件,应为分户设单体热水器(包括太阳能)预留管道、位置。 10. 0. 3 住宅采用水箱给水方式时,应选用防水质污染的材料制作。 10. 0. 4 卫生间应设置供洗衣机使用和地面排水的两用地漏。 10. 0. 5 住宅应设管道煤气系统,分户煤气表规格不小于 4 立方米h。煤气管道必须明敷。10. 0. 6 分户不表、煤气表和热力表应集中设置在户外公共部分,并有相应的防冻措施。 第十一章
16、 电 气 第一节 配电系统 11. 1. 1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 220/380V 系统,廖内接地应采用 TN-C 或 TN-C-S 方式。 11. 1. 2 每户用电负荷宜按 6-8KW 设计。 11. 1. 3 计量应为一户一表,根据每户用电总容量选用相应电流值的宽载电度表,分层户外集中设置,进户总配电箱(柜)设总电度表计量。 11. 1. 4 每户内宜设综合用电保护装置。户内照明与电源插座宜分支路敷设。 11. 1. 5 进户级及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 11. 1. 6 干线及支路线的敷设方式应采有用穿管暗敷设。 第二节 防雷及接地保护 11. 2. 1 户内不带电的配电设置外壳
17、及单相三极电源插座接地孔应与保护接地线(PE) 连接, 不得利用工作零线(N )作保护接地线(PE) 。 11. 2. 2 防雷接地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宜连接在一起, 共共同利用基础作接地装置。 11. 2. 3 共用天线应设防雷保护措施。 第三节 电气照明 11. 3. 1 照明设计应使室内光环境实用和舒适。照度标准宜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措施 12 个等级。 11. 3. 2 阳台和较大的贮藏空间宜设照明灯具。 11. 3. 3 楼梯间照明开关应采用定时节电开关。 第四节 电源插座 11. 4. 1 每组插痤应采用一个单相三极加一个单相二极带安全门的组合插座,插座应设置在踢脚线的上方。 11. 4
18、. 2 起屋室、卧室、餐厅应设置不少于 2 组的插座;厨房应设置不少于 3 组插认;阳台应设置 1 组插座。 11. 4. 3 卫生间要设置不少于 1 组防溅型安全插座。 供洗衣机的单相三级插座应带开关。 第五节 通信系统 11. 5. 1 住宅电话通信管线必须到户;一、二类住宅每户电话线应不少于一对,三、四类住宅应不少于两对。 11. 5. 2 第单元一层适当位置应预留电话电缆进线口及一个分线盒(箱) 。 11. 5. 3 住宅内通信线路应采用暗管配线方式。 11. 5. 4 暗配线管网和配线电缆应满足终期对数的需要,并配有余量。 11. 5. 5 住宅应装设有线电视系统或电视共用天线系统。 11. 5. 6 每户室厅及主要卧室应设置用户终端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