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门窗新标准和安全玻璃的特点和要求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对建筑门窗、建筑物用玻璃的标准要求和相关规定更加严格。2003 年 03 月 12 日发布了国家标准 GB/T8478-2003铝合金门、GB/T8479-2003 铝合金窗,并于 2003年 09 月 01 日实施;2003 年 12 月 04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签发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也已于 2004 年 01 月 01 日开始实施。下面就上述标准、规定的特点和要求简述如下:一、GB
2、/T8479-2003 铝合金窗的特点和要求1、新标准 GB/T8479-2003 铝合金窗代替原标准 GB/T8481-1987推拉铝合金窗和 GB/T8479-1987平开铝合金窗 两项标准。2、完善了产品类别的划分。按开启形式区分:开启形式 固定 上悬 中悬 下悬 立转 平开 滑轴平开滑轴 推力推力平开平开下悬代号 G S C X L P HP H T TP PX注 1:固定窗与平开窗或推力窗组合时为平开窗或推拉窗。注 2:百叶窗符号为 Y、纱扇窗符号为 A。按性能区分:种 类性能项目普通型 隔声型 保温型抗风压性能(P 3) 水密性能(P) 气密性能(q 1、q 2) 保温性能(K)
3、空气隔声性能(R w) 采光性能(T r) 启闭力 反复启闭性能 注:为选择项目,为必须项目。3、规格型号取消窗框厚度尺寸系列,规格型号按窗洞口尺寸系列确定。4、性能指标新铝合金窗标准在其物理性能分级中取消了原标准中 A 级高性能窗、B 级中性能窗、C 级低性能窗的分级方法,分级指标由低到高。与 GB/T7106-2002建筑外窗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7-200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82002建筑外窗水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5-2002建筑外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及 GB
4、/T11976-2002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等标准分级方法一致。山东省建设厅对建筑门窗申报备案的企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结果必须达到下表要求:抗风压 气密性 水密性 保温 隔声铝窗 3000Pa 1.5 300 4.0 25dB塑窗 2500Pa 1.5 250 4.0 25dB5、明确了产品型式检验的 18 个检验项目及判定规则。其中玻璃与槽口的配合按照平板玻璃、中空玻璃、隐框窗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6、增加反复启闭要求和挠度控制值。窗主要受力构件相对挠度,单层、夹层玻璃L/120,中空玻璃L/180,其绝对值不应超过 15mm。7、铝合金窗用型材的
5、质量要求提高,5.1.条规定:铝合金窗受力构件应经试验或计算确定,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1.4mm。5.2 条对型材表面处理作了规定,其中阳极氧化处理,氧化膜厚度要达到 AA15 级,即平均值15m,局部最低值12m。当然这一条首先应从型材厂贯彻执行。二、建筑安全玻璃的相关规定2003 年 12 月 01 日,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并于 2004 年 01 月 01 日实施。在“规定”的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要求:(一)7 层及 7 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 1.5m2 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
6、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幕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1、安全玻璃定义,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所称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
7、,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2、建筑安全玻璃的分类:、分类:a、夹层玻璃夹层玻璃的单元,根据构成夹层玻璃的单片玻璃的种类分为普通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两类。在普通夹层玻璃(含镀膜普通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中,再依据中间层种类和厚度 (单位 mm)划分单元。中间层种类可分为:PVB 胶片、湿法灌浆、EN 膜等。中间层厚度可按公称厚度分为:PVB 胶片 0.38mm、0.76mm 等,湿法灌浆1.0mm 等。b、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含钢化镀膜玻璃)可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厚度(单位 mm)划分为下列三个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间隔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总厚度 D D6 6
8、D12 D12c、装饰类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可根据玻璃制品的总厚度(单位 mm)划分为下列三个单元,即相同公称厚度间隔的钢化玻璃为一个单元。总厚度 D D6 6D12 D12、测试标准:GB9962夹层玻璃,GB9963钢化玻璃,GB17841幕墙用钢化与半钢化玻璃、在“安全玻璃强制认证检验实施细则”中对建筑用安全玻璃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检验:a、夹层玻璃及钢化夹层玻璃应根据中间层的种类(胶片干法、灌浆法、EN 膜等),分单元分别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抗冲击剥落性能、霰弹袋冲击试验、耐辐照试验耐湿性、耐热性。 当产品有不对称结构和/或中间层有色时,以
9、最不对称结构和 /或有色中间层进行试验。a.1、 抗冲击剥落性能按单元分别都采用 4 或 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 或 3mm 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抗冲击剥落性能实验。a.2、 霰弹袋冲击试验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类试验。a.2.1、0.38mm 胶片或湿法夹层取申请的 4 或 3mm+该单元的中间层+4 或 3mm 组成的检验样品,按类试验(总厚度超过 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类试验,直接做-2),合格后,应申请人要求可按-2、-1 依次试验,直至不合格,批准时,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a.2.2 、 0.76mm 胶片取申请的 4 或 3
10、mm+该单元的中间层+4 或 3mm 组成的检验样品,按-1试验;合格后,按高级别包含低级别批准。如不合格,做-2,仍然不合格,做类。(总厚度超过 16mm、钢化夹层玻璃不得按类试验)。a.2.3、1.14 和/ 或 1.14mm 以上胶片同 a.2.2 试验a.3 、耐辐照试验耐辐照试验均采用 3mm 无色普通玻璃+中间层+3mm 无色普通玻璃试验片进行。如无 3mm 玻璃,可采用透射比最高的无色玻璃取代。(普通夹层合格后,可以替代相应厚度、相应中间层的钢化夹层玻璃)a.4、耐湿性、耐热性(钢化夹层玻璃、普通夹层玻璃都要进行试验,不能替代)对每个单元分别都采用 4 或 3mm+该单元的中间层
11、+4 或 3mm 组成的检验样品进行耐湿、耐热试验。如普通弯型夹层制品,应从弯型制品切割试验片,试验片应有至少一条边为原制品边。如钢化夹层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制成的样品进行试验。b、钢化玻璃本条所称钢化玻璃包括钢化镀膜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包括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 根据强制认证申请条件及单元划分指南对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含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钢化玻璃等)划分单元,可分为 6 个单元。检验项目如下: 建筑幕墙用钢化玻璃(GB17841 ):表面应力、抗热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 建筑幕墙以外用钢化玻璃(GB9963):碎片状态、抗冲击性、霰弹袋冲击性。 如果企业申请的
12、钢化玻璃即可用于幕墙也可用于幕墙以外,则可将霰弹袋试验合并,并按照上述两个标准对每个申请单元进行所有的其他安全性能检验。装饰类钢化玻璃应对非装饰面进行抗冲击性和霰弹袋冲击性,如企业申报的装饰类钢化玻璃包括了压花、釉面、刻花、磨砂、喷砂等多种工艺时,每种工艺都要进行抗冲击性和霰弹袋试验。b.1、厚度6mm 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全性能检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 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b.2、厚度为 6mmD12mm 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全性能试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
13、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 此外追加其它所有厚度产品的碎片状态试验。b.3 厚度12mm 的钢化玻璃、装饰类钢化玻璃对幕墙用钢化玻璃要取申请的最厚玻璃进行抗热冲击试验,对本单元中申报的最薄厚度产品做其他性能试验。碎片试验应包括最大面积、最大拱高和最小夹角三组产品。应力试验应对最大面积制品进行。其中碎片指标可放宽到 30片。三、建筑门窗送检程序及注意事项1.建筑门窗生产企业到各市建机行管部门领收“产品检测申请表”,并开具产品检测介绍信,然后持介绍信到山东省建设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送检。2. 建筑门窗备案按单元申报,单元之间不能覆盖。平开窗可以覆盖推拉窗,但是平开窗、推拉窗都要经检
14、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另外,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应及时送检新产品。3. 送检样窗的图纸送检样窗必须送交 3 份图纸,以便对窗子的型材、结构尺寸、结构形式(如:是否带上亮)进行说明,因为上述几点对窗户物理性能检测有很大的影响。图纸应标明单位名称、样窗型材,图纸必须有立面图、横剖面图、竖剖面图,并加盖单位公章。4.送检样窗必须为成品窗,各种附件、包括防盗块、密封块应安装齐全。送检样窗为 3 樘,样窗洞口尺寸为 15001500,实际外型尺寸在 14701470 至 15001500 之间,即不论是否带附框,窗的外型尺寸高与宽一律在 14701470 至 15001500 之间。国家经贸委已于200
15、2 年 6 月 2 日公布了淘汰产品目录,其中普通双层玻璃门窗已属于被淘汰产品,为保证样窗隔声、保温指标,送检样窗必须选用中空玻璃 。 5.PVC 塑窗送检应准备好焊角试件:平开窗准备框或扇主型材焊角五个,推拉窗准备框主型材焊角 5 个,焊角应清角,并在 1828的环境中存放 16 小时以上才能送检。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 改 运 行 20032116 号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计 委 ( 发 展 改 革 委 ) , 经贸 委 ( 经 委 ) , 建 设 厅 ( 建 委 ) 、 质 检 局 、 工 商 局 , 各 直
16、 属 检 验 检 疫 局 :为 加 强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的 生 产 、 流 通 、 使 用 和 安 装 管 理 , 提 高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 特 制 定了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管 理 规 定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按 照 执 行 。附 :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管 理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四 日 附
17、 :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管 理 规 定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的 生 产 、 流 通 、 使 用 和 安 装 管 理 , 保 障 人 身 和 财 产安 全 , 规 范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应 用 , 提 高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 制 定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安 全 玻 璃 , 是 指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的 钢 化 玻 璃 、 夹 层 玻 璃 及由 钢 化
18、 玻 璃 或 夹 层 玻 璃 组 合 加 工 而 成 的 其 他 玻 璃 制 品 , 如 安 全 中 空 玻 璃 等 。单 片 半 钢 化 玻 璃 ( 热 增 强 玻 璃 ) 、 单 片 夹 丝 玻 璃 不 属 于 安 全 玻 璃 。第 三 条 国 内 所 有 从 事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 进 口 、 销 售 和 建 筑 物 建 设 、 设 计 、 安装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 应 执 行 本 规 定 要 求 。地 市 级 以 上 ( 含 地 市 级 ) 城 市 自 本 规 定 实 施 之 日 起 的 新 建 、 扩 建 、 改 造 、 装修 及 维 修 工 程 等
19、构 筑 物 , 应 按 本 规 定 要 求 使 用 安 装 安 全 玻 璃 。第 四 条 国 家 质 检 部 门 和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分 别 负 责 对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和 流 通领 域 的 产 品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 国 家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负 责 进 口 安 全 玻 璃 检 验 监 督 管 理 ,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地 建 筑 物 使 用 、 安 装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的 管 理 监 督 工 作 。 中 国 建 筑 玻 璃与 工 业 玻 璃 协 会 应 通 过 引 导 企 业 遵 守 行 规 行 约 , 实
20、行 自 律 , 协 助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督 促 企 业执 行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组 织 生 产 , 所 有 出 厂 的 安 全 玻 璃 产品 应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进 口 安 全 玻 璃 按 照 国 内 同 类 产 品 的 强 制 性 技 术 规 范 实 施 检 验 ,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进 口。建 设 、 施 工 单 位 采 购 用 于 建 筑 物 的 安 全 玻 璃 必 须 具 有 强 制 性 认 证 标 志 且 提 供 证 书 复印 件 , 对 国 产 安 全 玻 璃 提 供 产
21、 品 质 量 合 格 证 , 对 进 口 产 品 提 供 检 验 检 疫 证 明 。 以 上 资 料作 为 工 程 技 术 资 料 存 档 , 资 料 不 全 的 产 品 不 得 使 用 。第 六 条 建 筑 物 需 要 以 玻 璃 作 为 建 筑 材 料 的 下 列 部 位 必 须 使 用 安 全 玻 璃 :( 一 ) 7 层 及 7 层 以 上 建 筑 物 外 开 窗 ;( 二 ) 面 积 大 于 1.5m2 的 窗 玻 璃 或 玻 璃 底 边 离 最 终 装 修 面 小 于 500mm 的 落 地窗 ;( 三 ) 幕 墙 ( 全 玻 幕 除 外 ) ;( 四 ) 倾 斜 装 配 窗 、
22、各 类 天 棚 ( 含 天 窗 、 采 光 顶 ) 、 吊 顶 ;( 五 ) 观 光 电 梯 及 其 外 围 护 ;( 六 ) 室 内 隔 断 、 浴 室 围 护 和 屏 风 ;( 七 ) 楼 梯 、 阳 台 、 平 台 走 廊 的 栏 板 和 中 庭 内 拦 板 ;( 八 ) 用 于 承 受 行 人 行 走 的 地 面 板 ;( 九 ) 水 族 馆 和 游 泳 池 的 观 察 窗 、 观 察 孔 ;( 十 ) 公 共 建 筑 物 的 出 入 口 、 门 厅 等 部 位 ;( 十 一 ) 易 遭 受 撞 击 、 冲 击 而 造 成 人 体 伤 害 的 其 他 部 位 。本 款 第 十 一 项
23、是 指 建 筑 玻 璃 应 用 技 术 规 程 JGJll3 和 玻 璃 幕 墙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JGJ102 所 称 的 部 位 。第 七 条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应 能 够 独 立 组 织 生 产 , 应 有 完 整 的 工 艺 装 备 , 有 完 善的 生 产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严 格 的 规 章 制 度 ; 应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检 验 制 度 、 必 备 的 检 验 设 备和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安 全 玻 璃 生 产 企 业 应 取 得 国 家 指 定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书
24、 , 未 取 得 认 证 的 企 业 生 产 的 建 筑 安 全 玻 璃 不 得 出 厂 、 销 售 和 在 其 他 经 营 性 活 动 中 使 用。第 八 条 建 筑 物 按 规 定 应 使 用 安 全 玻 璃 的 部 位 , 建 设 单 位 不 得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在 设计 方 案 中 设 计 非 安 全 玻 璃 , 也 不 得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安 装 非 安 全 玻 璃 。第 九 条 设 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 在 建 筑 物 按 规 定 应 使用 安 全 玻 璃 的 部 位 , 应 在 设 计 文 件 中 标
25、明 。第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玻 璃 , 应 核 查 本 规 定 第 五 条 所 要 求 的 产品 质 量 证 明 材 料 , 安 装 施 工 过 程 中 , 应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设 计 方 案 和 安 装 技 术 标 准 。 对 建 筑施 工 人 员 的 培 训 , 应 包 含 安 全 玻 璃 安 装 操 作 的 内 容 。监 理 单 位 应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批 准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第 十 一 条 在 本 规 定 第 六 条 第 ( 三 ) 、 ( 四 ) 、 ( 五 ) 项 所 列 部 位 的
26、 安 全 玻 璃 安装 施 工 完 成 后 ,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等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中 间 验 收 , 未 经 中 间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 不 得 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第 十 二 条 处 罚( 一 ) 因 安 全 玻 璃 本 身 质 量 问 题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 安 全 玻 璃 生产 企 业 负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应 对 其 产 品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对 其 不 符 合 质 量要 求 的 , 应 按 有 关
27、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处 罚 , 强 制 性 认 证 机 构 应 按 相 关 规 定 撤 销 其 认 证 证 书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 认 证 机 构 应 负 相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 二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销 售 不 合 格 安 全 玻 璃 的 单 位 , 其 销 售 的 产 品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或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 销 售 单 位 应 负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 三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进 口 不 合 格 安 全 玻 璃 的 贸 易 关 系 人 , 其 进 口 产 品 造 成 重 大 损 失或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的 , 应 负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四 ) 对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单 位 , 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有关 规 定 , 给 予 相 应 处 罚 。 对 违 反 规 定 销 售 不 合 格 安 全 玻 璃 的 单 位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依 法 予 以 查 处 。第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