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州市风门坳地区分区规划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风门坳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本地区合理有序地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惠州市“十一五”城市建设规划、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惠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条例、惠州市区综合交通规划(20052020)及国家、省市其它相关法规,进行风门坳地区分区规划的编制。第二条 本规划是风门坳地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及空间利用规划和一切建设活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
2、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第三条 规划范围:风门坳地区,东以江北西区经一路为界,南至惠博快速路,西抵惠河高速公路,北以四环路南面山体为界。 第四条 规划期限:2007 年2020 年。第五条 关于强制性内容:文中“黑体字”条文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对于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第六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实施。规划期内凡在本规划区内的任何建设活动,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任何单位与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划文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本规划文本及图件由惠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章 目标定位第八条 发展目标:发展成为惠州
3、中心城区西北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生态型高品质居住区。第九条 人口规模:规划期内,分区总居住人口为 3.2 万人。第十条 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分区建设用地规模在 151 公顷。第三章 土地利用与空间布局第十一条 空间策略:1.南北呼应充分考虑与惠博公路南侧用地在功能、交通及景观上的协调与呼应,使惠博公路两侧用地的整体风貌相统一。2.东西交融以东西向的道路串联片区内的一、二类居住用地,以实现内部环境的相互交融,提高适居性与生活品质的吸引力。3. 有机渗透滨江景观的引入与土地价值的提升,实现用地与山水的有机结合,注重环境保护与宜居示范社区的建构。4组群相生利用绿化廊道连通山、水、风、绿、居,形成各
4、具特色、共生共荣、绿意环拥的四大组群。第十二条 空间结构:结合惠博快速路的升级改造与东江沿江景观的引入,规划布局居住用地及相应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形成“两轴四片”的空间布局结构。1.“两轴”一横一纵两条空间发展轴,呈“T”字型骨架串联四个功能片区。2“四片”(1)一个“综合服务片”结合中心水体及水体边绿化景观,在周边布局商业娱乐、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形成本规划片区景观最好、最具魅力、最有活力的综合服务中心,服务整个片区,同时,成为对外展示及外联的门户区域。(2)一个山地生态居住片依托风门坳地区西部原有形态优美的自然山体,塑造依山就势的以低密度开发为主的生态型高尚住区。(3)两个配
5、套居住片发挥与惠城中心区临近的优势,发展成为功能完善的居住组团,为周边区域的产业人口提供居住配套服务。第十三条 用地布局目标:结合自然山体的分布和现状山体坡度、水域等用地特点,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主要道路走向上顺应山势,与自然背景形成良好的结合,形成以居住用地为主,具有良好山水田园风光、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捷通达的居住生活区。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布局:1.居住用地规划居住用地 73.71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48.92。其中一类居住用地 14.90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9.89;二类居住用地 56.14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37.26;四类居住用地2.67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
6、地比例 1.3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公共设施用地 3.14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2.08。其中商业、服务业用地 1.85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1.23;体育用地 0.52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0.26;医疗卫生用地0.77,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0.38。3.道路广场用地规划道路广场用地 27.14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18.01。4.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0.36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0.18。 5绿地规划绿地 30.88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20.50。其中公共绿地 1.79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1.19;生产防护绿地29.09 公
7、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19.31。第十五条 四区划定原则:优先关注不可建,以土地限制性分区为指引,结合本地区近期发展目标,划分不同类型的地区,并提出相关的控制措施,以保证本地区空间的有序发展,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四区划定:1. 禁建区将片区生态环境良好,水土流失高度敏感区的地区划为禁建区,禁建区面积为 52.58 公顷。禁建区内禁止进行城市开发建设。2限建区为保证防洪需要,将排洪渠两侧 30 米地区划定为限制建设区,保证排洪安全。限建区可作为城市绿地及市政设施用地,不得进行高强度的开发建设。限建区面积为 4.92 公顷。 3已建区用地功能不发生大的变化、对已有建筑进行整治的地区或
8、各项设施基本完善、不进行大规模的建设的地区。主要为现状农村居民点及已建的工业区厂房。已建区面积为 6.86 公顷。4适建区用地性质发生显著变化,由非建设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地区,以及用地功能发展显著变化的原有建设地区。规划区范围内适建区面积为 138.88 公顷。适建区将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分期进行开发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生态及自然景观资源,合理进行开发建设。注意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污染。区内土地按国家法定程序转为建设用地后,方可开发建设。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第四章 功能管制分区第十七条 管制单元划分原则:1. 便于规划管理和开发控制;2. 保持地块的单一主导功能;3. 以主次干道
9、围合的街坊为主;4. 保持适度的用地规模。第十八条 本规划根据划分原则将该片区划分为 4 个管制单元。第十九条 本规划的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方法,由“编制区代码管制单元代码细分地块代码”组成。第二十条 编制区代码用“风门坳”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FMA”表示,管理单元代码与细分地块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各级代码之间用“”号连接。如“FMA0101”表示风门坳 01 号管理单元 01 号地块。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一般按中类进行控制和标定,局部地块细分至小类。第二十二条 现状土地使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的,暂时不需立刻更正,但若对用地
10、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使用性质必须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第二十三条 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用地,开发建设时面积和建设规模必须严格予以保证,但可以随开发的需要,在管制单元内对用地位置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四条 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依发展需要在详细规划时如有修改,须先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 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实际状况确需进行用地性质的变更时,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大类禁止变更;中类变更必需经过分析论证,按原规划报批程序报批,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后方可变更;小类变更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执行。第二十
11、六条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 规划目标(1)面向多元化的居住群体提供层次内容丰富、选择多样化的公共服务设施;(2)合理统筹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在满足配套的基础上倡导设施的积聚效应,充分发挥设施的服务功能。2. 公共服务设施结构形成“一个居住区级服务中心+一个居住小区级服务中心+多个组团级服务中心”的三级服务中心格局。(1)一个居住区级服务中心片区中部,风采路沿线形成居住区级服务中心。包括居住区级的教育设施、商业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及体育设施。(2)一个居住小区级服务中心片区东部,经一路西侧形成居住小区级服务中心。包括居住小区级教育设施、文化设施、商业设施。(3)多个组团级服务中心为各居住
12、组团提供组团级的体育休闲和商业(便民店)等日常型的小规模配套设施。第五章 道路交通系统规划第二十七条 交通支撑体系规划1. 规划目标确保规划区内部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减少交通流及两侧用地对快速路交通的干扰,尽量避免交通污染对居住区的影响,以构建分级明确、便捷安全、动静有序的道路交通体系。2. 道路交通系统结构(1)一条快速路:规划区南部的惠博公路经改造成为快速路,是片区主要的对外联系通道以及滨江景观大道。片区与快速路相交的出入口采用分离式立体立交形式,以减少片区车流对快速路的影响。(2)一条辅助路:考虑惠博快速路以快速交通为主导功能,在片区南部规划一条辅助路,使内部交通不必借助惠博路而形成环路系
13、统。将城市道路与过境道路的车流分开。(3)环型干道系统:根据片区自然环境条件,规划干道采用自由式布局的道路网形式,形成环型类似方格网状的路网骨架系统,既顺应了自然地形地貌条件,有利于整体路网结构的构建,同时增加了道路线形的灵活性,有助于创造具有特色的道路景观。 (4)网络化步行系统:规划在交通体系构建上考虑了居住与绿化景观、配套服务设施的联系,构建了网络化的步行系统以实现功能与景观的社会共享。第二十八条 路网布局:根据规划区的发展要求,规划路网分为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四级道路系统。规划道路综合指标表道路类别 道路红线宽度(m) 道路断面形式 车道数快速路 50 三块板 八车道主干道 3
14、6 一块板 四车道次干道 24 一块板 二车道支路 15 一块板 二车道第二十九条 红线宽度在 21 米及 21 米以上的道路红线原则上不得改动,若确需改动,须经本规划批准部门同意。第三十条 在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设置三个社会停车场,未经本规划批准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第三十一条 各地块必须按其使用性质和开发强度设置足够停车位。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须做出相应的变动。第六章 绿地系统规划第三十三条 1. 规划目标充分尊重自然原生态,合理利用规划区内的山、水、林等生态景观要素的资源优势,打造山水环绕的生态格局,构建山水融合、景观多样、和谐
15、有序的生态及景观体系。2. 生态空间结构(1)山水绿核:主要承担片区生态屏障功能,位于规划区的西侧,依托现有山体环境和良好植被,形成自然优美、环境宜人的景观绿核;(2)山体绿心:围绕片区的水面和内部山体,结合规划的空间结构,形成布局均衡、显山露水的景观绿心;(3)景观绿轴:通过山体绿心联系外围的东江和山体,将东江沿岸优美景色引入规划区内部,形成视觉通透、绿化通风的景观轴线。第三十四条 绿线管制规划1. 管制范围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及防护绿地。2. 管制要求(1)防护绿地管制策略:严格禁止工业和房地产开发活动;保证不受侵占和防护功能不被改变;绿化与美化相结合;允许存在的设施:必要的维护和隔
16、离设施:允许的人文、经济活动:工程管线;种植业;环境绿化和美化。(2)公园管制策略:保护资源,加强绿化,限制房地产开发,促进环境美化;允许存在的设施:道路、园林、旅游、休憩、服务性等设施。允许的人文、经济活动:允许适当的旅游开发;绿化、美化的环境建设。(3)林地管制策略:保护资源,加强绿化,禁止城市开发建设。允许存在的设施:少量的游憩及服务等设施。第三十五条 蓝线管制规划1. 管制范围包括规划区范围内的江、湖、渠等城市地表水体。2. 管制要求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3)影响水系安排的爆破、采石、取土;(4)
17、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5)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第七章 景观系统规划第三十六条 本规划规定的各类绿地不得挪作它用,公共绿地内的硬铺率不得大于20。绿地内允许建设建筑小品和少量游憩设施,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 10。第三十七条 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照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第三十八条 各地块在满足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18、第三十九条 规划居住用地内,应按国家居住区设计规范配置集中的公共绿地。第八章 市政工程规划第四十条 规划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规划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第四十一条 给水工程规划:1. 水源规划:主要供水水源为东江。2. 用水量预测:按照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标准,在规划区采用人均最高用水量 400L/日。居住用地按人均平均日用水标准 240L/人日计算,其它用地按单位建筑面积用水量计算。经预测,用水量为 0.8 万 m3/日。3. 给水管网规划:(1)给水水厂选择:江北水厂,其规划供水能力将扩建至 60 万m3/日。(2)管网规划:该区现状基本无
19、给水管网,规划将围绕环状道路布置环状给水网,纳入江北区给水管网。给水管网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第四十二条 污水工程规划:1. 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2. 污水量预测:片区污水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按照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生活污水量取相应用水量的 90计算。经预测,污水量为 0.72 万 m3/日。3. 污水管网规划(1)规划区内目前尚未建设污水系统。规划污水通过管网收集以后,进入地埋式污水处理厂,规划位于惠博快速路北侧绿化带内。(2)规划污水管流向基本按道路纵坡,总体由东西两边向中间污水干管汇流,以树枝状形式布置。规划污水管沿道路以西、北布置。 第四十三条 雨水及防洪工程规划:1.
20、雨水管道规划布局雨水管网规划与排洪规划紧密结合,以减少管径和埋深。雨水干管管径最小采用 d600。规划雨水管道布置在道路东、南侧。2.防洪系统规划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和防洪排涝的相关标准,确定风门坳片区的防洪标准按 100 年一遇,堤围内排涝标准为 10 年一遇,24 小时暴雨产生的径流量一天排干。第四十四条 供电工程规划:1. 用电负荷预测预测 2020 年规划区内用电总负荷为 4.0 万 kW。2. 电源规划根据上层次规划,本片区内无现状 110kV 变电站,规划不再新建,区内电源来自惠州市江北西区分区规划确定新建的 110kV变电站。3. 电网规划将现状穿越本区的架空 110kV 高压线调整到规划区北侧,保留3035 米宽的高压走廊。规划四个 10kV 开闭所,环网供电,采用电力电缆沿电力电缆沟敷设方式。电力电缆沟沿道路西、北侧的人行道或绿化带下布置。第四十五条 电信工程:1. 用户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