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沪建建(2000) 第 0047 号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 0088 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 DGJ08-82-2000,自 2000年 3 月 15 日起实施。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1 总 则 1.0.1 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
2、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1.0.4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1.0.5 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1.0.6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
3、规、规定的要求。2 术 语 2.0.1 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elderly 为老年人(年龄 60 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2.0.2 福利院、 敬老院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com_munity residential home for the elderly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2.0.3 老年护理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4、elderly 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2.0.4 老年公寓 sheltered housing for the elderly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 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 3 养老设施的设置3.0.1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 2。3.0.2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 100 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 100 床、大于等于 50 床的为乙类。3.0.3
5、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 3 个等级。3.0.4 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3.0.5 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级: 40m2;二级: 30m2;三级: 25m2。注:1. 床系指接待老人数。2. 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3.0.6 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 40m2。4 总平面设计 4.0.1 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
6、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4.0.2 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4.0.3 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4.0.4 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4.0.5 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4.0.6 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 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 1.5 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
7、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 2h。4.0.7 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 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 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4.0.8 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 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4.0.9 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5 用房及面积标准5.0.1 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5.0.2 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 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
8、;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 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5.0.3 甲类养老设施还应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间、门卫室等空间,宜设置心理咨询室等空间;乙类养老设施宜设置多功能厅、护理病房、护理工作室、太平 间、门卫室等空间。5.0.4 老年居住用房,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 4 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 6 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 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 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
9、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5.0.5 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表 5.0.5 的规定值,但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 8m2。表 5.0.5 每床位净面积指标(m2) 一级 7.0二级 6.0三级 5.05.0.6 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 10m2,厨房不应小于5m 2,卫生 间不应小于 4m2。5.0.7 除全护理卧室外,一级设施卧室应附有卫生间,并配置三件套洁具;二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 60%,卫生间内应配置二件套洁具;三级设施附有卫生间的比例不宜少于 30%,应配置卫生洁具。5.0.8 卧室应设置壁柜。每一老人配置的储藏室净
10、面积应符合表 5.0.8的规定。表 5.0.8 储藏面积(m2) 一级 0.6二级 0.5三级 0.45.0.9 公用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不应小于以下规定:1 厨房:50 床按 0.80m2/床计;50 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0.300.40m2/床计,乙类按 0.400.50m2/ 床 计;2 餐厅:50 床及 50 床以内,按 0.80m2/床计;50 床以上,超过部分,甲类按 0.500.60m2/ 床计,乙类按 0.600.70m2/床计; 3 公用小厨房:每个护理单元设一个,净面积不得小于 8m2; 4 洗衣房:甲类不小于 40m2,乙类不小于 20m2; 5 晒衣场:甲类不小于
11、 50m2,乙类不小于 30m2。 5.0.10 公用厕所间、淋浴室、盥洗室每件设备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表 5.0.10 的规定。表 5.0.10 每件设备使用人数类别使用人数设备洗脸盆 坐便器 小便斗(槽) 淋浴器甲 类 男 15 18 18 20女 12 15 15乙 类 男 12 15 15 18女 10 12 155.0.11 养老设施医疗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 25m2,乙类不应小于 15m2;观察室应按总床位数的 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5.0.12 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m2/床。其中康健室( 房),甲类不宜小于 40m2,乙类不宜小于 30m2。5.0
12、.13 行政辅助用房总使用面积甲类不应小于 0.50m2/床,乙类不应小于 0.60m2/床。6 性能标准6.0.1 养老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其层数不应超过二层,老年护理院不应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上。6.0.2 楼梯应设楼梯间。在一个楼面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设自然采光窗。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设乙级防火门。6.0.3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或疏散楼梯) 之间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房门至最近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6.0.4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
13、、康复室 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洞口采光面积与该房间面积之比,活动室不应小于 1/4,起居室、卧室、康复室不应小于 1/6。 6.0.5 养老设施主体建筑的东、西、北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00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1.50W/m2K。6.0.6 主要用房的隔墙和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 45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 75dB。6.0.7 养老设施的结构形式宜采用框架结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板。7 使用标准7.1 主要出入口7.1.1 养老设施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遗体、废弃物出入口之用。7.1.2 主要出入口应明亮、宽敞,其内
14、外应留有不小于 1.50m1.50m的轮椅回旋余地。7.1.3 主要出入口室内外高差不宜过大,除设台阶外,还应设轮椅推行坡道。台阶踏步宽宜为 380400mm ,高宜 为 100120mm ;坡道坡度不应大于 1/12,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900mm,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7.1.4 主要出入口顶部应设雨篷,其覆盖宽度应超过平台宽度,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 0.50m 以上。7.1.5 平台、踏步及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7.2 过厅、走道7.2.1 公共过厅及走道应注意采光、通风,宜以单面走道为主。过厅应具备可供轮椅、担架回旋的条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8m。7.
15、2.2 老年人出入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应有台阶。当地面必须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其坡度应符合规定,并应有明显的标志。7.2.3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扶手距地面高度 0.800.90m,扶手形状应方便把握并注意坚固。7.2.4 室外的连通走道应设防风避雨设施。7.3 楼梯、坡道、电梯7.3.1 楼梯应设在便于老年人出入的地点,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7.3.2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50m,踏步宽宜为 320340mm,踏步高宜为 130140mm,每一梯段踏步数不宜大于 14 步。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同一楼梯间的踏步高度必须一致。平台净宽应确保担架通行
16、。7.3.3 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室外坡道长度不宜大于 12m,坡度不宜大于 1/12,室内坡道长度不宜大于 9m,坡道不宜大于 1/10。坡道设计应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设计。7.3.4 楼梯、坡道两侧均应设扶手。7.3.5 楼梯、坡道地面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平整材料。7.3.6 养老设施二层宜设置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应设置电梯。电梯井不应与卧室、起居室贴邻布置。7.3.7 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电梯设置应方便老年人使用,如使用触模式专用按钮、延长闭门时间、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等。7.4 交通标识7.4.1 入口大厅宜设置平面展示图,标注各主要场所的位置。7.4.2 楼、电梯间应有明显的楼层数标识。7.4.3 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7.4.4 应明显标注安全出入口方向、防火门的开启方向。7.4.5 在台阶、坡道、转弯等处应设置明显标志提示。7.5 卧室7.5.1 卧室、起居室、活动室净高不应小于 2.6m。7.5.2 卧室内的布置应方便老人上下床及一些特殊情况的使用,室内净宽不宜小于 3.30m。7.5.3 卧室内床位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