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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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景国税发2009 37号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单位:现将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国税局(征管科)、市地税局(征管科)。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文件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规程为保障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景国税发 200936号)的要求,制定联合办证工

2、作规程如下:一、联合办证相关规则(一)受理税务机关及工本费收取1.管辖原则。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按纳税人缴纳流转税的主体税种确定受理税务机关,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国税机关受理并负责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受理并负责发放税务登记证件。2.管理衔接。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后,对不属于自己受理发证管辖的纳税人,应向纳税人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先到有受理发证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3.受理审核。受理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证单书和附报证件、资料,对表证单书填写不清,附报证件、资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做好辅导

3、。4.收费规定。税务登记工本费由受理的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一次性收取,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收取工本费。国税、地税机关各自收取的工本费,各自按现行有关规定解缴。(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1.编码规则。凡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纳税人,其识别号统一为“ 行政区划代 码+组织机构代码”组成的15位码,即:前6位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划代码,后9位使用技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对因当前国、地税税务机构设置以及赋予不同行政区划代码的,则按受理税务机关确定的行政区划代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2.其他编码。对企业分支机构,无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未办理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其识别号统一使用业主的身份证件号码,如个体户有多个网点其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2位顺序码,即按“01”、“02”、“03” 顺序编制。3.证件字轨。税务登记证件字轨:国税机关受理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为“ 赣国税字 号” ,地税机关受理 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为“赣 地税字 号” 。(三)税务登记表证单书管理1.整合表格。对现行国税、地税机关分别使用的税务登记表进行优化整合,统一格式和内容,统一纳税人附报的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国税、地税受理发证机关分别刻制税务登记专用章,单号专用章为国税使用,双号专用章为地税使用。2.表证使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向受理机关填报税务

5、登记表一式三份,相关证件、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前台受理人员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登记表上加盖国税、地税双方的税务登记专用章,退回纳税人一份。3.证件发放。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国税、地税双方名义向纳税人核发一份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的正、副本上套印国税局、地税局的行政公章。市区范围内套印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行政公章;浮梁、乐平套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的行政公章。受理发证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证件、资料传递一份到另一方税务机关。二、联合办证工作流程(一)设立登记管理1.受理地点。市区范围内,包括珠山、昌江和高新区范围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向景德镇市政府行政服

6、务中心国税窗口或地税窗口申报办理;浮梁、乐平范围内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向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或地税窗口申报办理。2.受理发证。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附报资料齐全的,并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赋予纳税人识号、打印、发放套印双方税务机关行政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资料不全的,补充完善后办理。3.办证核查。纳税人申报登记资料有疑点的,需实地核查的,由受理窗口2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对应的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后,送受理窗口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受理窗口负责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证。4.清理办证。国、地税各自组织的漏征漏管户清理,发现纳税人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应责令其限期向行政服

7、务中心有办证权的窗口申请办证;对实行送证上门方式的,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由组织清理单位的征管部门送对应行政服务中心办证窗口,办证窗口进行清分,属于自己办证范围的按规定处理;其他的转对方窗口受理打证。打印的税务证等资料,按原办证资料传递的顺序进行回传,并转交给纳税人。5.纯管(户)管理。对属地税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由地税机关按规定受理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但国税机关仅作为核查依据,不纳入业务软件管理。6.无证(户)管理。对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前,按照现行有关税务登记管理规定操作,要求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提供附报证件、资料,纳入正

8、常税收管理,但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信息应纳入双方信息交换范围,按规定传递。(二)变更登记管理1.受理地点。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向原发证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业务窗口,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联合办证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其变更登记的受理,由其缴纳主体流转税的征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2.业务受理。对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附报资料齐全的,并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如果变更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只变更税务登记表中相应内容,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变更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还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3.其他规定。对纳税人变更登记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或改变纳税

9、主体等,需进行税款清算的,受理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税款清算,纳税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办理变更登记,并及时告知另一方税务机关。(三)注销登记管理1.受理地点。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向原发证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业务窗口,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联合办证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其注销登记的受理,由其缴纳主体流转税的征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2.业务受理。对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登记表及附报资料齐全的即时受理,同时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附报的相关证件、资料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税款清算,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办理注

10、销登记手续。3.其他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税款清算完毕,应及时将已办结税务登记事项通知书和税款清算结论及其他注销手续,进行相互间的交换、比对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可采取联合的方式进行注销清算。(四)停业(复业)管理1.受理地点。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向原发证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业务窗口,申报办理停(复)业登记。未达起征点个体户停(歇)业的申请,由地税办税服务厅的业务窗口受理;联合办证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其停(复)业登记的受理,由其缴纳主体流转税的征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2.业务受理。对纳税人按规定期限提出的停(复)业申请,符合规定的即时受理,同时,将纳税人停业复业(提前复业)

11、报告书等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3.其他规定。纳税人停歇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对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完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进行封存处理后,办理停歇业手续。(五)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非正常户处理,按照“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由发现的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对需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及时拟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函,由国税、地税加盖印章后送达同级工商部门。(六)税务登记证件管理1.外出管理。为纳税人外出经营开具外管证或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按照现行国税、地税业务管辖范围分别管

12、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相互传递相关信息资料。2.验证管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证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3.补证管理。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税务机关填报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发证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纳税人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等相关资料传递给对方税务机关审核后,补办税务登记证件。(七)违章处理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按照“谁发现,谁处理”和“ 一事不二罚” 的原 则,由发现的税务 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方税务机关,另一方

13、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理。三、税务登记资料管理(一)资料传递要求: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纸质资料由国税、地税相关部门负责传递,不得要求纳税人传递。(二)资料传递主体1.多元传递资料。税务登记资料传递交换,按照“谁受理、谁传递”的要求 进行,并 实行电子交换 与纸质传递相结合。各类登记信息资料通过景德镇市财税工商登记信息比对交换信息管管理系统进行实时交换,纸质资料定期进行传递、交换。2.设立资料传递。纳税人开业登记的纸质资料,由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地税办证窗口负责资料传递。首先由国税、地税办证窗口互相传递,然后由办证窗口按照管辖范围分别传递给各主管国税、地税机关。3.其他资料传递。由税务机关办税

14、服务厅受理的登记业务,其纸质资料传递由各单位征管部门进行相应的资料传递。(三)资料传递方式:税务登记信息资料的电子交换,由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指定专人负责,对应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也应指定专人按时接收,并进行清分、分发和处理;纸质资料按照一户一袋要求整理传递,并在资料袋上写明纳税人名称,在相应的资料名后打勾。其次由传递方填写联合办证资料传递单(一式二份),接受方查验、签字,联合办证资料传递单双方各执一份。(四)资料传递时间:“比对” 系统优化升 级到位前,受理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纳税人提交申请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将税务登记资料传递到另一方税务机关;系统优化升级到位后,纸质资料可按月

15、(每月25日)定期进行传递、交换。(五)登记资料录入。国税、地税机关相互接收到税务登记资料后,分别按规定将数据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并在接受到资料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含节假日)签注意见。四、其他要求(一)农村偏远地区纳税人的联合办证,可采取“就近接受、集中受理” 的办法。即:由 农村分局或税收管理员将接受的办证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征管部门,征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进行清分,属于自己办证范围的交办税服务厅或行政中心窗口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理;其他的转对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接收,并在1个工作日内分发给办税服务厅或行政中心窗口按规定时限进行处理。税务登记手续办妥后,按原办证资料传递的顺序进行回传,同时将相关证件、资料转交给纳税人,资料回传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二)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或网点属非独立核算,不论其是否单独纳税,均应按联合办证的程序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需增发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可以通过联合办证程序核发。(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过程中的相关政策解释,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商定后统一对外解释,各单位应按照文件规定对外宣传和解答。同时,对联合办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各自市局(征管科)报告。(四)本规程未尽事项由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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