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熟农业委员会委员会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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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中共 常熟市农业委员会 委员会 文件 常农委 委 2018 34 号 关于印发常熟市农业委员会规范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为严格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委党委研究制定了常熟市农业委员会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2 - 中共常熟市农业委员会委员会 2018 年 6 月 28 日- 3 - 常熟市 农业委员会 规范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

2、,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 )等规定和中共常熟市委关于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见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目的是通过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教育提醒,做到小节即问、小错即改,防微杜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四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分层实施,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

3、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 配合好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协助同级党组织抓好落实。 第二章 适用情形和方式 第六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主要包括: (一)对不涉 及问题线索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可采取廉政- 4 - 谈话、任职谈话、履责约谈、警示教育、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常态化措施。 (二)对涉及问题线索反映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可采取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

4、报批评)、诫勉谈话以及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以上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经常性采 取廉政谈话、任职谈话、履责约谈、警示教育、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形式,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提醒,使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一)廉政谈话。 各级党组织应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的常态监督,定期同班子成员、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开展例行性谈话。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员干部之间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二)任职谈话。 对新提任、交流轮岗的党员干部应开展任职谈话,就加强党

5、性修养、改进工作作风、贯彻 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廉洁自律、提升履职能力、自觉接受监督等提出要求。 (三)履责约谈。 对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两个责任不到位、专项检查和有关评价考核较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应开展履责约谈,督促担当尽责。 (四)警示教育。 各级党组织采取多种形式经常性开展警示教- 5 - 育,坚持挺纪在前、剖析典型案例,提醒党员干部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始终绷紧纪律之弦。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运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方式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指出、纠正自身和其他同志存 在的缺点和错误,帮助进一步改进。 第八条 反映

6、党员干部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理: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属于轻微违纪行为; (二)反映的问题过于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 (三)反映的问题需要澄清的。 对于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一般进行谈话;对于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一般进行函询。谈话、函询也可结合使用。 第九条 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并具有可调查性的,可采用面对面初步核实方式处理。 第十条 发现党员干部具有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视 情节轻重,分别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或警示谈话: (一)党员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等在廉洁方面存在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管辖范围内有违反中央

7、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党员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出国(境)等事宜,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 6 - (四)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力的; (五)其他需要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的。 第十一条 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以下问题情形之一,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一)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 (二)宗旨意识不强,工作作风和服务效能方面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倾向的; (三)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不严格,存在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倾向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及其他违纪问题查纠不够坚决的; (五)各类监督检查

8、中发现问题需要批评教育的; (六)其他需要批评教育的。 第十二条 发现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进行批评帮助: (一)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够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 (二)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或受到 责任追究,需要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出检查的; (三)其他需要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批评帮助的。 第十三条 发现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批评): - 7 - (一)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三)发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各类

9、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较为严重,亟需规范纠正的; (五)对巡视巡察及各类督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通报(通报批评)的。 通报(通报批评)既可就违纪违规问题 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使用。 第十四条 发现党员干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力或者对本区域本部门发生的问题处置不力,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不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

10、)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搞一团和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 改不问责,造成后果的; (五)不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四风问题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 8 -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九)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 第十五条 对通过谈话函询、面对面初步核实、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方式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视问题性质综合运用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

11、或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检讨)等措施纠正或退赔。 第三章 运用程序 第十六条 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方式开展,也可进行集体面谈,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任职谈话一般在新提任或交流轮岗的党员干部到任前安排谈话;履责约谈视情况具体确定;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程序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廉政谈话、任职谈话、履责约谈、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应当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市农委统一领导,各下属单位共同参与协 调配合、信息互通工作机制,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氛围。市农委班子领导定期听

12、取运用情况汇报,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督促各单位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第十八条 分析研判机制。市农委定期对各下属单位日常履- 9 - 职、监督检查、巡视巡察、信访举报、纪律审查、选人用人等工作中发现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进行梳理分析,视情提出规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建议。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到位,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 态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不力、督促不力,导致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及时有效发现和纠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农委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 - 附件: 谈话记录 谈话类型 谈话对象 姓名 单位及职务 谈话人员 姓名 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主要谈话内容 谈话对象签字 签名: 年 月 日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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